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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对策思考

完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对策思考

 

[摘要]弱势群体问题是当前我国社会开展过程中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之一就是实现社会公正,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当前我国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存在利益表达意识缺乏、利益表达渠道不健全、利益表达方式不合理等诸多缺陷,弱势群体的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表达。

对此应从提高其自身素质,增强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意识、拓宽表达渠道、标准利益表达方式、提高弱势群体组织化程度和经济地位等方面来解决。

[关键词]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立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

而构建和谐社会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实现社会公正,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和谐社会是不同社会群体利益关系相协调的社会,而这种利益关系的协调又是以多元利益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充分利益表达为根底的。

长期以来,我国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不完善,弱势群体的权益不断受到侵害,这显然和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和精神相悖。

畅通有序的利益表达应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根底。

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完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就显得极为迫切和重要。

一、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内涵及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大意义

社会弱势群体是指那些依靠自身的力量能力无法保持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根本的生活水准,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1]。

他们是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贫困性、社会权利匮乏性、生活文化排斥性、承受能力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2]。

他们不是由于主观方面的低下或缺陷造成的,而是由于来自客观方面条件的限制,在权利和权力方面,在开展的机遇方面,在生活的物质条件方面,即因非制度性权利失衡所造成的不具有优势的人们。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社会弱势群体主要是由如下几局部构成,即贫困的农民、进城的农民工和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

其“规模已到达1.4—1.8亿左右,约占我国总人口的11%—14%〞[3]。

他们的弱势主要表达在:

第一,占有资源贫乏,生活质量令人堪忧;第二,教育程度低,素质偏低,市场竞争力较小;第三,参政时机本钱相对较高,政治表达不通畅,政治影响力很小;第四,心理脆弱,容易自暴自弃,影响社会稳定;第五,轮回复制,代际恶性循环,有扩大的趋势[4]。

由于社会构造急剧转型和制度本身的安排以及局部社会成员自身的某些原因,我国在转型开展的过程中不可防止地出现了一局部的社会弱势群体。

他们不仅在物质生活中处于贫困状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同时,在社会和政治层面缺乏表达和追求群体利益的资源。

社会心理学的归因理论认为,个体对导致自己失败原因的归结将决定个体在挫折之后的心理和行为反响。

弱势群体在紧张的贫困生活压力下,感受到利益受损的危机感,当他们把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利益剥夺时,往往会产生各种攻击性的心理和其他反社会的心态,而畅通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让这些不满情绪及时释放出来

,防止这些能量的积攒和滞留[5]。

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就是指弱势群体为了维护其自身的权益,而向外界说明自己的权益要求并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手段来到达利益要求的利益博弈过程[6]。

由于历史和制度的原因,我国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问题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法律所确定的利益表达制度存在的缺陷,导致表达渠道不畅,以至于一局部弱势群体不得不选择制度外的利益表达方式,使利益表达呈现出无序状态,严重阻碍了和谐社会建立的进程。

保障和实现弱势群体自主、自由和充分的利益表达不仅是解决权利失衡的重要手段,更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因此,完善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首先,完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稳定有序的社会。

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各阶层分化日益明显,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问题越来越突出,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群体性事件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最主要因素。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越级集体上访、抗议和暴力对抗等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

几乎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同不公正对待弱势群体有着直接关系。

如果没有一种合法的畅通的渠道来实现其利益表达,弱势群体只能“诉诸那种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活动或者采取更加极端的行动取向〞[7]。

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求利益表达的标准化与制度化,“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能容纳并能够用制度化的方式解决冲突的社会,是一个通过冲突和解决冲突来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8]。

而通过健全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可以把人们的心理和行为调控在适当的水平,逐步减少和消除人们的不平安心理,使弱势群体的困难和压力得到缓解和疏导,促进社会开展和公众心态不断成熟,社会稳定系数得到有效提高。

其次,完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是夯实党的执政根底和积累合法性资源的重要途径。

共产党作为全民利益的代表者和社会公正秩序的表达者,应当为利益表达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为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提供利益诉求的制度平台,使利益多元化社会中的各个层次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的合理利益诉求通过正当标准的渠道纳入公共决策过程中,供决策者调控、整合、吸取,从而制定出获得社会普遍认可的公共政策。

当前利益分化过程中日益加剧的贫富分化、分配不公、弱势群体利益受损都可能导致党的执政合法性资源流失,影响党的执政根底。

因此,完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既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表达,也是夯实党的执政根底的根本保证

第三,完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是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内容其实就是协调利益关系,遏制贫富分化的进一步加剧,实现社会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均衡。

而要实现利益均衡那么首要的问题就是利益表达,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不同利益主体发育程度的不同,他们争取和表达自己利益的能力存在显著的差异。

构建有效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就是为弱势群体争取平等地表达自身利益的权利提供制度化的保障,通过权利的均衡实现利益的均衡。

只有完善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和诉求机制,真正使他们的呼声和意愿能够反映到国家决策层,才能在国家法律政策的制定中切实表达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更好的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因此,政府要建立相应制度以保证弱势群体能自由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既要给强势者提供施展创业才能的舞台,又要给弱势者提供生存保障和开展的时机,使社会成员既能合理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使其付出能得到相应的尊重和回报,又能共享社会开展的成果。

二、当前我国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存在的主要问题

应该看到,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日益稳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不断完善,一系列旨在改善民生的重大政策相继出台,使得我国各社会群体的利益都得到了根本的维护和提高。

但是也不能否认,由于社会的构造性转型,我国现在还存在大量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利益经常受到来自强势群体的威胁,而且在利益受到损失的时候,利益表达经常受阻。

我国现阶段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状况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弱势群体自身不成熟,利益表达意识缺乏。

群体自身的发育程度,是影响群体利益表达的重要问题。

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动力、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群体自我意识的成熟程度,正如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认为的:

“每个人,或任一个人,当他有能力并且习惯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时,他的这些权利和利益才不会被人无视。

[9]〞改革开放以来,弱势群体在优胜劣势的市场经济中逐渐被边缘化,他们普遍缺乏参与意识、自主意识和利益表达意识。

他们占有的社会资源少,处于社会的底层地位,组织化程度低,对群体利益认识得比较模糊,社会权利缺失,抵抗社会风险的能力比较弱。

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在自愿的根底上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团体,通过正当的利益表达渠道来表达自己的利益需要。

弱势群体文化水平普遍较低、自身素质不高、信息来源与交流不多、对法律知识了解较少等因素的存在,客观上造成了其利益表达意识的相对薄弱,使得他们对自己的利益表达缺乏自觉性和主动性,阻碍了其利益表达水平的提高。

〔2〕现有体制内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

一方面,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单一。

在我国许多地方,由于物质条件相对落后和自然环境的客观限制,利益表达的渠道没有能力随着时代和形势的开展进展及时而又必要的拓宽、更新,仍然沿用过去政治体系中单一的利益表达渠道。

这种自上而下的单向利益表达渠道占主导的机制对弱势群体而言尤其不利。

不少合理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反映,屡见不鲜、屡禁不绝的越级上访现象就是利益表达渠道不畅的突出表现。

另一方面,现有的利益表达渠道可操作性不强。

现有的利益表达渠道制度化程度不高,缺乏刚性,弹性较大,不少制度标准大多是一种原那么性的规定。

某些文字表达不严谨﹑不确定,制度内容空洞抽象,对利益表达主体缺乏明确具体的指导和标准,对利益表达程序缺乏细致的规定,人民群众往往不知道该如何进展利益表达。

这导致许多利益表达渠道形同虚设,客观上更加剧了利益表达渠道的拥堵。

〔3〕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方式不尽合理。

根据宪法和法律,目前我国体制内的利益表达方式,主要有集会、游行、示威;信访;听证会;选举;向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反映;向媒体反映;向法院诉讼。

外表上看,利益表达方式已经比较完备,实际上多数利益表达方式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多数利益表达以单一渠道,单一个人的方式进展,缺乏组织化的利益表达方式。

一些诸如工会、城市社区、村民自治委员会等群众组织或流于形式且规模太小,或异化为政府职能部门,没有充分代表弱势群体去争取应有的公共决策参与权或话语权。

现阶段的中国弱势群体由于缺少表达自身利益的组织,意见和行动都比较分散,所以在公共资源的分配以及公共议题的发言上都无法以组织化的形式表达出他们统一的声音。

如农村的土地征用问题,很多情况下都是政府以合法的名义来征用农民土地,农民往往是被动无助的,缺少甚至根本没有参与“谈判〞的时机,当然也就不可能进展利益表达了。

当弱势群体无法通体制内的利益表达方式表达进而维护自身利益的时候,他们往往通过体制外的利益表达方式来表达本来合理的利益。

体制外的利益表达方式主要有越级上访、拉关系、走后门,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等。

体制外的利益表达方式,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三、完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对策思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国社会全面步入转型时期,利益多元化趋势日益突出,社会利益群体与阶层利益分化日趋明朗,各种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也在所难免。

如何协调社会各类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群体利益矛盾,依赖于必须构建好利益表达机制以及利益矛盾和冲突的协调解决机制,使掌握不同资源的群体都能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并且其利益诉求能得到较好的协调和解决。

一个社会能否给予不同利益主体公平表达自身利益的时机,并且做出合理的回应,取决于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

目前,我国社会利益关系中存在的问题,相当程度地折射出利益表达机制的缺陷。

因此,构建有效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让弱势群体享有自主利益表达平等的权利和时机,从而消除非制度性权利失衡,是弱势群体走出困境,实现利益均衡的一种有效制度安排。

1.提高弱势群体的文化素质,增强其利益表达意识

公民受教育的程度是其处理政治问题能力的根本条件。

事实证明,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往往拥有更多的开展活动的资源和信心,对民主的要求越强烈,政治自信心就越增加,其利益表达意识也越强。

当前我国弱势群体整体上的低文化素质制约了我国公民利益表达能力的提高。

要提高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能力,必须大力加强文化素质教育,以形成有利于培养其利益表达意识的价值观念和文化条件。

对此,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素质教育,提高弱势群体的文化水平和政治素质。

长期的封建统治,我国底层社会缺乏民主观念,维护自身权利的观念薄弱,要弱势群体自发产生民主政治观念可行性不大。

因此,基层政府可以通过建立面向弱势群体的培训机构如农民函授学校,提高弱势群体的政治素质,增强他们的权利意识和民主观念。

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使弱势群体学习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树立法治观念,鼓励引导他们采取合法的利益表达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二是发挥群众传播媒介的作用。

通过群众传播媒介,弱势群体可以更好的了解社会的运行机制和自身所处的社会环境,可以在政治参与的过程中有针对性的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

三是党和政府积极推动政治参与。

当前党和政府必须创造各种条件增强弱势群体的民主参与意识,实现对权利运行的监视和制约,开展弱势群体的自治、自主能力,培养和锻炼弱势群体独立的政治人格。

2.拓宽利益表达渠道,加强标准化、制度化建立

现有体制内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往往会使广阔人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要求得不到充分、全面的表达,从而也就无法维护和实现他们的利益。

在民众的利益表达愿望日益强烈而又难以表达的矛盾形势下,当前我们应积极采取措施,创新对策,完善现有体制内的利益表达渠道,努力构建一个程序标准、科学公正、广泛参与、形式多样的利益表达机制。

首先,进一步完善人大和政协的代言机制。

在人大制度方面应将弱势群体的群众监视与人大工作的权利监视有机结合起来,强化人大制度的权利监视。

应增加能真正代表弱势群体利益的人大代表比重,努力提高弱势群体人大代表的参政能力,同时还要把弱势群体反映的热点、难点和一些社会影响大的问题与人大专题审议工作、人大执法检查工作和人大评议工作相结合。

这既满足了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需要,又能有效地把弱势群体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基层,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民主建立。

人民政协应当适应当前我国社会阶层分化加剧的变化,把社会各阶层、社会各个群体及其代表人物尽可能地包容起来,把他们所联系的群众最大限度凝聚起来,把他们各自的利益充分表达和协调起来,使社会各阶层、社会各个群体的利益诉求在政协这个“大舞台〞上都能得到表达,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广泛的力量支持和雄厚的群众根底。

其次,畅通信访渠道,完善信访机制。

一是对政府的信访机构首先要建立责任机制,明确国家机构以及行政官员所担负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是信访机构的职能要进展新的配置,强化信访机构的案件交办权、通报权、查处权、追究权等,并通过法规使这些职权明确化、制度化和标准化。

三是健全基层信访网络,形成上下联动、左右贯穿、覆盖全面的基层信访网络。

四是树立法治信访观念,尤其是基层组织的干部要自觉学法、守法、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信访自由,人民群众在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的同时,应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有序的进展信访活动。

第三,创新制度,不断开辟新的利益表达渠道。

应建立并完善公共政策听政制度。

公共政策听政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满足各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知情权,为其有效地进展合法的利益表达并有效监视控制政府的自利性行为提供了制度化的渠道。

近年来“行政领导热线〞、行政首长“大接访〞等直接听取群众呼声的新形式陆续被很多城市采用。

公众通过

﹑与行政领导面谈等方式能够将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迅速地反映给政府。

要保证这一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能力,必须破除形式主义,让“热线〞能够真正接到领导的手中,防止其演化成政府形象的作秀。

此外,应创立专家学者对不同社会群体利益表达的调研机制。

利用各级社科联﹑各类学术团体把各高校,党校等教学科研部门的专家学者组织起来,定期对不同社会群体的状况进展调查研究。

通过调研报告的形式,将不同社会群体的意愿表达反响给政府,是有效反映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表达、化解社会矛盾的良好机制。

3.提高弱势群体的组织化程度

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存在着分散化与个体化现象,形不成政策压力,主要原因是因为他们缺少代表自身利益并能凝聚其成员利益的组织,因此不能把分散的利益要求凝聚成具体的政策要求输入政策议程。

对于弱势群体而言,提高他们的社会组织化程度,可以为弱势群体开辟和疏通利益表达渠道,增强利益表达方式的理性化和合法化,从而有助于政治体系的稳定开展,同时也可以使弱势群体的呼声得到及时的反响。

首先,要建立健全代表各类弱势群体利益的工会、农会与农民工协会,提高他们的组织化程度。

当前,必须完善和改造弱势群体的工会组织,使之真正为弱势群体说话。

同时,尽早成立代表农民利益的农会组织和代表进城务工人员的农民工协会组织,发挥凝聚群体利益的作用。

其次,开展各类效劳于弱势群体的社会中介组织。

中国中介组织具有“官民二重性〞,不仅可以凭借其处于一线、贴近民众的优势成为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渠道,让弱势群体有自己的声音,而且能够依靠其与政府机构的特殊关系表达和实现弱势群体的利益,并为他们争取更多的权利,充分发挥“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社会功能。

第三,充分利用公共传媒和知识精英传达弱势群体呼声。

公共传媒和知识精英是社会话语权的掌握者,通过他们可以迅速唤起社会关注并形成舆论压力。

近几年来,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可以看到不少现实的例子,比方取消农业税,减免义务教育费用,修改收容遣送条例以及医疗改革、教育公平问题等诸多关乎社会弱势群体切身利益的事情都和一些学者与传媒的积极参与有关。

这就要求政府要放松对公共传媒不必要和不合理的行政管制,降低其官方色彩,增强传媒自主性和公众言论自由性,使之真正发挥信息双向互动的平台效用。

同时要大力提倡和鼓励具有社会责任和民生意识、敢于直言的专家学者为弱势群体呐喊撑腰,给予他们应有的学术尊重和言论自由空间。

4.提高弱势群体的经济地位,为其利益表达提供物质保障和动力

弱势群体之所以处于“弱势〞,同其社会经济地位密切相关。

由于没有解决好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开展权问题,他们相应的利益表达权利也得不到保障。

作为执政党和政府要想引导弱势群体以合法的形式进展利益表达,就必须发挥社会政策支持系统的作用,提高他们的经济地位,为其能更好地进展利益表达提供物质保障和动力。

在具体政策上,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构建就业援助体系,扶助弱势群体。

应推行积极的弱势群体就业政策,扶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落实弱势群体就业优惠措施,积极为弱势群体的就业提供可靠的技术和信息指导。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实施就业承诺。

加快户籍及相关制度方面的改革,积极构筑城乡劳动力之间的自由流动,使农民工能平等地参与就业竞争。

加强法律援助效劳,司法部门要对损害弱势群体利益的事件,特别是恶意拖欠弱势群体工资事件及时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切实保障他们的公民权利。

二是建立健全覆盖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应该通过资源的再分配,减小贫富分化,实现弱势群体的利益均衡。

要建立健全社会化的保障体系,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保障格局,切实救助社会弱势群体。

各级政府在城镇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扩大覆盖面,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在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和推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农村扶贫制度化、标准化。

同时也要考虑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及早建立覆盖社会各阶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制度。

三是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并辅之以必要的相关优惠政策。

我国弱势群体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经济上的贫困性,而收入分配不公,差距过大不容置疑是其症结所在。

因此,政府应通过标准初次分配秩序,强化再分配力度使局部财富由高收入者适当地流向低收入者。

其中,加强税收改革势在必行,这是提高弱势群体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径。

政府还必须在入托、入学、就医、住房等各个方面给予弱势群体必要的优惠政策和特殊照顾。

唯有如此,才能更加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弱势群体的根本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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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慧吉.和谐社会视域下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问题研究[J].黑河学刊,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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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芳山,贺喜灿.关心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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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美]罗伯特·[M].李柏光,等译.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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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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