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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D葡萄糖酸δ内酯

0541食品添加剂葡萄糖酸-δ-内酯

0541

食品添加剂葡萄糖酸-δ-内酯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葡萄糖酸钙与硫酸反应(非钡盐路线)制取的葡萄糖酸-δ-内酯。

本品在食品加工中主要作豆腐凝固剂。

2.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

结构式:

 

分子式:

C6H10O6

分子量:

178.14(按1983年国际原子量)

3.技术要求

3.1.外观:

无色结晶或白色粉状结晶。

3.2葡萄糖酸δ内酯应符合下列要求:

名称

指标

含量(C6H10O6),%

99.0

砷(),%

0.0003

重金属(以计),%

0.002

铅(),%

0.001

还原性物质(D葡萄糖),%

0.5

硫酸盐(4),%

0.03

钙(),%

0.03

氯化物(),%

0.02

注:

凡使用钡盐、草酸盐的工艺路线制取本品时,应增加钡盐和草酸盐的控制。

4.试验方法

4.1.鉴别

4.1.1.试剂

三氯化铁:

5%(W/V)溶液;

苯肼:

新蒸馏的。

4.1.2.方法

4.1.2.1.称取0.1g试样溶于5水中,加1滴5%三氯化铁溶液应呈深黄色。

4.1.2.2.称取0.5g试样置于试管中,加5水温热溶解,加1新蒸馏的苯肼于水浴上加热30后,冷却。

用玻璃棒摩擦试管内壁,逐渐形成葡萄糖酸苯酰肼的结晶。

4.2葡萄糖酸δ内酯含量的测定

4.2.1.试剂

氢氧化钠:

1M标准溶液;

盐酸:

1M标准溶液;

酚酞指示液:

1%乙醇液。

4.2.2.测定方法

称取5g试样(称准至0.0002g)置于300锥形瓶中,加100水溶解,加50.001M氢氧化钠标准溶液,在室温放置15,加2~3滴酚酞指示液,用1M盐酸标准液滴定至溶液无色。

4.2.3葡萄糖酸-δ-内酯的百分含量(X)按下式计算:

X=

(V1·c1-V2·c2)×0.1781

×100

m

式中:

V1——氢氧化钠标准液之用量,;

c1——氢氧化钠标准液之当量浓度,M;

V2——盐酸标准液之用量,;

c2——盐酸标准液之当量浓度,M;

m——样品质量,g;

0.1781——每毫克当量D葡萄糖酸δ内酯之克数。

允许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0.2%,以平行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为结果。

4.3.砷的测定

4.3.1.仪器装置: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85年版“砷盐检查法”仪器装置。

4.3.2.试剂

盐酸;

碘化钾:

15%(W/V)溶液;

氯化亚锡:

40%溶液;

无砷金属锌;

乙酸铅棉花;

溴化汞试纸;

砷杂质标准液:

1相当于0.001砷,按标准制备后稀释100倍。

4.3.3.测定方法

称取1g试样(称准至0.01g)溶于23水中,加5盐酸、5碘化钾及5滴氯化亚锡溶液摇匀,放置10,加2g无砷金属锌,立即将装好乙酸铅棉花及溴化汞试纸的玻璃管装上,于25~30℃暗处放置1h,取出溴化汞试纸所呈颜色不得深于标准。

标准是取3.0砷杂质标准液与试样同时同样处理。

4.4.重金属的测定

4.4.1.试剂

冰乙酸;

饱和硫化氢水;

铅杂质标准液:

1相当于0.01铅,按标准制备后稀释10倍。

4.4.2.测定方法

称取1g试样(称准至0.01g)溶于25水中,加5滴冰乙酸及10硫化氢的饱和水,摇匀,于暗处放置10,所呈暗色不得深于标准。

标准是取2.0铅杂质标准液与试样同时同样处理。

4.5.铅的测定

4.5.1.萃取法(仲裁法)

4.5.1.1.试剂

溶液应贮存于硅硼玻璃瓶中,玻璃瓶先用温稀硝酸(1+2)洗涤,再用水洗涤干净。

试剂应选用含铅低者。

硝酸;

乙醇;

氨水;

三氯甲烷;

酚红指示液:

称0.1g酚红溶于100乙醇中;

百里香酚蓝指示液;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溶液:

称1g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溶于25水;

稀硫酸铜溶液:

称12.5g硫酸铜,溶于100水中;

硫酸;

30%过氧化氢;

氨-氰化物溶液:

称取2g氰化钾,溶于15氨水中,用水稀释至100

双硫腙萃取液:

称30双硫腙溶于1000三氯甲烷中,加5乙醇,混匀,置于冰箱中。

使用前用稀硝酸(1+100)萃取双硫腙萃取液,弃去硝酸后备用。

使用期不超过一个月(稀硝酸萃取双硫腙萃取液时体积比为1∶2);

标准双硫腙溶液:

称10双硫腙(称准至0.0002g)溶解于1000三氯甲烷中,贮存在无铅具塞玻璃瓶中,避光保存于冰箱中;

柠檬酸铵溶液:

称40g柠檬酸铵,溶于90水,加2~3滴酚红指示液,再慢慢滴加氨水至溶液呈红色,用20双硫腙萃取液萃取柠檬酸铵溶液数次,直至萃取液呈绿色不变;

盐酸羟胺溶液:

称20g盐酸羟胺,加水溶解,稀释至66,加数滴百里香酚蓝溶液,摇匀,放置5后用三氯甲烷萃取数次(每次用10~15),以萃取到最后的5三氯甲烷与稀硫酸铜溶液振摇不生成黄色为止,用稀盐酸(10%W/V)中和至溶液呈红色,必要时再加1~2滴百里香酚蓝指示液,稀释至100,摇匀备用;

氰化钾溶液:

称50g氰化钾溶于水并稀释至100,按4.5.1.1.14制备柠檬酸铵的方法,用双硫腙萃取数次,除去溶液中的铅,再以三氯甲烷萃取,以除去留在溶液中的双硫腙萃取液,最后稀释至500,摇匀备用;

稀铅杂质标准液(1相当于0.001铅):

取10.0铅杂质标准液于100容量瓶中,用稀硝酸(1+100)稀释至刻度,摇匀备用(使用前配制)。

4.5.1.2.试样溶液

称取1g试样(称准至0.01g)置三角烧瓶中,加5硫酸及数粒玻璃珠,在不超过120℃下炭化(为使试样全部湿润,可补充不多于10的硫酸)。

当试样开始分解时,小心滴加30%过氧化氢,为避免反应过剧,开始时必须慢慢加入,并摇动烧瓶以防止溶液结块,当溶液开始变深暗色时,再加入少量过氧化氢使试样继续分解至有机物完全破坏,缓缓升温至250~300℃至三氧化硫烟雾生成及溶液变成无色或淡黄色,冷却,小心地加入10水,继续加热至浓烟产生,再冷却,用少量水将溶液全部转入分液漏斗中。

4.5.1.3.测定方法

向试样溶液中加入6柠檬酸铵溶液,及2盐酸羟胺溶液,再加2滴酚红指示液,用氨水中和至微红色,冷却,加2氰化钾溶液,立即用双硫腙萃取液萃取数次(每次用5),直至双硫腙萃取液保留绿色不变。

在合并后的双硫腙溶液中加20稀硝酸(1+100),振摇30s,弃去三氯甲烷层,加5.0标准双硫腙溶液及4氨-氰化物溶液,振摇30s,三氯甲烷层所呈颜色不得深于标准。

标准是取10.0稀铅杂质标准液,与样品溶液同时同样处理。

4.5.2.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4.5.2.1.仪器条件

光源:

铅空心阴极灯;

波长:

283.3;

火焰:

乙炔-空气。

4.5.2.2.测定方法

称20g试样(称准至0.01g)加水溶解并稀释至100,取20,共四份。

按3—1013—76《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通则》中有关规定测定。

4.6.还原性物质的测定

4.6.1.试剂

费林溶液;

葡萄糖标准液:

称0.100g(称准至0.0002g)无水葡萄糖,溶于水中,移入100容量瓶中,稀释至刻度(1相当于1葡萄糖)。

4.6.2.测定方法

称1g试样(称准至0.01g),加水溶解并稀释至25,取5,加2费林溶液,煮沸1,生成的红色沉淀不得多于标准。

标准是取1.0葡萄糖标准液稀释至5,与同体积试样溶液同时同样处理。

4.7.硫酸盐的测定

4.7.1.试剂

盐酸:

1M溶液,取9盐酸注入100水中摇匀。

氯化钡:

10%(W/V)溶液。

硫酸盐杂质标准液(1相当于0.1硫酸根)。

4.7.2.测定方法

称0.2g试样(称准至0.01g)溶于15水中,加1盐酸(必要时过滤),加2氯化钡溶液,稀释至50,摇匀,放置10,所呈浊度不得大于标准。

标准是取0.6硫酸盐杂质标准液,与试样同时同样处理。

4.8.钙的测定

4.8.1.试剂

氨水;

草酸铵:

饱和溶液;

钙杂质标准液(1相当于0.1钙)。

4.8.2.测定方法

称0.5g试样(称准至0.01g)加5水溶解,用氨水中和,稀释至10,加1草酸铵溶液,摇匀,所呈浊度不得大于标准。

标准是取1.5钙杂质标准液,与试样同时同样处理。

4.9.氯化物的测定

4.9.1.试剂

硝酸:

5M溶液;

硝酸银:

0.1M溶液;

氯化物杂质标准液(1相当于0.1氯)。

4.9.2.测定方法

称0.5g试样(称准至0.01g)溶于25水(必要时过滤),加2硝酸及1硝酸银溶液,摇匀,放置5。

所呈浊度不得大于标准。

标准是取1.0氯化物杂质标准液与试样同时同样处理。

5.验收规则

5.1.本品应由生产厂的技术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

5.2.使用单位可按照本标准规定的验收规则和试验方法对所收到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5.3.每批重量不超过生产厂每班的产量。

5.4.应从每批包装数的5%中选取试样,装于洁净、干燥、带磨口塞的250广口瓶中,瓶上标签注明:

生产厂名称、生产日期、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送化验室分析。

5.5.如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取样量的包装中取样进行复验,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使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则整批不能验收。

5.6.如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要仲裁时,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机构,仲裁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验收规则和试验方法进行。

6.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

6.1葡萄糖酸δ内酯应使用密封的食品聚乙烯塑料袋包装。

6.2.每批包装好的成品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

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质量指标、批号、生产日期。

6.3.包装上应牢固涂刷:

“食品添加剂”字样,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出厂检验日期。

6.4.本品应贮于干燥的库房内,包装必须严密,勿使受潮变质,防止有害物质污染。

6.5.贮运中不得与有毒害物品混放、混运,防止日晒、雨淋和有毒物质的污染。

7.来源:

765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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