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鼓励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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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鼓励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汇编
近期鼓励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汇编
(一)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上海市商会
二○○八年九月
1、上海市加快创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1)
2、关于本市实施企业年金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
(8)
3、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
(13)
4、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16)
5、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
(24)
6、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
(29)
7、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31)
8、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47)
9、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政策意见……………
(52)
10、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办法………………………………………………………
(56)
11、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63)
市经委、市委宣传部印发《加快创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创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有关部门、各区(县)经委、各区(县)委宣传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大力培育发展创意产业等新兴服务业的要求,促进本市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加快本市创意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市经委、市委宣传部共同制定了《上海市加快创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市加快创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上海市加快创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以自主创新为核心的城市创新体系,以“四个率先”和“四个中心”建设为目标,坚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加快推进创意产业发展,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创意产业集聚发展
1、积极推进创意产业集聚区建设。
依托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基础和城市功能定位的完善,积极支持和推进创意产业集聚区建设。
以原创设计为核心,文化内涵为要素、相关产业链为聚合,建成以研发设计创意、建筑设计创意、文化传媒创意、咨询策划创意、时尚消费创意等为发展重点的创意产业集聚区。
2、鼓励创意企业落户创意产业集聚区。
积极吸引知名创意企业高端项目落户创意产业集聚区,促进创意产业集聚发展;在创意产业集聚区中的创意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被认定为软件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3、鼓励盘活存量房地产资源用于创意产业发展。
鼓励相关企业结合产业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旧区改造和历史建筑风貌保护,从扶持创意产业相关企业、完善创意产业链和优化资源配置出发,盘活存量资源,精简改造支出、减轻汇报压力,发展创意产业。
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创意产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有关部门综合存量房地资源规模、先期改造投入、周边商务租金等因素,对存量房产用于兴办创意产业实施最高租赁价格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4、加大重点创意项目、重点创意企业的扶持力度。
对有重要示范、带动意义的重点创意项目和重点创意企业,集中市场资源、技术资源和资金资源等,实施重点扶持;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创意产业项目,优先保证用地;鼓励重点创意企业承担本行业技术研发、市场推广、信息集散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二、鼓励自主创新,加大创意研发扶持力度
1、鼓励增加研发投入。
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支持设立技术中心。
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创意企业,设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
对符合条件的,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中心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
3、鼓励创意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
积极培育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标准;鼓励创建市级创意产品和服务名牌,培育壮大品牌影响力;加大创意品牌推介力度,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知名创意品牌。
4、支持创意成果转化。
建立创意项目产权公共交易平台,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各类创意、创新、创造类型的活动;对于有重大贡献的创意成果,政府优先考虑对其进行产权保护和成果转化。
三、拓宽销售渠道,积极培育创意产业市场
1、扩大对创意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范围。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机制,逐步提高政府采购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意产品和服务的比例。
政府部门带头使用优秀创意产品,促进创意产业的高起点发展,拓展创意产业的市场空间。
2、鼓励和支持创意产品和服务出口。
加大政策与资金扶持力度,扩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创意产品和服务的出口;支持创意产业相关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搭建海外市场服务体系。
3、培育辐射国内外的创意产业营销网络体系。
支持创意企业与国内外的创意、制作、经纪、营销机构合作,拓展国内国际营销渠道和传媒影响力,形成包括销售代理、衍生产品开发、商业销售等在内的专业营销网络,包装创意产品促进销售;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配套或贴息补助,并支持企业获得国家开发银行的股本贷款以及金融机构的其他优惠贷款。
4、培育改善创意产品和服务的消费环境。
积极培育创意产品和服务的消费市场,吸引广大群众消费创意产品和服务。
通过不断发掘新品牌、新构思,引导时尚创意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促进消费结构升级。
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创意产品的交易种类、交易方式、服务内容等方面与国际接轨。
四、加强行业管理,构筑创意产业服务体系
1、构建公共服务平台。
积极建设全市创意产业的网络信息、投资咨询、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展示交易、研发设计和国际交流等公共平台;鼓励依托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及创意产业集聚区建立行业性的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
2、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行业组织发展。
加快发展经纪、代理、评估、鉴定、推介、咨询、拍卖等创意产业领域的中介机构,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发挥“上海市创意产业协会”和“上海创意产业中心”等社会中介机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为创意企业提供良好服务,推动创意产业科学、健康、快速发展。
五、放宽市场准入,完善创意产业准入机制
1、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领域。
结合《上海创意产业发展重点指南》,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及海外资本进入创意产业。
2、鼓励创意型创业发展。
鼓励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创意人员,利用一切符合创意产业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发展创意产业;创意产业各类经营主体,凡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关政策。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创意产业发展环境
1、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促进对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鼓励知识产权评价机构发展,健全知识产权信用保证机制。
2、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建立知识产权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市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措施,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创意产品知识产权的行为。
3、完善知识产权服务机制。
鼓励创意产业自主创新所形成的成果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创意企业申请专利的费用,可从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及其他相关资金中给与支持;强化知识产权社会中介服务,帮助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形成贯穿于创意产品创作、生产、流通和消费全过程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4、保护和推广本市创意产业著名商标。
积极鼓励和支持创意企业申报著名商标认定,定期编制和发布全市创意产业著名商标名录;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创意产业商标可按有关规定受到或申请特殊保护。
七、加快人才集聚,强化创意产业智力支撑
1、建设创意人才培训基地。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培训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与创意产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对接,开展多层次、多类型的创意专业教育,有针对性地设立一些与创意产业相关的专用学科,支持院校与创意企业联合建设创意产业人才实训基地,加快培育创意紧缺人才。
2、建立创意人才流动机制。
鼓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相关企业开展创意人才的国际交流,在输送人才学习国际先进经验的同时,引进海内外高级创意人才。
教育、人事等部门可优先对创意人才海外培训、海外专家开展创意研发和交流活动给予立项、经费资助等方面的支持。
3、完善创意人才专业服务体系。
支持有关部门与市级以上创意产业集聚区广泛合作,建立和完善包括创意人才认证、创意人力资源咨询和外包、创意人才推荐、创意人才培训等在内的创意人才专业服务体系。
4、实施创意人才奖励机制。
对发展本市创意产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加大资金支持,拓宽创意产业融资渠道
1、设立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支持创意产业集聚区功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举办重大创意产业活动;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创意产业发展资金,以奖励、贴息、补贴、资助等方式支持创意企业发展、创意产品和服务的开发。
各区县也应设立相应创意产业发展资金。
2、整合政府资金,加大支持力度。
市级财政安排的新型工业化、产业技术研发、旅游结构调整、文化宣传、信息产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向创意企业和创意产业集聚区倾斜,扶优扶强,形成支持创意产业发展的合力。
3、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制。
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为本市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创意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或风险投资,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创意企业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
4、为创意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创造条件。
鼓励创意企业、创意产业集聚区通过资本运作、引进战略投资者、吸纳社会资本等形式筹集发展资金,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意企业改制上市融资。
九、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创意产业加快发展
1、建立各方协同的工作机制。
建立全市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全市创意产业发展中的重大战略和政策,统筹协调解决全市创意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重大项目。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市委宣传部、市经委牵头,联合市有关部门配合,负责日常协调推进工作以及制定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引导集聚区发展等。
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形成市、区(县)共同推进创意产业发展的工作机制。
2、积极引导创意产业发展。
继续发布《上海创意产业发展重点指南》,明确本市创意产业重点发展领域。
3、建立健全创意产业统计制度及统计指标体系。
及时准确地跟踪监测和分析研究本市创意产业发展状况,每年公布《上海创意产业发展报告》。
4、营造良好创意氛围和环境。
充分发挥舆论对创意产业发展的正确导向作用,加强宣传推广力度。
通过开展各类有利于创意产业发展的活动,推动创意产业的形态和内涵同步发展,增强全社会的创新意识,营造良好的创意氛围。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企业年金制度
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8〕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企业年金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六日
关于本市实施企业年金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等的规定,现就本市实施企业年金制度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
(一)企业年金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自主建立。
政府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二)建立企业年金时兼顾公平和效率,坚持民主决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并按国家规定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范围和对象
(一)依法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并已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或其他民主程序的企业,均可按本意见建立企业年金。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其试用期满的本企业职工在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均可列入企业年金覆盖范围。
三、企业年金的缴费和税收政策
(一)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方式可按月缴纳,也可半年或一年缴纳一次。
(二)企业缴费额度,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三)按规定办理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手续的企业年金计划,企业缴费在规定的缴费额度内,可计入企业成本,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缴费的税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中选择受托机构,并由相关管理机构为其建立企业账户和职工个人账户。
(二)企业缴费应当按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条款计算的数额记入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全额记入个人账户。
(三)企业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时,可综合考虑职工的岗位、贡献、本企业工作年限、年龄等因素,合理确定比例。
当年度累计记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度一般不应超过本企业职工当年人均记账额的3倍;对超过3倍实施企业年金分配的,需经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企业缴费已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可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相应增加归属比例;对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因企业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缴费已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全部归属职工个人。
(五)企业账户中的资金(包括企业缴费暂未分配的资金),可与企业新的缴费金额合并,用于职工个人账户的分配。
企业账户中的资金结余一般不应超过企业当年缴费总量的10%。
(六)企业与在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应根据企业年金方案,确定个人账户资金和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未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办理企业年金的申领手续:
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
2.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出国、出境定居并已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
4.参保职工在职死亡的。
申领人应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方式领取企业年金。
申领企业年金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实名制银行账户复印件和符合申领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年金的监督检查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对本市企业年金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制度或者其他民主程序确定的企业年金方案,受托人与企业、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按国家规定签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应分别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对材料齐全、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分别准予备案和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
(三)根据国家和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受托人应完整、准确、按时向市劳动保障局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并做好相应的统计分析工作。
其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配合做好相关的统计报表工作。
(四)建立企业年金后,企业及其职工发生未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的,不得继续缴纳企业年金;企业未按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如发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管理运作企业年金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市劳动保障部门应要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及时纠正;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并视情况建议依法查处。
六、其他
(一)对因劳动关系变更等原因转出原企业且未有新接收企业的职工个人账户资金,由原受托人继续管理。
委托人选择投资运营的,应以合同形式明确委托个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不选择投资运营的,由原受托人存入银行实行封闭式管理,待符合领取条件时一次性领取。
(二)本意见所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计算。
(三)本意见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下列文件同时废止:
市社会保险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1997〕18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单位工资总额超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数以上部分提取的养老保险费专项用于补充保险的通知》(沪劳保补发〔2000〕28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试行补充保险个人账户和补充养老保险金发放实施社会化管理的通知》(沪劳保福〔2001〕2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充养老保险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3〕37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推进节能降耗,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本市产业结构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方式)
2010年12月31日前,对列入本市淘汰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名单的项目,由市、区(县)两级政府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其中,对列入市属重点调整名单、区(县)属重点调整名单的项目,由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对列入区(县)调整名单的项目,由所在区(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资金来源)
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补助。
其中,市级补助资金在市经委专项资金预算和市能源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凡获得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由项目所属的控股集团公司或区(县)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对配套资金确有困难的控股集团公司,由市国资委在国资收益预算专项中给予补助。
第四条(补助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市补助资金原则上以调整项目的能耗统计表为核算依据,根据项目调整后直接产生的节能量计算,每下降1吨标煤最高可补助300元;同时,综合考虑减少污染排放总量等其它因素。
对单个企业的补助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对列入区(县)属重点调整名单的项目,以区(县)为单位,参照上述补助标准实行限额补助。
(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⒈ 企业职工分流;
⒉ 被调整企业生产整合;
⒊ 经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或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市级和区(县)重点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市级和区(县)重点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的专项资金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
⒈ 企业提出申请。
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告和调整方案,明确调整主要目标、任务、时间节点、调整的主要措施,经上级控股集团公司或其所在区(县)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⒉ 组织专题审核。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上报材料,组织专题审核。
经审核,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上报单位按此意见修改后再报审。
⒊ 编制专项计划。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初审通过的市级和区(县)重点结构调整方案,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该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执行。
⒋ 拨付专项资金。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当年度调整项目实施进度和控股集团公司、区(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核定补助金额,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资金拨付方式为:
调整项目启动并经市联席会议批准,先预拨核定金额的70%;确认项目调整完成并经市联席会议批准,再拨付核定金额的30%。
(二)其余调整项目
对其余的非重点调整的项目,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上,由区(县)政府参照市和区(县)重点调整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实施,并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监督和管理)
凡获得市补助资金的控股集团公司、区(县)要加强监管,推进重点调整项目的实施,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市重点调整项目的实施、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负责对市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组织抽查审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凡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内容。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还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沪科合[2008]第0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扶持和鼓励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分别简称为“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组成“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以下简称为“认定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
第七条 认定指导小组下设“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认定办公室”)”,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相关人员组成。
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认定办公室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市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
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