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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作业指导书

爆破安全作业指导书

1管理制度与职责范围

2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3起爆器材加工和起爆方法

4地下爆破

5露天爆破

6水下爆破

7其它爆破

8安全距离

9爆破器材库与爆破器材管理

10爆破器材的运输

11爆破器材的检验与销毁

12炸药的再加工

 

为保障员工生产财产的安全,促进施工生产的发展,防止爆破事故。

特制定本规程。

  一切进行爆破工作的施工项目、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程。

  1管理制度与职责范围

  1.1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1.2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仪表,必经工程业主鉴定批准。

  1.3进行爆破工作的企业,必须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库主任。

  1.4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

  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由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工程师、技术员担任。

  1.5爆破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5.1年满十八周岁,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

  1.5.2工作认真负责;

  1.5.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1.5.4体检合格;

  1.5.5按爆破培训大纲(附录A)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1.6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在高温、有沼气或粉尘等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工作,必须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进行。

  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训练。

  1.7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

  1.7.1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1.7.2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

  1.7.3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1.7.4组织领导重大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1.7.5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例;

  1.7.6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8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1.8.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1.8.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1.8.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1.8.4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9爆破器材库主任的职责:

  1.9.1负责制定仓库管理细则;

  1.9.2督促检查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的工作;

  1.9.3及时上报质量可疑及过期的爆破器材;

  1.9.4组织或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1.9.5督促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10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

  1.11爆破器材试验员负责进行爆破器材的检验工作。

  1.12爆破段(班)长的职责:

  1.12.1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1.12.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1.12.3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1.12.4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1.13爆破员的职责

  1.13.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1.13.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1.13.3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1.13.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1.13.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2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2.1一般规定

  2.1.1露天、地下、水下和其它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峒室爆破、蛇穴爆破、深孔爆破、金属爆破、拆除爆破以及在特殊环境下的爆破工作,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

  裸露药包爆破和浅眼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

  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爆破说明书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2.1.2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并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大爆破应有现场指挥。

大爆破设计书的审批权限,由各主管工业部(或相当于此级的总公司)规定。

大爆破作业除报主管部门批准外,应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2.1.3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a.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支护规定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c.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d.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e.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

  f.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g.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h.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i.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j.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2.1.4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2.1.5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

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2.1.6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前对峒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b.大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核修正,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c.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d.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e.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铜或木制长杆处理;

  f.禁止烟火;

  g.禁止用明火照明;

  h.禁止使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

  2.1.7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峒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b.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e.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2.1.8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线、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2.1.9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分钟(不包括峒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分钟(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2.1.10地下爆破作业点的有毒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表1的标准。

  爆破工作面的有毒气体含量应每月测定一次,爆破药量增加或更换炸药品种,应在爆破前后进行有毒气体测定。

  地下各爆破作业点的通风要求与安全措施,应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

  2.1.11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2.2爆破警戒与信号

  2.2.1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2.2.2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

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

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煤矿在爆破空气冲击波危险范围外的回风巷道设置岗哨,必须经矿山总工程师批准。

岗哨应配带自救器。

  表1地下爆破作业有毒气体允许浓度

  

  2.2.3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

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

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

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

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

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

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2.3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2.3.1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2.3.2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标志。

  2.3.3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2.3.4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2.4盲炮处理

  2.4.1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

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c.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d.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e.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f.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g.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2.4.2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份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

  2.4.3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

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壶边缘不得小于0.5m。

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d.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2.4.4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b.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也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c.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了预见部分填塞的,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2.4.5处理峒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b.沿竖井或平峒清除填塞物,重新敷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2.4.6处理水下裸露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在盲炮附近另行投放裸露药包,使之殉爆;

  b.小心地将药包提出水面,用爆炸法销毁。

  2.4.7处理水下炮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造成盲炮的因素消除后,可重新起爆;

  b.填塞长度小于炸药的殉爆距离或全部用水填塞者,可另装入起爆药包起爆;

  c.在盲炮附近投放裸露药包爆破。

  2.4.8破冰爆破发生盲炮,可在盲炮药包处投放新起爆药包诱爆。

  2.4.9处理地震探勘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从爆孔中小心地取出药包,用爆炸法销毁;

  b.不可能从炮也或炮井中取出药包者,可装填新起爆药包进行诱爆。

  2.4.10处理金属、金属结构物和热凝物爆破的盲炮,应吹出部分填塞物,重新装起爆药包诱爆。

处理热凝物爆破盲炮,必须使孔壁温度冷却到40℃以下,才准重新装药爆破。

  2.5机械化装药

  2.5.1粒状炸药露天装药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车厢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制造,厢体必须有良好的接地;

  b.输药管必须使用专用半导体管。

钢丝与厢体的联接应牢固;

  c.装药车系统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万欧姆;

  d.输药螺旋与管道管间必须有足够的间隙;

  e.发动机废气排出管应安装消焰装置。

排气管与油箱和轮胎应保持适当距离。

装药车上应配备适量的灭火器。

  2.5.2井下装药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装药器的壶体应用耐腐蚀的导电材料制作;

  b.输药管必须采用专用半导体管;

  c.装药器应接地良好,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万欧姆。

  2.5.3采用上述装药车(器)装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输药风压不得超过额定风压上限值;

  b.不准用不良导体垫在装药车(器)下面;

  c.返粉药再使用必须过筛,严禁石块和其它杂物混入药粉室;

  d.电力起爆和导爆管起爆的起爆药包,必须在装药结束后,方准装入炮孔。

  3起爆器材加工和起爆方法

  3.1起爆器材加工

  3.1.1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爆破器材库区的专用房间加工,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爆破作业地点加工。

  城市拆除爆破和其它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爆破工程,允许在作业面附近的单独房间、帐棚等安全场所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

  3.1.2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铺有软垫和凸缘的工作台上操作。

工作台上应安装带有金属框架厚度不小于8mm的有机玻璃防护板、以保护操作者的脸部和胸部。

多工作台同时加工时,相邻工作台的端部应安装厚度不小于100mm、高度不小于0.7m、宽度与工作台宽度相同的硬质木板。

两相邻工作台的间距不小于1.5m。

  每个工作台上存放的雷管不得超过100发,且应放在带盖的木盒里。

操作者的手中只准拿一发雷管。

  3.1.3应使用快刀切取导火索和导爆管。

每盘导火索或每卷导爆管的两端应先切掉5cm。

  切取导火索和导爆管时,每根导火索的一头应切成垂直面。

每根导爆管的两端都切成垂直面,一端封口。

  切割导火索和导爆管时,工作台上禁止堆放雷管。

切割前应认真检查导火索和导爆管的质量,凡有过粗、过细、破皮和其它缺限的部分,均应切除。

  3.1.4装配起爆管和信号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

雷管内有杂物,严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准用手指轻轻地弹出杂物。

弹不出杂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3.1.5应将导火索和导爆管有垂直面的一端轻轻插入雷管,不得旋转摩擦。

金属壳雷管应采用安全紧口钳紧口,红壳雷管应采用胶布捆扎紧口或附加金属箍圈后紧口。

  3.1.6加工好的起爆管与信号管应分开存放,信号管必须系上标记。

  3.1.7用于潮湿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药必须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3.1.8加工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应在爆破作业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需用量。

  加工起爆药包时,应用木质或竹质锥子,在炸药卷(包)中心扎一个雷管大小的孔。

孔深应能将雷管全中插入,不得露出药卷。

  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或电雷管的脚线将雷管固紧。

加工起爆药柱时,必须将雷管放在药柱的预留孔内,禁止露在药柱外面。

  3.1.9开凿井筒用的起爆药包,应在地面离井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加工,延深井筒时,经单位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方允许在井筒内的某一水平层的专用峒室内加工起爆药包。

  峒室爆破用的起煤药包,应在距工作面50m以外的特定地点加工。

  3.2起爆方法

  3.2.1电雷管使用前,应在单独房间里(不超过六个月的野外流动爆破作业允许在室外安全地点)用专用爆破仪表逐个检测每次爆破所用的电雷管电阻值。

电阻值应符合产品证书的规定。

  检测雷管的电阻应在带凸缘的工作台上进行。

被检测的雷管应放在防护板后面或钢管里。

  3.2.2用于同一爆破网路的电雷管应为同厂同型号产品,康铜桥丝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超过0.3Ω,镍铬桥丝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超过0.8Ω。

  3.2.3只准采用专用爆破电桥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

专用爆破电桥的工作电流应小于30mA。

必须在装药填塞完毕和无关人员撤离现场后,才准在作业面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

  3.2.4爆破网路主线应设中间开关,并与其它电源线路分开敷设,应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不准利用铁轨,铁管,钢丝绳、水和大地作爆破线路。

  露天爆破允许使用架设在电杆磁瓶上的裸露导线,但不准使用直流电机车的架空线。

  3.2.5必须严格检查主线、区域线、端线、电源开关和插座等的断通与绝缘情况。

在联入网路前,各自的两端应短路。

  3.2.6爆破网路的联接必面在工作面的全部炮孔(或药室)装填完好和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之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

两线的接点应错开10cm,接点必须牢固,绝缘良好。

  3.2.7爆破主线与起爆电源或起爆器联接之前,必须测全线路的总电阻值。

总电阻值应与实际计算信综合(允许误差±5%)。

若不符合,禁止联接。

  3.2.8有煤尘(含矿尘)和气体爆炸危险的矿井采用电力起爆时,只准使用防爆型起爆器作为起煤电源。

其它情况下准许采用动力电、照明电和经鉴定合格的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

  电力起爆时,流经每个雷管的电流为:

一般爆破,交流电不小于2.5A,直流电不小于2A;大爆破,交流电不小于4A,直流电不小于2.5A。

  3.2.9用动力电源或照明电源起爆时,起爆开关必须安放在上锁的专用起爆箱内。

  起爆开关箱的钥匙和起煤器的钥匙在整个爆破作业时间里,必须由爆破工作领导人或由他指定的爆破员严加保管,不得交给他人。

  3.2.10爆破作业场地的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时,禁止采用普通电雷管。

  3.2.11地铁、隧道、地下峒室、地下水利工程和井下采煤等的电力起爆,当采用电缆作为专用爆破线时,距装药工作面50m以外允许电气照明。

  地下金属矿的电力起爆,属一般爆破者,装起爆药包前必须撤除工作面的一切电源;属大爆破者,装起爆体前的停电范围由设计确定。

  露天峒室大爆破,装起爆体前应撤除各个峒室的电源。

  3.2.12各种起爆器和用于检测电雷管及爆破网路电阻的爆破专用欧姆表、爆破电桥等电气仪表,每月以及大爆破前应检查一次,电容式起爆器至少每月赋能一次。

  3.2.1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采用导火索起爆:

  a.竖井、倾角大于30工的斜井和天井工作面的爆破;

  b.有沼气和粉尘爆炸危险工作面的爆破;

  c.借助于长梯子、绳索和台架才能点火,而且较难撤至安全地点的爆破;

  d.深孔爆破。

  3.2.14导火索起爆时,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

  单个点火时,一大连续点火的根数(或分组一次点火的组数),地下爆破不得超过5根(组),露天爆破不得超过10根(组)。

  导火索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3.2.15同一工作面由一人以上同时点火时,应指定其中的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掌握信号管或计时导火索的燃烧情况,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3.2.16连续点燃多根导火索时露天爆破必须先点燃信号管,井下爆破必须先点燃计时导火索。

信号管响后或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一否,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信号管和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三分之一。

  3.2.17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

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点火前,必须用快刀将导火索切掉5cm。

严禁边点火边切导火索。

  3.2.18只准用快刀切割恨爆索,但禁止切割接上雷管或已插入炸药里的导爆索。

  3.2.19导爆索起爆网路应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联接。

搭接时,两根导爆索重迭的长度不得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物和炸药卷,捆绑应牢固。

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度。

  3.2.20导爆索网路除连续时的水手结外,禁止打结或打圈。

交错敷设导爆索时,应在两根导爆索之间放一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块。

  峒室爆破时,导爆索与铵油炸药接触的地方应采取防渗油措施或采用塑料被覆导爆索。

  3.2.21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集中穴应朝向导爆它的传爆方向。

  3.2.22导爆管网路中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得有接头,孔外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间距。

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管必须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3.2.23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应有防止雷管的集中穴炸断导爆管和秒延期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

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

  3.2.24在有矿尘、煤尘或气体爆炸危险的矿井中爆破,禁止使用导爆管起爆。

  4地下爆破

  4.1一般规定

  4.1.1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表陷落和山坡滚石时,必须在通往陷落区和滚石区的道路上设置警戒,树立醒目的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4.1.2工作面的空枯距离超过设计(或作业规程)规定的数值时,不准爆破。

  4.1.3电力起爆时,爆破主线、区域线、连接线必须悬挂,不得同金属管物等导电物体接触,也不得靠近电缆、电线、信号线

  4.2井巷、隧道掘进爆破

  4.2.1用爆破法贯通巷道,应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都要在图上填明进度。

两工作面相距15m时,地质测量人员应事无下达通知,此后,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

双方工作面的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才准起爆。

巷道贯通后两侧开掘面应协调放炮时间。

  4.2.2间距小于20m的两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巷道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相邻工作面的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4.2.3距离炸药库30m以内的区域禁止爆破。

在离炸药库30~100m区域内进行爆破时,禁止任何人员留在库内。

  4.2.4独头巷道掘进工作面爆破时,必须保持工作在与新鲜风流巷道之间的畅通。

爆破后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必须用水喷洒爆堆,并进行充分通风。

  4.2.5开井掘进采用深孔分段装药爆破时,装药前必须在通往天井底部出入通道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确认底部无人,方准起爆。

  4.2.6竖井、盲竖井,斜井、盲斜井或天井的掘进爆破,起爆时井筒内不得有人。

  4.2.7在井筒内运送起爆药包,必须把起爆药包放在专用木箱或提包内。

不得使用底卸式吊桶。

禁止同时运送起爆药包与炸药。

  4.2.8往井筒掘进工作面运送爆破器材时,除爆破员、司泵工和信号工外,任何人不得留在井筒内。

  工作盘和稳绳盘上除护送吊桶的爆破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装药时,禁止在两个吊盘上进行其它作业。

  4.2.9井筒掘进时,必须使用绝缘的柔性电线作爆破导线;电雷管脚线的长度应比炮眼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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