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检测中心编外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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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检测中心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检测中心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数据分析检测中心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我中心用工形式的变化〜编制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数量不断增加〜为保证编外人员质量〜规范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编外人员系指下列四类人员:

,一,外聘人员〜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专业知识从事技术或管理的聘用人员,,二,临时工〜指从事样品洗涤、翻砂模具、发射件回收、基地生产、弹道扑捉等辅助工作及工勤工作的聘用人员,,返聘人员〜指返聘的本中心退休职工,,四,借用人员〜指人事、劳资关系均不在我中心〜临时从相关单位借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招用编外人员实行领导审批制度〜遵守规定程序〜坚持客观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四条编外人员基本条件:

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履历清楚、现实表现无不良记录〜各种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全。

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特殊岗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上岗证及有关证件。

第二章外聘人员第五条外聘人员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

从事分析检测相关专业工作的外聘人员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能够适应应聘岗位的专业技术要求〜从事管理、计算机等非主系列工作的外聘人员可为大专学历。

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年龄可放宽至45周

第六条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外聘人员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

需外聘人员的部门〜需提出书面请示〜经人事处会签意见后〜报主管中心领导和主管人事的中心领导批准。

请示内容应包括:

外聘人员理由、招

聘人员条件、从事工作岗位或工种、主要工作职责和经费来源等情况。

二,发布信息。

经中心领导批准后〜由人事处在智联招聘等媒体上发布信息〜公开招聘。

被招聘人,应聘人,可通过自荐、他荐等方式产生〜每个岗位应聘人选不得低于3人。

三,面试考察。

人事处对应聘人选进行基本条件初审〜用人部门对应聘人选进行评价排序后〜由用人部门和人事处共同对排序前三名的应聘人选进行面试〜并对拟聘用人选进行考察。

四,聘用。

根据面试结果和考察情况〜由人事处报主管中心领导批准聘用人选。

被聘用人员携带有关证件和一寸照片三张〜到人事处填写《某中心外聘人员登记表》〜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期一般1,3年,含试用期1,3个

月,。

第七条外聘人员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按岗取酬的原则〜我中心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

年终时根据工作考核结果及平时的工作表现发放业绩奖金。

—2—

第八条外聘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

大专学历者〜试用期月工资12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1500元,本科学历者〜试用期月工资14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1700元,硕士研究生学历者〜试用期月工资18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2100元;博士研究生学历者〜试用期月工资20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2500元,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试用期月工资18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2000元,获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试用期月工资20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2500元,获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试用期月工资2300元〜试用期满

后月工资2600元。

具有相应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又具有5年以上相关

工作经验者〜月工资标准可上调200元。

外聘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根据所在岗位的技术要求、工作量等

情况〜外聘人员享受500元,800元不等的岗位工资。

第九条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我中心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外聘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基本社会保险。

其中:

外聘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计划财务处从所发工资中按规定比例代扣代缴〜各类保险的日常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保险条例执行。

第十条外聘人员请假或休假与在职职工相同〜国家法定节日享受与在职职工同样的福利待遇〜试用期间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我中心不解决外聘人员的住房〜不发住房提租补贴〜不负责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聘用期间〜外聘人员遇有伤、病、残、亡等情况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3—

第十三条特殊人才的招聘及其待遇由中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外聘人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我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用人部门的领导〜爱护我中心的财产〜保证工作安全。

积极参加我中心组织的政治学习等各项活动〜接受组织的各种考查、考核。

若违反工作纪律〜我中心可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外聘人员应按照用人部门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并达到

规定的质量标准〜聘用期间在工作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成果等归我中心所有。

外聘人员不得将我中心的成果和有关专业资料、资源擅自公开或转让

第十六条聘用合同期内〜用人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通过协商可以调整外聘人员工作岗位〜但外聘人员不得自行提出调换工作岗位或工作部门。

第十七条我中心为外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在有毒有害和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工作时外聘人员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工作制度。

外聘人员因个人原因给我中心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人事处统一管理我中心内设机构的外聘人员用工计划〜负责审核各部门的用工申请〜办理录用辞退手续〜进行工资核算〜监督检查中心内各部门实体,的劳动用工情况和劳动安全情况。

第十九条用人部门负责对外聘人员的使用、考核、安全教育、劳动纪律和劳动技能培养等日常管理工作〜各用人部门应教育、约束外聘人员

—4—

遵纪守法〜遵守我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外聘人员在合同期内未经我中心批准〜三天不到岗位工作的〜视为自动终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外聘人员的辞退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用人部门可随时书面通知人事处提出辞退外聘人员〜由人事处下达辞退通知:

1(发现外聘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违反操作规程或我中心的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后果严重或影响单位形象的,

3(盗窃、赌博、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生活秩序的,

4(不服从管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消极怠工〜达不到岗位责任制要求的数量、质量标准的,

6(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违法乱纪〜被公安部门传讯、收容的,

7(聘期内外聘人员受聘于其他单位兼职的,

8(其它应予辞退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部门可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人事处提出辞退外聘人员〜由人事处下达辞退通知〜并支付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费

1(不胜任工作〜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2(外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3(聘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外聘人员协商不能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的,

—5—

4(聘用期满〜用人部门不同意继续聘用的。

第二十二条外聘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聘用合同〜欲终止聘用合同者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部门。

否则〜我中心有权扣发当月部分或全部工资。

对不遵守合同者〜所内其他部门不能重新聘用。

第三章临时工

第二十三条用人部门招用临时工必须在所核定的临时工用工指标内〜超指标招用临时工必须提交书面请示〜经主管中心领导和主管人事的中心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招用临时工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

第二十五条招用临时工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工部门在核定的指标内招用临时工〜由用工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工作任务情况自主招用临时工〜人事处负责审核拟招人选的基本条件和相关证件

〜核定工资报酬及相关待遇

二,经审查符合基本条件的人选〜应到我中心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携带有关证件和一寸照片两张〜到人事处签署《劳动合同书》。

待办理完有关手续后〜方可到用工部门上岗试用〜试用期一个月。

三,用工部门超指标招用临时工的〜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工理由〜岗位职责、用人条件〜并填写《某中心招用临时工审批表》〜经人事处

—6—

会签后〜报主管中心领导和主管人事的中心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临时工的劳动报酬实行岗位工资制〜按岗定酬〜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

执行标准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严格控制加班时间〜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根据临时工平时工作表现和年度考评结果〜被评定为称职者〜年终可发相当于一个月工资额的奖励工资。

第二十七条临时工请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应按日扣发岗位工资〜日岗位工资计算方法为月岗位工资除以20.83天。

第二十八条临时工的工资发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用工部门每月25日将部门负责人核定后的临时工考勤表报人事处〜人事处负责核定临时工工资汇总。

二,人事处将临时工工资汇总表,一式二份,报主管人事工作中心领导审批后通知财务基建处发放。

第二十九条临时工的保健津贴、防暑降温费比照所在部门正式职工标准享受另外每月发放洗理费25元。

第三十条我中心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北京市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依法为符合条件的临时工办理各类基本社会保险。

其中临时工个人应交部分将由计财处从工

资中按规定比例代扣代缴〜各类保险的日常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保险条

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聘用期间〜临时工遇有伤、病、残、亡等情况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二条临时工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后方可上岗〜试用期的第

—7—

一周内各用工部门必须对临时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形成书面材料,须有临时工本人签字,报人事处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各用工部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及时为临时工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在有毒有害和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工作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各岗位临时工根据具体工种和工作任务〜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在保证完成制定岗位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三十五条人事处统一管理我中心内设机构的临时工用工计划〜负责审核各部门的用工申请〜办理录用辞退手续〜进行工资核算〜监督各部门的劳动用工情况和劳动安全情况。

第三十六条用工部门负责临时工的使用、安全教育、劳动纪律和劳动技能培养等日常管理工作〜各用工部门应教育、约束临时工遵纪守法〜遵守我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各用工部门要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

临时工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职责要事先明确〜作为聘用临时工的依据。

临时工有事请假必须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

超假、旷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罚款或辞退等处理。

第三十八条临时工的辞退: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用工部门可随时书面通知人事处提出辞退〜由人事

处通知临时工本人:

—8—

1(发现临时工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违反操作规程或我中心的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后果严重的,

3(盗窃、赌博、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生活秩序的,

4(不服从管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消极怠工〜达不到岗位责任制要求的数量、质量标准的,

6(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违法乱纪〜被公安部门传讯、收容的,7(其它应予辞退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部门可以提前三十天书面提出辞退〜人事处通知临时工本人:

1(合同期满因工作变化已不再需要临时用工的,

2(不符合用工要求或不胜任工作的,

3(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4(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与临时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的。

第三十九条对签订的用工协议各部门应认真履行。

用工部门停止使用或辞退临时工〜应提前以书面通知人事处说明原因、日期〜并清点回收所发劳动工具及相关物品〜做好安全工作。

第四十条临时工必须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提出辞工者必须提前2周书面通知用工部门。

否则〜我中心有权酌情部分以至全部扣除其当月工资。

对不按照合同规定突然辞工者〜我中心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所内其他部门,含实体,不得重新录用。

第四章返聘人员第四十一条聘用本中心退休职工坚持工作需要、本人自愿、组织审批,用人部门与被返聘人员双向选择的原则。

严格控制返聘人员〜一般性管理岗位或专业性不强的岗位原则上不返聘。

第四十二条返聘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聘用岗位的专业技术和工作职责要求〜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返聘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能够履行被聘用岗位的职责,

三,返聘人员年龄:

高级专业技术干部一般不超过63周岁〜其他人员不超过62周岁〜高于此年龄规定者原则上不再返聘。

但临时方式聘用人员可不受年龄限制。

第四十三条聘用本中心退休职工的经费来源:

根据聘用方式〜所需经费从任务来源经费,如课题经费,或所财务中支出。

第四十四条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

一,以指定时间内完成某项临时工作任务方式返聘的人员〜其报酬由用人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性质、责任大小、工作量拟提出标准〜先报主管中心领导审批后再与拟返聘人员协商〜最后报所长批准。

二,定期方式返聘人员按照以下标准发放报酬:

—10—

1(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每月3500元,

2(具有副高级职称人员每月3000元,

3(中级职称人员每月2500元,

4(其他人员每月1500元。

三,所有返聘人员除以上报酬和按照相应标准享受我中心退休职工的待遇外〜

不再享受在职职工的其它一切待遇。

第四十五条返聘退休人员〜应由拟返聘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返聘理由〜并填写《某中心返聘退休职工审批表》〜人事处会签后〜报返聘部门主管中心领导和主管人事的中心领导批准。

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返聘。

第四十六条聘用本中心退休职工的方式:

一,临时聘用方式。

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某项临时性工作任务,

二,定期聘用方式。

定期聘用者自批准之日起计算聘期〜聘期为1,3年〜聘人部门根据工作、人员等实际情况确定聘用时间。

聘期届满需要续聘的〜必须报中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七条返聘人员必须与在职职工一样坐班〜遵守所里的考勤制度〜坚持正常作息时间。

如有缺勤〜按实际出勤天数核发返聘工资。

第五章借用人员

第四十八条各部门借用人员必须坚持既考虑工作需要又从严掌握的原则。

除因任务紧急而我中心人力又无法解决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各部门不许借用人员。

借用人员必须具有从事兽药相关工作的工作经历〜是被

—11—

借用单位的在职职工。

第四十九条各部门所借用的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一切待遇由原单位发放〜我中心只发给借用人员生活补助〜本市单位人员每月1500元。

京外单位人员每月2800元。

借用京外人员负责解决住宿,所内宿舍或招待所,〜借用本市人员不解决住宿。

第五十条借用人员生活补助费开支渠道

借用人员生活补助费一般从任务来源经费中支出,无任务经费来源的〜在所财务中列支

第五十一条借用人员管理。

借用人员由借用部门负责管理〜使用之前需对借用人员提出保密等有关要求〜进行相关业务培训指导〜工作结束后应对借用人员的工作表现、思想等各方面进行鉴定〜向借人单位反馈。

借用人员必须遵守我中心技术保密、职业道德等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借用人员时间规定:

一,一般以完成某项临时工作任务的时间为限,

二,无法确定具体时间的〜自批准之日起计算〜一般借用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报中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确因工作需要借用所外人员〜借用人员部门〜须提出书面请示〜说明借人理由、借用时间、用人条件、借用人所在单位等事项〜人事处会签后〜报主管中心领导和分管人事中心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借用。

经领导批准的请示件复印一份交人事处备案。

第六章附则

—12—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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