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押运服务合同模板已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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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押运服务合同模板已修订

社会化押运服务合同

 

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地:

通讯电话: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地:

通讯电话: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以上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向接收其他方商业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术语释义

1、押运服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押送护卫现金款箱(包、袋),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证券、黄金、贵金属、贵重物品等甲方委托物品的服务。

2、金库值守服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金库值守服务。

3、上门接送款:

指甲方辖属的支行为客户提供的收款服务,分为固定性上门收款和临时性上门收款。

固定性上门收款是指交款客户经常发生现金收入,需要甲方支行长期收取款项的业务。

临时性上门收款是指交款客户定期或不定期发生现金收入,需开户银行临时上门收取款项的业务。

按甲方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款和送款行为。

4、寄库款箱:

即甲方营业网点等经营机构与金库之间进行日常现金转运时放置现金的箱子,也称作尾箱、钞箱、头寸箱,本合同所指款箱也包括放置现金的包、袋。

5、通勤门:

从甲方网点营业大厅进入柜台区的第一道门,即防尾随电控联动门。

6、签约单位:

指由甲方提供上门接送款服务的甲方客户。

7、财务室门:

指甲方为签约单位提供上门接送款服务所约定的财务办公室的第一道门。

8、营业场所:

甲方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营业厅(室)、与营业厅(室)相连的库房、通道、办公室及相关设施。

9、押运物品:

甲方委托乙方押运的各类物品。

10、ATM:

自动柜员机的英文缩写(AutomaticTellerMachine)。

指银行提供给客户用于自行完成存款、取款和转账业务的设备。

11、自助银行:

指银行机构设立的电子化无人值守营业场所。

由客户使用银行提供的自动柜员机、自动存款机等自助设备,通过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支持,客户可自行完成取款、存款、转账和查询等金融服务。

12、押运员:

指乙方为甲方提供押运服务的武装护卫人员。

13、提款员:

提拿现金款箱、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证券、黄金、贵金属、贵重物品等甲方委托物品的人员。

14、守库员:

指乙方为甲方提供金库值守服务的武装值守人员。

15、调拨款箱:

指甲方银行用于业务库与人行或各营业网点与业务库之间现金调拨运送时使用的箱(包)。

16、其他术语释义。

第二条基本原则

1、优势互补、保障安全。

双方以安全为第一目标,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充分发掘各自的优势,保证服务事项的安全。

2、紧密配合、友好合作。

在社会化押运服务过程中,双方应诚信合作、充分协商、统一协调。

第三条服务范围及内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下述第1、2、3、4、5、6种业务委托乙方提供安全押运、提款和金库值守服务。

1、现金款箱及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证券等重要票证的运送。

2、黄金、贵金属、贵重物品的运送。

3、上门接送款的运送。

4、金库全天候24小时的值守(含异地值守)。

5、与人民银行发行库之间的现金存取、同业代理业务等运送。

6、其他业务。

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押运、提款和金库值守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的有关规定。

2、甲方应依照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押运服务费用。

3、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押运、提款和金库守护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要求乙方整改;对乙方不符合要求的押运、提款和金库值守服务人员有权提出调换。

4、甲方负责制定社会化押运、金库值守监管办法,履行对押运、金库守护工作的监管。

5、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钞箱、袋、锁具)封签完整,金库建设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能满足乙方押运、金库值守的正常需求。

6、涉及相关押运服务业务增减、营业时间调整等,甲方应提前二天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7、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运钞车停车位(及押运人员办公场所)。

8、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执行运送早晚寄库款箱押运和提款任务,认真做好寄库款箱(包)的交接工作,确保管库员、营业网点员工按时到岗,运送寄库款箱时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送达营业网点交接区进行交接的(及时出入库),乙方不承担工作责任。

(如因甲方网点的原因延误接送时间,造成返回再接则按元/网点/次向乙方交纳补偿款。

9、在乙方使用枪支弹药过程中,甲方拥有监督处罚权,在处罚时,按照乙方制定的有关枪支弹药管理处罚办法执行。

10、甲方负责制定寄库款箱(工作期间)的押运路线和调拨现金送达各营业网点的路线,乙方未经甲方人员同意不得改变押运路线。

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是依法设立、具有合法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实体,并符合公安部《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2、乙方提供的运钞车性能和安全标准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银发[1997]第2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乙方在执行押运任务时,每辆运钞车上必须保持五人(驾驶员一人,押运员两人,提款员两人)。

乙方必须保证车况良好、车内设备运转正常,因押运车辆故障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的,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必须对服务内容、押运服务(含提款员)、金库值守人员人身伤害等按行业标准每年向保险公司足额投保。

同时为确保甲方在途资金的安全,乙方每年须对甲方在途现金投保额不低于万元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投保范围包括外部侵害和内部作案,并将保险正本交甲方审核并留存复印件。

4、乙方应对派出的押运、提款和金库值守人员的思想品德及职业技能进行严格审查,应是政治素质好、有一定的相关业务知识及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并与乙方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的人员。

同时,乙方须将派出的驾驶员、提款员、押运员、金库值守人员的身份证、工作卡、押运证、运钞车行驶证等复印件及免冠照片作为本合同的副本送甲方及各营业网点留存,并向甲方提供乙方人员的联系电话,以便在为甲方提供押运、金库值守服务时进行联系、衔接及确认其身份。

乙方对提交上述副本资料的合法、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5、乙方派驻甲方的押运、提款和金库值守人员由乙方负责管理,甲方有权对乙方人员的操作过程进行监督。

乙方应保证押运车辆和押运、提款、金库值守人员的相对稳定。

如遇车辆和人员调换,乙方须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将押运车辆牌号、押运、提款和金库值守人员身份证、工作卡等照片及复印件送甲方备案。

6、为确保甲方营业网点按时正常营业,乙方应于每日早晨按照甲方确定的时间和线路在早上7:

30—9:

00将款箱(包)逐一送达到各个营业网点和每天傍晚在(冬季)17:

00—18:

00(夏季)17:

30—18:

30逐一到达营业网点将款箱(包)接回到甲方金库。

(注:

重大节假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调整时间)。

当遇甲方营业网点需延长工作时间时,乙方可先接其他营业网点款箱(包)入库,后返回再接,直至所有款箱(包)入库,则当天押运工作结束。

7、乙方保证甲方各营业网点每日按时对外营业和尾箱及时入库,按时完成金库与各营业网点之间的现金调拨、上门接送款等工作,如遇道路阻塞交通事故以及灾害性天气等原因而延误时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尽快完成押运任务,除上述情况外如乙方押运人员未按规定时间上岗,延误甲方正常的营业和资金的调运,乙方未能按时将款箱(包)送达甲方指定地点或未按规定及时接和箱(包)入库,以及出现遗失、漏送、漏接、送错地点等情况而造成甲方损失或与客户发生纠纷时,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按每次200元扣划当月服务费。

8、乙方派出的押运、提款人员应遵守甲方制定的第六条和操作程序(附件1)之相关规定和制度。

9、乙方派出的金库值守人员,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安保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

10、乙方押运提款人员在押运执勤期间,应严格按章操作,将款箱(包)准确无误地送达目的地。

11、乙方每日早上为甲方送完款箱(包)后,即安排二个车组在甲方指定地点备勤,由甲方在正常营业时间内调遣,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车组外调至他行执勤,乙方人员在接到甲方解款通知后应积极响应,及时出发,不得拖延时间。

(分支行寄库的,以与押运合作方的操作规程为准)

12、其它需要履行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工作程序

1、押运工作

(1)乙方必须坚持双人武装押运制度,单台车五人车长负责制(即司机一人,押运员两人,提款员两人)。

坐副驾驶位置为车长,是单台车押运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指挥押运途中的安全。

(2)乙方每天(含法定节假日、双休日)早上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到达甲方金库区域执行出库押运任务,按甲乙双方商定的路线和时间将款箱(包)逐一送达各营业网点、代收点。

营业期间乙方严格按照甲方规定时间在休息区等待甲方的工作安排,下午甲方营业网点终了,按甲乙双方商定的路线和时间逐一收取款箱(包),并立即将全部款箱(包)押运回甲方金库。

因特殊情况引发的路线、时间变更,双方秉着安全快捷的原则协商解决;到甲方辖内县(市)支行执行押运任务时,接到通知后乙方必须立即做好出车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时出车。

(3)甲方应认真核验乙方接送款车辆及押运人员身份,确认无误后方可将押运款箱、包(物品)交与乙方提款人员装车,执行押运任务。

2、金库值守工作

金库值守工作具体事宜,另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二、工作要求

(1)乙方承诺根据甲方的业务需求,根据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押运、金库值守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保证按时到位。

(2)为保障服务工作顺利进行,甲乙双方必须成立工作联络小组,对签订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处理日常服务过程中的具体事项。

甲方工作小组联络人:

联系电话:

乙方工作小组联络人:

联系电话:

(3)甲乙双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电话联系制度,双方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解决双方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在双方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召开,遇有重大问题,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同时,为确保甲乙双方工作联系畅通,双方应设立专门联系电话(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由双方派人负责押运事务联系,并将业务联系内容登记归档,以作备查。

联系电话:

(4)甲乙双方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共同协商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

甲乙双方每6个月联合举行一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充实、完善。

(5)办理交接业务时,任何一方交接人员发现对方身份认证不符的有权拒绝办理交接手续,造成后果的由差错方负责,认证不符依然办理的,由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

(6)双方交接人员发生变动的由变动方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提供新的交接人员相关资料,对方接到通知后不得与原交接人员进行交接,未接到通知前对方仍视为交接人员有效,所产生的损失由差错方负责赔偿。

(7)在身份未得到认证前乙方人员不得进入甲方交接区域。

(8)调拨和寄库款箱到达目的地交接区后,乙方人员需等待甲方接收人员签字盖章确认后才能离开,如未经甲方交接人员确认后离开的,所产生的差错款由乙方负责。

(9)在执行押运、金库值守任务中,严禁押运、守护人员携枪(械)进入营业现金区和库区。

第七条枪支弹药的管理、领用与存放

1、枪支弹药的管理、领用交接由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国务院颁布发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严格进行管理,同时指定专人负责枪支弹药的领用交接,做到一枪一簿,进出登记。

2、枪支弹药存放于甲方提供的具有24小时有人值守、监控设施完善的守库值班室,枪柜由乙方提供。

第八条:

责任界定

(一)乙方责任区间

1、网点营业前的款物押运:

自甲方业务金库大门起至网点通勤门止。

2、网点营业终了的款物押运:

自通勤门起至甲方业务金库大门止。

3、为客户上门服务:

上门收取款物时,自甲方工作人员在客户指定交接场所办妥交接处门起至些客户交付物品返回网点进入通勤门或业务金库大门内止;上门送交物品的,自甲方工作人员出网点通勤门或业务金库门起至在客户指定交接场所进门止。

4、到人民银行及上、下级银行送交款物:

自甲方网点通勤门或业务金库大门至人民银行或上、下级银行网点通勤门止。

5、到人民银行及上、下级银行接送(取)款物:

自人民银行至业务库交接区、上、下级银行网点通勤门或业务库交接区至(返回)进入网点通勤门(或业务金库大门)止。

6、对上述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押运服务操作规程》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按照交接时点界定责任区间,即自款箱(包)运出场所内安全门至款箱(包)接手场所内安全门止。

7、甲方人员需乘坐乙方押运车辆,如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乙方除承担保险赔付范围内的责任外,不再承担其他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上述责任区间,发生押运(护卫)的款物或枪支弹药被抢、被盗、被炸、被烧等事件导致甲方发生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责任区间:

1、甲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造成押运款物缺少的;

2、甲方网点人员在乙方押运人员未到时,提前将款箱(包)移至网点柜台外造成被盗、抢的;

3、乙方枪支弹药放置枪柜由乙方自行上锁后再存放于甲方守库值班室内,在此期间出现枪支弹药被抢、被盗的;

(三)乙方除外责任: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乙方人员已尽到职责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

(四)甲方除外责任:

除上述条款

(二)中第3条外,枪支弹药出现的任何问题。

第九条保密要求

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押运、金库值守服务的相关资料,并对服务内容进行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复制、传播、散布、公布和向第三方披露,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第十条违约责任及赔偿

1、任何一方违反或未履行本合同有关条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如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经济损失。

2、乙方应为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内容按行业标准进行保险,以保证人员、财产损失赔偿能力。

3、乙方工作人员在押运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民事纠纷、过失犯罪、刑事案件、安全责任事故等,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因资质、经营范围、服务安全保障等未达到公安部门标准及要求,被责令停止、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5、因乙方未按本合同履行服务职责或其他违约事件,导致甲方发生损失时,乙方应在损失发生的天内向甲方进行赔偿。

6、在合同执行期限内,乙方应保持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标准不变,如乙方擅自变更服务费标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执行期(壹年)服务费用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延迟支付应付款项,并要求乙方在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

1)开具虚假、作废、无效发票或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

2)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

3)发票上的信息错误的;

4)因乙方延迟送达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的其他情况。

如乙方拒绝重新提供或提供的发票仍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一措施:

1)延期支付,直至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确定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将按原合同总价调减有关增值税额支付;

2)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常抵扣,应向甲方另外支付______倍的增值税额。

8、如无特殊约定,本合同中提及的违约金均为包含增值税金额。

第十一条损害赔偿的认定

1、网点押运款:

以甲方的调入、调出凭证为准;

2、人民银行提款:

以人民银行记账的取款现金支票为准;

3、人民银行缴款:

以甲方的调出凭证为准;

4、上门收款:

当面点清方式的,以客户填列并经甲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单据记载金额为准;封包方式的,以客户填列并经甲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单据记载金额、交接手续和甲方清点封包款项的录像资料确认,如单据填列金额与清点金额不一致,按有效证据证明的金额进行确认。

5、其他押运任务重的现金损失以甲方出入登记、有关单证、报表或帐目记载数据为准。

6、非现金物品的种类、数量和范围:

依据甲方出入库记载、网点报表或其他帐务记载确定,其中贵金属及其物品的价格以市场公允的价格为准,之外的非现金物品的损失按实际损失确定。

第十二条服务价格及付款方式根据需要增减

1、经甲乙双方协商,服务价格双方同意采用下列标准收费:

(1)甲方按每个营业网点每年元支付乙方押运服务费,按(月、季、年)收取。

(注:

甲方在市【区、县】内共有个营业网点),甲方增加或减少营业网点,其押运服务费相应增减。

(2)对固定上门收费点的押运服务费按河套内()每个点每年元、河套外()每个点每年元计算(如无区分,则改为按每个点每年元计算)。

(3)乙方每天提供个车组按线路。

如需中途资金调运,则按元/趟,收取费用。

(4)甲方如需要到辖内县(市)押运按每公里元计费(含往返里程)。

(5)对临时上门收费点需要乙方提供的值守服务,按元/每人/每天计算服务费。

如若需要提供临时性押运服务,则按(3)计算服务费。

(6)提款员按元/人/年收取,经双方协商由乙方按照人配置到甲方担任提款员。

(7)离行式自助机具加钞服务费:

河套内元/点/次、河套外元/点/次.

(8)金库值守费用:

元。

(9)长途押运()费用:

元/每趟,每趟时间限天内。

因甲方原因造成超时间,则按元/天计费。

属乙方押运车辆故障、交通事故或人员失职等问题,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同时,造成甲方押运物品损失的,乙方须照价赔偿。

2、分支行寄库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签订服务价格补充协议。

3、所有涉及的服务费用,由甲方统一支付,乙方必须向甲方出具合法的正式发票。

乙方应当在期限内向甲方开具/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抬头为,发票内容为,并在个工作日内以方式将发票送达至甲方指定人员。

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方需同时向乙方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要信息,包括不限于:

名称:

纳税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乙方签订合同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妥以甲方为受益人的押运途中财(资)产保险,甲方见保险单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付清本季度服务费。

此后按季度凭乙方开具的合法的正式发票转帐支付本季度服务费和上季度超趟数及长途押运费用,支付时间为每季度首月的31日前,乙方应在支付期限前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

甲方见票五个工作日内若不能按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支付金额的‰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上述价格均为包含增值税金额,除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费用。

如因国家税率降低,导致甲实际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减少,则按差额相应扣减应付价款。

第十三条合同期限

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合同期限为年。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变更、续签和终止

1、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执行过程中,对有关条款需要变更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署合同或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到期后如需续签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重新协商签定。

4、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遵守,除法律和双方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确因国家政策变动或上级指令调整需终止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除需向对方赔偿因提前解除合同造成的全部损失外,还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执行期服务费用总额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和免责事由

如果因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之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洪水、地震、瘟疫、战争和军事行动(无论是否宣战)、恐怖袭击、国家法律法规的变更、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则不应视为违约,该方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免除责任。

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通知另一方,并且应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尽可能快地恢复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对受影响一方的义务产生实质性的、无法补救的影响,或是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拾个自然日,则任何一方可以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不因双方法人代表的变更而变更,法人代表变更的,由继任者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争议处置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二种方式加以解决:

1、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市【区、县】。

2、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十七条附则

1、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实施,甲乙双方应根据本合同制定详细的押运、提款操作规程并作为合同附件。

押运和提款操作规程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法定代表或授权签字人: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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