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UL153便携式灯具安全标准中文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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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UL153便携式灯具安全标准中文版

UL153

 

美国保险商实验室公司

安全标准

便携式照明电灯

美国UL保险商实验室公司受特拉华州法律特许,于1894年成立,是一家独立的、非盈利性机构,服务内容有:

为设备、系统、材料制定和进行试验,并跟踪服务,测定它们对生命财产的危险性;为可能造成危害的材料,设备,产品,器材,结构,方法和系统等,确定、解释和制定标准、等级、说明书。

让有影响力的大众和产业参与试验,做出评论,UL安全标准就是在这过程中逐渐发展完善的。

其中,也对已知存在的标准,对与标准相关的各种需要和广泛的意见进行了调查。

制定安全标准时,制造商,消费者,与消费导向机构相关的个人,院士,政府官员,工商业用户,试验权威机构,保险股份等,向UL进行投资,与社会和科技进步并肩前进。

美国UL保险商实验室公司

伊利诺斯州布鲁克市

Pfingsten路,333号

便携式照明电灯,UL153

第十二版日期:

2002年3月25日

最初,对UL安全标准第十一版进行修订,制定新的检测规格,重新编排,出版发行UL安全标准的第十二修订版。

实际上,新的检测规格是根据1999年12月17日和2001年9月7日UL发布的公告,进行修订的,但这两个公告已经过时不用了。

标题页(第一页)提及,UL安全标准是一项美国国家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当中大致描述了下面要介绍的几个步骤,以保留ANSI或UL标准中公认的条文。

如果出现与标准的准确性相关的问题,可以参考官方文件,即存放于UL布鲁克办事处的安全标准原件,当中列出了UL服务内容和检测产品、程序是否合格的标准。

UL取得了安全标准的出版权。

因此,无论如何都不能更改标准书的印刷手册和拷贝在光盘上的安全标准内容,以及安全标准光盘相关文件,都不能随意改动。

UL安全标准、版权、所有权,以及相关的合法权,都属UL独家专有。

版权所有,未获UL公司的批准,不许翻印出版物的任何部分,不许存于检索系统,或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方法来传递,例如扫描,影印,录制。

不断修订出版的UL安全标准,汲取受认可的最新内容,最具权威性。

UL安全标准无需任何明确的或隐含的担保,其中包括但不局限于,对不同可行性或合理性担保。

即使被告知,因安全标准不能运作,或在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损失或损害,其中包括特殊情况的,突发性的,引发性的,间接的或类似的事故,例如利润减少,资本损失,数据库丢失,等等,UL公司或UL公司的受权代表不负法律责任。

对任何形式的索赔,UL公司的赔偿金额不会超过检测费用。

对于要求支持安全标准的电子版本,UL公司基于合理的工作计划,作出适当的回应,但不解决所有的支持请求,只在某些情况和专门的操作系统中,提供安全标准电子版的技术支持,并经常改变提供支持的方针,但不发表更改声明。

没有预先通知,UL公司不放弃更换安全标准印刷版和电子版的设计、介绍、文件类型和格式、输出方法和格式的权利。

购买UL安全标准的电子版本,客户要同意维护和保障UL公司的利益,避免,并且不能在安装时,由于失误和偏差,给UL公司带来任何损失、额外费用、债务、损害、索赔和诉讼(包括应该合理支付的律师费用)。

如果购买的是专用的安全标准电子版,可以储存在单个电脑用户的硬盘上,或单个区域网服务器上,或与多个用户连接的电脑的固定存储器上,或企业内部互联网的服务器上,这样,每次只有一个用户使用安全标准,避免多个用户同时使用。

若购买的是供多个用户使用的安全标准电子版,可以储存在单个区域网服务器上,或与多个用户连接的电脑的固定存储器上,或企业内部互联网的服务器上,但一次同时使用的用户不能超过规定的数量。

安全标准的电子版提供在线服务,例如网上浏览监测标准,进行单词搜索,等等。

但专用的安全标准电子版每次只能显示一份;供多个用户使用的电子版,每个授权用户一次只能浏览一份安全标准。

UL公司使用的电脑/软件/打印机设备,与购买安全标准电子版的客户所使用的不同,因此,客户得到的印刷册和网上屏幕显示的或看到的印刷册有点不同。

公司或机构的职员购买UL安全标准,可以将浏览到的页面拷贝下来,自己使用或内部使用。

除了后面注明生效日期的段落、部分、表格、数字、和其他条文,安全标准的所有检测规定现时生效。

修改的和有生效日期的检测规定要在后面注明,并在前面标注“备用规定”。

除非申报方要求使用当前公认的安全标准进行检测,否则,提交的新产品在投入市场前,一律根据第十二修订版的规定,包括附有将来生效日期的规定,进行认证。

申报方采用上述检测方法,通过认证的产品投入市场后,还要进行项目列表,识别,和跟踪测试等服务,并附有书面协议。

美国UL保险商实验室公司2002年版权

以下是检验单的安全标准页码及其日期

页码日期

1-2042002年3月25日

A1-A22002年3月25日

1

UL153

便携式照明电灯认证标准

下面十一个修订版前加注“便携式照明电灯”

第一版1952年10月

第二版1955年8月

第三版1958年3月

第四版1970年9月

第五版1976年10月

第六版1978年8月

第七版1981年4月

第八版1982年4月

第九版1988年11月

第十版1994年5月

第十一版1995年5月

第十二版

2002年3月25日

ANSI/UL153的最新规定从2002年1月14日起,被采用为美国国家标准。

每一版本的ANSI/UL安全标准通过审定才可以出版,经过不断的修订,发展成第十二版的内容。

任何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发送到设在北卡罗来纳州三角研究园区内的UL-RTP标准部门,第12实验室。

UL公司制定一项检测标准,同时会在后面附注有效日期。

安全标准的所有修订版排版时,修改或增加页码,并注明出版日期。

只有UL安全标准汲取受认可的最新内容,才最具权威性,此外,UL公司将最新修订的检测规定上载在互联网,并详细说明。

便携式电子照明器(2002年3月25日)

前言

A、本标准包括了由保险商试验室有限公司(UL)所承保的产品的基本要求,这些要求是按照以下所给出的以及在本标准的“范围”章节中范围内,体现其跟踪服务的。

这些要求所基于的基础是向生产商、用户、监管机构与其它的有专业经验的方面咨询后所得的信息,这些信息决定了良好的工程原则、调研、测试记录与现场经验,以及对生产、安装与使用的正确理解。

如果进一步的经验与调研表明是必要的,则可以对这些标准进行修改。

B、只有生产商遵守这一标准所做出的要求,保险商才可有可能继续对该厂商的产品进行保险。

C、在经过检查与测试后,如果发现一种产品具有破坏这些要求所考虑到的安全水平的其它特点,则尽管这种产品符合本标准所书面规定,也不一定认为它是符合该标准的要求的。

D、如果一种产品包含对本标准中的要求而言不同的新的特征、特点、元件、材料或是系统,并涉及到火灾、触电或是对人身造成伤害的风险,则要使用额外的元素与终端产品要求来对这种产品进行评估,以保证本标准原来所力图达到的安全水平。

如果一种产品的特征、特点、元件、材料或是系统与本标准的特别要求或是规定相互冲突,则这种产品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对要求的修改与采用要与对本标准的发展、修改、与实施中的采用的方法相一致。

E、在按照其目标履行其功能时,UL不承担也不免除生产商或是其它方面的责任。

UL的意见与发现代表了在制定标准时,在考虑必要的实际操作的限制与技术发展水平的情况下,其所做出的专业性的判断。

如果有谁使用或是依赖本标准,UL并不对任何人承担责任。

对由于使用、解释或是依赖本标准所产生的破坏性的后果,UL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F、由UL标准所要求的许多测试本身都是具有危险性的,所以在进行这种测试的时候,要对人身与财产安全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简介

1、范围

1.1这些要求涵盖便携式照明器(便携式电灯)与子配件,这些产品的主要功能是进行工作照明或是环境照明。

这些产品都配有软线与连接插头,用来与标称120伏、15或是20安培的分支电路进行连接。

这些产品也是按照ANSI/NFPA70《国家电气法令》进行使用的。

1.2这些要求也涵盖专用便携式照明器,这些照明器使用的是连接器,而不是连接插头,用来连接到兼容的接插件之上,并用来与标称120伏、15或是20安培的分支电路进行连接。

这些产品也是按照ANSI/NFPA70《国家电气法令》进行使用的。

1.3这些要求也涵盖其它一些便携式照明器,这些照明器是在标准供电系统上使用,而不使用120伏、15或是20安培的电力。

1.4这些要求不包括圣诞树与装饰性的照明设备,或是没有灯罩的电子蜡烛与大烛台,对这些产品的要求包括在UL588的《圣诞树与装饰性设备标准》中。

1.5这些要求不包括直接插拔的夜间照明灯、太阳灯、加热灯、鱼池灯、医疗灯、牙医灯、便携式电子手灯、指示牌与商业广告显示屏、照相灯泡,或是在海上使用的便携式照明灯,或是在ANSI/NFPA70《国家电气法令》中规定的其它用于危险地区的灯。

1.6如果一种产品包含对本标准中的要求而言不同的新的特征、特点、元件、材料或是系统,并涉及到火灾、触电或是对人身造成伤害的风险,则要使用额外的元素与终端产品要求来对这种产品进行评估,以保证本标准原来所力图达到的安全水平。

如果一种产品的特征、特点、元件、材料或是系统与本标准的特别要求或是规定相互冲突,则这种产品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对要求的修改与采用要与对本标准的发展、修改、与实施中的采用的方法相一致。

2、词汇表

2.1这些要求适用于以下的定义。

2.2适配器-是一种照明装配器件,用来与插座相连,为可互换照明装配提供机械连接与电子连接。

2.3用于轨道形式单元的适配器-这是一种照明装配,用来与轨道相配,并为轨道形式单元提供机械与电子连接。

2.4镇流器-这是一种限流工具,用来启动与操作日光灯。

2.5插座-这是一种已经加荷载的自由位置或是挂壁式的电线连接设备,用来向一个或是更多的可替换或是可互换照明设备进行供电。

2.6灯泡(灯)-请参见2.20

2.7二类电路-是一种二次孤立回路,包括势能不超过42.4伏的峰值保持电路,这种电路的提供如下:

a)固有限流的二类变压器;

b)孤立二次绕组与固定阻抗或是调节网络的组合,其组合符合固有限流二类变压器的性能要求;或是

c)变压器与过流保护设备的一个或是更多的组合,其组合符合固有限流二类变压器的性能要求。

但是,通过与馈电电路串联连接阻抗得到的线路连接电路并作为限制电压与电流的手段并不一定是二类电路。

2.8净空距离-导电部分之间在空中测量的最近的距离。

2.9燃烧-即燃烧;或是带有光与热结果的一种化学过程(作为一种氧化作用)。

燃烧的例子如任何物质或是测试指示器象薄纸、粗棉布或是木材的变黑、分解、发光、放出火焰或是烧焦。

2.10紧凑型荧光灯-一种荧光灯,可以将其两头装入到支架中,而这个支架是插入到灯座中的。

2.11可转换单元-一种便携式照明设备,配有说明书和工具箱,可以将这种便携式照明设备转变成一种固定式照明设备。

2.12装饰性部件-这种部件的全部或是一部分损坏并不影响便携式照明设备的本来性能。

2.13堵头-一种将轨道终端的开放一头进行封闭的盖。

2.14外露部分-这部分未考虑到防止接触而加以封闭。

2.15摩擦材料-有或是没有表面微凹或起皱的橡胶或是弹性体。

有或是没有表面微凹或起皱的塑料或是金属并不一定是摩擦材料。

2.16防护装置-是便携式照明设备的一部分,可以避免与灯具之间无意识的接触,可以与遮护板结合在一起。

2.17封装部件-避免与不符合封闭有电部件要求的外壳进行接触的一个部件。

2.18互锁开关-在便携式照明设备打开或是在灯进行更换的时候,可以断开灯具的开关。

2.19孤立二次电路-是一种从变压器孤立二次绕组引出的电路,没有与回路连线电路进行直接的连接(而不是通过地线的手段)。

与回路连接线路有直接连接的二次电路一定是连接线路的一部分。

2.20灯-是一种器具,通常被称为“灯泡”或是“灯”,用来插入到灯座(“插座”)上,以提供光源。

2.21灯具包层-是便携式照明设备的用来包装灯具的任何一部分。

2.22可互换照明装配-这是一种由照明单元与适配器组成的装配。

一个或是更多的照明装配与底座一起使用,作为用于可互换照明装配的便携式照明器具。

2.23轨道式照明装配-这是一种由照明单元与适配器组成的装配。

使用轨道的一个或是更多的照明装配可以组成轨道式单元。

2.24可互换照明单元-这是一种包括灯具封装或是灯具仓与任何元件与部件的一种装配,这些元件与部件是为了将灯具仓或是封装连接到可互换照明单元的适配器。

2.25轨道式照明单元-这是一种包括灯具封装或是灯具仓与任何元件与部件的一种装配,这些元件与部件是为了将灯具仓或是封装连接到轨道式照明单元的适配器。

2.26视线-在眼睛与物体(比如说灯具)之间的直接的、不间断的、无阻碍的直线。

2.27有电部件-指金属或是其它的导电部分,在与地面或是其它导电部分操作时有电位差。

2.28低压电路-是一种不超过30伏电压交流(42.4峰值)开路的电路。

2.29正常维护与使用-对便携式照明设备的清洁、调节、移动、维护与使用,包括以下的各个项目:

a)更换灯具、起动器或是保险丝;

b)调节照明高度;与

c)对使用工具无法达到目的的所有部件的去除或是清洁。

2.30普通工具-指的是一种工具,比如一字形或是十字形螺丝刀、螺帽扳头或是钳子。

2.31聚合材料-由化合物或是化合物的混合物聚合组成,并由重复性结构单元构成。

聚合材料包括热塑性塑料、热硬化与弹性材料。

通过反复加热,可以将热塑性塑料轻松地软化与重新软化。

在加热的时候,热硬化材料可以通过化学反应得到恢复,但是得到恢复后,重新加热不能进行对其重新软化。

弹性材料在室温的条件下可以加以用较低的张力延伸至其至少两倍的长度,去掉张力之后,可以恢复到其原来的长度。

2.32便携式橱柜灯-这是一种便携式灯具,其最终安装到一种橱柜中(不管是开着的还是关着的),比如瓷箱、书柜、酒吧台、床头板或是类似的家具上。

2.33便携式照明设备-通常被称为便携式灯具,在“标准”的范围内进行定义。

按照本标准的要求,术语“便携式照明设备”、“照明设备”与“单元”是可以进行互换使用的。

2.34电源线装配器-是装配的一部分,对电源线轨道进行终接,并将导线连接到轨道中的汇流排。

2.35电抗镇流器-是一种镇流器,其阻抗由以下方面提供:

a)感抗;

b)容抗;或是

c)感抗与容抗二者兼有。

2.36电抗器(简单电抗)镇流器-是一种电抗镇流器,其阻抗(感抗)由线圈或是芯线提供,而不是由变压器提供。

电抗器镇流器通常具有一端入线,一端出线。

2.37二次电路-从主电路得到感应电压的电路,而主电路是由支电路供电的。

2.38-灯罩-是便携式照明设备的一部分,灯就位于其中。

灯所发出的光由灯罩扩散、转向、传播或是吸收。

灯罩可以是一个功能部件或是支持部件,或是一个装饰性部分。

2.39标识牌-是一种独立的、连线或是永久性连接、电力照明的产品,通常有广告或是其它的文字或是符号,用来在商业背景下传递信息或是引起注意力。

2.40钠钙玻璃-是一种窗玻璃,通常有一种绿色的色彩,可以轻易地从边缘处分辨出来。

相比较其它类型的玻璃而言,这种玻璃更容易出现刮痕。

钠钙玻璃不一定是隔热的,除非它经过回火。

2.41局部组件-以易于组装的形式构成了便携式照明设备的所有部件,可以“建造”一个单元(比如工艺箱)或是对便携式照明设备重新布线。

这些局部组件是为了方便那些对电路知识知之不多或完全不知道的人员进行组装。

2.42临时照明-只用于要求完成工作的时间量。

不是为了在一个地点进行长期的使用。

在工作结束之后,工作灯要移到下一个工作地点或是进行储存,直到进行下一项工作。

2.43轨道-是一种封装,用来容纳汇流排,或是与汇流排支架成为一体。

轨道通常是由挤出物质制成的,其横截面经常呈“H”形,通常由一个水平构件连接两个垂直构件。

汇流排支架与汇流排在“H”形的下部分是在工厂安装的,对于照明设备的连接是通过其开放的一端进行的。

2.44钨卤素双套层灯-请参见2.45。

灯具也包括一个外部整体玻璃套层。

2.45钨卤素单套层灯-是一种白炽灯,具有石英或是玻璃套层,充满了卤化气与钨丝。

2.46紫外线(UV)过滤-是便携式照明设备的一部分,限制紫外线(UV)的照射。

2.47用户维修-请参见2.29。

2.48可见部分-是指可以部分封闭的部件,并是可以接近的。

2.49工作灯-是用电线或是插头连接的用于工作区的照明,比如工地、装载码头与机器工作站。

在使用的过程中,工作灯不能用手进行操作。

不能在根据ANSI/NFPA70《国家电气法令》中所定义的危险的地方使用工作灯。

3、构成与应用

3.1将要求划分为以下的各个部分:

第一部分由施工要求组成:

7-45节:

适用于所有的便携式照明设备;与

46-123节:

适用于特殊类型的单元。

第二部分由性能测试组成:

124-140节:

适用于所有的便携式照明设备;与

141-168节:

适用于特殊类型的单元。

第三部分由标识要求组成:

169节:

适用于所有的便携式照明设备;与

170节:

适用于特殊类型的单元。

第四部分由指导要求组成:

183节:

适用于所有的便携式照明设备;与

184-193节:

适用于特殊类型的单元。

第五部分由生产测试组成:

194-196节:

适用于所有的便携式照明设备。

3.2便携式照明设备可以具有多种适用的补充要求。

例如,工作灯除了要符合标准中的通用部分与工作灯部分以外,也要求符合在适用这些要求条件下的钨卤素与潮湿地点单元的补充要求。

对限制要求应用的特殊单元要由标题、子标题或是段落文本来区分。

在没有规定产品类型参考的情况下,这种要求适用于所有的便携式照明设备。

4、元件

4.1除了在4.2中所要求的以外,由本标准所涵盖的产品的元件应当符合这个元件的要求。

请参见附表A,在表中的标准涵盖了本标准包括的通常使用的产品的元件。

4.2对于以下所列的元件,不要求其符合特殊的要求:

a)这种元件包涵了某种特点或是特征,这些特点或是特征在本标准中要求的产品元件的应用中未做出要求;或是

b)由本标准的某个要求所取代。

4.3应当按照所打算达到的使用条件所确立的评级的要求使用一种元件。

4.4一些特定元件在建造特征方面是不完整的,或是在性能方面是受到局限的。

这样的元件只能在某种条件下进行使用,比如说某一温度未超过特定的限度,只能在这些特定的条件下进行使用。

5、测量单位

5.1没有用圆括号括起来的数值是要求要有的。

用圆括号括起来的数值是解释性或是个大概的信息。

5.2除非另有说明,在本标准中所涉及到的电压与电流值都是均方根。

6、未标日期的参考

6.1如果在本标准出现的要求的法令或是标准的参考未标明日期,则应视为是该法令或是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一部分

施工

机械施工-概述

7、概述

7.1这些要求适用于所有的便携式照明设备,应当与本标准中的适用补充要求共同使用。

8、安装与包装

8.1如果为了发货或是其它目的,便携式照明设备的任何一部分是可拆离的,则其拆离的方法要保证在重新组装的时候达到原来的目的。

例外:

如果一个部件在进行拆离与组装时可以不损害该单元的机械与电子性能,则可以按照不止于一种方法进行组装。

8.2在从工厂发送便携式照明设备的时候,要以纸盒来包装,或是以未包装的完整的组装来发送。

如果在本标准的其它部分有要求要有跟随产品的未组装的部件,比如玻璃器具、链条与其它类似部件,则也要包括在内。

装饰性的玻璃器具不要求安装在框架或是容器内,可以进行单独包装,以防止其在运输的过程中遭到损害。

8.3在以下的情形中,不要求对便携式照明设备进行完全的机械安装:

a)所有要求组装该产品的部件而不是一般性的工具要提供该单元;

b)在组装中,接头或是电子连接没有外露,也不要求完成;

c)所有接线终端处的应变消除的完整性保持不动(请参见第133节的“应变消除测试”);

d)按照183.2的要求进行组装指导;与

e)在按照生产商的说明进行组装的时候,该单元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例外1:

在由互锁插头/插座部件组成的时候,接头或是电子连接可以暴露在外面或是不加以完成,在这些部件中,保持极性与应力消除对与建造互锁部件来说是固有的手段。

例外2:

在以下情形中,在组装操作过程中,绝缘穿透或是压接连接器可以暴露在外面:

a)连接器与导线的所有有压部分都进行了绝缘;

b)接头的位置要恰到好处,使接头及与这相连的导线不会无意间被挂住或是抓住。

8.4在电线经过便携式照明设备部分之间的接点的时候,而照明设备为了包装方便是分离式的,则在组装这些部分的过程中,该接点应当恰到好处,使一个部分相对于另一个部分的转动不超过360度。

磨擦本身不会达到要求以防止转动。

例外:

如果下列条件都成立,则便携式照明设备各部分之间的转动不限于360度:

a)线缆所穿过的套筒的内径为1/2英寸(12.7毫米)或是更长;

b)在组装过程中的转动不超过每3英寸(76毫米)一圈,电线经过无阻碍的套筒长度,这种转动不会对导线造成任何应力;

c)导线不包括接头,除非这些接头是以下的情形:

1)在按照第23节有压部分接入进行组装的过程中是无法接入的;

2)得到与提供应力消除,这种优点已被证明是可靠的,并轻易不会受到用户的置疑。

8.5在接头或是电子连接没有处于便携式照明设备的一部分时,而这种照明设备是为了包装方便分离的,如在8.3与8.4中的所述,则该单元应当提供以应力消除,以减少应力在打开包装与组装照明设备的过程中传送到接头或是电子连接部分的风险。

应力消除应当是可靠的,并轻易不会受到用户的置疑。

请参见第133节“应力消除测试”。

8.6在进行调节的状态时,电极单元的安装弹簧或是可调节的部分不应向该单元的任何部分中的接头或是布线传递应力,不管是在组装过程中还是在完全组装完毕之后。

例如,可调节高度地板单元的茎部应当在该单元没有绑紧或是压接的情况下就可以提升与降低。

9、封装

9.1便携式照明设备的建造应当具有所要求的机械强度,从而抵挡其所受到的损害,而不会导致火灾、触电、减少了净空距离(电子或是热力的)部件的全部或部分破坏而对人身造成伤害、部件的松动或是离位、或是其它方面的严重缺陷。

9.2便携式照明设备的建造应当使的有的用户维修不会使任何布线、元件或是部件遭到机械损害、或是减少电子净空距离。

9.3便携式照明设备的建造应当使用这样的材料如玻璃、金属、碳酰二胺、陶瓷、酚醛压塑料、塑料或是木材。

例外:

对于装饰性的部分,因为其故障不会影响单元的性能,所以可以用任何一种材料建造。

9.4装饰性的部分可以用任何一种材料建造。

9.5对于以下部件如接头、分接头、线缆、变压器、电容器、限流器、载流部分或是具有暴露在外面的有压部分的设备,在正常的维护与使用的过程中,应当装在由金属、玻璃、陶瓷、或是聚合物制成的封装中。

例外1:

布线设备的载流部分(比如灯座的螺旋套管与中心触点、灯座触点、启动的灯座触点以及荧光灯的类似元件),这部分通常安装有功能部件(灯、起动器与类似的元件),这些部件在使用的过程中不要求进行附加的封装。

例外2:

具有完整的外部封装的元件比如镇流器,已经被确认为具有外封装,不要求进行另外的封装。

例外3:

供电电源线不要求包括在单元之中。

例外4:

不禁止具有最小为1/32英寸(0.79毫米)的热塑性塑料绝缘的电线暴露在外2英寸(50.8毫米)或是更少,在这时,该线缆牢靠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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