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笔记.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0648664 上传时间:2023-02-22 格式:DOCX 页数:64 大小:54.2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笔记.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4页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笔记.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4页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笔记.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4页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笔记.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4页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笔记.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笔记.docx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笔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笔记.docx(6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笔记.docx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笔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诸论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定义:

国际经济关系

1、广义:

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2、狭义:

二、萌芽阶段的国经法:

罗得法、万民法、汉萨联盟;

三、发展阶段的国经法

1、双边国际商务条约:

平等/不平等;

2、近代国际习惯:

恶法;

3、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

4、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

5、近代国际商务惯例;

6、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

四、转折更新阶段的国经法:

1、布雷登森林体系与关贸总协定:

重、深、广;

2、创新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1)万隆会议;

(2)《自然资源主权宣言》;(3)贸发会议与77国集团;(4)《新秩序宣言》:

不可剥夺、贫富差距、平等参与;

3、多边国际商务专项公约的发展;

4、区域性与专业性国际公约的出现;

5、国际商务惯例的发展;

6、各国涉外经济法发展:

国家干预、法系融合、国际组织发展、发展中国家;

7、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发展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

全球化之双刀剑。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涵义

一、狭义说:

国家、国际组织

二、广义说:

边缘性综合体;

三、两大学派观点分析:

1、国经法特征:

主体多元化、调整对象多重性、法律渊源多样性

2、原因:

主体及其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国际经济关系的复杂性与特殊性,以法律问题适用为中心的理念;

第三节国经法范围及其与相临法律部门的交错

一、与国际公法:

1、权利义务主体不同;

2、调整对象不同;

3、法律渊源不同。

二、与国际私法:

1、权义主体不同;

2、调整对象不同;

3、发挥功能的途径与层次不同;

4、法律渊源不同。

三、与内国经济法:

1、国际性与内国性;

2、涉内涉外统一的是国经法渊源;

3、涉内涉外不统一的,涉外的是国经法渊源。

四、与国际商务惯例:

1、确立(立法程序)不同;

2、约束力来源不同;

3、适用不同:

可随意删节;

4、约束力保障不同。

第四节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

一、古代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

1、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与需要;

2、有强大的生命力;

3、体现自主自愿与平等互利;

4、源远流长且有相关发达的时期。

二、半殖半封社会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内涵:

1、中国无以独立自主、无法自由选择、无力控制管理;

2、人低一等、货贱多级。

三、社义新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

1、独立自主精神的坚持与平等互利原则贯彻;

2、闭关自守意识的终结与对外开放理念的更新;

第五节学习国际经济法

一、经济对外开放的国策依据:

1、历史角度:

(1)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和人类社会进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

(2)中国是国际社会的一员,需要同际化大生产;

2、经济角度:

(1)不可能掌握所有资源、资金与技术;

(2)国际交往可扬长避短获取最高效益;

二、学习国经法的作用:

依法办事、完善立法、以法护权、执法仗义、发展法学。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南北矛盾与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演进

一、国经法原则:

主要精神和精神指导思想、基础、核心;

二、二战前后:

国际社会内部结构力量对比发生重大变化;

三、第三世界国家的国内立法权;

四、要求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受到阻碍,是妥协斗争、循环反复的结果。

第二节经济主权原则

一、经济主权原则的提出:

1、是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的体现;

2、政治主权与经济主权:

基础与保障;

二、形成过程与基本内容:

是国经法的首要规范;在《自然资源主权宣言》《新秩序宣言》《纲领》《经济权义宪章》中体现为:

1、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各国对境内外投资与跨国公司活动享有监督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4、赫尔原则:

迅速及时、充分足够、切实有效;

三、世纪之交在经济主权上的争议与攻防战:

1、新争议焦点:

乌拉圭回合谈判与世贸组织:

核心是国际经济主权的限制与反限制,妥协与斗争。

2、新争议在美国的折射:

“1994主权大辩论”:

(1)汉金主权废弃论与杰克逊主权保留论;

(2)DSB表决原则:

反向协商一致原则;

(3)美国事不过三原则;

3、美国主权大辨论与301条款;

(1)美国301条款;

(2)不是主权而是霸权;

4、美国主权大辩论对发展中国家的启示;

(1)美国经济主权攻防占至今还相当激烈;

(2)核心是国际经济义务与决策权力的分配问题;

(3)经济主权是一国对个一切经济事务上享有的独立自主权;

(4)理论上的错误势必导致实践上的盲目;

第三节公平互利原则

一、形成过程信主要要旨:

1、二战后各国捍卫主权平等又追求经济上的实质平等;

2、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够互利,只有实现实质上的互利才算是实质平等;

3、主权平等和公平互利是对平等互利原则的发展,互利是各国交往的起点与归宿;

4、揭平形式主义面纱,追求公平互利,是新的平等观;

二、公平互利原则的初步实践:

普惠制;

1、是公平互利原则的初步体现与具体应用;

2、是南北妥协的产物,发言权在发达国家;

3、法理思考:

(1)不是恩赐、施舍讨赏与乞求,而是历史旧债的部分偿还;

(2)是长远全局的互惠与公平互利;

(3)是不公平之剪刀差的纠正与补救,是等价交换之部分重建;

(4)是各类国家互相联系、互相依存、互相补益的;

(5)是发达国家对国际社会应尽的一份责任;

第四节全球合作原则

一、宪章中的全球合作:

1、基本目标:

建立新秩序;

2、基本范围:

一切国家各个领域与各方面;

3、首要途径:

法律上平等参与;

4、中心环节:

国家主权与南北合作;

二、中心环节:

南北合作

1、南北矛盾是主要矛盾:

全球性、历史性、尖锐性、密切性;

2、根源、根据与实质:

(1)世界财务国际分配严重不公;

(2)经济生活的互相补益、互相依存;

(3)建立新秩序;

三、实践之例:

洛美协定

1、洛美协定看南北合作生命力:

国家数量不断增加、内容范围不断扩大、结果对发展中国家更有利、建立更稳定、合理的国际关系;

2、洛美协定--仍然不公平、不平等:

剪刀差、非关锐壁垒与限制、与实际需要差距大、导致歧形落后经济;

四、新兴模式与强大生命力:

南南合作

1、合作的政治基础与经济基础:

2、认识:

(1)自身经济实力起决定作用;

(2)不过分依赖发达国家;(3)联合力量提高地位;(4)建立于互利互助、公平互利的基础上;(5)有助于推动南北合作;

五、南南合作—77国集团

1、60-70年代:

(1)宗旨与最高决策机构:

部长会议;

(2)卓有成效:

普惠、宣言、完章;

2、80-90年代:

(1)影响消弱:

3、90年代至今:

南方中心、南方首脑会议、南方协调委员会;

第五节有约必守原则

一、基本内容:

信守条约规定、实践承诺、履行义务。

二、限制:

1、合同或条约必需是合法有效的。

(1)就合同而言:

违法的、缺乏其它必要条件的自始无效,判定标准是国内法;

(2)就条约而言:

错误、欺诈、强迫、违反国际强行法(主权平等、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原则);

2、受情势变迁原则限制:

(1)情事变迁是有约必守原则之例外;

(2)符合以下要件:

A、变迁于缔约之后B、程度之根本性C、实况所未预见D、变迁结果丧失了履行的范围与程度E、丧失了当事国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基础与条件F、非自身违约行为G、非边界问题/条约;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说

一、贸易/国际贸易/国际货物买卖;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

1、国贸惯例;

2、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与冲突规范;

3、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商务法律文件;

4、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注意名解: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货物买卖法:

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有形货物买卖的合同;

二、国际货物理学买卖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成立实质要件:

合意:

要件:

(1)发价:

A、含义:

要约;

B、构成:

向一个/或以上的物定的人提出;内容十分明确;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愿意承受其约束;

C、效力:

至发价人时生效、被拒绝时失效;

D、撤回与撤销;

E、外贸实践:

实盘:

附有效期限的不可撤销发价,所有发价都需具备实盘要件;虚盘:

发价邀请;

(2)接受:

A、同意发价的意思表示/行为;

B、效力:

合同即千成立;

C、生效时间:

口头—即时;投邮主义与到达主义,例外:

合理时间或行为时;

D、逾期效力:

无效,有例外(邮寄原因);

E、撤回:

到达时生效;

2、合同的成立形式要件:

书面与口头都可,但我国保留;

3、合同成立时与成立地:

接受到达时为成立时,到达地为成立地,有例外:

(1)行为的,行为时与行为地;

(2)签定确认书的:

签订时与签订地;

(3)法规规定批准程序的:

批准时与批准地;

三、同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

首部、正文(标的物、价格、支付)、尾部;

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卖方义务:

(1)卖方义务:

交会货物、移交单据、转移所有权;

(2)关于交付货物:

A、交货地点:

货交第一承运人、特定地点、营业地;

B、交货时间:

规定时间、一段时间与合理时间;

(3)关于货物相符:

A、质量、数量、规格、包装及装箱‘

B、有效期为两年的品质担保义务;

(4)关于第三要求:

A、权利担倮义务;

B、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

(5)关于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方式移交;

(6)关于转移货物所有权:

英美法系为合同成立之时、大陆法系为标的物转移之时、公约未规定。

2、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物价款:

A、支付准备;

B、货物价格确定;

C、支付货款地点:

卖方营业地、移交货物与单据之地;

(2)收取货物:

一切理应采取的形动;

四、合同的履行:

1、预期违约之中止履行:

(1)一般违约;

(2)根本违约;

2、宣告合同无效:

根本违反合同;

五、违者罚款反合同及其补救:

1、违反合同归责:

A、不采取过失责任原则;

B、不得因自已行为原因控告对方不履行;

2、违反合同之程度(根本违约):

实际剥夺的对方期待权;

3、补救办法采用(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并用与对方减损义务;

4、补救办法作用(宣告合同无效之效果):

至始无效、返反原物;

5、卖方违反合同之补救:

A、要求实际履行:

不相矛盾、要求合理时间、支持卖方主动履行、公约调和矛盾(法院不支持要求履行义务);

B、交付替代物:

根本违合同、能够返还原物、与货物不符同时提出;

C、修理:

与货物不符同时提出;

D、宣告无效:

根本违约、未交付货物、已交付但对方可原物返还(有例外);

E、减低价格:

卖方作出补救或买方拒绝时不得要求减低价格;

6、买方违反合同之补救:

A、支付价款、收取货物及其它义务:

B、宣告无效(根本违约或合理时间不履行):

不矛盾、给予合理时间;

C、买方规格义务;

七、风险转移:

1、含义:

风险承担的转移;

2、转移时间:

A、涉及运输的:

第一承运人/特定地点之承运人;

B、运输途中销售:

订定合同时;

C、一般:

卖方营业地买方接收货物时;

3、风险转移的效果:

A、转移后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不解除;

B、因卖方原因之根本解除合同,不影响买方的补救权利;

八、保全货物:

1、买/卖方承担,关键看谁占有货物,但义务人有留置权;

2、寄存或出卖;

九、合同关系之消灭;

1、下列情形消灭:

履行、不可抗力或目的不可能达到目的、当事人协议、宣告无效;

2、并没有解除所有合同关系;、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法公约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性质、作用与制定;

1、是国货法重要渊源;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两份公约合二为一,并考虑不同的社会经济与法律制度;

二、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结构:

序文—合同订定—货物销售—最后条款;

2、基本原则: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照顾不同社会、经济、法律制度原则、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原则;

3、公约适用范围:

(1)属于公约:

缔约国、国际私法、期货、权利义务;

(2)不属于公约:

家用、电力、

(3)补偿(类补偿)贸易合同;

(4)合同效务、所有权、产品责任与公约无关;

4、公约保留;92/95/96:

可以保留/约定而使公约不适用;

5、公约与惯例:

惯例是重要渊源之一,当事人可以约定惯例而不知适用公约;

6、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适用;一般原则----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国内法);

7、解释与我国适用情况;

第四节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商务法律文件

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及统一国际私法研究所:

统一国际私法研究所:

政府间国际组织、总部在罗马、致力于国际私法统一研究、主要成果有《国际买卖统一法公约》、《国货买卖合同成立统一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7章结构;

1、主要特点:

(1)每条文下有注释,是公约之成组成部分;

(2)不具有强制性;

(3)不同于简单的国际商务惯例成文化:

包含不同政治、经济与法律制度;

(4)范围广:

服务贸易、国际许可、国际投资;

(5)考虑国际技术、经济情事变化,特别阐明诚信、公正原则,并加入合理标准;

第五节国际货物买卖惯例

一、形成和作用:

1、重复使用+法律效力;

2、当事人约定则受其约束,法律效力不低于法律;

二、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成文化;

1、概念:

为了当事人选用方便,民间组织与学术团体对其进行收集、整理与编纂使之成文;

2、主要的成文化国际惯例:

(1)《华沙—牛津规则》(1928-1932)国际法协会,CIF;

(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36国际商会,INCOTERMS2000,宗旨:

不涉及后果及免责事项;

(3)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FOB等六种;

3、几种主要的国际贸易术语简介:

C、F、E、D四组。

(1)工厂交货(指定地点)EXW(EXWORKS)指在卖方所在地(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风险、责任、费用在从卖方所在地转移于买方。

如进出口手续、运费、保险费等。

要求买方办理出口手续,如不能办到,则不宜适用此一术语。

(2)货交承运人(FreeCarriername)FCA

船边交货(Free alongsideshipnameportofshipment)FAS

装运港船上交货(Freeonboardnameportofshipment)FOB

共同点:

卖方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3)成本加运费(Costandfreight)CFR

成本加保险与运费(CostInsuranceandfreight)CIF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arriagepaidtoCPT)

运费与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arriageandinserancepaidto)CIP

共同点:

卖方须负责签订从交货地点将货物运到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货物风险都是在出口国交货地点由卖方移转于买方,货物在运输中风险均由买方承担。

卖方承担订立运输、保险合同,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误认为是卖方承担了货物实际运到目的地的风险和费用,因而认为是到货合同是不正确的。

(4)边境交货(Deliveredatfrontier)DAF

目的港船上交货(DeliveredEXship)DES

目的港码头交货(DeliveredEXquay)DEQ

未完税交货(Delivereddutyunpaid)DDU)

完税后交货(Delivereddutypaid)DDP

45区别在于:

4要求卖方承担申领进口许可证、进口结关手续支付进口关税,5则相反。

共同点:

卖方都要在指定目的地完成其交货义务,或者是在进口国边境,或者是在进口国港口,甚至还能在进口国内地,卖方经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以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

(5)交货地点的问题:

EXW(卖方工厂交货)即在卖方指定的仓库或工厂交货(买方义务最大)

DDP(完税交货)指的是卖方交完进口关税运送至买方指定地点(卖方义务最大)

“货交承运人”的一般是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卖方交货义务完成

“船边交货”即货物到达船边就认为完成了交货义务

“船上交货”即货物装上船才认为完成交货义务

“码头交货”即货物进入港区就认为完成了交货义务

“边境指定地点”可以是卖方边境,也可以是买方边境,也可以是买卖双方中间的某一地点。

风险转移仅FOB、CFR、CIF为“装运港船舷”,其余都是“交货时”风险转移。

E组和F组为买方办理运输手续,其余都是卖方办理运输手续。

D组术语和CIF、CIP为卖方办理保险,其余都是买方办理保险。

出口清关:

正常情况下为卖方办理,仅EXW为买方办理。

进口清关:

正常情况下为买方办理,仅DDP为卖方办理。

第六节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

一、概况:

英国《1979年货物销售法》,美国《统一商法典》;

二、我国:

合同法:

1、基本原则:

2、合同订定的基本法律要求;

3、合同争议及其解决办法;

4、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内法与国际条约;

三、对外贸易法:

1、外贸管理基本法;

2、几个问题:

(1)国际买卖占重要地位;

(2)外贸经营者的五个条件;(3)经营原则问题;(4)禁止/限制进出口问题;

四、冲突规范:

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渊源;

第七节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支付

一、汇付:

买方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付给卖方(顺汇);

二、托收:

卖方据发票金额以买方为受票人开出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逆汇);此汇票称为跟单汇票;

三、付款交单(D/P)

1、即期汇票:

即期付款与即期承兑之别;

2、承兑交单(D/A):

买方在汇票是履行承兑后,开出保函借出单据提货,但承认货物所有权人是银行。

3、统一惯例:

URC:

托收统一规则,ICC

四、信用证(L/C):

1、含义和作用:

(1)应国际货物买卖之买方申请由开证行开给卖方的保证会款凭证;

(2)作用:

解决买卖方信用危机;

2、当事人之间关系: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委托)----受益人(合同)

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委托代理)开证行----保兑行(保证)

3、信用证记截的主要事项:

4、种类:

(1)可/不可撤销;

(2)保兑/未经保兑;

(3)即期/远期;

(4)可/不可转让;

5、程序:

7步

6、ICCP500:

《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1993

第八节国际货物买卖之管制

一、保障措施:

二、反倾销:

三、反补贴:

第四章国际技术转让法

第一节国际技术转让法概说

一、概念:

1、技术跨越国界的转移

2、技术:

关于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提供某种服务的技能与系统知识;

二、国际技术转让的内容:

1、工业产权;

2、专有技术;

3、技术服务、咨询;

4、合作生产、设计;

5、成套设备;

三、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的区别:

1、标的是无形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使用权;

2、受让方取得一定期限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3、一般为较长期的交易,交易过程复杂;

4、适用的法律与国际货物贸易不同,许多与国际公约;

四、国际技术转让法;

1、概念与特征:

(1)主体处于不同境内;

(2)客体是无形财产使用权;

(3)对象是跨越国界的有偿技术转让法律关系;

2、法律渊源:

(1)国内立法;

(2)法院判例;

(3)国际条约(专门、有关):

TRIPS:

引进最惠国待遇、作为国民待遇的补充;规定了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TRIPS规则:

实体标准与实施制度;特别规定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实施制度;规定三类国家的实现时间表;

(4)国际惯例;

3、基本内容:

(1)总则:

原则主客体;

(2)方式与合同种类(5类);

(3)合同的主要条款;

(4)限制性商业条款;

(5)审批与管理;

(6)税收与外汇管理;

(7)救济手段与违法后果;

(8)附则;

五、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1、概念:

技术使用和技术劳务协议:

(1)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2)当事人处于不同国家;(3)合同村的跨越国界;(4)标的是无形技术、系统知识与实物结合(复杂);(5)内容广泛、转让方式多种多样,法律适用复杂;(6)履行期限长、涉及面宽;

2、合同标的:

(1)工业产权:

专利与商标;A、无形财产权;B、也是人身权;C、专有垄断性;D、有严格的期限;E、严格地域性;F、取得需申请且得到批准;

(2)无工业产权的专有技术: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标:

财产权;

(4)专有技术:

A、未取得工业产权保护的技术;B、自行保密而事实上独占,不向社会公开;C、没有时间地域限制;D、范围广且杂,缺规范、水平低;

3、类型:

(1)商业性技术转让:

技术贸易与技术投资;

(2)非商业性技术转让(无偿、国际援助性质);

第二节国际许可合同

一、概述:

1、概念:

关于专利技术、商标和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协议;

2、分类:

(1)独占许可合同;

(2)排他使用许可合同;(3)普通许可合同;(4)可/不可转让合同;(5)技术交换;

二、国际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

1、序文:

鉴于条款;

2、关键性词语定义条款;

3、项目条款:

(核心内容)即转让技术的范围与内容(合同标的);

4、合同的价格与支付方式:

核心:

有统包价格、提成价格(提成支付、固定支付与滑动支付)和综合价格;

5、技术资料交付与产品验收条款;

6、技术服务与技术培训条款;

7、关于技术改进成果与归属与分享条款;

8、保证索赔条款(权利/技术担保条款);

9、保密条款:

专有技术适用;

10、税收条款(两国);

11、违约及其补救条款;重要方式是罚款;

12、不可抗力条款;

13、争议解决条款;协商、调解、仲裁、司法;

14、法律适用条款;

15、合同生效、有效期、终止与其它;

第三节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一、概述:

1、含义:

(专利专有技术之外的技术)技术劳务(技术DATA、管理、咨询服务)的跨国界协议;

2、特征:

(1)双务、有偿、诺成;

(2)权利义务为:

完成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收取报酬;

(3)提供的是工业产权与专有技术之外普通技术;技术DATA、管理、咨询服务;

(4)标的:

技术性劳务;

二、种类:

1、咨询合同(工、管、技):

咨询意见、建议方案、具体服务;

2、技术服务合同;

3、技术情报、资料合同;

4、监理技师合同;

5、技术培训合同;

三、内容与条款:

1、技术咨询服务清单;

2、派遣人中员详细清单;

3、人员培训;

4、技术咨询服务项目目的终止、担保;

5、报酬条款;

6、与其它合同关系;

7、验收;

8、其它;

第四节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

一、序言(1985年6月5日联合国,日内瓦):

守则的宗旨(1-6)

二、定义和适用范围:

跨越国境(跨国公司的母子公司适用有争议);

三、目标与原则(1-8);

四、国家对技术转让交易的管制(1-4);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生物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