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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笔记.docx

1、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笔记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诸论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一、 定义:国际经济关系1、 广义: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2、 狭义:二、萌芽阶段的国经法:罗得法、万民法、汉萨联盟;三、发展阶段的国经法1、 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平等/不平等;2、 近代国际习惯:恶法;3、 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4、 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5、 近代国际商务惯例;6、 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四、转折更新阶段的国经法:1、 布雷登森林体系与关贸总协定:重、深、广;2、 创新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1) 万隆会议;(2)自然资源主权宣言;(3)贸发会议与77国集团;(4)新秩序宣言:不可剥夺、贫

2、富差距、平等参与;3、 多边国际商务专项公约的发展;4、 区域性与专业性国际公约的出现;5、 国际商务惯例的发展;6、 各国涉外经济法发展:国家干预、法系融合、国际组织发展、发展中国家;7、 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发展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全球化之双刀剑。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涵义一、 狭义说:国家、国际组织二、 广义说:边缘性综合体;三、 两大学派观点分析:1、 国经法特征:主体多元化、调整对象多重性、法律渊源多样性2、 原因:主体及其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国际经济关系的复杂性与特殊性,以法律问题适用为中心的理念; 第三节 国经法范围及其与相临法律部门的交错一、与国际公法:1、 权利义务

3、主体不同;2、 调整对象不同;3、 法律渊源不同。二、与国际私法:1、 权义主体不同;2、 调整对象不同;3、 发挥功能的途径与层次不同;4、 法律渊源不同。三、与内国经济法:1、 国际性与内国性;2、 涉内涉外统一的是国经法渊源;3、 涉内涉外不统一的,涉外的是国经法渊源。四、与国际商务惯例:1、 确立(立法程序)不同;2、 约束力来源不同;3、 适用不同:可随意删节;4、 约束力保障不同。 第四节 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一、古代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1、 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与需要;2、 有强大的生命力;3、 体现自主自愿与平等互利;4、 源远流长且有相关发达的时期。二、半殖半

4、封社会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内涵:1、 中国无以独立自主、无法自由选择、无力控制管理;2、 人低一等、货贱多级。三、社义新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1、 独立自主精神的坚持与平等互利原则贯彻;2、 闭关自守意识的终结与对外开放理念的更新; 第五节 学习国际经济法一、经济对外开放的国策依据:1、 历史角度:(1)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和人类社会进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2)中国是国际社会的一员,需要同际化大生产;2、 经济角度:(1)不可能掌握所有资源、资金与技术;(2)国际交往可扬长避短获取最高效益;二、学习国经法的作用:依法办事、完善立法、以法护权、执法仗义、发展法学。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

5、则第一节 南北矛盾与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演进一、国经法原则:主要精神和精神指导思想、基础、核心;二、二战前后:国际社会内部结构力量对比发生重大变化;三、第三世界国家的国内立法权;四、要求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受到阻碍,是妥协斗争、循环反复的结果。第二节 经济主权原则一、经济主权原则的提出:1、 是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的体现;2、 政治主权与经济主权:基础与保障;二、形成过程与基本内容:是国经法的首要规范;在自然资源主权宣言新秩序宣言纲领经济权义宪章中体现为:1、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各国对境内外投资与跨国公司活动享有监督权;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4、赫尔原则:迅速

6、及时、充分足够、切实有效;三、世纪之交在经济主权上的争议与攻防战:1、 新争议焦点:乌拉圭回合谈判与世贸组织:核心是国际经济主权的限制与反限制,妥协与斗争。2、 新争议在美国的折射:“1994主权大辩论”:(1)汉金主权废弃论与杰克逊主权保留论;(2)DSB表决原则:反向协商一致原则 ;(3)美国事不过三原则;3、 美国主权大辨论与301条款;(1)美国301条款;(2)不是主权而是霸权;4、 美国主权大辩论对发展中国家的启示;(1)美国经济主权攻防占至今还相当激烈;(2)核心是国际经济义务与决策权力的分配问题;(3)经济主权是一国对个一切经济事务上享有的独立自主权;(4)理论上的错误势必导致

7、实践上的盲目;第三节 公平互利原则一、形成过程信主要要旨:1、 二战后各国捍卫主权平等又追求经济上的实质平等;2、 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够互利,只有实现实质上的互利才算是实质平等;3、 主权平等和公平互利是对平等互利原则的发展,互利是各国交往的起点与归宿;4、 揭平形式主义面纱,追求公平互利,是新的平等观;二、公平互利原则的初步实践:普惠制;1、 是公平互利原则的初步体现与具体应用;2、 是南北妥协的产物,发言权在发达国家;3、 法理思考:(1)不是恩赐、施舍讨赏与乞求,而是历史旧债的部分偿还;(2)是长远全局的互惠与公平互利;(3)是不公平之剪刀差的纠正与补救,是等价交换之部分重建;(4)

8、是各类国家互相联系、互相依存、互相补益的;(5)是发达国家对国际社会应尽的一份责任;第四节 全球合作原则一、宪章中的全球合作:1、 基本目标:建立新秩序;2、 基本范围:一切国家各个领域与各方面;3、 首要途径:法律上平等参与;4、 中心环节:国家主权与南北合作;二、中心环节:南北合作1、 南北矛盾是主要矛盾:全球性、历史性、尖锐性、密切性;2、 根源、根据与实质:(1)世界财务国际分配严重不公;(2)经济生活的互相补益、互相依存;(3)建立新秩序;三、实践之例:洛美协定1、 洛美协定看南北合作生命力:国家数量不断增加、内容范围不断扩大、结果对发展中国家更有利、建立更稳定、合理的国际关系;2、

9、 洛美协定-仍然不公平、不平等:剪刀差、非关锐壁垒与限制、与实际需要差距大、导致歧形落后经济;四、新兴模式与强大生命力:南南合作1、 合作的政治基础与经济基础:2、 认识:(1)自身经济实力起决定作用;(2)不过分依赖发达国家;(3)联合力量提高地位;(4)建立于互利互助、公平互利的基础上;(5)有助于推动南北合作;五、南南合作77国集团1、60-70年代:(1)宗旨与最高决策机构:部长会议;(2)卓有成效:普惠、宣言、完章;2、80-90年代:(1)影响消弱:3、 90年代至今:南方中心、南方首脑会议、南方协调委员会;第五节 有约必守原则一、基本内容:信守条约规定、实践承诺、履行义务。二、限

10、制:1、 合同或条约必需是合法有效的。(1)就合同而言:违法的、缺乏其它必要条件的自始无效,判定标准是国内法;(2)就条约而言:错误、欺诈、强迫、违反国际强行法(主权平等、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原则);2、 受情势变迁原则限制:(1)情事变迁是有约必守原则之例外;(2)符合以下要件:A、变迁于缔约之后B、程度之根本性C、实况所未预见D、变迁结果丧失了履行的范围与程度E、丧失了当事国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基础与条件F、非自身违约行为G、非边界问题/条约;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说一、贸易/国际贸易/国际货物买卖;二、国际货物买卖法:1、 国贸惯例;2、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与

11、冲突规范;3、 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商务法律文件;4、 国际货物买卖公约;注意名解: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货物买卖法: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有形货物买卖的合同;二、国际货物理学买卖合同的订立:1、 合同的成立实质要件:合意:要件:(1)发价:A、 含义:要约;B、 构成:向一个/或以上的物定的人提出;内容十分明确;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愿意承受其约束;C、 效力:至发价人时生效、被拒绝时失效;D、 撤回与撤销;E、 外贸实践:实盘:附有效期限的不可撤销发价,所有发价都需具备实盘要件;虚盘:发价邀请;(2)接受:A、 同意发价

12、的意思表示/行为;B、 效力:合同即千成立;C、 生效时间:口头即时;投邮主义与到达主义,例外:合理时间或行为时;D、 逾期效力:无效,有例外(邮寄原因);E、 撤回:到达时生效;2、 合同的成立形式要件:书面与口头都可,但我国保留;3、 合同成立时与成立地:接受到达时为成立时,到达地为成立地,有例外:(1)行为的,行为时与行为地;(2)签定确认书的:签订时与签订地;(3)法规规定批准程序的:批准时与批准地;三、同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首部、正文(标的物、价格、支付)、尾部;1、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卖方义务:(1)卖方义务:交会货物、移交单据、转移所有权;(2)关于交付货物:A、 交货地点:

13、货交第一承运人、特定地点、营业地;B、 交货时间:规定时间、一段时间与合理时间;(3)关于货物相符:A、 质量、数量、规格、包装及装箱B、 有效期为两年的品质担保义务;(4)关于第三要求:A、 权利担倮义务;B、 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5)关于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方式移交;(6)关于转移货物所有权:英美法系为合同成立之时、大陆法系为标的物转移之时、公约未规定。2、买方的义务:(1)支付货物价款:A、 支付准备;B、 货物价格确定;C、 支付货款地点:卖方营业地、移交货物与单据之地;(2)收取货物:一切理应采取的形动;四、合同的履行:1、 预期违约之中止履行:(

14、1)一般违约;(2)根本违约;2、 宣告合同无效:根本违反合同;五、违者罚款反合同及其补救:1、 违反合同归责:A、 不采取过失责任原则;B、 不得因自已行为原因控告对方不履行;2、 违反合同之程度(根本违约):实际剥夺的对方期待权;3、 补救办法采用(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并用与对方减损义务;4、 补救办法作用(宣告合同无效之效果):至始无效、返反原物;5、 卖方违反合同之补救:A、 要求实际履行:不相矛盾、要求合理时间、支持卖方主动履行、公约调和矛盾(法院不支持要求履行义务);B、 交付替代物:根本违合同、能够返还原物、与货物不符同时提出;C、 修理:与货物不符同时提出;D、 宣告无效:根本

15、违约、未交付货物、已交付但对方可原物返还(有例外);E、 减低价格:卖方作出补救或买方拒绝时不得要求减低价格;6、 买方违反合同之补救:A、 支付价款、收取货物及其它义务:B、 宣告无效(根本违约或合理时间不履行):不矛盾、给予合理时间;C、 买方规格义务;七、风险转移:1、 含义:风险承担的转移;2、 转移时间:A、 涉及运输的:第一承运人/特定地点之承运人;B、 运输途中销售:订定合同时;C、 一般:卖方营业地买方接收货物时;3、 风险转移的效果:A、 转移后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不解除;B、 因卖方原因之根本解除合同,不影响买方的补救权利;八、保全货物:1、 买/卖方承担,关键看谁占有货物,

16、但义务人有留置权;2、 寄存或出卖;九、合同关系之消灭;1、 下列情形消灭:履行、不可抗力或目的不可能达到目的、当事人协议、宣告无效;2、 并没有解除所有合同关系;、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公约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性质、作用与制定;1、 是国货法重要渊源;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两份公约合二为一,并考虑不同的社会经济与法律制度;二、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 结构:序文合同订定货物销售最后条款;2、 基本原则: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照顾不同社会、经济、法律制度原则、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原则;3、 公约适用范围:(1)属于公约:缔约国、国际私法、期货、权利义务;(2

17、)不属于公约:家用、电力、(3)补偿(类补偿)贸易合同;(4)合同效务、所有权、产品责任与公约无关;4、公约保留;92/95/96:可以保留/约定而使公约不适用;5、公约与惯例:惯例是重要渊源之一,当事人可以约定惯例而不知适用公约;6、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适用;一般原则-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国内法);7、 解释与我国适用情况;第四节 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商务法律文件一、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及统一国际私法研究所:统一国际私法研究所:政府间国际组织、总部在罗马、致力于国际私法统一研究、主要成果有国际买卖统一法公约、国货买卖合同成立统一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7 章结构;1、 主要

18、特点:(1)每条文下有注释,是公约之成组成部分;(2)不具有强制性;(3)不同于简单的国际商务惯例成文化:包含不同政治、经济与法律制度;(4)范围广:服务贸易、国际许可、国际投资;(5)考虑国际技术、经济情事变化,特别阐明诚信、公正原则,并加入合理标准;第五节 国际货物买卖惯例一、形成和作用:1、 重复使用+法律效力;2、 当事人约定则受其约束,法律效力不低于法律;二、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成文化;1、 概念:为了当事人选用方便,民间组织与学术团体对其进行收集、整理与编纂使之成文;2、 主要的成文化国际惯例:(1)华沙牛津规则(1928-1932)国际法协会,CIF;(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

19、936国际商会,INCOTERMS2000,宗旨:不涉及后果及免责事项;(3)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FOB等六种;3、 几种主要的国际贸易术语简介:C、F、E、D四组。()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EXW(EXWORKS)指在卖方所在地(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付给买方。风险、责任、费用在从卖方所在地转移于买方。如进出口手续、运费、保险费等。要求买方办理出口手续,如不能办到,则不宜适用此一术语。(2)货交承运人(Free Carrier name)FCA船边交货(Freealongside ship name port of shipment)FAS装运港船上交货(Free on boa

20、rd name port of shipment)FOB共同点:卖方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3) 成本加运费(Cost and freight )CFR成本加保险与运费(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IF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arriage paid to CPT)运费与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arriage and inserance paid to)CIP共同点:卖方须负责签订从交货地点将货物运到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货物风险都是在出口国交货地点由卖方移转于买方,货物在运输中风险均由买方承担。卖方承担订立运输、保险合同,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误

21、 认为是卖方承担了货物实际运到目的地的风险和费用,因而认为是到货合同是不正确的。(4)边境交货(Delivered at frontier )DAF目的港船上交货(Delivered EX ship )DES目的港码头交货(Delivered EX quay )DEQ未完税交货(Delivered duty unpaid )DDU)完税后交货(Delivered duty paid) DDP45区别在于:4要求卖方承担申领进口许可证、进口结关手续支付进口关税,5则相反。共同点:卖方都要在指定目的地完成其交货义务,或者是在进口国边境,或者是在进口国港口,甚至还能在进口国内地,卖方经承担货物运至指

22、定目的地以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5)交货地点的问题:EXW(卖方工厂交货)即在卖方指定的仓库或工厂交货(买方义务最大)DDP(完税交货)指的是卖方交完进口关税运送至买方指定地点(卖方义务最大)“货交承运人”的一般是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卖方交货义务完成“船边交货”即货物到达船边就认为完成了交货义务“船上交货”即货物装上船才认为完成交货义务“码头交货”即货物进入港区就认为完成了交货义务“边境指定地点”可以是卖方边境,也可以是买方边境,也可以是买卖双方中间的某一地点。风险转移仅FOB、CFR、CIF为“装运港船舷”,其余都是“交货时”风险转移。E组和F组为买方办理运输手续,其余都是卖方办理运输手续。

23、D组术语和CIF、CIP为卖方办理保险,其余都是买方办理保险。出口清关:正常情况下为卖方办理,仅EXW为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正常情况下为买方办理,仅DDP为卖方办理。第六节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一、概况:英国1979年货物销售法,美国统一商法典;二、我国:合同法:1、 基本原则:2、 合同订定的基本法律要求;3、 合同争议及其解决办法;4、 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内法与国际条约;三、对外贸易法:1、 外贸管理基本法;2、 几个问题:(1)国际买卖占重要地位;(2)外贸经营者的五个条件;(3)经营原则问题;(4)禁止/限制进出口问题;四、冲突规范: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

24、要渊源;第七节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支付一、汇付:买方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付给卖方(顺汇);二、托收:卖方据发票金额以买方为受票人开出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逆汇);此汇票称为跟单汇票;三、付款交单(D/P)1、 即期汇票:即期付款与即期承兑之别;2、 承兑交单(D/A):买方在汇票是履行承兑后,开出保函借出单据提货,但承认货物所有权人是银行。3、 统一惯例:URC:托收统一规则,ICC四、信用证(L/C):1、 含义和作用:(1)应国际货物买卖之买方申请由开证行开给卖方的保证会款凭证;(2)作用:解决买卖方信用危机;2、 当事人之间关系: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委托)-受益人(合同) 开证行-通知行/议付

25、行/付款行(委托代理) 开证行-保兑行(保证)3、 信用证记截的主要事项:4、 种类:(1)可/不可撤销;(2)保兑/未经保兑;(3)即期/远期;(4)可/不可转让;5、 程序:7步6、 ICCP500: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 1993第八节 国际货物买卖之管制一、保障措施:二、反倾销:三、反补贴:第四章 国际技术转让法第一节 国际技术转让法概说一、概念:1、技术跨越国界的转移2、技术:关于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提供某种服务的技能与系统知识;二、国际技术转让的内容:1、 工业产权;2、 专有技术;3、 技术服务、咨询;4、 合作生产、设计;5、 成套设备;三、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的区别

26、:1、 标的是无形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使用权;2、 受让方取得一定期限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3、 一般为较长期的交易,交易过程复杂;4、 适用的法律与国际货物贸易不同,许多与国际公约;四、国际技术转让法;1、 概念与特征:(1)主体处于不同境内;(2)客体是无形财产使用权;(3)对象是跨越国界的有偿技术转让法律关系;2、 法律渊源:(1)国内立法;(2)法院判例;(3)国际条约(专门、有关):TRIPS:引进最惠国待遇、作为国民待遇的补充;规定了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TRIPS规则:实体标准与实施制度;特别规定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实施制度;规定三类国家的实现时间表;(4)国际惯例;3、 基本内容:(

27、1)总则:原则主客体;(2)方式与合同种类(5类);(3)合同的主要条款;(4)限制性商业条款;(5)审批与管理;(6)税收与外汇管理;(7)救济手段与违法后果;(8)附则;五、国际技术转让合同:1、 概念:技术使用和技术劳务协议:(1)双务有偿诺成合同;(2)当事人处于不同国家;(3)合同村的跨越国界;(4)标的是无形技术、系统知识与实物结合(复杂);(5)内容广泛、转让方式多种多样,法律适用复杂;(6)履行期限长、涉及面宽;2、 合同标的:(1)工业产权:专利与商标;A、无形财产权;B、也是人身权;C、专有垄断性;D、有严格的期限;E、严格地域性;F、取得需申请且得到批准;(2)无工业产权

28、的专有技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商标:财产权;(4)专有技术:A、未取得工业产权保护的技术;B、自行保密而事实上独占,不向社会公开;C、没有时间地域限制;D、范围广且杂,缺规范、水平低;3、类型:(1)商业性技术转让:技术贸易与技术投资;(2)非商业性技术转让(无偿、国际援助性质);第二节 国际许可合同一、概述:1、 概念:关于专利技术、商标和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协议;2、 分类:(1)独占许可合同;(2)排他使用许可合同;(3)普通许可合同;(4)可/不可转让合同;(5)技术交换;二、国际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1、 序文:鉴于条款;2、 关键性词语定义条款;3、 项目条款:(核心内容)

29、即转让技术的范围与内容(合同标的);4、 合同的价格与支付方式:核心:有统包价格、提成价格(提成支付、固定支付与滑动支付)和综合价格;5、 技术资料交付与产品验收条款;6、 技术服务与技术培训条款;7、 关于技术改进成果与归属与分享条款;8、 保证索赔条款(权利/技术担保条款);9、 保密条款:专有技术适用;10、税收条款(两国);11、违约及其补救条款;重要方式是罚款;12、不可抗力条款;13、争议解决条款;协商、调解、仲裁、司法;14、法律适用条款;15、合同生效、有效期、终止与其它;第三节 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一、概述:1、 含义:(专利专有技术之外的技术)技术劳务(技术DATA、管理、

30、咨询服务)的跨国界协议;2、 特征:(1)双务、有偿、诺成;(2)权利义务为:完成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收取报酬;(3)提供的是工业产权与专有技术之外普通技术;技术DATA、管理、咨询服务;(4)标的:技术性劳务;二、种类:1、 咨询合同(工、管、技):咨询意见、建议方案、具体服务;2、 技术服务合同;3、 技术情报、资料合同;4、 监理技师合同;5、 技术培训合同;三、内容与条款:1、 技术咨询服务清单;2、 派遣人中员详细清单;3、 人员培训;4、 技术咨询服务项目目的终止、担保;5、 报酬条款;6、 与其它合同关系;7、 验收;8、 其它;第四节 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一、序言(1985年6月5日联合国,日内瓦):守则的宗旨(1-6)二、定义和适用范围:跨越国境(跨国公司的母子公司适用有争议);三、目标与原则(1-8);四、国家对技术转让交易的管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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