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休假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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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休假制度
第一篇休假制度
休假制度
为规公司所有在职员休假办法,根据国家有关休假制度及《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目的
对休假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适用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职责
公司人事部负责制度的具体执行。
第一条各种假别及规定
一、公出假
1.凡因公事外出者(包括开会、出差等),必须事先请公出假。
2.公出假按出勤对待。
3.请公出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预计日期返回的,在返回后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否则一律视为事假,情节严重者视为旷工。
二、事假
员工因事请假,一次最长不得超过30天(含节假日)。
事假不发放工资。
三、病假
1.员工因病请假2天(含)以内的可由部门高管酌情处理。
3-10天的出具所在辖区医院诊断证明,10天以上应到市、区级以上医院确
诊,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2.员工病休假由员工持《诊断证明》,填写《请假条》,写明假别、原因、时间,由各级领导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病假超过一个月未痊愈仍需继续治疗的,必须签订《病休协议书》。
4.员工班前患急症,应委托他人及时向所在部门高管代请假,并于就诊之日起3天内持急诊病假证明补办请假手续,超过送交期限按事假处理。
无病假条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5.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连续工龄不满三年的,按本人基础工资的65%发给;
连续工龄满三年不满五年的,按本人基础工资的75%发给;
连续工龄满五年年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础工资的85%发给。
6.职工病休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改按病伤救济费发放,其标准为当年市最低工资的80%。
7.连续工龄满十年及其以上的职工,在病休六个月内,本人基础工资照发。
超过六个月的改按病伤救济费发放其标准为当年当地最低工资。
8.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医疗期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三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八
个月;十五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9.对在企业长期病休,在外从事其他有工资性收入劳动的员工,企业停止其医疗期,并限期复工。
对拒绝复工者,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四、婚假
在公司任职满一年的员工,婚假可以享受三天有薪(基础工资)婚假,晚婚增加18天,婚假必须提供结婚证明。
(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
五、产假
1.一般产假休息3个月。
2.晚育产假休息6个月。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产假15天。
4.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
(晚育为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6.陪产假15天
六、丧假:
在公司任职一年以上的员工,倘若直系亲属去世,可以享有三天有薪(基础工资)丧假,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
如果职工死亡的
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
七、年休假
1。
年休假时间规定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3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3年不满5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5年的,年休假12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带薪年休假是国家赋予员工的一项法定权利,年休假应在1个年度内一次安排休完,但确因职工所在单位工作需要也可以分两次休完,各单位一律不准发放年休假工资。
八、工伤假
1.因工负伤的员工,应持所在基层单位证明、医院检查证明和公司安全部门出具的“工伤”休假证明。
2.对工伤员工,需定期进行伤情复查,经医院复查确认痊愈的,应及时回原岗位上班,亦可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
工伤员工在治疗期间,待遇一律由原所在单位承担,不准退回公司,如遇单位解体或项目解散,待遇可由公司代为负担,费用从其原单位承包费用中扣除。
工伤期间工资发放参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
九、公事休假
1.员工因下列事由不能出勤时,经所属部门审查并向所属上级主管
领导报告确认后,作为公事休假。
1员工行使选举权,参加人民代表会议、政协会议及劳动模大会等公共活动时。
2所在区域内发生天灾、传染病(本人的疾病除外),交通截断或被隔离时。
3发生火灾、地震及其他不能预测的灾害,本人住房被破坏时。
4公司及地方政府规定或临时宣布的其他事由。
2.因公事休假时工资照常发给。
十、法定假日(共计十一天)
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各一天,春节、国庆节各三天。
第二条其它规定
丧假、产假和节育假,系为保障员工权益而由员工享受的假期,均需当时一次休完,不得推迟或补休。
考虑到婚假的特殊性,员工若因工作繁忙当时不能休完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在领取结婚证一年内休完。
婚假、产假和节育假,按规定程序审批前,需到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签字备案。
丧假,按规定程序审批前,需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签字备案。
婚丧假、产假、节育假、探亲假等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事部。
第二篇休假制度
第五章休假
第二十条按国家规定,员工除星期日休息外,还享有以下有薪假日元旦1天(元月一日)春节3天(农历初一、二、三)劳动节1天(五月一日)国庆节1天(十月一日)由于业务需要,公司可临时安排员工于法定的公休日、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二十一条一般员工连续工龄满二年时间后,每年可获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6天,工龄每增加一年假期延长2天,最长15天。
员工探亲假期间,原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探亲可以报销火车硬座票及长途汽车票,此外超支由本人负责。
未婚员工探亲只能探父母,已婚员工探亲只限探配偶,每年限一次。
第二十三条夫妻在同一城市工作的员工不能享受探亲的路费报销,可以享受假期。
连续工龄每满四年可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路费,不另给探亲假。
第二十四条春节休假或探亲的员工,不在15天休假以外再增加春节假,在公司工作的职工按国家定假安排休息。
需安排加班或值班的按规定发给加班工资或值班补贴,如安排补休,则不计发加班工资和值班补贴。
第二十五条对于放弃休假或探亲假的员工,公司给予其应休假当月全部收入的奖励。
第六章请假
第二十六条员工请假和休假可分为八种,其分类、审批及薪资规定见本制度
附表。
4-2-2放假
除法定假日由公司统一放假外,其它原因放假需填写放假单,经部门主管及人
事最高主管同意后方可放假,月薪人员放假期间不扣薪资,日薪人员放假期间
不扣生活补助。
4-2-3请假:
假别分事假、病假、工伤假、年休假、婚丧假、生育(产)假等。
4-2-3-1请休假应填请假单,经代理人签名后,视其职称及请假天数,
依核决权限呈核准并于请假前送人事单位登录,作为核算薪资考勤依据。
4-2-3-2事假遇重大事故必须本身前往处理者得请事假,员工事假一次不得超过
二十五天,全年合计不得超过三十天,若一次需超过三十天以上者需办
理辞工手续,请假期间不予计薪。
4-2-3-3工伤假员工因执行公务受伤,可申请工伤休假,申请人需附医务室之休
假证明或
指定医院之诊断书(证明)方可申请,工伤人员之休假申请以请假单方式提
出(需注明
为工伤休假)并送权责主管签核后交人事部门计薪,假期内计发底薪及生
活补助。
4-2-3-4年休假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
间按其年资计算(入厂满整年后次月起算),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4-2-3-4-1年资计算方式依月为单位计算,若当月满整年、满10年或20年者,
次月方可申请规定之休假天数。
4-2-3-4-2需申请年休假人员需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部门主管依实际工作情
形安排休假,若经主管确认,因工作需要而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休假者,未休之年休假天数将折算薪资发放给本人,人事部于每年6月份及12月份统一核算,并于次月发放于本人薪资内;假期内计发底薪及生活补助。
4-2-3-5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依法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
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途中交通费由员工自理。
4-2-3-6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上级领导批准,可依法享受3天以内
丧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4-2-3-7产假女员工生育,依法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实行晚育
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
天,产假期间薪资照发,待销假后在薪资条上补签收。
4-2-3-8以上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为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
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婚假需提供结婚证正本、丧假
需提供死亡证明及当地派出所出示之亲属关系或户籍正本、产
假及看护假需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及出生证明正本,否则视为
请事假。
4-2-3-9以上假别未享受到而离职者,均不予以补休或折算薪资。
第八章、公司休假制度
法定节假日依中央主管机关之规定办理,于每年年初公布。
公司可在生产、经营状况许可的情况下,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统
筹安排员工休年假。
年休假以日历年度为实施期间,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休完,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休完者,公司不予任何补偿(因业务需要,经总经理特准者除外);
员工休年假,须提前一周向权责主管提交【员工休假审批表】,经(来源.o.)部门权责主管
及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方可休假。
对未办理年休假审批手续并获批准,擅自以休年假为由离开工作岗位者作旷工处理。
员工在休年假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注意自身安全,若因为自身原因造
成交通事故等人身安全以及违法乱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均有个人承担,与公司无关。
员工休年假,须一次性休完,不得冲抵事假或分多次休完。
员工在修年假期间,
确因工作需要而中断,导致实际休假天数不足年假办法规定的,不足天数可以于本年度内另行安排休完。
年休假天数参照如下
凡正式员工,工作满一年,可休年假三天。
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年假
天数增加一天。
年假天数最多为十五天。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有正常的工资及各项福利,绩效考核按照正常考
核标准计付。
员工一年(自然年度)内休病假天数累计超过两个月(含两个月),不予
休年假。
员工事假规定
员工因个人紧急情况或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经权责主管批准可请事假,
全年最多请事假15天(不含节假日),事假不带薪。
事假审批规定如下
请假一天以下的(半小时起),必须提前一天向部门领导书面申请,经批
准后方可请假;
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三天以下的,必须提前三天向部门经理及副总
经理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请假三天(含三天)以上的,必须提前一个星期向部门经理及总经理书
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请假期间,公司不予支付工资。
特殊情况,如突发疾病等,根据实际情
况及时履行请假、续假、补假的相关手续。
缺席必须有合理理由,并应提供使公司满意的证明。
员工如无法按时上
班,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部门主管;但若因故未作出事先通知而需晚
到或缺席者,必须在当天早上打电话给部门主管,报告事由。
反之视为
旷工。
本公司员工因病请假的,应当事前向部门领导申请,或者病发当天及时告知部门领导,事后持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等办理病假手续。
如不能提供相应病情证明材料的,视为旷工。
凡病假2天(不含)以下,按规定需填写病休申请单,并应检附区级以上
医院之病历证明(急诊时不在此限,得就近就诊),经权责主管批准,
报行政人事部备案并结算半薪。
凡病假2天(含)以上,按规定需填写病休申请单,并应检附区级以上医
院之病假单,经权责主管批准,报行政人事部备案并结算半薪。
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必须停止工作治疗者,须有医院的住院或治疗证明;
病假天数及工资依相关法令办理。
本公司员工公假规定办法如下:
由于以下原因致使员工不能上班时,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报行政人事部确认,可做公假处理,薪资照给:
因天灾(火灾、水灾、震灾、风灾)或其它事故引起交通中断而不能上班,
公司认为有必要休假而所需的时间;
同室人员或居住地区附近发生传染病患者时,因预防传染病而交通中断
或公司认为需要停工所需时间。
婚、丧假天数参照如下
婚假婚假需提前一周提出申请,报部门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凡法定年龄结婚的正式员工,可享受3天带薪婚假(不含节假日)
凡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正式员工,可享受13天带薪婚假(不
含节假日)
凡法定年龄结婚和晚婚的正式员工,如果异地结婚可按路程时间延长假
期。
凡休婚假的员工需提前提前安排工作并向权责主管申请,经批准后填
写婚假申请单并提供婚假期间的有效联系方式交行政人事部备案。
婚假须一次性休完,不得冲抵事假或分多次休完。
丧假
凡正式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过世,
可享有带薪丧假五天(不含节假日),异地奔丧可按路程时间延长假期。
本公司员工产假规定:
凡正式女员工生育期间可享有产育假90天、难产假105天,产假期间享有
基本工资;正式男员工在妻子产育期内,可享受5天(不含节假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享有基本工资。
产假需提前一周提出申请,报部门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产假
结束后的三天内,须向行政人事部提交婴儿的「出生证明」或「流产证明」。
女员工的怀孕得到证实后,须向行政人事部提交医院的预产期证明和休
假申请,最迟不能超过预产期前12周。
产前医院定期检查可请公假,惟应尽量利用班余时间,并需提供预约检
查证明。
可享受探亲假的员工,探亲假的具体规定参照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10.工伤假天数依法令规定执行之。
1员工请假依规定提出之证明件,如有虚伪情事,其请假期间以旷工论。
1员工享有的其他休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篇休假制度
集团及下属各分公司请假制度规定
1、带薪假期
公司在坦华人员工在坦工作满一年者可享受每年一次的带薪假期,为期24天(包括路程往返天数),副总以上级别可享受每年两次带薪假期,公司负担往返机票。
1)2014年1月1日以前入职员工,第一次休假可休30天(包括路程往返天数),第二次及以后休假按照公司正常标准执行。
2)2014年1月1日以后入职员工,可在工作满11个月后,向部门或分公司申请批准在第12个月享受第一次休假;第二次休假可在第一次休假结束7个月后的任意一个月申请,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酌情批准,报行政部审批;第三次休假则需在工作满24个月后提出申请批准,以此类推。
3)公司所有员工每两年可享受一次休假提前至春节期间的休假待遇,即按规定第一次休假结束半年以后,可申请第二次休假提前至下一年度的春节期间,以此类推,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酌情批准,报行政部审批。
4)带薪年假超期,须报部门或分公司b级批准,超期7天以内(含7天)扣除相应天数的4倍工资,超期8-15天以内(含15天)扣除相应天数的3倍工资,超期16-30天以内(含30天)扣除相应天数的2倍工资,超期30天以上,则
自动离职。
5)工作满一年且一年内没有申请过事假者,如申请不休年假,公司可提供一张往返机票用于员工直系亲属(含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来坦桑探亲,在此期间,除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照常发放外,并额外给予员工24天全勤工资奖励。
如补发奖励之后在有效休假年限之前如需要再请事假或者请年假的,则之前的补偿奖励一并扣除。
各分公司可酌情自行调整,但不可高于此标准上限.
2、病假
员工申请3天以内(含3天)短期病假,可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酌情批准;员工申请3天以上病假或须回国治疗,除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批准外,须报集团行政部审批,并出具由坦桑当地医院提供的相关医疗证明。
重大疾病,除根据保险公司条款予以相应赔付外,公司不予以额外报销。
员工病假期间享受全薪,但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备注凡新入职员工须提供本人的《旅行健康证明书》。
3、事假
事假和带薪年假必须分开,不得连休。
2周以内(含2周)事假须由部门或分公司c级审批,3
周以内(含3周)事假须由部门或分公司b级审批,3周以上事假须由a级审批。
员工需提前3天申请事假,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酌情批准,报送行政部审批。
如需回国,申请事假人可使用公司原先提供的往返机票,或公司可协助事假申请人另行购买回国机票,由事假申请人自行承担一切回国相关费用。
事假结束后,事假申请人须自行承担再来坦桑的往返机票,如不能返回,公司将扣除事假申请人留存公司的800美元押金。
如果事假需要延期,必须向a级权限提出申请,并报行政部备案。
如没有提出申请擅自延期的,7天之内(包含7天)的扣除一个月的工资,超过7天的视自动离职处理。
员工事假期间不享受相应的工资、补助待遇。
4、婚假
申请婚假须提供相关证明,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批准,报行政部审批,给予15天(包括路程往返天数)的带薪假期,报销往返机票,且婚假可与带薪年假连休。
5、产假
1)产假申请产假须提供相关证明,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批准,报行政部审批,给予90天(包括路程往返天
数)的假期,报销往返机票。
产假期间,只发放国内部分工资。
依据个人情况,产假可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批准,报行政部审批,准许适当延期,产假延期期间不发放工资。
2)陪产假申请陪产假须提供相关证明,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批准,报行政部审批,给予15天(包括路程往返天数)的假期,陪产假期间,发放60%的工资,报销往返机票。
6、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含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过世,员工可申请丧假。
2)申请丧假须提供相关证明,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批准,报行政部审批,给予15天(包括路程往返天数)的假期,丧假期间,发放60%的工资,报销往返机票。
7、该规定从2014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
集团行政部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第四篇考勤制度和休假制度
院所考勤及劳动纪律的管理规定
为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进行,针对目前在考勤及劳动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申有关规定,并对原有规定做适当的修改和补充。
(一)考勤
1、科室应确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考勤员要每天记录出勤情况,对缺勤情况应如实、准确反映。
科室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它切实可行的办法考勤,并将实施办法报人事处备案。
2、考勤员每月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出勤情况统计填表,经科室主任审核签字后报人事处,未报送考勤表的科室停发奖金,不如实填报考勤表的扣科室负责人10—20%奖金。
(二)请销假
1、职工休假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得到相应批准权限的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未获批准,擅自休假按旷工处理,休假期满应按时回院上班,并办理销假手续。
2、休放射假由科室主任审批,如利用放射假离京外出应到人事处备案。
休假期满后到科室销假。
3、休探亲假应到人事处领取请假表,科室同意后交人事处审批,销假单由本人保存,休假期满到科室销假,并将销假单送人事处,路费报销由人事处长签字。
4、休假期满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休假期间遇特殊情况申请延期,仍按批准休假程序请示,批准延期的时间按事假处理,不批准延期的,应按期回院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5、科室不得口头批准休探亲假,销假时再补办请假手续。
6、科室负责人请假应由主管院长批准,院所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院所长、党委书记请假应报医科院。
7、外出参加学术活动,需经科主任同意,属三天以上或京外活动还需主管院长批准。
(三)事假
1、凡有工龄假、放射假或探亲假未休完的不批准事假。
2、科室主任一个月内可批准三天以内事假,超过三天、一周以内事假科室同意后交人事处审批,超过一周事假需经主管院长审批。
3、经主管院长批准半月及以上事假的,停发一个月津贴,经批准一个月及以上事假的按停薪留职对待。
4、事假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特殊情况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旷工
1、下列情况属旷工。
(1)不经请假擅自不来院上班的。
(2)请假未获批准,不来院上班的。
(3)未经批准超假的时间。
2、旷工的处理。
(1)旷工期间扣发全部工资。
(2)旷工一天扣发当月奖金50%,旷工两天及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奖金,旷工五天以上停发当月津贴,旷工15天以内除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当年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的,按人调发(1992)18号件规定予以辞退处理。
(3)遇有无故不来院上班的情况,科室应及时通知本人上班,并报人事处。
如属旷工,科室需书面报告情况,同时提出处理意见,送人事处。
情节严重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各类假期的管理
为了适应改革的形势,加强对职工各类假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所的实际情况,现将各类假期规定如下
(一)病假
1、职工有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休息者,要有本院保健室医师开病假证明,并经科室领导批准方可休病假,假条由本科室考勤员保存备查。
2、外院所开诊断书和病休建议需要更换本院保健室假条方能生效(急诊例外)。
病假期满,尚需休假,仍需办理休假手续,无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3、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利用上班时间去本院保健室看病的,不计为病假,到外院看病者,按病假计算。
(二)产假
1、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
难产或剖腹产假为15天,双生15天。
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除享受以上条例的产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至孩子满六个月(晚育奖励假及难产、剖腹产假另加),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属于计划内二胎的不享受国家规定以外的产假(只能休90天),再婚夫妇已有一个子女的,女方虽符合晚育条件,也不享受晚育待遇。
4、产前检查为公假。
5、独生子女预防接种;持有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