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C指定分包工程合同条款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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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C指定分包工程合同条款解析
指定分包合同条款
1.定义
2.指定分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3.指定分包工程的实施
4.法定责任、通知和费用
5.材料、设备和技术规格
6.样本
7.送样、审批、封样
8.专利权和使用费
9.材料、设备供应
10.包装及保护
11.检验
12.试验
13.验收
14.所有权
15.保修
16.指定分包人代表
17.其他责任
18.计价基础
19.分包合同总价
20.设计变更
21.增减费的计算
22.人身和财产损害及发包人/总承包人的保障
23.运输、仓贮保险
24.工程保险
25.履约保证书
26.材料、设备到达现场时间
27.延误的赔偿
28.工期延长
29.证书与付款
30.结算
31.分包/转让
指定分包合同条款
目录(续)
32.发包人和总承包人终止本分包合同
33.诉讼
34.语言
35.维修保养
36.法律
37.在总承包合同中属于指定分包人权利和利益的索赔
38.发包人的扣除和抵消权利
39.总承包人和发包人有进入指定分包工程区域的权利
40.提供指定分包工程的用水、用电及保安等
41.总承包人提供现成设备、设施
42.总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不得误用或干扰对方的财产
43.总承包合同的终止
44.工程缺陷
附录
指定分包合同条款
1.定义
指定分包人确认已经了解总承包合同文件中除单价表内涉及具体报价外的一切条款。
2.指定分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2.1指定分包人须根据本分包合同实施并完成全部指定分包工程,在各方面均需达到总承包人根据总承包合同提出的进度要求,并遵循总承包人发出的合理指令,包括遵循总承包合同中所有适用于本指定分包工程的规定。
在总承包合同下指定分包人必须:
2.1.1在只要是与本指定分包工程(或其部分)有关或适用而且与本分包合同明文规定并无抵触或矛盾的情况下,注意、执行和遵守总承包合同内总承包人所必须注意、执行和遵守的所有条款,一如所有此等条款是在本分包合同内阐述的一样,及
2.1.2承担以下责任以保障总承包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2.1.2.1任何因指定分包人及其雇员或代理人违反、不履行或不服从相关的总承包合同或其中任何条款;及
2.1.2.2任何由于指定分包人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总承包人按总承包合同须对发包人负的责任;及
2.1.2.3任何由于指定分包人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疏忽、失职(包括不当使用本分包合同条款第42条所述之脚手架及总承包人的其它设施)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赔偿或开支;及
2.1.2.4任何因指定分包人的雇员或代理人引用当时有效法令对因雇佣所引起或所受的人身损害提出索赔而招致总承包人的任何损失或赔偿。
惟规定本分包合同不应使指定分包人承担任何因发包人、总承包人、其他分包单位或他们的雇员或代理人的疏忽或失职所造成的损失与赔偿。
2.指定分包人的义务和责任(续)
2.2按照并根据分包合同条款,指定分包人应完成合同图纸所显示、单价表及本招标文件所说明或提及的工程进行所需的供应、安装、测试及保养维修。
并在各方面令发包人对指定分包人所做的所有工作满意。
2.3指定分包人在其负责的供应、安装、测试及保养维修中如有缺陷或不足,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对发包人负有技术和经济责任。
3.指定分包工程的实施
指定分包人必须根据本分包合同实施并完成全部指定分包工程,在各方面达到总承包人和发包人根据总承包合同提出的进度方面的要求,并遵循总承包人发出的合理指令,包括遵循总承包合同中所有适用于本分包合同的规定。
4.法定责任、通知和费用
4.1指定分包人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任何法令或法规、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的任何法令或法规制订的任何法律文件、规定或命令、或任何地方政府部门或对工程具有任何管辖权或其系统与工程连接或将连接的任何法定企业的任何规章或附则,及所发出的一切通知或要求。
因遵守上述规定而对合同图纸做出任何变更前,指定分包人应向总承包人及发包人书面通知指明该项变更和提出理由。
同时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应就此发出指令,如在发出上述书面通知七天内仍未收到有关上述事项的任何指令,指定分包人应遵照该政府法令或法规、法律文件、规定、命令、规章或附则施工。
因此而做出的任何变更应被视为按总承包人要求的变更。
4.2指定分包人应支付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支付根据政府法令或法规、或根据政府任何法令或法规制订的任何法律文件、规定或命令、或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地方政府部门或任何法定企业的任何规章或附则在法律上征收的任何费用或收费(包括任何地方税和国家税)。
4.法定责任、通知和费用(续)
4.3指定分包人应负责任何当地或国家企业所得税、公司税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常实施项目所需的任何许可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现行企业所得税、工商统一税、营业税及任何当地附加税。
4.4指定分包人的雇员应就其薪金、津贴或其他应赋税的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例支付所得税和一切有关税项。
4.5指定分包人应被视为熟悉清楚政府颁布的所有有关材料进出口和雇用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法令、规定和手续。
对于指定分包人因需遵守此等法令、规定和手续而所受的任何阻延、损失、支出或不便,总承包人/发包人将不予以补偿。
4.6指定分包人还应负责支付一切关税的外贸费用、商检费用以及质量监督检查、质监、防雷检测、人防检测等费用。
5.材料、设备和技术规格
5.1指定分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须:
a.符合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技术要求、种类及标准,及
b.符合经发包人代表提供或审批合格的样本/样品,及
c.符合有关要求/标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规范和图纸上所规定的设计和功能要求与标准,及
d.在任何情况下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其他法定的有关要求和标准,及
e.具备商业质量,适合供货之目的,及
5.材料、设备和技术规格(续)
5.1指定分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须(续):
f.符合当地政府有权主管部门的要求(包括市政配套部门认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市政配套部门指定供应的设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减压阀组、浮球阀等)须向市政配套部门指定供应点采购,并将采购凭据发票原件、复印件提供给发包人发备案,经核实后,发票原件返还指定分包人。
5.2指定分包人供应的所有材料、设备,不论台、式、套,都已包括(但不限于):
材料/设备本体、群控或控制设备、BA系统接口设备(若有)、附属材料/设备、配套材料/设备、附件、配件、备品、备件、以及安装维修手册、接口软件、应用程序、合格证、检测资料等。
6.样本
6.1在定购材料或展开工作前,指定分包人要免费提供样本或说明书或样品作审批之用。
指定分包人须把审批合格的样本或说明书或样品,存放在工地作为以后验收材料、设备的标准。
6.2指定分包人须自费把任何被拒绝使用的物料撤离工地。
6.3发包人代表对任何样本之认可,并不会解除指定分包人按本分包合同须履行的责任。
6.4发包人有权要求指定分包人先做一层的样板房,指定分包人不得拒绝。
7.送样、审批、封样
7.1指定分包人供应及安装的材料、设备在订购前,须按发包人要求的程序送审。
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指定分包人对部分指定材料(设备)送样,在获得发包人代表批准后方可订购。
指定分包人供应及安装的材料、设备须在制造厂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发包人要求测试、检验,并取得合格资料后,方可安排进场。
经审定封样后的材料(设备)未经发包人代表同意,不得做任何修改和变动。
发包人代表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指定分包人按本分包合同文件所承担的责任。
批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
7.2发包人代表可委托其工程顾问执行审批的工作。
7.3对于单价表内暂定单价之设备或材料,指定分包人须按要求之标准提供三种或三种以上品牌产品及供应单价供发包人选择批准,经批准之单价将作为结算依据。
未经批准的设备或材料不能采购进场,否则,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指定分包人自行承担。
8.专利权和使用费
原订或新增的工程的价款应己包括涉及的任何专利物品、程序或发明的专利权使用费。
指定分包人若触犯或涉嫌触犯任何物品、程序或发明的专利权,而使发包人蒙受索赔、诉讼、赔偿、费用和支出,指定分包人须予以赔偿。
9.材料、设备供应
9.1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指定分包人须根据发包人代表提供的最新资料复核及确定材料、设备的数量才与其制造商正式订货。
9.2指定分包人使用图纸时,须优先使用图纸上标明的尺寸而不是用比例尺去量度。
在订购物料及展开制造前,指定分包人须核实所有尺寸,审核图与图之间是否有不符,若发现有任何偏差,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代表给予指令。
发包人不负责指定分包人未有充分地审核而引致的虚耗物料、工作或阻延。
9.3在施工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若指定分包人无法采购或使用合同中所要求的设备或材料,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情况下,经发包人代表或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可用高于/不低于原设备或材料的代用品。
由此所引起的施工周期或造价的增加将由指定分包人自理。
发包人代表或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并不减轻指定分包人按本分包合同文件所承担的责任。
10.包装及保护
10.1材料、设备在运输过程中须有适当之包装及保护,适合长途运输、防湿、防潮、防震、防锈、耐粗暴搬运、免受搬运、恶劣天气及其他情况引起之损毁。
材料、设备在未使用时,须保存在原有之包装内或用其他覆盖物保护。
由于指定分包人采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损坏,指定分包人负责一切损失及费用。
10.2指定分包人应遵守一切有关的包装及检验证书的程序,确保材料,设备能进入到货口岸及工地现场。
10.3任何在运送途中受损的材料、设备,都会被拒绝使用,指定分包人须自费替换受损之材料、设备。
上述之拒绝,将不被接纳为不能依期交货的原因。
11.检验
11.1材料、设备到达施工现场以前,指定分包人须要求其制造商就材料、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做出准确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材料、设备与本分包合同规定相符的证明书和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
11.2若发包人代表要求,指定分包人须安排发包人或获其授权代表到制造材料、设备的厂房视察,发包人代表的食、宿、旅费由发包人代表自负。
12.试验
12.1指定分包人须执行分包合同文件所要求进行的一切试验,而有关的费用已包括在分包合同总价内。
12.2除指定分包合同条款第12.1条已有规定的试验外,发包人代表亦可发出指令,要求指定分包人对任何材料、设备(不论已安装与否)进行附加试验,而有关费用(包括事后修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惟若该检查或试验证明有关的材料、设备是不符合本分包合同的规定,则有关费用(包括事后修补费用及对其他工程引致的修改费)由指定分包人承担。
13.验收
13.1材料、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发包人代表及指定分包人须派人员立即进行交收并在到达工地或发包人代表指定地点后7天内进行开箱验收。
若发包人代表认为有必要,有权安排有关部门参与验收工作。
13.2在材料、设备符合本分包合同的一切条款下发包人代表才会接收物料。
如果存在潜在的缺陷或通过一般的检查不能发现的缺陷,发包人代表或其他有关方应保留向指定分包人或其他方提出索赔或诉讼的权力。
13.验收(续)
13.3任何材料、设备须经总承包人同意该等材料、设备己达到本分包合同对该等材料、设备的要求,方可被视为验收。
指定分包人完成安装整个系统后,须进行测试、调校、可正常运作及获取有关政府部门的使用许可证,并由发包人发出指定分包工程竣工证书后方可作为材料、设备验收合格。
13.4验收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论是否已送抵工地,指定分包人须在发包人代表指定的时间内自费搬走该被拒绝的材料、设备。
14.所有权
已经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除非不再需要及已办妥有关手续,否则指定分包人不能转作其他工程用。
已经由发包人代表接收的材料、设备,指定分包人不能擅自取回。
已经付款的材料、设备,所有权归发包人所有。
15.保修
15.1指定分包人在投标时提议使用某一类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论该类型是在合同规范中说明的或是指定分包人提议使用的,将被视为该材料、构配件、设备在所有正常使用环境下皆是满意的。
15.2指定分包人将被视为保证其所供应安装的材料、设备是用优质材料和工艺制成、全新并完全符合本分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保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修的情况下,材料、设备在本分包合同所列保修期内仍是良好的。
15.3在本分包合同所列的“保修期”内,若发现材料、设备有任何缺陷,指定分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要求更换的指令后合理时间内,须进行更换。
材料、设备已获满意的更换及保修期满后,发包人代表须发出“保修完成证书”,以资证明。
15.保修(续)
15.4保修期由发包人以书面正式通知指定分包人安装及验收合格后所定日期起计(合同文件中另有规定除外)。
15.5若上述的缺陷,乃是由于本分包合同材料或技术不符合本分包合同的规定,或是由于指定分包人的责任而造成的,材料、设备本身的拆除和更换的费用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费用由指定分包人承担。
15.6若上述的缺陷,不是由于本分包合同材料或技术不符合本分包合同的规定,亦不是由于指定分包人的责任而造成的,材料、设备本身的拆除和更换的费用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7若保修期内,发包人代表没有指出但保修完成证书已发出,则代表指定分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是满意的,其保修责任己完成,但隐蔽性的、合理的检查和试验都不能发觉的缺陷则除外。
15.8上述的保修期乃就整体材料、设备而言,若分包合同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对分部分项工程、个别材料、设备规定有较长的保修期,则按第15.3款所发出的“保修完成证书”不影响该个别保修的责任。
15.9指定分包人须存有足够给与替换或紧急需要的零配件存货。
15.10保修期满后所需的零配件,指定分包人须以合理的市场价供应。
16.指定分包人代表
指定分包人须委托一称职的代表负责行政管理并参与各种会议及在材料、设备到达现场时和施工现场处理一切问题。
总承包人代表给予他的任何指令应被视为已向指定分包人发出。
17.其他责任
17.1需对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深化设计并用于施工,保证指定分包人充分满足规范、使用及安全要求,并能通过政府部门验收。
该设计中若存在设计缺陷,或不满足有关规范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指定分包人须进一步完善,增加的费用不予增补。
17.2对土建施工单位所移交的工作面进行检查,发现存在质量缺陷的,必须及时上报监理、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否则指定分包人应负完全责任。
17.3指定分包人施工项目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返工、修复及其他后果均由指定分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17.4指定分包人施工时必须先做施工样板,经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17.5指定分包人所施工的项目在隐蔽前必须报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及监理书面认可,否则发包人有权视此部分项目未按合同要求完成。
17.6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总承包人或监理可能随时到指定分包人生产车间对生产工艺、质量进行检查,指定分包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脱。
17.7发包人根据现场情况在特定阶段(如售楼开盘前)可能要求指定分包人加班抢工,指定分包人应无条件服从,不得提出异议及索赔要求。
17.8指定分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和要求采购材料,发包人有权要求指定分包人提供出厂证明、产地证明、检验证明等资料或者要求指定分包人进行必要的检验试验,试验费由指定分包人负责。
如发包人或监理发现以次充好、未按合同规定采购等现象,则发包人将对指定分包人处以相应材料总价50%的费用作为违约金从分包合同总价内予以扣除。
17.其他责任(续)
17.9若分包合同文件之间有任何矛盾,以较后时间制订的为准。
任何不列在上的其他文件皆不成为分包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其内容不能影响分包合同文件的含义,除非各方同意并签认作为本分包合同的补充。
17.10.指定分包人需从总承包人指定的电源、水源接驳至指定分包人施工地点,所需接驳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总价中。
17.11总承包人需与指定分包人签署《建筑工程承发包安全协议》,保证本指定分包工程现场文明施工和符合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容管理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总价中。
17.12总承包人需与指定分包人签署《工程档案管理协议》,移交工程档案并保证本指定分包工程档案验收合格,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总价中。
17.13指定分包人在竣工验收后必须签署《保修承诺书》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总价中。
17.14指定分包人在签订合同后5个日历天内向总承包人及发包人提交正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表,并确定进度控制指标,此设计和计划经发包人或及总承包人认可后作为合同文件的附件,与其他合同条款具有相同的效力。
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将按此计划对指定分包人的进度进行考核。
如果发包人或总承包人认为指定分包人必须加班方可完成进度要求,指定分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总承包人的指令,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总价中。
17.15若发包人或总承包人认为指定分包人的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发包人或总承包人要求或肯定不能按分包合同要求的日期完工,则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有权将指定分包人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作量划出,交其他承包人完成,指定分包人的分包合同金额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和单价表中的单价调整。
指定分包人对此无异议。
17.其他责任(续)
17.16指定分包人须与在现场施工的其他施工单位互相配合。
17.17.指定分包人须对现场已完工程进行保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指定分包人须对现场标高点、测量基准点提供保护,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总价内。
17.18现场不允许住宿,也不提供加工场地,指定分包人须自行解决现场人员的住宿及加工场地,有关的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总价内。
17.19指定分包人负责保持现场的清洁、文明、环保,满足总承包人和发包人的要求,有关的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总价内。
17.20指定分包人须对其施工的安全性负责,合同总价中已包括所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补救措施费、风险费等。
17.21指定分包人在每次申请付款前必须签署《合约金额增减变更帐目提交确认书》,确认此次付款前所有增减变更帐目的申请已全部提交,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总价中。
17.22对于超供的甲供材料、设备(若有),发包人将按采购价的115%计价,并从本指定分包工程结算总价中扣回。
18.计价基础
18.1若发包人代表在招标时提供的图纸或工料规范作为指定分包人计算分包合同总价的基础,则该等资料将被确认为本分包合同的有效部分。
而材料、设备的单价表则作为指定分包人投标参考,其中的数量包括分项说明的风险由指定分包人承担。
18.2指定分包合同总价所包含的本指定分包工程供应及安装内容乃以招标图纸所示或技术规范所描述的品质和数量为准。
单价表内的单价将用作计算进度付款、设计变更增减及结算的依据。
分包合同文件要求的项目若在单价表内没有显示,则其费用当作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内。
18.计价基础(续)
18.3若合同中的基本要求及技术要求相互之问有矛盾,则以较严格的规定为准。
若指定分包人发现矛盾或错误时,须立刻以书面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澄清,并按发包人发出的指令执行,有关费用不作调整。
19.分包合同总价
19.1分包合同总价为固定总价,属闭口包干性质,包工程承包范围、包规范及技术要求、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工资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差价、施工管理费、所有间接费、综合费率、大型机械进退场费、保险、利润和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税金、必须的加班费、费率或汇率的变动、专利费、包装空运、国外及本地存仓、运输、因材料或设备迟到所产生的窝工费及免税进口结关时所花的一切费用、通过政府有权主管部门(包括且不限于质检站、防雷办、技防办、人防办、消防等部门)的检测、验收费用等,包括向市政配套部门指定供应点采购由市政配套部门指定供应的设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减压阀组、浮球阀等)费用,并且包括装饰对消火栓箱的外形、式样、颜色、工艺等方面的要求而产生的费用。
分包合同总价除按本合同的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调整或变更。
尽管有些部件、构件、附件和配件未单独或整体列明,但他们均应被视为包括在合同及本分包合同总价中。
19.2如材料、设备装置的性能未符合技术要求中的性能要求,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指定分包人提供或安装新增加的材料、设备、部件、构件、附件或其他项目以达到指定的要求。
指定分包人应在发包人代表指定的时间内自费提供这些新增加的材料、设备、部件、构件、或其他项目,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运费及保险费。
19.3除非另有规定,指定分包人的价格须包括执行和完成分包合同文件描述的工作时所不能缺少的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本分包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分包合同时是否可以预见。
20.设计变更
20.1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指定分包人代表,指定分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发包人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指定分包人应于发出口头指令三天内提出确认要求,发包人代表在指定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三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指定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
若指定分包人认为发包人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接到指令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指定分包人申告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指定分包人。
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要求指定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指定分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代表决定继续执行的指令,指定分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0.2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进行设计变更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指定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或)说明。
指定分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实施变更,并完成下列需要的工作:
20.2.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0.2.2提交有关的费用变更申请报告;
20.2.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20.2.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的附加工作。
因发包人原因变更而导致分包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指定分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0.设计变更(续)
20.3指定分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指定分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指定分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同意采纳后,如导致费用增加,发包人不会对此给予补偿;如导致不能完全实现原设计意图或降低了原有功能,则节省的费用应从合同价款中扣除指定分包人相应费用;如更改不影响设计意图或降低原有功能,则节省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和发包人平等分享。
20.4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签证为设计变更之一类,指定分包人须按本分包合同附件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