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真题0209多选附答案及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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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真题0209多选附答案及解析

2002-2009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2008年)

  66.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

  B.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

  C.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

  D.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

  答案:

B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D.

  67.甲杀人案,犯罪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第一审法院为防止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在法庭上过于激愤影响顺利审判,决定作为特例不公开审理。

经审理,第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甲上诉。

对于本案,第二审法院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组成合议庭

  B.把案件作为第一审案件审理

  C.审理后改判

  D.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答案:

A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由此,A的做法正确,当选;上诉案件,第二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二审案件审理,B的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规定,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审理,适用相关规定。

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由此,本题中的案件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审法院的程序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由此,本题中不存在可以改判的情形,C不当选;但是一审不公开审理,程序错误,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是正确的,当选。

本题正确答案是AD.

  68.《刑事诉讼法》规定,下级法院接到最高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有关情形时,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

下列哪些情形应当适用该规定?

  A.发现关键定罪证据可能是刑讯逼供所得

  B.判决书认定的年龄错误,实际年龄未满18周岁

  C.提供一重大银行抢劫案线索,经查证属实

  D.罪犯正在怀孕

  答案:

ABC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所以本题中A和B属于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案件,也是应选项。

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69.石某杀人后弃尸河中。

在法庭审理中,对下列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证明?

  A.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

  B.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律规定

  C.检察机关和石某都没有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

  D.石某的精神状态

  答案:

AB

  解析: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本题中,A项中的“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属于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不必举证,A项当选;B项属于法律的内容,不必举证,B项当选;C是案件基本事实,D是石某的精神状态,这两项中的内容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证事实,因此C、D不当选。

本题正确答案是AB.

  70.关于刑事案件的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延期审理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中止审理适用于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B.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庭审自身出现障碍,因而不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使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因而暂停诉讼活动

  C.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具有可预见性,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D.不论延期审理还是中止审理,其时间都计入审理期限

  答案:

ABC

  解析: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案件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中止审理和延期审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时间不同。

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第二,原因不同。

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第三,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

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可以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由此本题中ABC的说法都是正确的,当选。

至于D,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6条第2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该解释第181条第3款规定,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由此,D的说法错误,不当选。

本题正确答案是ABC.

  71.某县法院在对杨某绑架案进行庭前审查中,发现下列哪些情形时,应当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

  A.杨某在绑架的过程中杀害了人质

  B.杨某在审查起诉期间从看守所逃脱

  C.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未附证据目录

  D.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欠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住址、通讯处

  答案:

AB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

(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

(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三)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四)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五)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六)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七)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九)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A选项中,绑架过程中杀害人质实际上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能由县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A当选;B项属于被告人不在案的情况,当选,C和D不当选。

本题正确答案是AB.

  72.关于自诉案件的审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甲、乙系一起伤害案件的自诉人,案件审理中甲撤回起诉,法院继续案件审理

  B.某伤害案,因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提起自诉,审理中自诉人与被告人和解而撤回自诉,法院经审查准许

  C.某遗弃案,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法院予以受理并与原自诉合并审理

  D.某侵犯知识产权案,第二审中当事人和解,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一审判决

  答案:

AB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2条第2款规定,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由此,A的说法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8条规定,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

由此,B的说法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5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由此,C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3条规定,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

由此,D的说法正确,当选。

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73.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规定情形,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下列哪些情形适用该规定?

  A.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B.是又聋又哑的人的

  C.因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

  D.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

  答案:

ABCD

  解析: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6年)》第20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二)犯罪预备、中止的;(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四)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五)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六)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七)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由此,本题四个选项均为正确选项,正确答案是ABCD.

  74.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实物证据?

  A.杀人案中现场勘验笔录

  B.贪污案中证明贪污数额的账册

  C.强奸案中证明被害人精神状态的鉴定结论

  D.伤害案中证明伤害发生过程情况的监控录像

  答案:

ABD

  解析:

实物证据是指表现为物品、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

而言词证据是指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边界等都是言词证据,此外,应当注意的是,鉴定结论也是言词证据,由此本题属于实物证据的是勘验笔录、账册、监控录像。

C中的鉴定结论不是实物证据,而是言词证据,不当选。

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75.下列再审案件,哪些可以不开庭审理?

  A.李某抢劫案,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

  B.葛某受贿案,葛某已死亡

  C.张某、卞某为同案原审被告人,张某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审到庭确有困难,但未经抗诉的检察院同意

  D.陈某强奸案,原生效裁判于1979年之前作出

  答案:

AB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6条规定,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三)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由此本题中ABD都属于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至于C,因为未经抗诉的检察院同意,所以必须开庭审理。

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76.对下列哪些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执行先行拘留?

  A.为投毒而买毒药的甲

  B.在其住处发现被盗金项链的乙

  C.被举报挪用公款企图逃跑的丙

  D.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丁

  答案:

ABC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A属于正在预备犯罪的情形;B属于在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情形;C属于犯罪后企图逃跑的情形;D属于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情形,对于这四种情形,公安机关都是可以先行拘留的。

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77.在下列何种情形下,经公诉人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的时间一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A.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发现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C.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D.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

  答案:

ABCD

  解析: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三)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

第349条规定,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78.在法庭审理中,控方向法庭出示被告人实施抢劫时所持的匕首。

关于该匕首,应当履行的法庭调查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让被害人辨认

  B.让被告人辨认

  C.听取辩护人意见

  D.听取诉讼代理人意见

  答案:

ABC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79.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赵某因故意杀人罪和贩毒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核时,认为张某贩毒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但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B.钱某因绑架罪和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复核时,发现钱某绑架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抢劫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绑架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抢劫罪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

  C.孙某伙同李某持枪抢劫银行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进行复核时发现孙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李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

  D.周某伙同吴某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在复核时发现周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吴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周某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吴某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

  答案:

AB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由此,A和B正确,当选;第7条规定,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由此,C和D的说法正确,当选。

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2008年·四川)

  66.公安机关向与犯罪嫌疑人习某住同一单元的黄某了解情况时,黄某述称一次醉酒后,习某曾讲出自己因疏忽而导致董某死亡的事实。

关于黄某的陈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间接证据

  B.传来证据

  C.言词证据

  D.有罪证据

  答案:

BCD

  解析: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本案中,黄某的证人证言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是直接证据。

因此,A项错误。

  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

本案中,黄某提供的证据来源于习某的叙说,是传来证据。

因此,B项正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

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本案中,,黄某提供的证据来源属于黄某的陈述,是言词证据。

因此,C项正确。

  根据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可以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反之就是无罪证据。

本案中,黄某提供的证言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且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所为,是有罪证据。

因此,D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

  67.甲17岁时抢劫他人财物,3年后案发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同时被立案侦查的还有甲的朋友乙。

经查,乙并未参与抢劫,因而乙的案件部分被撤销。

关于此案的辩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未委托辩护人时,可以不给其指定辩护人

  B.可以准许甲委托乙作为他的辩护人

  C.可以准许甲委托他的一位正在检察院任检察员的堂兄作为辩护人

  D.可以准许甲委托他的正在该法院任人民陪审员的姐姐作为辩护人

  答案:

ABD【司法部的参考答案是B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本案中,甲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因此不能适用死刑。

而在审判的时候已经满了18周岁,不属于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范围。

因此,可以不给甲指定辩护。

因此,A项说法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

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由此,甲可以委托乙作为其辩护人,B项说法正确。

  C项中,甲的堂兄不属于他的近亲属范围,不得被委托作为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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