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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管理办法

 

索赔管理办法

 

编制:

审核:

批准:

 

电厂筹建处

 

索赔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规公司管辖围索赔的确认、处理、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和规则,依据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公司基建期间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华电发电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期间索赔管理工作。

2相关定义

2.1索赔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索赔的性质是经济补偿。

索赔的实质是对合同价进行公平合理的调整,是市场经济的特征在建设工程管理中的体现。

2.2工期索赔

工期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的时间,使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的时间。

合理的工期延长使承包商可以避免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

2.3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和额外开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2.4反索赔

反索赔是业主为维护企业利益,向承包商提出对业主的损害进行补偿的要求。

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就承包商的质量缺陷和进度延误提出反索赔要求,二是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进行分析、评价、计算,以减少索赔款的数量。

3职责

3.1公司领导

3.1.1监督公司索赔管理相关制度的贯彻实施。

3.1.2审议决策公司索赔、反索赔执行案,主持索赔、反索赔项目的工期及费用的协商谈判。

3.1.3协调归口管理部门与专业管理部门之间的各项索赔管理活动。

3.2计划经营部

3.2.1计划经营部是公司索赔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的索赔管理工作进行规、指导、协调。

协调处理公司重大索赔事件,组织并协调公司反索赔工作。

3.2.2建立和健全公司索赔管理相关制度;

3.2.3组织索赔项目的调查、取证,对索赔进行调解,处理造价纠纷。

3.2.4组织索赔的洽商、协调,审批索赔的费用变更,签发变更协议或文件。

3.2.5确定反索赔案,组织索赔项目的工期及费用反索赔。

3.2.6协调、指导相关部门的索赔管理工作。

3.3工程部

3.3.1工程部是其职能围索赔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执行公司索赔管理相关制度,配合监理公司根据索赔的管理程序,开展索赔管理工作,及时处理索赔,合理开展反索赔。

3.3.2处理索赔技术文件,在授权围处理索赔事件,签发意见。

3.3.3收集、整理并提供索赔证据,根据公司审议意见处理工期索赔。

3.3.4对索赔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审核索赔的工期及费用情况。

3.3.5根据工程需要,对承包商的工期及费用索赔提出反索赔,在授权围对索赔纠纷进行调解和协调。

3.3.6定期报送索赔工作信息,参与与索赔有关的调查、取证,协助计划经营部处理索赔事件。

3.3.7建立索赔管理的信息和项目档案,对有关资料妥善保管。

3.4物资管理部

3.4.1物资管理部是其职能围索赔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执行公司索赔管理相关制度,配合监理公司根据索赔的管理程序,开展索赔管理工作,及时处理索赔,合理开展反索赔。

3.4.2收集、整理并提供与本部门有关索赔证据,根据公司审议意见处理工期与费用索赔。

3.4.3对承包商交付延误、质量缺陷和违约的反索赔。

3.4.4定期报送索赔工作信息,参与与索赔有关的调查、取证,协助计划经营部处理索赔事件。

3.5其他相关部门

3.5.1贯彻执行公司索赔管理相关制度,并配合主责部门做好工程变更与索赔管理工作。

3.5.2参与与索赔有关的调查、取证,协助计划经营部处理索赔事件。

3.6监审部门(人员)

3.6.1对贯彻实施索赔管理相关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6.2对索赔的相关文件、资料、证据以及费用的监督、检查。

3.6.3按集团公司、华电国际和地政府审计主管部门的规定,对索赔费用进行审计。

4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的管理

4.1工程索赔

4.1.1如果承包商,对于非己过错,而应有业主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有权向业主提出经济补偿或/和时间补偿的要求。

所采取补偿的式可以索赔的式进行,也可采取现场签证的形式。

4.1.2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公司各部门必须以合同为依据、以事实为基础,及时、合理处理索赔和反索赔。

4.1.3工程索赔应依据以下文件和资料:

4.1.3.1招标文件;

4.1.3.2投标文件;

4.1.3.3协议书及其相关附件;

4.1.3.4双往来的信件、传真、通知和确认书等资料;

4.1.3.5会议记录;

4.1.3.6施工现场记录;

4.1.3.7财务凭证、单据及发票、收据、报表等工程财务记录。

4.1.4工程索赔一般包括以下容:

4.1.4.1由于设计变更、签证产生的索赔;

4.1.4.2由于业主的原因产生的索赔;

4.1.4.3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原因产生的索赔;

4.1.4.4由于政策调整和市场价格波动原因产生的索赔;

4.1.4.5由于合同价格中不能包括的其他以外因素产生的索赔。

4.1.5设计变更产生的索赔,一般按设计变更的形式处理,并计算相关费用。

4.1.6由于业主原因或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一般可按现场签证的式处理,履行现场签证手续。

4.1.7政策性调整和市场价格波动以及其他合同中未包括的因素的索赔,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执行。

合同中已经明确为承包商的风险围的,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明确为合同价格以外可以进行调整的,依据合同并参照相关价格计算标准执行。

4.2工程索赔的执行程序

4.2.1提出索赔要求:

出现索赔事项后,承包商以《工程联系单》形式提出的,按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采取单独的书面索赔报告形式的,应正式发出索赔通知。

通知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送达监理公司并抄送公司。

索赔通知应包括以下容:

(1)说明索赔事件;

(2)列举索赔理由;

(3)提出索赔金额与工期;

(4)附件说明。

4.2.2报送索赔资料:

承包商在索赔通知书上报后的28天,准备并提交索赔资料。

如索赔的影响继续存在,事态还在发展,则每隔28天报送一次补充资料。

索赔事件结束,则在28天报送索赔事件索赔的最终报告。

索赔报告应专门列出索赔的详细计算书,并附有索赔的相关证据和资料。

4.2.3监理公司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尽快提交公司对口职能部门,针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论证并在28天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如果公司认定索赔事实,也应实事的与承包商协商并提出合理补偿案,做出索赔。

4.2.4监理公司和公司有关部门应认真开展对承包商索赔要求进行评审、反驳与修正。

首先审查承包商索赔的合同依据,以确定承包商是否具有索赔权,审定过程中全面参阅合同中所有有关条款及相关文件,客观评价、慎重处理索赔权,同时要防止有意地轻率否定的倾向,避免合同争端升级。

判断承包商是否具有索赔权,主要依据:

4.2.4.1索赔具有的合同依据是否充分,合同依据不充分的可以拒绝其索赔;

4.2.4.2索赔理由是否充分,论证漏洞较多,缺乏说服力的,可以否决其索赔权;

4.2.4.3索赔事项的发生是否为承包商的责任,属于承包商的应予以拒绝,属于双的,应分清各责任,区别处理,各自负责承担相应的比例;

4.2.4.4在索赔事项初发时,承包商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控制措施。

承包商有责任和义务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尽力挽回损失,如有事实证明承包商未采取任措施,则应拒绝该索赔;

4.2.4.5索赔是否属于承包商的风险畴,属于承包商风险的,不予接受索赔;

4.2.4.6承包商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时间(28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通知单,未及时提交索赔通知及相关索赔证据及文件的,应予以拒绝。

4.3业主反索赔

4.3.1公司应注重维护业主的利益,有效地开展工程的反索赔。

公司应重视合同条款的容,对承包商可能的违约以及工期延误、质量缺陷等在合同中专条约定,以保证业主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补偿。

4.3.2公司反索赔主要包括以下容:

4.3.2.1工期延误反索赔;

4.3.2.2施工缺陷反索赔:

如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或使用的设备、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缺陷责任期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修补的工程时,公司有权追究责任并索赔损失,也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4.3.2.3承包商不履行的保险费索赔。

如果承包商未能就合同指定的项目投保,并保证保险有效,业主可以投保并保证保险有效,业主所支付的必要的保险费可在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

4.3.2.4对超额利润的索赔。

如果工程量增加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0%,使承包商的预期收入增大,则业主可以通过协商式,对承包商非增加固定成本而产生的超额利润予以部分的收回。

由于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承包商在工程实施中降低了成本,产生了超额利润,应重新调整合同价格,收回部分超额利润;

4.3.2.5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如工程承包商未能及时向指定分包商付款,公司可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承包商未付给指定分包商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该分包商,并从应付给承包商的任款项中扣回;

4.3.2.6业主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地放弃工程的索赔。

如业主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地放弃工程,则业主有权从承包商手中收回由新的承包商完成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4.3.2.7由于工伤事故给业主人员或第三人员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索赔,以及承包商运送材料及施工机械设备时损坏公路、桥梁或隧道,道桥管理部门提出的索赔等。

4.3.3对工期延误反索赔所确定的违约金的计算,应考虑以下因素:

4.3.3.1业主的盈利损失;

4.3.3.2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的增加;

4.3.3.3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

4.3.3.4工程拖期竣工不能投用而导致业主的其他损失。

4.3.4工期延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执行,一般按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数额款项计算,累计赔偿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4.3.5对施工缺陷的反索赔所确定的违约金的计算,应考虑以下因素:

4.3.5.1业主的盈利损失;

4.3.5.2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的增加;

4.3.5.2材料、设备或设施缺陷而增加的检测、试验和检验费用、设备监造费用、保险费用;

4.3.5.3由于更换、整修、维护不合格或有缺陷的材料、设备或设施而发生的返工、更新等费用;

4.3.5.4由于更换、整修、维护不合格或有缺陷的材料、设备或设施等导致工程拖期使业主蒙受的损失。

4.3.5质量缺陷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执行,一般按质量缺陷引起更新、修复等应发生的全部款额计算,累计赔偿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4.3.6业主对承包商的反索赔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反索赔而发生的款额,应根据法律和合同条款确定,可以直接从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如果不足,可以从承包商提供的任担保或保函中扣除。

如果仍然不足,业主应有权扣押、没收承包商在工地上的任财产。

4.4造价纠纷的处理

4.4.1对于索赔引起的争端,应采用直接谈判的式解决,直接谈判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形成价纠纷,应采取调解或仲裁、法律解决等形式予以解决。

4.4.2采取调解式的,可以经双上级主管单位协调,也可聘请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理,经造价咨询单位审理的,咨询单位应与争议双沟通,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应出具审理意见。

双争议较大的项目,可由双共同选定调解单位,寻找可能的解决案,通过反复调解,最终解决争议问题。

4.4.3经过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合同争端,应通过仲裁或法律诉讼途径解决。

采用仲裁式裁决的,仲裁地点应首先考虑在,仲裁机构应选择市经济仲裁委员会。

承包商坚持在第三地点仲裁的,应选择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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