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专项资金政策制度规范工作范文实用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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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专项资金政策制度规范工作范文实用文档

第一章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

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

区倾斜。

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专项资金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下发通知时间:

每年三月

第二章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

采取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社会资金参股,共同发起设立或增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发展。

二、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

选择受关键技术严重制约,关联性、

基础性、公益性强的产业或技术,支持行业骨干企业整合产业链创新资源,加强产学研联合攻关、新一代技术储备、专利池集聚等,推动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构建技术创新联盟,提高协同创新能力,带动全产业链发展。

三、支持技术创新平台。

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针对行业或技术领域特点,依托产业链优势单位联合相关科研机构、企业及投资者,建立涵盖全产业链的开放性技术创新平台,加强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四、支持区域集聚发展。

选择技术路径清晰、产业发展方向明确、相关配套不完整或市场需求不足的产业或技术,支持地方政府加强资源统筹配置,引导上、中、下游相关产业自主跟进,推动创新要素向区域特色产业集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专项资金一般采取拨款补助、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支持方式,并根据国际国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形势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国家专项建设基金

申报范围

2016年第一批专项建设基金主要涉及5大类28个子项,具体为:

1、棚户区改造等民生改善建设,包括棚户区改造,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及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实训设施,“宽带乡村”和中小城市(县)基础网络完善工程,城区老工业区及独立工矿区搬迁改造,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包括流域综合治理),体育设施建设;

2、重大水利工程等三农建设,包括重大水利工程,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江河治理和重点水资源配置工程,农产品批发市场,易地扶贫搬迁;

3、轨道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城镇供排水供热等基础设施及工业余热暖民工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

污水管网工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

4、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包括铁路,机场,高速公路及收费一级公路,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5、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等转型升级项目,包括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及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技术改造,新兴产业,“互联网+”重大工程,军民融合工程,现代物流。

国家明确:

集中力量加大对重点项目支持力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根据项目整体情况对专项建设基金投向进行微调,最终项目范围以通知为准。

项目要求

要选择前期工作充分、条件成熟的项目。

主要安排2016年上半年可以新开工建设、能够产生新拉动的项目,以及2015年开工、主要在2016年形成工作量的项目;适当安排2015年以前开工的建设周期长、投资规模大的中西部铁路、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水利工程、中型水库项目;优先考虑项目收益适中,回报率约为3-5%,回收周期约为10-20年的项目;优先考虑整装的大项目。

资本金比例

项目累计安排的专项建设基金应符合以下要求:

重大水利工程等三农建设专项建设基金占项目资本金比例按国

家规定比例的100%控制,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等转型升级项目按国家规定比例的50%控制,其他按国家规定比例的70%控制。

如国家相关规划或项目批复等文件中规定了具体项目的资本金比例或额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扣除各类中央财政资金和专项建设基金后,地方和项目单位资本金出资比例不能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除外)。

相关材料

项目单行材料务必完整齐备,要提供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可研、核准、备案等文件复印件。

所申报项目要依法履行安全评估等咨询论证程序,没有履行程序的项目不得申报。

组织项目申报时应要求项目单位做出承诺,同意专项建设基金以项目资本金方式投入。

协商一致,专项建设基金必须按具体项目申报,申报的每个项目都要明确到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其中的一家银行。

各地要与同级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加强沟通配合,与省级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协商一致后联合上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方面确定项目清单后,由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独立评审、自主决策,除项目单位主动退出、项目实际与申报信息严重不符等情况外,两家银行原则上不在基金投放环节予以否决。

其他要求,以各批次通知的具体时间为准。

第四章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按照“注重效率、择优扶持,公开透明、规范动作,强化绩效、激励约束”的原则,积极推进中央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整合协调,综合运用因素分配、竞争立项、据实据效等方式分配管理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融资贴息)、股权投资、激励奖补、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模拟申报流程:

1.在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http:

//125.64.3.130:

82/)注册

2.企业用户登陆

3.企业进行项目储备填报

4.区(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5.市(州)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6.企业对已储备项目进行申报,同时提交电子和纸质材料

7.区(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8.市(州)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9.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通过

10.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内审

11.专家评审

12.资金计划、安排、分配

13.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具体申报流程以每年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为准)

第五章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工业发展,推进产业整合与结构升级,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有效地发挥财政技术改造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规范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根据国家财政部印发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经字[1999]101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技术改造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技术改造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原则

第二条技术改造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技术改造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技术领先原则。

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积极推进信息化,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着力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

2、坚持突出重点原则。

立足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向我省优势产业倾斜,推进产业集群的形成和产业链的延伸;大力支持重点优势企业的做大做强,提高产业的集中度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坚持统筹发展原则。

充分发挥工业技改对农业产业的带动作用,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培育一批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壮大一批“专、精、特、新”的成长型企业;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技改项目,支持少数民族和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

4、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支持企业开展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改造,积极支持企业清洁环保、文明安全的生产设施改造,积极发展绿色产业、环保产业,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5、坚持市场导向原则。

深入推进“三个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和企业投资主体的作用,运用技改资金的导向功能,调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等各方面投资技术改造的积极性,更加有效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及激励作用。

第3章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4条技术改造资金用于支持全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包括重点支持列入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专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和其他需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用技术改造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可采取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项目投资补助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以自筹资金为主,使用银行贷款相对较少,项目产品市场潜力大,比较优势突出的项目,鼓励企业自筹资金进行技术改造。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以银行贷款为主,并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鼓励企业通过金融融资进行技术改造。

第4章技术改造资金的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6条企业申请条件1、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3、项目自有资金落实,已签订贷款合同。

4、项目建设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进国外先进、关键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

5、项目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

第七条技术改造资金的安排标准。

1、项目投资补助,根据全省项目申报和项目投资计划,结合当年技术改造资金的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平衡确定。

2、贷款贴息,根据企业的实际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一般在不超过企业项目实际贷款额度一年期应支付的贷款利息金额内实行定额补贴。

以上标准为一般安排标准,省委、省政府已有明确支持意见的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5章技术改造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6章第八条技术改造资金的申报。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地方企业向同级经委和财政局提交技术改造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材料,同级经委会同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汇总逐级上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直接报送省经委和省财政厅。

第九条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1、《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申请表》;2、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3、与金融部门签订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合同,金融部门贷款拨付到企业帐户上的凭证,企业自筹资金到位的凭证,企业支付项目贷款利息的转帐凭证;4、省经委及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条省经委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根据专家出具的审查意见、资金到位和项目实施情况,提出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的项目和贴息或补助金额计划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预算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核后联合行文下达技术改造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根据正式下达的技术改造资金计划,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技术改造资金的手续。

第六章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各地经委对项目的真实性、资金落实情况、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负责并进行管理和监督。

会同财政局严格审查企业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保证项目和有关附件的真实性。

督促企业按计划进行项目建设,保证竣工项目按计划竣工投产,在建项目按计划完成投资,新开工项目按计划如期开工建设。

各地经委和财政局审查后上报的有关材料如存在弄虚作假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在核实企业银行贷款、自有资金到位情况后及时拨付技术改造资金,并监督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合理、规范使用,严防资金流失和挪用。

第十四条市(州)经委要会同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进度、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重大问题需及时上报省经委和财政厅。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企业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资金计划下达企业后,企业不能按计划实施或建设内容、投资方案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应按原申报程序逐级上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经审批后按批复意见执行。

凡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停止受理企业项目申报,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四川省省级财政创新驱动发展

专项资金

?

创新驱动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具有自

主知识产权、成长潜力大、市场前景广阔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

产业化,引导企业自主创新研发,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发展的专项资金。

?

创新驱动资金原则上支持在我省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央属企业集团在川纳税分公司。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申报项目。

创新驱动资金支持方向:

1、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产业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创新能力建设以及成果产业化。

三、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产业化以及推广应用。

四、工业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发展示范区建设。

五、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

六、企业兼并重组、创新人才培育及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创新驱动项目。

?

创新驱动资金可采用规划分配、竞争立项、据实据效、因素分配、特定补助等方法进行分配。

创新驱动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一、融资贴息。

对以向金融机构融资为主实施的项目,一般采取贴息方式进行支持,包括贷款贴息和直接债务融资贴息。

贴息金额根据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金额,或项目单位发行银行间市场直接债务融资工具金额,按当年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贴息期不超过项目建设年限且最长不超过2年。

直接债务融资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实际发行利率。

二、专项补助。

对以自有资金为主实施的项目,对项目投资实行补助。

补助额度综合考虑项目社会、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

三、以奖代补。

对项目已开工建设、建设进度良好、创新驱动发

展效果明显的项目,以及成功实施兼并重组或对区域经济和省内中小企业创新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大企业大集团,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

以奖代补金额综合考虑项目实施效果等因素确定。

四、资本金注入。

资本金注入方式原则上支持省属国有企业或有

资本金注入需求的企业投资建设的新项目,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

具体注资事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洽一致后委托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相关企业协商办理。

五、切块支持区域创新。

开展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发展示范区建设,

按照“明确方向、额度下达、项目备案、绩效挂钩”的原则,对符合创新示范条件的市县,可以切块下达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由市县自主安排项目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备案。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评价结果与次年资金分配挂钩。

第七章宜宾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

技术改造资金的来源

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在工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

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原则

坚持技术领先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原则、坚持统筹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原则。

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技术改造资金用于支持全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其他需要支持

的技术改造项目。

对工业生产企业申请技术改造资金的项目投资要求原则上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对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前景的食品加工企业(除酒类生产企业外)申请技术改造资金的项目投资原则上可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技术改造资金采用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支持和鼓

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项目投资补助是对企业以自筹资金投入为主进行技术改造的无偿补助,鼓励企业自筹资金进行技术改造。

贷款贴息是对企业以银行贷款投入为主进行技术改造的贴息补

助。

技术改造资金企业申请条件

1、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企业管理规范,照章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

制度;

3、贴息技术改造项目有贷款合同,项目完成投资30%以上,可

申请贴息补助;

4、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要有资金来源证明。

固定资

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含1000万元),原则上投资完成30%以上可申请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投资完成50%以上可申请补助。

技术改造资金的安排标准。

1、项目投资补助根据全市项目申报,结合当年技术改造资金的

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平衡确定。

2、贷款贴息根据企业的实际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一般在不超过企业实际贷款额度一年期应支付的贷款利息金额内实行定额补贴。

3、安排标准根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大小,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市级财政补助或贴息资金安排,单个项目超过100万元,市委、市政府已有明确支持意见等特殊情况除外。

技术改造资金的申报

符合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区县企业向同级经济务局和财政局提交技术改造资金申请(表)和有关资料并经联合审认为合格后汇总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市属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接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1、《宜宾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申请表》(区县经济商务局和财

局审核签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数;

4、项目申报企业的上一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5、由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意见;

6、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

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

7、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书面证明;

8、项目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凭证复印件,自有资金证明;

9、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市经信委会同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根据专家公开评审后出具的审查意见、资金到位和项目实施情况,提出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的项目和贴息或补助金额计划,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技术改造资金。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同意的贴息或补助金额额度,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技术改造资金。

市经信委根据市政府同意的技术改造资金支持项目,下达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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