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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炮管理制度新

 

山西铺龙湾煤业有限公司

放炮管理制度

 

通风科

放炮管理办法

一、放炮员管理:

1、放炮员由各施工队组负责管理,业务上由通风科指导、监督、考核。

2、放炮员基本任职条件是两年以上采掘工龄,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经培训取得认可的放炮资格证书方可担任。

3、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

4、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联锁”放炮制。

5、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2)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3)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4)爆破工必须以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6、发现放炮违反放炮管理制度的按规定罚款。

二、井下火工品存放规定及要求;

1、井下火药箱、雷管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地点附近。

2、火药箱必须离底板30公分、巷邦10公分,要保持不潮湿。

3、火药箱和雷管箱要分开放置,距离不得低于20米。

三、放炮工具

1、放炮员上岗必须将放炮工具携带齐全,如:

发爆器及其钥匙,放炮母线,装引药用的竹木棍及瓦斯检查仪器,放炮手册,放炮员资格证书,雷管箱,放炮联锁牌,圆珠笔并进行检查校对。

一个工作面只准配备一个放炮员,一台发爆器。

2、放炮母线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电阻小、同一材质的双线,具有一定强度和揉软性的专用线,不得用其它材料代替.

(2)接头破口必须用绝缘胶皮包好。

3、井下放炮必须使用防爆型发爆器,严禁用其它电源放炮。

发爆器钥匙,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

发爆器有故障要交回仪修室检查处理。

严禁在井下私自打开。

4、放炮员领取放炮用具要认真检查,有问题及时更换。

四、引药装配:

1、引药装配由放炮员进行操作。

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装配数量以当时需要和数量为限。

严禁坐在雷管箱,火药箱上装配引药。

2、从成束的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

3、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振动或冲击以及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4、电雷管只许由药卷顶部装入,先用专用木棍扎一圆孔,而后将电雷管放入药卷中,不得用雷管代替木棍扎眼,雷管必须全部推入药卷内。

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每个药卷只准插一个电雷管,插入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且两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

5、装药过程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五、放炮母线悬挂及连接线的规定:

1、脚线与脚线,放炮母线与雷管脚线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悬空,不得同任何导电体相接触。

2、放炮母线不得与其它电缆挂在巷道的同一侧,如必须在同一侧时,放炮母线必须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距离。

3、井下放炮员严禁用其它导电体作为回路。

放炮前,放炮母线必须扭结短路。

多头巷道掘进放炮时,放炮母线必须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放炮母线,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4、放炮母线由放炮员负责管理,放炮母线与脚线的连接,线路的检查和母线与发爆器的连接及通电工作必须由放炮员一个人进行操作,脚线与脚线的连接可由经过专门培训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但放炮员必须对联线质量进行检查。

六、放炮操作规定:

1、放炮必须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一炮三检”由放炮员进行,具体规定是:

每次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

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装药、爆破。

爆破后,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立即处理,否则不准继续爆破和电钻打眼等工作。

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放炮手册内,由当班安全员、瓦检员监督执行,并签字认可。

“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由放炮员、瓦检员、带班长具体执行。

其要求是:

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护情况,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令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监督放炮员带班长对瓦斯、煤尘、警戒等工作全面检查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信号,通电放炮。

放炮后,根据所用雷管不同等待一定时间(毫秒管15分钟,瞬发管5分钟)后,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确认无任何隐患(包括处理瞎炮、残炮)方可解除警戒,三牌各归原主,恢复正常工作。

2、放炮警戒工作由带班长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在所有能进入放炮危险区的地点设置警戒人员,并由联络员汇报证实警戒人员到位,班组长清点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放炮命令,对警戒人员的安排要明确人员、地点、责任、联络方式,具体细化安排,警戒线以外的人员要在有掩护的地点等待放炮。

3、警戒距离规定:

放炮员、警戒员的掩护地点到放炮地点的距离,岩巷或半煤岩巷不小于100米,煤巷不小于75米,其它有拐弯且拐弯处距工作面超过30m时,掩护地点可在拐弯后不小于20米的地方,长壁回采面警戒距离不得小于20米。

4、放炮警号规定:

在放炮母线连接脚线前,放炮员要发出撤人警号一长声,撤人时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工作面放炮地点。

当母线接入放炮器接线柱后,必须发出放炮警号两短声,且至少再等5秒钟后,方可通电放炮。

5、放炮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操作,放炮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或拴在发爆器上,每次通电放炮后,必须立即拨出钥匙,摘掉母线,并加以扭结。

6、通电后装药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瞬发管至少等5分钟,毫秒延期至少等15分钟)方可沿路检查,找出不响原因。

7、通电放炮后,使用瞬发管至少等5分钟,使用毫秒延期管至少等15分钟后由班组长、安全员、放炮员共同对工作面进行检查,确认无隐患问题后,方可由带班长派联络员撤除警戒人员,严禁放炮后就撤除警戒盲目恢复正常工作。

8、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特殊情况当班放不完时,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待清楚。

9、每次放炮前放炮员要对放炮现场火工品进行清理,剩余的必须入箱存放,放炮后必须认真检查工作地点,拣回遗留下的炸药、雷管,收回放炮母线及用具,同时将本班火工品消耗情况填入放炮手册,并经班组长签字认可,下班时要将剩余的雷管全部入箱退库,并与火药库值班室联系退库情况,方可下班。

七、瞎炮处理规定:

1、每次放炮结束,放炮员和班组长、安全员要检查爆破效果,发现瞎炮、残爆要组织进行处理,处理不完,不准恢复正常工作。

2、处理瞎炮(包括残爆)要在班组长亲自进行。

3、处理瞎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接不当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连线放炮。

(2)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与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式往外掏药。

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4)处理瞎炮前,必须将瞎炮电雷管脚线作好标记。

放炮后要详细检查爆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炸药、电雷管。

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八、装药放炮的安全规定: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装药放炮:

(1)采掘工作面的空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留有伞檐时。

(2)装药前和放炮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3)在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达1/3以上时。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变,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5)风机停运或工作面风量达不到要求时。

(6)未装水炮泥,或封泥长度不符合规定时。

(7)电缆、设备等未作可靠保护时。

(8)有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有通路上未设警戒时。

(9)放炮前没有进行洒水灭尘,巷道干燥时。

(10)没有批准的施工措施,规程时。

九、掘进工作面中一次装药必须全部一次起爆,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一个工作面每班只准使用一台发爆器,一条放炮母线,放炮后回收母线。

一十、严禁放糊炮、明炮,放炮前后附近20米范围必须洒水灭尘。

一十一、巷道贯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距贯通地点相距20米时,只准一个工作向前接通,贯通对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只有在两个工作面放回风流中沼气浓度都在1%以下时,在掘进工作面方可装药放炮,每次放炮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专人警戒,其距离必须符合规定。

一十二、煤巷贯通时,应先探后掘,严格掌握打眼深度,确保最小抵抗线不小于0.5米,放炮前两工作面必须进行洒水灭尘,否则不准放炮。

一十三、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掘进放炮时当其中1个巷道放炮时两个工作面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一十四、处理卡在溜煤眼煤矸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一十五、工作面放炮未完时,不得进行与放炮无关的工作。

一十六、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其最后一段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一十七、不同厂家或不同用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混杂使用。

十八、井下只准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本办法未叙之处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爆破材料领、退制度

为了加强爆破材料管理,规范爆破材料的领、退和安全运送,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领取程序

1、领用爆破材料必须由放炮员领取,安全矿长、通风科长签字后,方可领取。

2、调度值班长在调度室领取钥匙后到火药库,由库工保管员当面清点发放数量,并登记入账。

发放爆破材料时,调度值班长必须在现场。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

4、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5、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查仪做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成短路。

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电雷管。

6、放炮员领取爆破材料后,必须雷管、火药分装分运。

7、雷管必须由专职放炮员背。

雷管入箱上锁,在护矿人员陪同下,运送到井口,从主斜井步行入井,直至施工地点。

(严禁兼职其它任何工作)

8、雷管、火药到达施工地点后,入箱加锁,办理交接手续,双方签字认可。

9、严禁在交接班时间内,运输爆破材料。

二、退库程序

1、爆破材料必须由当班放炮员把本班剩余爆破材料退地面火药库。

2、放炮员在需要退库时,在井下提前联系地面火药库值班室和保卫科值班室以便退地面火药库。

3、地面火药库及保卫科接到井下放炮员退火工品电话时,应立即安排2名保卫人员在主斜井口押、运火工品入地面火药库。

4、调度值班长接到放炮员退库情况时,在调度室领取钥匙后到火药库通知保管员入库。

爆破材料入库时必须由调度值班长在现场。

5、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

6、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7、入库时,库工保管员必须清点数量,检查无误后登记入账,存入库房。

三、有关规定

1、放炮员不准进入爆破材料库内。

2、在地面运输火药时,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3、运输火药的车辆,出车前必须检查车辆规定的完好情况,才能运输火药。

4、严禁用拖拉机、自翻车、自行车、摩托车运输火药材料。

5、用车辆运输火药时,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箱上缘200mm,施稳、放牢固,整齐可靠。

6、装火药时必须轻拿轻放,不许乱扔、乱堆。

7、装用火药的车辆中途不能进行任何与运送火药无关的工作。

8、交接班时间,严禁运送爆破材料。

9、当班放炮员必须汇报本班消耗和剩余库存的火工品数量。

10、各施工地点爆破材料管理及放炮员操作,严格按《煤矿安

全规程》规定及我矿下发的《放炮管理办法》执行。

火工品管理规定

1、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罚300元。

2、放炮员在需要退库时,在井下提前联系地面火药库值班室以便尽快退地面火药库,否则罚100元。

3、地面火药库接到井下放炮员退火工品电话时,应立即安排2名保卫人员在主斜井口押、运火工品入地面火药库,否则罚100元。

4、火工品必须由放炮员领取,否则罚100元。

5、放炮员不得进入雷管、火药库内,否则罚100元。

6、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分别装运,否则罚100元。

7、交接班时间严禁运送火工品,否则罚500元。

8、运送电雷管必须使用雷管箱,电雷管装在衣服内处罚责任人1000元。

9、放炮员必须将本班剩余的火工品退地面火药库,否则罚1000元。

10、火药箱必须离底板30公分,要保持不潮湿,否则罚50元。

11、放炮员必须有专用雷管箱并且上锁,否则罚100元。

12、放炮母线接头破口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否则罚100元。

13、不同厂家生产或同一厂家生产的不同批号电雷管,不准掺混使用,否则罚50元。

14、火工品领退库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规定、数目不清等,处罚库工及放炮员各50元。

15、放炮母线悬挂达不到规定长度,罚100元。

16、每丢失一条火药处罚负责人100元。

17、每丢失一发雷管处罚负责人100元。

18、当班放炮员必须汇报本班火工品的领、退、耗,若不执行罚款100。

19、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处理瞎煤,处罚班组长、放炮员各50元。

20、装配引药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定》的规定,否则对放炮员和责任人各处罚20元。

21、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放炮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拨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否则罚放炮员100元。

22、用放炮法处理卡在溜煤眼(煤库)中煤矸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罚100元。

23、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否则罚1000元。

24、放明炮及糊煤,罚100元。

25、运送火工品必须有放炮员领取,否则罚100元。

26、火工品必须有专人负责看管,否则罚100元。

27、火药箱、雷管箱必须上锁,否则罚100元。

28、火药箱必须保持完好无损,否则罚300元。

29、放炮不装炮泥,罚100元。

30、放炮前后不洒水,罚100元。

本办法适用于基建矿井(试生产)前,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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