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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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环境保护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

蔡志华

审批:

占昌杰

 

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5月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概况及其特点

一、工程特征及主要危险源

根据工程特点、地质特征和环境要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重大危险源存在:

1.基坑开挖、基坑支护与土石方工程,以及基坑周边防护;

  2.工人宿舍、办公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及用电管理;

  3.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以及安全网围蔽;

  4.塔式起重机安装、拆除施工及安全使用;

  5.起重吊装作业和高支模工程;

  6.临边洞口防护;

  7.工人宿舍、办公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8.现场工人劳动保护用品、持证上岗等,以及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二、安全控制特点

1.由于工程规模较大,工序较多,在建造过程中流动作业多,高处作业多,作业位置多变,遇到的不确定因素多,安全控制工作涉及范围大,控制面广;

2.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具有单件性和分散性,使得每项工程所处的条件不同,所面临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也会有所改变,而现场施工也是分散于施工现场的各个部位,尽管有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交底的环节,但是面对具体的生产环境时,仍然需要判断和处理,因此决定了控制的动态性。

3.建设工程项目受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影响很大,安全控制需要把工程系统和环境系统及社会系统结合。

4.安全状态具有触发性,其控制措施必须严谨,一旦失控,就会造成损失和伤害。

第二部分监理工作依据的主要工程规范、规章文件

一、《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30-2001

三、《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四、《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五、《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六、《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七、《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2

第三部分监理工作的主要方法、措施与流程

一、督促施工单位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二、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管理组织机构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可行性,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管理制度的完善性、有效性和可行性;检查施工单位特殊工种、特种作业岗位人员上岗资格,督促施工单位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

三、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技术交底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检查施工单位进场机械设备质保资料,督促施工单位提交并审核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方案、应急救援预案、高支模及模板拆除和文明施工方案等;

四、对本工程中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并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的土方开挖、支护和降水工程;

2、搭设高度5米及以上、搭设跨度10米及以上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以及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3、塔吊、施工梯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顶升;

4、搭设高度50米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20米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和自制卸料平台。

五、督促施工单位对塔吊、提升井架、载人施工电梯、脚手架等进行验收、并报安全监督部门验收,取得验收合格证和准用证。

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对塔吊、提升井架、载人施工电梯、脚手架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六、定期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至少每月一次),检查其安全文明管理组织机构人员的到位落实情况,并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项工作;

七、采取安装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并着重加强对高处作业防护、脚手架、“三宝四口”、物料提升机、基坑支护、模板工程、施工机具等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应立即制止;

八、通过巡视、 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以《监理工程师通知》或《监理工作联系单》、《备忘录》等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整改,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不安全因素,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作好安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参与组织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的处理;

九、工程实施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定期安全教育;当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安全生产管理文件或整改通知时,项目监理部相应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或《监理工作联系单》,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并上报监督部门复查;

一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工作流程

第四部分施工规定与技术要求

(即控制要点和目标值)

一、安全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是把人身的安全放在首位,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保证人身安全;“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最重要手段,采取正确的措施方法进行安全控制,从而减少甚至消除事故隐患,尽量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监理工作的目标

施工现场无重大伤亡及重伤事故,无电力、机械、设备事故,无交通、火灾、爆炸、中毒事故,轻伤频率控制在1.0‰以内,争创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工地。

三、安全生产资质条件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五、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3、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工地或采用新技术的上岗教育培训

(1)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六、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

1、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

(1)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保持正常运作状态,明确工程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危险岗位的检查方式和方法;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3、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方案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安全技术措施内容要有针对性,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写,能有效地指导施工;

(2)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4)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4、对安全施工技术的监理要点

(1)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既要做到有针对性,又要简单明了;

(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各方履行签字手续后,交底记录应妥善保存。

5、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管理

(1)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正确使用各种个人防护用品;

(2)检查施工现场是否设置了应该配置的安全警示牌、路标、告示板、照明灯、灭火器和临时消防水管;

(3)检查现场的各种机具、设施材料构件等,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的要求堆放和布置,并且保证畅通无阻;

(4)检查高处作业是否设置了工作台、脚手架或佩戴安全带、安全绳和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

(5)各种安全装置、设备、设施及标志等,任何人不可擅自拆动,如因施工需要拆动时要报经工地安全部门同意,方可拆除;

(6)检查电气设备是否已全部接零接地,架设的线路是否已符合供电局规定;

(7)检查电动机械移动电动工具等是否已设置漏电保护开关;

(8)禁止工作前及工作时饮酒;

(9)除指定地方外,工地内不准抽烟;

(10)如发现周围环境有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改善状况和向上级报告。

6、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基坑边沿、工作坑周边及有害物质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志》(GB2894-82)的规定,制作美观、统一;

(3)施工机械设备应随机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

7、环境污染防护措施

(1)施工单位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2)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3)在市区内繁华路段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8、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成立领导小组,配备义务消防人员;

(2)制定用水、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设置消防通道,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9、劳动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规操作的危害;

(2)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意见,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4)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5)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6)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0、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

(1)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入场前进行查验;

(2)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3)施工单位在使用大型及特种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七、文明施工

1、审查施工单位的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2、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总平面规划管理工作;

3、协助施工单位进行文明施工检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工作。

八、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1、脚手架材料的质量、规格等必须符合相关规程规定,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报告,满足设计要求并与方案一致;旧扣件使用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2、脚手架基础必须坚实,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脚手架立杆严禁采用外径48㎜与51㎜的钢管混合使用,且除顶层顶部外不允许搭接;

3、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处的立杆上。

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差不应大于1m。

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

4、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5、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两步)。

对高度大于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6、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

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应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且接长宜采用搭接;

7、脚手架及其地基基础应在下列阶段进行检查和验收:

(1)基础完工后及脚手架搭设前;

(2)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3)每搭设完10~13m高度后;

(4)达到设计高度后;

(5)遇有六级大风与大雨后;寒冷地区开冻后;

(6)停用超过一个月。

8、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连墙件。

9、拆除脚手架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两步,如高差大于两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至地面;

10、钢管脚手架应设避雷针,当遇附近有高压线时,应保持5米或相应水平的距离,并搭设隔离防护架;

11、脚手架搭设前必须编制搭设方案,方案要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批准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名。

九、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1、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2、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0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4、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5、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

1~10

35~110

220

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0

6.0

8.0

10

15

当无法满足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架设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

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且对外电线路的隔离防护应达到IP30级,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下表: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0

35

110

220

330

500

最小安全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

6、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7、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

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8、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相线、N线、PE线的颜色标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相线L1(A)、L2(B)、L3(C)相序的绝缘颜色依次为黄、绿、红色;N线的绝缘颜色为淡蓝色;PE线的绝缘颜色为绿/黄双色。

任何情况下上述颜色标记严禁混用和互相代用;

9、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撞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10、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11、配电柜应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

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12、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着牌。

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13、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

14、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架及其他设施上;

15、架空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

采用熔断器做短路保护时,其熔体额定电流不应大于明敷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的1.5倍。

采用断路器做短路保护时,其瞬动过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应小于线路末端单相短路电流;

16、架空线路必须有过载保护。

采用熔断器或断路器做过载保护时,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长延时过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的1.25倍;

17、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

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18、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19、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1台及1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20、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

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懂电气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端子板连接;

21、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22、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23、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24、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谭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25、选购的电动建筑机械、手持式电动工具及其用电安全装置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并按使用说明书使用、检查、维修;

26、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门上锁;、

27、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皂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干36V;

(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28、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29、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潭开关的前恻,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十、特种作业人员

1、电工、焊工、爆破工、起重机司机、打桩司机、机动车司机等各种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由有关部门发给的操作证或上岗证等,且所持证件已通过有关部门年审;

2、对以下工序必须获得工作许可证才可操作

(1)燃火工程

(2)进入封闭场所

(3)挖掘工程

(4)电器接驳作业

(5)高空作业。

十一、高空作业

1、凡在2米以上悬空作业的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带;

2、在外架防护的施工,高处作业点的下方,应设置安全网;

3、楼梯口、电梯口、井架口、预留口应设置有效围栏和盖板;

4、建筑物基础施工时,对深度在2米以上的基坑、槽的周围必须设置围栏和防坠物的安全网;

5、施工过程中,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脚手架防护的屋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跑道(斜道)两边侧边、卸料台外侧边等,应设置>1米高的双层围栏或搭设安全网。

十二、攀登作业

1、施工所使用的竹制、木制、钢制和合金制的梯子,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2、伸缩梯、支架梯和手推梯等作为施工设备使用时,必须按有关标准进行了验算;

3、对新购进的梯子,必须进行质量方面的验收,还应督促进行经常性的保养;

4、禁止使用不坚固的梯子。

在使用梯子时应放在坚固的平面上;

5、禁止把两梯子绑在一起使用;

6、上下时必须面向梯子;

7、禁止在梯子上倾向一方。

十三、高支模

1、高支模采用钢管高支撑系统时,任何杆件不得采用竹杆;

2、高支模采用钢管高支模系统时,相邻立杆对接处不得在同一水平面上,高差不得小于50㎝;

3、模板钢管高支撑系统纵横两个方向均应设置剪刀撑,剪刀撑应设置到顶;

4、不得有任何漏扣现象,搭设步距不得大于1.8米;

5、模板底部长横楞应置于顶托的中部,不得过度偏斜;

6、模板高支撑系统使用的钢管、扣件必须进行检测;

7、模板高支撑系统采用门架时,架体应排列整齐,便于设置横拉杆,横拉杆应设置在门架两侧靠近上下门架结合处;

8、门架搭设必须保证架体、顶托的垂直度;

9、不得使用过于残旧的门架;

10、基础处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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