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考试内容.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0615660 上传时间:2023-02-21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8.3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知识产权法考试内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知识产权法考试内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知识产权法考试内容.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知识产权法考试内容.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知识产权法考试内容.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知识产权法考试内容.docx

《知识产权法考试内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知识产权法考试内容.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知识产权法考试内容.docx

知识产权法考试内容

知识产权法知识点

1、广义著作权内容。

(狭义著作权+邻接权)

狭义的著作权,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方面的和财产方面的。

广义的著作权是指除了狭义著作权以外,还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通常叫做著作邻接权。

2、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官方文件,即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及公式。

(5)已过保护期的作品。

3、作者人身权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发表权的内容:

是否发表、如何发表作者决定。

什么是公之于众呢?

主要是指在公众场合,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宣讲或展览,被多数人所知。

如果说作品只是在作者的朋友之间传阅,则不算是发表。

发表权的特点:

A发表是将作品“公之于众”。

“公之于众”是指向作者以外的公众公布,不是仅把作品提供给亲属、亲友或向某些专家请教。

作品发表的方式多样,既可出版、表演、播放、展览,也可朗诵、讲授等。

如果作者许可他人使用未发表的作品,或者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赠与或转让给他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推定作者已同意发表其作品。

B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作者不可能对同一件作品反复行使发表权。

C作品涉及第三人,要受该第三人权利制约。

肖像和人体为内容的美术或摄影作品,受肖像权、隐私权保护制约。

D发表权专属于作者,通常不能转移。

作品是否发表,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发表,应由作者本人判断和选择,不宜他人代行。

凡作者明确表示,不准发表的作品,作者去世后的著作财产权保护存续期间,他人不应违背作者意志发表;作者生前没有明确表示,可由其继承人在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内行使。

无继承人的,有作品原件合法所有人行使。

署名权,是作者对作品及作品复制件上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即在作品上署名以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署名权特点:

署名权隐含一种作者资格权,防止非作者署名;署名权行使,法律未作规定,因此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署真名也可以署笔名;署名权不以作者死亡而消失或改变。

署名权会涉及到两种侵权:

一种是在他人的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名字,显而易见是侵犯作者署名权、作品完整权;另一种是在自己作品上署上名人大家的名字,以牟取更多的钱财,这不属于侵犯著作权,著作权依附作品而产生。

如果侵权也是侵犯姓名权比较准确。

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33条规定: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

该条第二款又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这里实际上规定的是作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情况。

对于报纸、期刊所刊文章的文字性修改可以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因为报纸、期刊受版面大小的限制,对一些作品作适当的修改和调整是允许的,但不能涉及内容的改动。

行使修改权的难点:

作者行使修改权时,往往会受到物权的制约。

例如,美术作品的作者要修改物权已转让给他人的美术作品,建筑作品的作者要修改竣工的建筑作品,都必须取得物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作者就无法行使修改权。

同样,美术作品和建筑作品的所有人,未经作者或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得修改美术作品或者改变建筑作品的造型,否则也是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与上述权利有所不同,上述权利作者可以直接行使,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须依靠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可称为间接行使权利。

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一规定,作者享有反对对作品进行任何歪曲、割裂或者其他更改,或者有损于其声誉的其他一切损害的权利。

从该条款中可以看出,如果对作品进行任何歪曲、割裂或者更改,必然会破坏作品原有的表现形式,构成对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4、我国著作权法对发表权的保护期限。

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者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5、不丧失新颖性的临时保护期限。

我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这里说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即此公开都是违反申请人意愿,是非法的公开。

对于这些例外情况,我国法律规定了申请的宽限期。

但是,如果向国外申请专利,宽限期的优惠保护可能就不存在。

因为各国的规定不一。

因此,是否在申请专利前公开技术,应当慎重考虑。

而且就上述

(1)

(2)两种情况,即使在我国,也仅仅对首次展出、首次发表的公开加以保护,优惠期内的再次公开以及他人独立做出同样发明后进行的专利申请,都会导致发明创造新颖性的丧失。

6、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主体的规定。

(范围)

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也称著作权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特定条件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7、对人物摄影作品原件及其复印件展览权确定。

展览权,是指将作品原件或复印件向公众展示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展览权赋予原物件权所有人享有,如果美术作品或摄影等作品的内容涉及第三人的肖像,著作权人行使展览权还要受到肖像权人权利上的限制。

如果上述作品内容涉及第三人隐私,就要注意到行使展览权时,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著作权人如果未经肖像权人、隐私权人的同意而公开展览美术、摄影等作品,则构成对肖像权人和隐私权人的人身权利的侵犯。

8、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改编权是指改变原有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将原作品改作摄制为电影等视听作品的行为也属于改编行为。

实践中著作权人往往接受他人改编其作品。

如果有人想对他人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改编,并作为商业性使用,应当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原著作权人对自己原作改编,这是其改编权;改编者经过二度创作,基于新作品而产生改编者权,改编者对这种新的形式享有新的著作权。

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改作以后完成的电影等视听作品,该做人依法享有新的著作权,这种著作权的内容与原作品著作权是同样的。

如果对新作品进行三度创作,应当受到原著作权和再创作著作权的双重授权的制约。

9、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

(产品、方法)

产品发明指以有形形式出现的一切发明,例如机器、仪器、设备、装置、器具和各种物质等。

这种发明可以是一种独立、完整的产品,也可是一种产品的零部件、附件。

可分三类:

1)物品发明,包括各种制成器和用品;2)物质发明,包括化学物质、药品、食品等;3)材料发明,包括合金、玻璃、陶瓷、水泥等。

方法发明指与某种活动有关的发明。

可分三类:

1)制造加工方法,作用于一定的物品上,目的在于使之在结构、形状或者物理化学特性上产生变化;2)作业方法,这种方法不以改变所涉及的物品的结构、特性或功能为目的,而是寻求产生某种技术上的效果,例如测量、检验等,以及制冷、辐射、通讯等用于实现能量转换或者达到某种非物质性技术效果的方法;3)使用方法,即用途发明,是对某种已知物质的一种新的应用方式,目的是产生某种技术效果或者社会效果,而不是改变被使用的产品本身。

一般而言,产品和方法的一个主要区别在于方法因为与某种活动有关,而导致在方法技术方案的构成上包含有与活动步骤相关的时间因素,虽然有的方法也可能是数个活动同时展开。

但是针对一项具体的发明,要严格的区分其属于产品或方法,有时是十分困难的。

有的发明在申请专利时,既可以作为产品,又可以作为方法。

10、不能申请专利的客体。

(1)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

(2)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

(4)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

(5)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

(7)其他不授予专利的技术领域。

11、著作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区别与联系。

联系:

(1)其性质相同,都是财产性权利,即权利人享有财产利益;

(2)因为其财产属性,所以其没有专属性,即可以自由的转让,获得相关的利益.

区别:

(1)权利的表现形式不同。

民法中的财产权直接表现为所有者对物的占有处分权。

而著作权的财产权则是以创作作品为前提,通过对作品的使用而使作者获得经济利益,可以称其为一种期待权。

当然,有时也可将作品一次性卖出而获得经济利益。

我国不主张将作品一次性卖绝。

(2)保护期限不同。

民法中的财产权法律予以永久保护,即便所有人死后仍受法律保护,可以世代传承。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在我国,作者是公民个人的,其权利保护期限是在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其权利保护期是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超过了上述保护期,作品便进入公有领域,不再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3)对财产权行使的限制程度不同。

民法上财产权限制较少;对作者自己行使财产权限制较少,只要不违背公共利益,但著作权的行使一般需依他人使用,受限制较多。

法律对著作财产权行使的限制多于物权,如合理使用不付酬等。

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或者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12、专利权人与发明人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

非职务发明中,发明人即专利权人;职务发明中,发明人不是专利权人。

区别:

(1)主体不同:

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专利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专利权人可以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但职务作品的专利权人是非发明人。

(3)发明人可以在专利申请文件上写明自己是发明人的权利。

13、表演者权与表演权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1)表演权和表演者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著作权的内容,是否将作品予以表演由著作权人决定;表演者的权利是表演者通过表演作品所产生的权利,属于著作权的邻接权。

(2)表演权属于财产权;表演者权既含人身权又含财产权。

联系:

表演权行使是产生表演者权的前提。

14、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

创作作品的作者并不一定是著作权人,作者的创作目的是为他人而作,即委托作品的创作是为委托人,职务作品的创作是为作者所在的单位。

区别:

(1)基于创作的关系不同。

委托作品是基于委托合同而创作,职务作品是基于作者与本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而创作。

(2)权利归属的原则不同。

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法律授权由合同双方自愿协商而定,这里可将著作权全部或一部分权利通过合同约定归某方所有。

而职务作品只有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况,要么全部归作者,要么除署名权外全部归单位,除此以外不能另行选择。

15、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作者权益原则。

保护作者权益既指著作财产权又指著作人身权,作者的辛勤创作是整个社会文学艺术和科学进步的源泉,加强对作者权益的保护,承认作者对其作品理应享有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正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增加整个社会的精神财富。

.

(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

传播连接作品的创作和使用,传播虽不直接创作作品但仍需花费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对它的法律保护在复制技术发展使得侵权极为便利的今天显得越来越重要。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作品主要传播者的权利即是鼓励优秀作品传播原则的直接体现。

(3)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当今作品都是在借鉴前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虽然可以视为作者的人格标志和财产权利,但更是整个社会精神财富的一部分,任何人包括作者都不应对之绝对垄断,以免妨碍全社会文化、艺术和科学事业的整体进步。

(4)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

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是所有文明国家实施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目的。

虽然著作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但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版权贸易的扩大,许多优秀作品走出国门成为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

因此,加强国际著作权的协调,在尊重各国国情的前提下尽力促使各国著作权保护水平基本一致就显得尤为重要。

16、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著作权一般客体的无形性、地域性、独创性等特点,但也有其特殊性:

(1)作品作者的不确定性和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是由一定区域内的不特定的群体不断的模仿、创新而成的;

(2)作品创作的不停止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流传过程中会被人们模仿、继承,同时也会在保持其特色的基础上不停的创新;(3)作品的不可转让性。

民问文学艺术作品都是极具民族特色的东西,它起源于并扎根于某个民族中,它的产生、流传需要拥有自己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一旦转让,其中固有的民族的东西就会消失。

(4)作品不具有时间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不停止性和传承性决定了任何有期限的保护都不利于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17、作品的人身权及其特点。

概念:

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没有财产利益的权利。

特点:

(1)专属性:

只属于作者,不是天生就有的;

(2)法定性:

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3)不可转让性:

一般情况下,作品人身权不得转让、继承、放弃。

(4)永久性:

发表权(包含财产属性,不是永久保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都是永久保护。

18、发明的特点。

(1)发明应当包含创新;

(2)发明必须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

(3)违背自然规律的创造也不是发明;

(4)自然规律本身也不是发明;

(5)发明是具体的技术性方案。

19、注册商标的审查内容。

(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1)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是对申请商标注册的书件、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主要就申请书的填写是否属实、准确、清晰和有关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通过审查决定商标注册申请能否受理。

形式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①申请人资格审查;②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我国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③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④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⑤应交送的证明文件等是否完备,规费是否缴纳;⑥审查一份申请是否只申报了一个商标;⑦审查商标的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经商标局收到的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2)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

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否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取决于是否通过了实质审查。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法禁止条款的审查;②商标是不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显著特征;③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混同,是否与申请在先的商标及已撤销、失效并不满1年的注册商标相混同。

20、专利权的法律属性。

(1)专有性或独占性。

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或独占的权利。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否则,就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2)地域性。

在某一国家依照该国专利法取得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受该国法律的保护,在其他国家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得到他国的保护。

要想在其他国家也得到专利保护,必须依照该国的法律向该国申请专利,取得该国的专利权。

(3)时间性。

专利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一旦期限届满或者因出现法律规定的提前终止事由而被公告终止,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即行消灭,该项发明创造即成为社会公共财产,任何人均可无偿利用。

(4)法定授权性。

专利权不是基于发明创造的事实自动产生的,而是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批准授予的。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须向法定的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专利主管机关依法审查合格后,授予其专利权。

21、合作作品的认识。

(概念、分类)

概念: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属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分类:

据创作形式分为不可分割作品和可以分割作品。

(1)不可分割的作品是指一部作品无法区分组成部分的权利归属。

如译著,甲译、乙审校。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这类似民法中的共同共有。

(2)可以分割的作品是指合作作品的作者各自所创作的智力成果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分开后仍能作为完整作品。

这类似于民法中所有权的按份共有。

但是各人行使权利时,不能侵害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

22、戏剧作品的特殊性。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我国的著作权法保护的戏剧作品即剧本.

当然戏剧作品不等同于剧本,因为各国的立法者价值观,文化传统,经济实力有区别,因此其选择保护的内容不同.

23、能够享有著作人身权的主体。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主体有作为作者的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权。

24、影视作品的权利归属。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25、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6、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1)两者的侧重点不同。

修改权是为保护作者的意志,保护作品完整权则是从维护作者的尊严和人格出发,防止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性处理以致损害作者的声誉。

保护作品完整权不仅禁止对作品作随意修改,而且禁止他人在改编、注释、翻译、制片、表演等使用过程中对作品做歪曲性的改变。

(2)权利行使限制性不同。

修改权行使无限制。

保护作品完整权也应受到一定限制。

《伯尔尼公约》规定,只有当歪曲、篡改作品的行为对作者声誉造成损害时,作者才能行使该权利。

英国著作权法将该“损害”解释为:

“对作品的处理达到了歪曲、割裂作品的程度,或者在其他方面有损于作者或导演的声誉或名誉”,此时即构成对作品损害性的处理。

作品在出版和发表过程中,出版人,编辑者对作品所作的技术性处理,如对文字和语法错误的修改,引证的确认等,则不能视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联系:

侵犯修改权往往也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不少国家将两者规定为一条。

我国单列。

27、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

(1)从属关系。

邻接权的实质是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

它与著作权一样,同属知识产权范畴。

大多数国家的邻接权制度都是作为著作权法中的一章来规定的。

有关著作权的许多规定都适用于邻接权。

(2)补充保护。

邻接权对著作权的保护起一定补充作用,即对独创性低于著作权保护要求的劳动成果,提供一种相对较低的保护机会。

如美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而独创性较低的版式和装帧设计,则受邻接权保护;录像作品受著作权保护,而录像制品则受邻接权保护。

区别:

(1)主体不同。

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即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者和出版者。

(2)保护对象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艺术加工后的作品。

前者体现了创作者的劳动,后者体现了传播者的劳动。

(3)保护内容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主要是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发表、署名等精神权利和复制、发行等经济权利;邻接权保护内容通常不具有精神权利性质(表演者权例外)。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

著作权的保护前提是只要作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即获保护;而邻接权受保护的前提是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以及对作品的再利用。

28、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

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作用都是对特定商标的防护。

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但在实践中是允许企业就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申请注册,也允许企业就同一商标在多种商品上申请注册。

区别:

(1)目的不同:

联合商标目的在于保护正商标,以防御其主商标被他人冒仿;防御商标目的是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

(2)内容不同:

联合商标使用于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防御商标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3)保护的期限是否有限制不同:

前者没有限制,因为正商标的持续适用;后者要不断续期保护。

29、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

(1)它们都属于技术方案,在保护方式上完全相同。

(2)都具有创造性,相对于现有技术有一定的进步。

(3)建立实用新型保护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护那些创造性高度尚达不到发明专利要求的一些简单的小发明创造。

区别:

(1)保护范围不同。

发明专利保护的对象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方法;实用新型保护的只能是产品。

(2)对申请专利的产品的要求不同。

实用新型要求产品必须有确定的形状和固定的构造。

(3)创造性要求不同。

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要求较之发明专利低。

(4)保护期限不同。

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对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为10年。

(5)审查程序不同。

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程序比发明专利简单、快捷。

发明专利既要形式审查又要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只需要形式审查。

30、著作权的特征。

(1)权利主体范围广泛:

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

(2)权利客体范围广泛: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口头、书面、雕刻、影像)。

(3)权利内容丰富:

权利客体范围广泛,导致各种著作权。

(4)权利产生方式独特:

创作保护主义---一经创作,作者即享有著作权,无论是否发表。

专利权、商标权:

申请、确权。

31、专利法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

专利法是用以调整由发明创造活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

(1)专利法调整因确认发明创造所有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2)专利法调整因授予专利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围绕着如何授予专利权,如何获得专利权,必然会产生各种社会关系,这是专利法调整对象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内容。

(3)专利法调整因使用专利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保护专利权,旨在推广发明创造,如何保证专利技术的尽快实施是专利法的重要任务。

32、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补充保护的内容。

(1)保护那些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例如商品的装潢,作品的标题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家庭教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