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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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根据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政府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适用本意见。

使用事业编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设置的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可参照执行。

2.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有聘用合同、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3.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作以及人才成长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事业和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特点,其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可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动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中等职业学校岗位总量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普通高中、幼儿园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确定岗位总量。

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人员岗位。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5%。

幼儿园教师岗位占幼儿园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30%。

三、岗位等级设置

8.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学校各类岗位及结构比例的确定,要充分体现学校的性质和特色,特别是适应中等职业学校重点专业、紧缺专业建设和普通高中实施新课程改革的需要。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数量,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0.管理岗位一般设6个管理等级,即五至十级。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幼儿园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五至十级管理岗位。

11.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幼儿园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

其他管理岗位的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2.全省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

其中,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岗位中的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3.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幼儿园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幼儿园的功能、规格、规模、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以及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4.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专业技术岗位与相应教师职务系列相对应,设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共划分11个等级。

其中正高级的岗位设2个等级,分别对应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三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设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至十三级,其中13级为员级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15.根据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幼儿园发展需要和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按照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要求,以及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幼儿园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合理确定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幼儿园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与本地普通高中相协调(见附表1)。

16.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幼儿园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

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8;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7.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其高级岗位比例按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降低5-10个百分点确定,中级岗位比例按不高于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中级岗位的比例确定。

18.各级政府人社部门、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幼儿园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9.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0.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1.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

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见附表2)。

22.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应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严格控制总量。

23.技术工一级岗位按照全省总体控目标,其人员确定按《实施意见》和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四)特设岗位设置

24.特设岗位是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特点和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

中等职业学校可设置一定比例的特设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办学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

25.特设岗位不受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6.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省部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而本单位无相应等级岗位空缺的;

(2)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进行技能实训、专业课程调整、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急需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本单位无相应等级岗位空缺的;

(3)其他确需设置的。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等级

27.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高级讲师(正高级)一级岗位、高级讲师(正高级)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三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高级讲师一级岗位、高级讲师二级岗位、高级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理讲师一级岗位、助理讲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普通高中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正高级)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正高级)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三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幼儿园使用小学教师岗位名称。

小学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小学高级教师(正高级)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正高级)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三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国家建立统一的教师职务制度后,统一使用规范的职务名称。

28.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五、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三类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29.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三类岗位任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30.管理岗位任职学历条件:

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1.管理岗位任职资历条件:

(1)五级管理岗位,须在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六级管理岗位,须在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32.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3.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

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善于学习,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严于律已。

其中,受聘至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备相关实践操作技能和实践教学能力。

34.实行执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执业资格的要求。

35.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任职条件,由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及其主管部门在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按照《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意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6.工勤技能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1)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技术工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技术工五级岗位,须在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或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五)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校(园)长

37.校(园)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聘任。

受聘校(园)长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校长和幼儿园园长岗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应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具有中级(含)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

38.各级政府人社部门、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及其主管部门在不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下,可以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学校各类、各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六、岗位设置的程序

39.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表3);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社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5)组织实施。

七、岗位设置的审核

40.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确定:

(1)省、地级以上市政府所属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地级以上市政府人社部门核准。

(2)县(市、区)所属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教育局或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县(市、区)人社局审核后,报地级以上市人社局核准。

(3)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所属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由该直属机构审核汇总,报省人社厅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41.对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可由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经政府人社部门审核后,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42.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设置技术工一级岗位,需另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岗位拟聘人员审核表》(见附表4),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省人社厅核准。

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岗位聘用后,须及时将聘用人员名单报省人社厅备案。

43.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的,填报《广东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表5),附专题报告,按照本意见第40条的规定办理。

特设岗位为技术工一级岗位的,按照本意见第42条的规定办理。

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本意见第40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

(1)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分立、合并,须重新设置岗位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或变动机构规格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5.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八、岗位聘用

46.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根据《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和岗位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工作人员,填报《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见附表6),履行核准手续后,签订聘用合同。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在教师高级岗位聘任中,应向优秀班主任和其他优秀教师倾斜。

47.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聘用人员岗位有空缺时,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

48.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学校要成立聘用组织,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

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9.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聘用合同期满前,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50.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作的特点,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原则上应直接从事部分教学工作,其他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应积极实行一岗多责,提高用人效益。

51.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新聘用的三类岗位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分别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

52.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作特点,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3.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根据《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尚未实行聘用制的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意见要求,抓紧实施聘用制度,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54.各地区、各部门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5.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结构等情况逐步到位。

56.各地应按照所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聘任教师,满足教育教学和课程设置对各级岗位教师的基本需求。

要坚决制止在有合格条件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对学校按规定要求聘用的人员,经教育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人社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办理人事关系,兑现工资待遇。

57.地级以上市教育督导机构要按照国家和当地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的指导标准,以及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依法加强对上述学校人员聘用及配置状况的督导检查。

58.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见附表7)、《广东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见附表8)、《广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见附表9)、《广东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见附表10),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认定手续。

通过认定的单位,兑现岗位工资待遇。

九、组织实施

59.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

各级政府人社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科学发展目标和行业特点,认真贯彻执行《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好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切实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60.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

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对不按《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政府人社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1.本意见由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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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2.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技术工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3.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4.广东省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岗位拟聘人员审核表

5.广东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

6.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

7.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

8.广东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

9.广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

10.广东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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