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高雄市演艺团体登记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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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高雄市演艺团体登记须知
申請高雄市演藝團體登記須知
一、申請高雄市演藝團體登記請檢具申請書、團址設立處所及負責人(團長)相關證明文件、團員名冊、組織章程、訓練演出之年度計畫、財務計畫與其他必要文件,裝訂整齊,送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審查。
二、演藝團體之登記及變更事項為團名、負責人(團長)及團址等三項。
三、演藝團體團名之登記最後一個名稱應是「團」、「集」等,以有別於社會局之「協會」、「基金會」,營利事業之「工作室」或其他專屬等,如欲冠上縣市名稱,以「高雄市」為主,避免冠上外縣市名稱而造成地域上之混淆,如「台北市青年合唱團」。
四、已申請註銷之團名,為避免混淆,3年內不建議重複使用。
五、演藝團體負責人(團長)應年滿二十歲,每團設一人;負責人(團長)為外國人且無身份證者,須附居留證或其他台灣地區身份證明;團員須多於一人。
六、演藝團體負責人(團長)信用證明文件須為正本,指票據交換信用證明文件、銀行或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開立之信用證明文件。
(票據信用證明可至高雄票據交換所申請-地址:
高市前金區六合二路281號,電話:
291-5035)
七、演藝團體之團址應設籍高雄市,團址設立之房屋或土地:
自用:
請附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完稅證明影印本。
租用:
附租賃契約(影本)及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文件,或房屋稅單完稅證明(影本)或房屋之建物權狀影本;須皆為中文。
八、申請演藝團體登記免繳規費,有關申請書及表件請自行依格式影印使用,填寫時請再詳閱申請書附註之說明。
九、演藝團體可備團隊簡介之文字及圖片電子檔,俾利登錄高雄市政府文化局之表演藝術花園網頁資料,請E-mail至高雄市政府文化局第三科鄭小姐arwen5127@mail.khcc.gov.tw。
⊙上列附件請以A4紙張規格依序裝訂(簡單整齊就好)。
送至高雄市政府文化局三科07-2225136分機8837鄭小姐
高雄市演藝團體立案登記申請書
受文者: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主 旨:
申請 團成立登記。
說 明:
一、依「高雄市輔導演藝團體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二、茲隨文檢具下列文件:
(一)演藝團體基本資料表(正本)一式兩份。
(二)負責人(團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信用證明文件(正本)及相片3張。
(三)負責人(團長)承諾書(正本)。
(四)團員名冊及未滿16歲之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五)組織章程及業務職掌。
(六)財務計畫及年度訓練演出計畫。
(七)團址設立處所之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正本)及租賃契約或房屋稅單(影本)或房屋建物(影本)。
(八)已立案之演藝團體於98年1月3日前申請換證者,請附舊的立案證書以利換新證。
負責人(團長):
(簽章)
團體名稱:
(團章)
團 址:
□□□高雄市 區
聯絡電話:
領證方式:
□親自領證□郵寄領證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1)
高雄市演藝團體基本資料表
登記字號:
演藝團體名稱
負責人(團長)相片
黏貼處
(二吋)
演藝類別
□音樂類□現代戲劇類□舞蹈類□雜藝
□傳統戲劇類□跨領域類
表演項目
負責人
(團長)姓名
負責人
(團長)
地址
□□□
負責人(團長)電話及傳真
Tel:
Fax:
團址
□同負責人(團長)
□□□
團電話
團傳真
團網址
電子郵件
通訊地址
□同負責人(團長)□同團址
□□□
聨絡人
聯絡人
電話
團章
負責人(團長)
簽章:
設立核准後核予高雄市政府文化局關防
備註
須附負責人(團長)身份證影本、信用證明文件
機關加註:
一式二聯第一聯:
由本局存檔
高雄市演藝團體基本資料表
登記字號:
演藝團體名稱
負責人(團長)相片
黏貼處
(二吋)
演藝類別
□音樂類□現代戲劇類□舞蹈類□雜藝
□傳統戲劇類□跨領域類
表演項目
負責人
(團長)姓名
負責人
(團長)
地址
□□□
負責人(團長)電話及傳真
Tel:
Fax:
團址
□同負責人(團長)
□□□
團電話
團傳真
團網址
電子郵件
通訊地址
□同負責人(團長)□同團址
□□□
聨絡人
聯絡人
電話
團章
負責人(團長)
簽章:
設立核准後核予高雄市政府文化局關防
備註
須附負責人(團長)身份證影本、信用證明文件
機關加註:
一式二聯第二聯:
由負責人(團長)自行留存
(附件2)
負責人(團長)身分證影本
正面
反面
(附件3)
承諾書
本人為(團名)之負責人(團長),謹依「高雄市輔導演藝團體自治條例」之規定向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文化局申請本團之立案登記事宜,並於立案核准後依該自治條例遵守下列事項:
1、本團絶不經營與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
2、本團除為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絶無分配盈餘之行為。
3、本團將依規定按時提送相關業務資料至主管機關備查,並隨時配合其業務檢查作業。
4、本團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將歸屬非營利演藝團體,若提出解散後三十日仍未完成財產歸屬作業,將交由主管機關全權處理。
負責人(團長):
(簽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4-1)
高雄市演藝團體(團體名稱)團員名冊
職稱
姓名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身份證
字號
通訊地址
電話
傳真
簽章欄
負責人
(團長)
(不足數請自行影印)
(附件4-2)
未滿十六歲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本人同意民國年月日生
(未滿十六歲)參加高雄市演藝團體『』
特立此同意書為憑。
此致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法定代理人:
(簽章)
住 址:
身分證字號: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5-1)
高雄市演藝團體「(團體名稱)」組織章程
一、本團名稱為○○○○○○○團(以下簡稱本團)。
註:
團名之登記最後一個名稱應是「團」、「集」等,以有別於社會局之「協會」、「基金會」,營利事業之「工作室」或其他專屬等,如欲冠上縣市名稱,以「高雄市」為主,避免冠上外縣市名稱而造成地域上之混淆,如「台北市青年合唱團」。
二、本團以○○○○○○○為宗旨。
註:
宗旨不得違反法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應簡明扼要,不分項敘述,字數在100百字以內為原則。
三、本團為依據高雄市輔導演藝團體自治條例設立之演藝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四、組織:
(一)團員來源:
凡具有○○○○能力,經本團團長審核通過者,皆可成為本團團員。
(二)本團設置幹部如下:
1.負責人(團長)一人,對內綜理團務,對外代表本團。
2.行政總監一人,承負責人(團長)之命處理本團行政事務。
3.藝術總監一人,負責本團演出、創作之督導。
4.設總務、公關、活動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組長遴選組員一人。
設會計(出納)一人,主辦會計業務。
5.團長、行政總監、藝術總監於召開團員大會時,由團員選舉產生,任期各為壹年,連選得連任。
(三)各組任務如左:
1.總務組:
負責財產管理、文書及資料管理、物品採購及其他庶務工作。
2.公關組:
負責內部團員聯繫及對外關係拓展工作。
3.活動組:
負責各項練習、演出活動之安排及錄音、錄影等記錄工作。
(四)本團設幹部會議,視需要隨時召開之;團員大會,於每年八月由負責人(團長)召集之;另經三分之一以上團員請求或負責人(團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團員大會。
五、經費:
(一)本團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本團經費來源如下:
1.團員團費:
團員應每年繳納團費新台幣壹仟元,該項費用得經團員大會過半數同意後調整之。
2.有關單位補助經費。
3.演出收入。
4.其他捐助款。
(三)本團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3個月內,提送主管機關備查;會計記錄收支明細,隨時提供團員查閱,並於每年團員大會時公佈。
六、活動:
(一)時間:
每星期三下午四時卅分至六時卅分由指導老師指導團練,團員另自行與指導老師洽接個別指導時間,並依訓練組策訂之時間加強練習。
(二)地點:
本團團址及團員住處。
(三)演出:
參加各項音樂表演或自行籌辦活動。
(四)其他:
不定期舉辦團員聯誼活動。
七、權利及義務:
(一)團員應參加本團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並得隨時陳述本團業務有關之興革意見。
(二)團員入團時應繳納團費,按時參加活動,並遵守練習規定。
(三)本團舉辦展演活動之全部收入作為經營本事業之用,除依法令及創設目的運用財產外,不得有分配盈餘或變相分配盈餘之行為。
。
八、其它:
(一)本章程經團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單位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二)本團於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本團指定之非營利演藝團體;若本團未指定,應歸屬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指定之機關團體,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
(務必寫上,供國稅局作為免稅之依據)
(三)本團之解散,須過半數團員出席團員大會,並經團員大會決議解散並作成會議紀錄備查。
(四)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註:
本組織章程之第四點之
(二)、(三)、(四)項;
第五點之
(二)項;
第六點之四項;
第七點之
(一)、
(二)項;
以上各項可由團體自行調整內容,其餘各項不建議變動。
(附件5-2)
高雄市演藝團體(團體名稱)業務職掌
職稱
業務職掌
備註
負責人(團長)
行政總監
藝術總監
會計
總務組
負責內部行政事務
公關組
負責對外協調場地、贊助廠商等事宜
活動組
負責團體演出訓練、排練事宜
(附件6)
高雄市演藝團體(團體名稱)財務計畫
及○○年度訓練演出計畫
一、計畫依據:
依據設立宗旨辦理。
二、財務計畫:
收入部份
收入項目
金額
比例
說明
政府機關補助
企業與個人贊助
門票收入
其他收入
自籌款
收入金額合計
支出部份
預算項目
金額
比例
說明
1.人事費
2.事務費
3.業務費
4.維護費
5.旅運費
6.材料費
7.設備費
8.其他
支出金額合計
三、○○年度訓練演出計畫:
工作項目
實施內容
預定進度
備註
起
迄
訓練計畫
演出計畫
四、預期效益:
(附件7)
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書
兹同意高雄市演藝團體「(團體名稱)」使用本人所擁有座落於
高雄市區之房屋為團址,另提供屋舍之房屋稅單影本或建物所有權影本等證明文件供參。
此致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所有權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使用團體:
(團章)
負責人(團長):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