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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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书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书
( )工程已办理施工安全监视备案手续。
为了提高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准的规定,结合《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工作导则》、《河北省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手册》及本工程详细状况,特对本工程的安全监视工作进展如下交底:
一、安监办的交底内容
(一)安监办的职责和权利
任丘市建筑安全监视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监办)是受任丘市建立局的托付,依法行使任丘市辖区内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视治理的执法机构。
安监办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标准性文件,对工程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状况进展宏观监视治理。
通过抽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督导各方责任主体仔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保证体系。
在安全监视检查中,对发觉的安全隐患所涉及的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展处理;发觉责任主体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的,根据执法程序提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建议,报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安监办在履行安全监视检查职责时,有权实行以下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供应有关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展检查的权力;
3、订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行为的权力;
4、对检查中发觉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马上排解的权力;
5、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解前或者排解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作业人员从危急区域内撤出或者临时停顿施工的权力。
(二)监视检查的详细要求
1、安监办监视检查的范围:
各方责任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职责状况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各方相关人员应做好协作,并准时供应有关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安监办监视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是听取汇报;二是检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相关资料;三是抽查施工现场,核查其安保体系建立和运转状况、责任制度建立及落实状况,安全生产条件的保持状况等。
3、发生事故后,施工企业应根据相关规定准时上报。
安监办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有关人员准时到事故现场,乐观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做好协调联系等工作,并按规定时间、程序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详细要求:
(1)施工现场到达沧州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治理手册》要求;
(2)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到达沧州市《沧州市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治理资料手册》要求;
(3)对工程分四个阶段(根底回填之前、主体二层、主体封顶、装饰装修阶段)进展安全验收。
每次验收前由施工单位自检、评定,填写《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经监理公司核查认可后在2个工作日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上报安监办;同时根据分阶段验收状况拨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
(4)超过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必需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且必需经过沧州市专家组论证。
(5)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简单的基坑工程,假如施工现场不能满意施工放坡要求的必需做支护处理。
(6)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顶升、附着、拆卸之前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安监办。
5、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应留意事项:
工程竣工后,由建立单位提交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竣工综合评定申请表,对施工单位建筑安全技术资料和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资料进展审查,对安全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安监办结合历次检查记录、日常监管状况和施工现场分阶段验收状况,出具《建立工程安全监视竣工综合评定报告书》,同时对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及工程负责人、工程总监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状况进展综合评定,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档案。
同时返回相关证书原件。
二、建立单位的安全交底内容
建立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根本建立程序,根据职责做好并协调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仔细协作安监办进展安全生产监管检查。
(一)建立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
1、建立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违法分包,违法肢解发包工程,不得压缩合同商定的合理工期。
2、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中列支的安全技术、防护设施、劳动爱护等用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费用,不得违期支付或克扣,对于支付施工单位的款项应保存支付凭证和相关资料备查。
3、建立单位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供应与建立工程相关的真实、精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尤其是地下管线、高压电缆、煤气输送管线等资料。
对施工活动中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应组织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展安全鉴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不得明示或示意施工单位购置、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托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职责及安全监理专项费用。
应将安全监理的托付范围、内容及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授权,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6、建立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视手续时,应当供应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清单和安全治理措施;催促施工单位根据《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安全治理方法》要求准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建立单位工程负责人应当参与专家论证会并履行签字手续。
7、建立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建立单位接到监理单位关于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马上停工整改。
8、接到监理单位发觉存在安全隐患、停工整改的报告,应马上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应准时书面对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9、建立单位应当监视、检查各参建单位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治理责任制度的落实状况。
(二)法律法规涉及建立单位的主要罚则条款
1、依据《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第55条的规定,建立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商定工期的;
(3)将撤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施工单位的。
2、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视治理规定》第33条的规定,建立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顿施工:
(1)未根据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安全措施的;
(2)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马上停工整改的。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交底内容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进展勘察、设计,根据有关程序完善勘察、设计的资料,仔细协作安监办进展安全监视检查。
(一)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
1、设计单位应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要部位和环节,如深基坑处理、施工挨次、预留和开凿剪力墙空洞位置等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2、采纳新构造、新材料、新工艺的建立工程和特别构造的建立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针对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缘由造成的担心全因素,准时进展设计的修改和完善,满意施工安全作业要求。
4、勘察单位在进展勘察作业时,应当根据勘察现场实际状况制定可行的勘察作业方案,保证作业安全生产要求。
勘察作业队伍必需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根据施工工程作业安全治理程序进展勘察施工。
(二)法律法规涉及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罚则条款
依据《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第56条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撤消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1、未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进展勘察、设计的;
2、采纳新构造、新材料、新工艺的建立工程和特别构造的建立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
四、监理单位的安全交底内容
工程监理单位应遵守有关安全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监理规程。
根据职责商定做好安全监理工作,仔细协作安监办进展安全生产监视检查。
(一)监理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
1、工程监理机构应依据工程详细状况设置监理人员,所设监理人员与托付监理合同的效劳内容、期限、工程环境、工程规模等因素相适应,满意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需要。
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训练培训前方可上岗。
2、当发觉勘察、设计文件有不满意建立工程强制性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应向建立单位提出。
3、核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状况。
4、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5、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展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准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状况准时书面报告建立单位。
6、应将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理等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并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状况进展现场监理。
7、巡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设施的搭设状况,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设施的验收手续进展核查。
8、监理单位在监理巡察检查过程中,发觉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准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展整改或停顿施工。
9、施工单位拒绝根据监理单位的要求进展整改或停顿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准时将状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10、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掌握工作。
11、做好安全监理的资料并根据有关规定进展归档和保管。
(二)法律法规涉及监理单位的主要罚则条款
1、依据《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第57条的规定,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撤消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方案进展审查的;
(2)发觉安全事故隐患未准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临时停顿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顿施工,未准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视治理规定》第32条的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以下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视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2)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未监视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方案状况;
(4)未监视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状况;
五、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交底内容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种操作规程,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种规章制度,仔细协作安监办进展安全生产检查。
施工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及法律法规涉及的主要罚则条款:
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各治理部门安全生产治理责任制度和各类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并对其落实的真实性负责。
依据《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第66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治理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有关规定,其工作开展的打算、记录、总结等内容要真实、有效;对本企业“三类人员”履行安全职责进展考核、评比,对企业内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落实对本企业重大危急源的评定、登记、公示与监控的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2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施工单位应严格本企业所确定的分包作业队伍安全生产条件的考察、审核和准入程序;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担当的责任。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方法》第9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施工单位应马上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峻的,应责令工程工程停顿施工并限期整改。
4、施工单位对安全投入的打算、投入台帐、投入治理、核算等应履行合法程序。
依据《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第63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5、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训练培训打算,并对本企业职工训练的时效性和真实性负责。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82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条款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损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治理规定》第23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施工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峻的,撤消安全生产许可证。
7、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以下到达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相关部门和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进展现场的实施监视: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4)起重吊装工程及安装拆卸工程;(5)脚手架工程;(6)撤除、爆破工程;(7)其他。
对到达肯定规模的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撤除、爆破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进展论证。
依据《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第65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撤消资质证书。
8、施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对可能存在的重大危急源应做好辩识,建立重大危急源台帐,制定严密的监控措施。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5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企业进展验收,也可以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展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展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监检验合格。
施工企业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和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依据《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第65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撤消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10、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视治理规定》第30条的规定,使用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依据不同施工阶段、四周环境以及季节、气候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实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未设置相应的设备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治理人员;
(4)建筑起重机械消失故障或者发生特别状况的,未马上停顿使用消退故障和事故隐患;
(5)未指定专职设备治理人员进展现场监视检查的;
(6)擅拘束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11、施工单位接到安监办下达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停工指令后,必需马上实行措施,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或者停工。
建立工程停工后又复工的,施工企业在复工前,必需实行措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等重新进展检查修理,消退事故隐患。
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根据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准时、照实上报,并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应当妥当爱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当保管有关物证。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
受到刑事惩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当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
六、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交底内容
本工程建筑面积()m2,构造形式( ),合同工期:
( )工作日,开、竣工日( )。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治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配备方法》(建质[2022]91号)规定,本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员不少于( )名,姓名、考核证书号:
( )
工程经理( )考核证书号( )(( )级建筑师资格)是本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依据本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退安全事故隐患,准时、照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工程部应对所担当的建立工程进展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仔细和乐观承受安监办的安全生产监视检查。
结合本工程的详细特点,工程易发生群死群伤的事故类型为:
( )
( 。
)(由施工单位确定)
重大危急源及重大安全隐患的部位为:
( )
( )(由施工单位确定)
施工单位应制定的专项治理措施为:
( )
( )
工程部主要安全生产职责及法律法规涉及的主要罚则条款:
1、对现场重大危急源进展识别、建档,对易发生重大事故部位、环节进展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配备专用救援器材,并定期进展演练。
对因建立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纳专项防护措施。
2、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需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持证上岗操作。
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并实行动态治理。
3、建立工程施工前,负责工程治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作出具体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4、安全治理资料根据《沧州市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治理资料手册》及《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资料治理标准》DB13(J)/T101—2022规定执行。
5、施工现场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急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急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需符合国家标准。
6、施工现场在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施工时,专职安全员必需在现场监视检查施工安全。
对检查中的安全问题,应当马上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准时报告工程负责人,检查及过程状况应存档备查。
7、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展施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治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治理职责和应当实行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进展安全检查与协调。
8、施工现场分项工程安全要求: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JGJ46-2005)要求,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经相关部门审核、审批;施工前进展安全技术交底并办理签字手续。
临时用电系统投入运行前进展验收,办理签字手续,并建立安全检测制度和临时用电巡察修理工作记录。
(2)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应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JGJ80-91)的要求编制审核、审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方案,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防护设施的验收。
(3)施工现场脚手架应依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选用,脚手架工程应编制施工方案,搭设前进展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成、到达设计高度、作业层施加荷载前必需进展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分层分段搭设的必需分层分段验收。
脚手架撤除应按撤除方案进展,撤除前进展安全技术交底,划定作业区,设戒备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4)基坑、模板工程(支、拆)应编制专项方案,施工前进展安全技术交底,作业完成进展验收,作业过程中按标准进展相关监控。
(5)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包括在施工现场顶升、锚固、拆卸等),必需由具备建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的安装单位进展,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必需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和使用安全技术交底。
起重机械设备必需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准时进展日常和定期的修理保养及检验检查并存档备查。
(6)起重吊装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吊装前进展针对性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持证上岗。
(7)施工机具进入施工现场后应进展进场验收,各种施工机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和使用要求必需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建立施工机械定期检测、修理保养记录。
9、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环境爱护、职业安康等要求: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与环境爱护根据《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建立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13(J)/T100-2022)执行,应当遵守有关环境爱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实行措施,防止或者削减粉尘、废气、废水、有害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