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0585206 上传时间:2023-02-21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1.2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docx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docx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及《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

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其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密。

第五条评标活动及其参加人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评标办法分类及采用

第六条评标办法的分类和采用范围及具体内容(包括评审程序、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等)按照本规定附表1

(1)执行。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附表1

(1)的规定确定评标办法。

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另行提出评标办法。

投标人的投标价中所体现的工程造价不可竞争部分项目不全或低于规定标准,或人工工资单价低于省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应当对该投标人作不合格投标人处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评审(附表4),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投标人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投标报价被评标委员会作出不低于其投标人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即为有效投标报价。

三个有效投标报价或三个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可以结束投标报价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

(一)直接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投标人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

(二)认为无法直接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的,对其投标人进行询价并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询价后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投标人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投标人拒绝提交说明和证明材料的应当直接作出其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

第七条投标文件由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构成。

技术部分为技术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部分;商务部分为商务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标以外的其它部分。

招标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招标项目已确定的评标办法的具体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构成和内容及相关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第八条投标报价上限值是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最高控制价,标底和合理价是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期望价。

投标报价上限值、标底及合理价应当依据建设部有关规定和省建设厅制定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其它规定编制后下浮。

下浮幅度应当控制在附表1(2)的规定范围以内。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Ⅰ)、(Ⅱ)的,招标人可以设投标报价上限值,但不得设下限值;采用综合评估法(Ⅰ)、(Ⅱ)的,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也可以设标底,也可以同时设投标报价上限值和标底,但一个招标项目只能允许设一个投标报价上限值和一个标底;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合理价,并列出招标项目的范围、合理价的组成内容及其详细清单,以及作出工程量增减的计价规定。

投标报价上限值以及标底编制的下浮幅度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底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距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2小时前投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报价上限值或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作出说明及是否采纳的决定;招标人对投标报价上限值或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所作出的调整,应当在距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4小时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当接受并响应最终的投标报价上限值、标底、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

投标报价上限值、标底、合理价最终体现的工程造价不可竞争部分不得项目不全或低于规定标准,人工工资单价不得低于省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

第九条 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投标报价文件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法人公章,同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应当与被委托人一致。

未按本规定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得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否则其编制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

第十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其技术标应当实行暗标,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招标人统一提供技术标的专用封面、封底、装订、规定的纸张和密封袋等;技术标的表格外文字采用3号仿宋字体,表格内文字采用5号仿宋字体,CAD绘图按制图规范,不编页码号;

(二)投标人只能在技术标封底规定之处(密封线内)填写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且必须按密封线将其封贴严实;

(三)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

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定对技术标的格式、装订、密封、禁止内容等作出详细规定。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的技术标,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对其酌情扣分,但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判断出投标人名称内容的技术标计零分。

技术标封底应当在其他评审结束之后综合得分计算之前打开。

第十一条投标人采取下述方式取得了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招标人应当视其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

(一)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

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且对其有利的;

(二)隐瞒相关事实或者弄虚作假,且对其有利的;

(三)所提供的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且对其有利的。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定将评标办法及相关事项单列一章予以载明,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要求招标人纠正。

(一)招标文件没有载明评标办法或相关事项不明确;

(二)评标办法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内容;

(三)评标办法含有明显的倾向性,导致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四)评标办法存在明显的矛盾和错误,将导致评标无法进行的。

第三章评标委员会组建及其工作规则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一般由7-9人的单数组成并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

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全部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采用综合评估法(Ⅱ)以外的评标办法的,评标委员会中由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的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相应的评标能力和水平。

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Ⅰ)、(Ⅱ)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40%,但至少要有两名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的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50%。

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另行提出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与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项目经理有近亲关系的人员;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

  

(二)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其监管机构的人员;在本招标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有过参与、指导、咨询等行为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接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后,应及时自觉关闭一切通讯工具,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不得无故拒绝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不得询问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情况;进入评标现场时应当主动将通讯工具交出临时封存保管;

(二)评标中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现场;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本招标项目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三)评标中不得中途离开或提前退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现场行政监督人员同意;

(四)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若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

(五)从接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评标及其相关情况;

(六)不得收受相关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的表决权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同等。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及时处理:

(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问题,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但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条文除外;

(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提请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作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解释;

(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的问题,且属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应当作废标处理;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问题,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报价中存在算术错误的问题,应当修正结果并书面要求投标人确认;

(四)上述问题以外的,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记录在案。

第四章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填写附表12。

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在评标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现场后,招标人可以介绍招标项目相关情况,但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

评标开始后,除评标委员会成员、一名招标人工作人员、一名招标人监督代表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以外,其它人员应当离开评标现场。

评标过程中,除行政监察人员可以进入评标现场巡视以外,其它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标现场。

第十八条初步评审的程序:

根据招标文件逐项审查投标文件(见附表13);进行资格性检查,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检查;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书面要求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检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书面要求其投标人书面确认修正结果;检查投标人最终投标价的组成情况;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比较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第十九条资格性检查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证明文件、资格文件、投标担保等进行检查和评价(附表14)。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的;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及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三)投标文件无企业法人公章的,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投标报价,且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六)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包括拟任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一致的;投标人及其拟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七)联合体投标未附有效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或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九)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资格规定的。

第二十条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检查是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附表15)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二)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上限值的;投标人没有接受招标人的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的;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四)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保修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应当以国家标准或规定、规范、规程作为依据,如出现不一致时,应当依据国家标准或规定、规范、规程进行衡量);

(五)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六)其它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的。

第二十一条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但在算术错误外其他方面存在细微偏差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文件存在细微偏差问题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在评标结束前提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见附表16)。

技术标实行暗标的,对技术标不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二十二条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但投标报价存在算术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述原则修正: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见附表17)

评标委员会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应当向投标人作书面澄清。

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应当书面确认。

投标人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重新复核修正结果,如果确认修正无误,应当对该投标文件作不合格处理并认定该投标人为不合格投标人。

检查投标人的最终投标价中所体现的工程造价不可竞争部分及人工工资单价,对最终投标价中所体现的工程造价不可竞争部分项目不全或低于规定标准,或人工工资单价低于省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的,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所有内容后,应当作出初步评审结论,分别确定不合格投标人(附表18)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附表19)。

第五章详细评审及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详细评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

技术标(附表2)合格性评审;对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从低至高排序;从低至高依次评审投标报价至能够确定出三个有效投标报价或三个中标候选人;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排序并据此确定投标人的排序;

(二)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的:

技术标(附表2)合格性评审;检查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详细内容是否涵盖招标项目的范围和内容,确定有效投标报价;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排序并据此确定投标人的排序;

(三)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

技术标(附表2)合格性评审;对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的商务标(附表5、附表6)进行评审计分;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附表7、附表8);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序;

(四)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

技术标(附表3)评审计分;商务标(附表5、附表6)评审计分;打开技术标封底确定各投标人技术标得分;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附表7、附表8);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序;

(五)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

技术标(附表2)合格性评审;检查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对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的书面确认文件详细内容是否涵盖全部招标项目的范围和内容;确定通过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并推荐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程序(附表9)。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对投标人进行排序(附表10)。

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排序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附表11)。

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所有通过了全部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程序(附表9)。

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开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附表11)。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所有评标工作后,应当按照评标报告格式(附件一)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报告按规定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以外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施行后湖南省建设厅湘建建〔2002〕394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