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验收与备案马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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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验收与备案马申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与备案

1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含工序)》SL631----SL639

2术语

对每本“标准”中涉及到的、有特定含义的词语进行了定义。

2.1单元工程

依据设计结构、施工部署和质量考核要求,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层、块、段、区,每一层、块、段、区为一个单元工程,通常由若干个工序组成的综合体,是施工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

2.2工序

按施工的先后顺序将单元工程划分成若干个具体施工过程或施工步骤。

对单元工程质量影响较大的工序称为主要工序。

2.3主控项目

对单元工程的功能起决定作用或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检验项目。

2.4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5重要隐蔽单元工程

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等隐蔽工程中,对工程安全或使用功能有严重影响的单元工程。

2.6见证取样

在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7外观质量

通过检查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表质量。

2.8质量事故

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3基本规定

3.1验收的一般要求

3.1.1单元工程划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分部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本标准要求,共同划分单元工程;

强调在分部工程开工前确定单元工程的划分。

《评定规程》要求,在主体工程开工前确定单元工程划分。

实际情况是,在主体工程开工时,设计单位只完成招标设计,技施设计刚刚开始,只能提供少量的施工详图,工程的很多细部结构还未确定,依照招标图不可能划分出单元工程。

2)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性质和部位确定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3)单元工程划分结果应书面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1.2单元工程按工序划分情况,分为划分工序单元工程和不划分工序单元工程。

划分工序单元工程应先进行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

在工序验收评定合格和施工项目实体质量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

不划分工序单元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在单元工程中所包含的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和施工项目实体质量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1.3检验项目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3.1.4工序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等各类项目的检验,应采用随机布点和监理工程师现场指定区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检验方法及数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3.1.5工序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及其备查资料的制备应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其规格宜采用国际标准A4(210mm×297mm),验收评定表一式4份,备查资料一式2份,其中验收评定表及其备查资料一份应由监理单位保存,其余应由施工单位保存。

3.2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

主要对单元工程所含工序的验收评定条件、程序、工作内容和形成的资料内容进行了规定;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评定验收活动中的工作内容也做了具体明确;规定了质量评定等级标准。

主要是针对土建类工程,对于金结、电气、水机等专业不宜按工序进行划分的标准,没有本节内容。

3.2.1单元工程中的工序分为主要工序和一般工序。

主要工序和一般工序的划分应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3.2.2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序中所有施工项目(或施工内容)已完成,现场具备验收条件;

2)工序中所包含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经施工单位自检全部合格。

3.2.3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施工单位应首先对已经完成的工序施工质量按本标准进行自检,并做好检验记录;

2)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填写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附录A),质量责任人履行相应签认手续后,向监理单位申请复核;

3)监理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4h内进行复核。

复核内容包括:

4)核查施工单位报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5)结合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结果等,复核工序施工质量检验项目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6)在施工单位提交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中填写复核记录,并签署工序施工质量评定意见,核定工序施工质量等级,相关责任人履行相应签认手续。

3.2.4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包括下列资料:

1、施工单位报验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各班(组)的初检记录、施工队复检记录、施工单位专职质检员终检记录;

2)工序中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的检验资料;

3)施工单位自检完成后,填写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监理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1)监理单位对工序中施工质量检验项目的平行检测资料;

2)监理工程师签署质量复核意见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3.2.5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分为合格、优良两个等级,其标准为:

1、合格等级标准:

1)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一般项目,逐项应有70%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

3)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优良等级标准:

1)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一般项目,逐项应有90%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

3)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3.3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

3.3.1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单元工程所含工序(或所有施工项目)已完成,施工现场具备验收的条件;

2)已完工序施工质量经验收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单位批准的处理意见。

3.3.2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施工单位对已经完成的单元工程安装质量进行自检。

2)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向监理单位申请复核。

3)监理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8h(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评定单元工程质量等级。

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安装质量的验收评定应由建设单位主持,应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代表联合组成质量验收评定小组,共同验收评定,并应在验收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3.3监理单位收到申报后,应在8h(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复核内容包括:

1)核查施工单位报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2)对照施工图纸及施工技术要求,结合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结果等,复核单元工程质量是否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3)检查已完单元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在施工单位提交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中填写复核记录,并签署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意见,核定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等级,相关责任人履行相应签认手续;

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3.4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包括下列资料:

1、施工单位申请验收评定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单元工程中所含工序(或检验项目)验收评定的检验资料;

2)原材料、拌和物与各项实体检验项目的检验记录资料;

3)施工单位自检完成后,填写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监理单位应提交的下列资料:

1)监理单位对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的平行检测资料;

2)监理工程师签署质量复核意见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3.3.5划分工序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优良两个等级,其标准为:

1、合格等级标准

1)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全部合格;

2)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优良等级标准

1)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全部合格,其中优良工序应达到50%及以上,且主要工序应达到优良等级。

2)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3.3.6不划分工序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优良两个等级,其标准为:

1、合格等级标准

1)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一般项目,逐项应有70%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

3)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优良等级标准

1)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一般项目,逐项应有90%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

3)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3.3.7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未达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后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验收评定:

1)全部返工重做的,重新进行验收评定;

2)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评定为合格;

3)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未达到设计要求时,经原设计单位复核,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建筑物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缺陷的,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评定为合格,并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

(3.3.6)确因受龄期制约等因素影响,不能及时获得实体质量检验结果时,可先进行缺项暂验,待取得检验结果后及时办理终验签证,并对暂验单元工程登记备查。

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评定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评定应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应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联合小组,共同验收评定,并应在验收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分部工程验收

5.1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

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5.2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的执业资格;其它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

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5.3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

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5.4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成;

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5.5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6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施工单位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5.7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5.8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5.9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

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5.10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5.11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合适见附录E。

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分数确定。

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6单位工程验收

6.1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外的专家参加。

6.2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的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6.3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

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6.4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

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6.5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6.6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7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核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6.8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6.9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完成4.0.5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

2)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提前使用协议书。

6.10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完成4.0.6的工作内容外,还应对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进行检查。

6.11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6.12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6.13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应按3.0.9的规定执行;

6.14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F。

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份数确定。

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7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7.1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7.2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应包含项目施工工期拖延的原因、预期完成计划的有关情况和部分已完成工程提前投入使用的理由等内容。

7.3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

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一进行验收。

7.4合同工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2)工程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

3)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4)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5)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6)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7)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8)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7.5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

2)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3)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

4)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5)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6)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

7)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8)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9)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

10)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7.6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G。

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归档所需要份数确定。

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7.7专项验收

7.7.1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

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确定。

7.7.2项目法人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7.7.3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的主要内容、验收程序以及验收成果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等应执行国家及相关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7.7.4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应是工程竣工验收成果性文件的组成部分。

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附相关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复印件。

8竣工验收

 8.1一般规定

8.1.1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

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

一定运行条件是指:

1)泵站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

2)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

3)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8.1.2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4)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7)竣工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8)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

9)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0)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见附录N、附录O。

8.1.3工程有少量建设内容未完成,但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运行且能符合财务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已对尾工作出安排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进行竣工验收。

8.1.4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

2)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

5)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6)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8.2竣工验收自查

8.2.1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

自查工作应由项目法人主持,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以及运行管理单位等代表参加。

8.2.2竣工验收自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检查工程建设情况,评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

3)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确定工程尾工内容及其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

5)对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作作出安排;

6)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

8.2.3项目法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同时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自查工作会议。

8.2.4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

8.2.5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见附录M。

参加竣工验收自查的人员应在自查工作报告上签字。

项目法人应自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8.3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8.3.1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项目法人应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

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质量不合格工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8.3.2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应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

8.3.3根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需要和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法人应负责提出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

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见附录P。

8.3.4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按合同要求及时提出质量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论负责。

项目法人应自收到检测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8.3.5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在影响工程安全运行以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前,不应进行竣工验收。

8.4竣工技术预验收

8.4.1竣工技术预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专家负责。

技术预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的执业资格,成员的2/3以上来自工程非参建单位。

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参加技术预验收,负责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

8.4.2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可下设专业工作组,并在各专业工作检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8.4.3竣工技术预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

2)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3)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对工程重大技术问题作出评价;

5)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6)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7)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

8)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4.4竣工技术预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并查阅有关工程建设资料;

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等单位工作报告;

3)听取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报告;

4)专业工作组讨论并形成各专业工作组意见;

5)讨论并通过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6)讨论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8.4.5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应是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其格式见附录Q。

8.5竣工验收

8.5.1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工程投资方代表可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8.5.2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应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8.5.3竣工验收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程序。

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2召开大会。

1)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名单;

2)观看工程建设声像资料;

3)听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4)听取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5)听取验收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报告;

6)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7)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8.5.4工程项目质量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的,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应为合格。

8.5.5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R。

“数量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成单位、工程主要参建单位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份数确定。

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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