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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起源

小农经济起源

目前我国史学界有一种相当流行的观点,认为我国小农经济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它的出现是封建制或封建地主制的前提和标志。

按照这种观点,春秋战国以前固然无所谓小农经济;而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领主制社会中是否存在小农经济,实际上也是被否定的。

这个问题,不但牵涉到如何正确认识小农经济,而且牵涉到如何正确把握夏商西周的社会经济形态,很值得认真讨论。

本文拟就此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就教于学术界的同仁。

本文的讨论,打算从什么是小农经济谈起,然后分析我国小农经济的起源,夏商西周小农经济的存在及其特点,并对小农经济早期形态的某些理论问题进行探讨。

一什么是小农经济目前学术界对“小农经济”的理解存在很多的分歧,人们对这个概念的使用比较混乱。

有的学者所说的“小农经济”只是指自耕农,而不包括依附农和佃农[1];有的学者则把经营地主也包括到“小农经济”中去[2];又有的学者把中国历史上的“小农经济”类同于现代的“家庭农场”,并对“小农经济”这个概念的科学性提出质疑。

[3]“小农经济”的含义不能光从字面上去理解;它实际上是有其确定的科学内涵的。

我们现在使用的“小农经济”的概念来自马克思。

马克思把小农经济视为历史上小生产的一种方式,即农业领域中的小生产。

小农经济和小生产是内涵基本一致的同一系列的概念,只是涵盖范围大小有所差别而已。

马克思明确指出:

“这种小生产者包括手工业者,但主要是农民,因为总的说来,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状态中,只要这种状态允许独立的单个小生产者存在,农民阶级必然是这种小生产者的大多数。

”[4]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这种小生产大体有以下的一些特征:

1、它是以个体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和消费的;或者说,它把生产和消费统一于个体家庭之中。

马克思说:

“在这种生产方式中,耕者不管是一个自由的土地所有者,还是一个隶属农民,总是独立地作为孤立的劳动者,同他的家人一起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

”[5]他甚至把小农经济称之为“小家庭农业”[6]或“自给自足的农民家庭的小生产”[7]。

小生产又称“个体小生产”[8],所谓“个体”,就是指个体家庭而言,并非只是指单个的农民。

我们习惯上所说的“个体农民”,实际上也是指以个体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

2、与此相联系的是生产的孤立、分散和自给自足的性质。

这种小生产是“在劳动孤立进行和劳动的社会性不发展的情况下,直接表现为直接生产者对一定土地的产品的占有和生产”[9]。

“占统治地位的,不是社会劳动,而是孤立劳动”[10]。

“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

”[11]与劳动生产的这种孤立性和分散性相适应,小农经济是一种小而全的经济。

“就劳动过程是纯粹个人的劳动过程来说,同一劳动者是把后来彼此分离开来的一切职能结合在一起的。

”[12]因此,小农不但要独立地完成农业生产的全过程,而且总是“独立地经营他的农业和与农业结合在一起的农村家庭工业”[13]。

这是一种“维持生计的农业”[14];因此,也必然是一种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的经济。

3、它是以直接生产者的小私有制为基础的一种经济。

马克思说:

“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

”[15]这是一种不同于剥削者私有制的劳动者的私有制,“靠自己劳动挣取的私有制,即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16]。

马克思把小农经济称为“生产者对劳动条件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以及以此相适应的个体小生产”[17],而把小农称为“自己拥有劳动条件的小生产者”[18]。

可见,“生产资料归劳动者所有”[19],或者说,“劳动者实际上或名义上是它劳动条件和产品的所有者”[20],是小农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

这种“自己拥有劳动条件的小生产者”的内涵比较宽泛,它既包括“农民是自己耕种的土地的自由私有者”这种“典型形式”[21],也包括在奴隶制度、农奴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从属关系中存在的,直接生产者对生产资料或劳动条件实际上的所有或占有。

马克思提醒我们,“决不要忘记,甚至农奴,不仅是他们宅旁的小块土地的所有者(虽然是负有纳租义务的所有者),而且是公有地的共有者”[22]。

这种小私有制根源于生产资料、主要是生产工具的细小、简陋和原始。

马克思说:

“在资本主义生产出现以前,即在中世纪,普遍地存在着以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为基础的小生产:

小农、自由农或依附农的农业和城市的手工业。

劳动资料——土地、农具、作坊、手工业工具——都是个人的劳动资料,只供个人使用,因而必然是小的、简陋的、有限的。

但是,正因为如此,他们也照例是属于生产者自己的。

”[23]。

马克思又说:

“在小工业和到目前为止的各处农业中,所有制是现存生产工具的必然结果。

”[24]根据马克思上述的有关论述,我们可以把小农经济界定为:

农业领域内与简陋的手工工具相联系的、以直接生产者的小私有制为基础的、以个体家庭为单位进行的、以劳动的孤立性特征的小生产。

或者说,小农经济是农业中以个体家庭为基础的小生产和小私有的统一。

以上是就共性而言。

若就个性而言,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历史时期的小农经济有不同的特点和表现形式;同一国家、同一地区、同一历史时期的小农经济因其内部结构和外部关系的差别,也会形成不同的阶层和类型。

这必须根据具体的历史条件作具体的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的。

二中国小农经济的起源和夏商时期的小农如前所述,小农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以个体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和消费。

因此,小农经济的起源应该追溯到个体家庭的形成。

个体家庭即一夫一妻制家庭不同于它所由脱胎的对偶家庭的主要之点是,它不但是一个共同生活和消费的单位,而且是一个从事生产和有独立经济的单位。

恩格斯说,一夫一妻制家庭“是在野蛮时期的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交替的时期从对偶家庭中产生的;它的最后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25]。

个体家庭的形成是以分散的个体劳动的出现为其生产力前提的。

马克思在谈到“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过渡”的农村公社时说:

“最重要的还是私人占有的源泉——小土地劳动,它是牲畜、货币有时甚至奴隶和农奴等动产积累的基础。

”[26]据此,个体家庭的分散劳动和独立经济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即已出现。

恩格斯也谈到交换如何使公社分化为大小不等的家庭集团,而“家长仍旧是劳动农民;他们靠自己家庭的帮助,在自己的田地上生产他们所需要的几乎一切物品,只有一小部分必需品是用自己的剩余产品同外界交换来的”[27]。

这应该视为最早的小农经济。

从我国的具体历史事实看,具有独立经济的个体家庭确实是在原始社会末期出现的。

我国中原地区从仰韶文化开始普遍发现小型的住房遗址,不少房子遗址除了有生活工具外,还有生产工具、粮食、窖穴等伴随出土;这种情况到了龙山文化时期更为普遍,并出现在小房子基础上扩展而成的双室或套间等较大的房子。

这些住房的主人显然是具有独立经济的个体家庭;它不但具有消费的职能,而且具有生产的职能。

这表明个体家庭不但已经出现,而且其独立经济已有所发展。

这一时期的住房遗址中,有些属于个体工匠的住房;但大多数个体家庭则是从事农业生产。

[28]这种情况,在古史传说中也可以找到踪影。

如《韩非子·难一》载:

历山之农者侵畔,舜往耕焉,朞年而甽亩正;河滨之渔者争坻,舜往渔焉,朞年而让长;东夷之陶者器苦窳,舜往陶焉,朞年而器牢。

[29]《淮南子·冥览训》说黄帝治理天下,做到了“农者不侵畔,渔者不侵隈”。

《说文》:

“畔,田界也。

”这里所说的田界不是指公社间的地界,而是指个体农民所占有和使用的耕地的标界。

“畔”的出现及其受到保护表明,当时的农民已在从事“小土地劳动”,有自己的独立经济。

这种情形延至后世,如《史记·周本纪》载虞芮之人如周,“入界,耕者皆让畔”;《左传》襄公十五年郑子产说:

“行无越思,如农之有畔。

”西周春秋时“农之有畔”,与黄帝尧舜时代一脉相承;中国小农经济的历史,应该从黄帝尧舜时代算起。

夏商时代小农经济的史迹延绵不断、灼然可辨;当时的“众”和“小人”等,基本上属于小农的范畴。

夏商,尤其是商代,主要的农业劳动者被称为“众”。

夏商的“众”,一些学者视为奴隶,看来是不恰当的。

“众”在甲骨文中,作日下三人形,原意为太阳普照下的一群人;即“人三为众”(《国语·周语》)。

进入阶级社会,“众”发生了分化,少部分成为统治者,大多数则处于被统治地位,主要从事农业劳动。

因此,“众”虽然仍然保持有“人三(指多人)为众”的意义,但更经常地用以称呼以农民为主体的劳动者。

如《左传》哀公元年载夏少康奔有虞氏,“有田一成,有众一旅”;“众”既是井田制下(“成”和“田”都是井田制下的编制单位)的农业劳动者,又是少康的战士。

在商朝建立以前,汤曾征调“亳众”(亳地之众)的牛羊和劳力,供相邻的葛伯祭祀之用,并为之耕种(《孟子·梁惠王下》);说明这些“亳众”是拥有自己财产的农业劳动者。

后来汤伐夏桀,对军队发表训词曰:

格尔众庶,悉听朕言!

非台小子敢行称乱,有夏多罪,天命亟之。

今汝有众,汝曰:

‘我后不恤我众,舎我穑事而割正(征)夏。

’予惟闻汝众言。

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征)。

(《尚书·汤誓》)这些被称为“众”的战士是具有个体经济的农民,正因为这样,他们才对抛下农活(即教所谓“穑事”)远征服役发出怨言;作为最高统治者的汤因而不能不向他们作出解释。

因此,从卜辞看,“众”虽有沉重的兵役和力役的负担,但并不能抹杀他们是具有独立经济的小农的事实。

[30]“众”相对于被称为“君子”的上层贵族来说,地位比较低下,故有“小人”之称。

如《尚书·盘庚》,中篇是迁都前盘庚对民众的训话,上篇和下篇则是迁都后对臣僚贵族的训话,而要求他们向民众传达,“无敢或伏小人之攸箴”;这里的“小人”即中篇之“众”,或者是“众”的主体。

从古代文献的有关记载看,夏商的“小人”之为小农更是无可置疑的。

《逸周书·文传》引《夏箴》曰:

“小人无兼年之食,遇天饥,妻子非其所有也;大夫无兼年之食,遇天饥,臣妾舆马非其所有也。

”《尚书·无逸》:

“君子所其无逸,先知稼穑之艰难,乃逸,则知小人之依。

相小人,厥父母勤劳稼穑,厥子乃不知稼穑之艰难乃逸。

”这些“小人”从事农作以养家糊口,以家庭为生产和消费的单位,当然是属于小农的范畴。

被称为“众”或“小人”的夏商小农,基本上是与贵族奴隶主同一部族或同盟部族之人,这是夏商小农经济的显著特点之一。

夏商尤其是商代存在“族”的组织,是十分清楚的事实。

不过我们不应把商代族的组织视为纯粹的血缘亲属组织,由于各部族之间的长期斗争,商人的族中已融合了众多的不同成分。

商人的族的组织,延续到商朝灭亡以后。

《左传》定公四年载周初分封时,鲁公分得“殷民六族”,康叔分得“殷民七族”,族之下有“宗氏”(宗族),宗氏之下有“分族”(大家族),分族中有“类丑”。

先秦古籍中多“族类”连称或并称之例,“类”当指同“族”之人。

[31]“丑”则是指来源于俘虏的奴隶。

[32]这里的“类”,其主体就是卜辞中的“众”,《尚书》中的“小人”。

同一族体的人在原始社会里本是平等的,但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就发生了分化,形成了“君子”和“小人”这两个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的阶级。

这种状况已经有了悠久的历史,所谓“君子劳心,小人劳力,先王之制也”(见《国语·鲁语下》)。

小人虽然是处于社会下层的劳动者,备受压迫和剥削,有时甚至到了嫁妻鬻子的地步,但他们毕竟不是奴隶。

他们保持了比奴隶高的经济和政治地位。

《国语·周语上》引《夏书》云:

“众非元后何戴,后非众无以守邦!

”虽然是奴隶主贵族调和阶级矛盾的一种说教,毕竟说明“众”与奴隶主贵族属同一族体,有相互依存、利害与共的一面。

上引《汤誓》,汤以最高领袖之尊亲自向颇多牢骚的“众”说明伐桀的理由,“众”有此面子,决非毫无权利的奴隶。

商汤十传至盘庚,因受洪水威胁而迁于殷,引起相当一部分臣民、包括一些安土重迁的小农的怨尤;迁都前盘庚召集民众训话,申述了“视民利用(以)迁”的衷曲,一方面对不服从命令的民众进行恫吓威胁,另一方面又套近乎,声称“古我先后既劳乃袓乃父,汝共作我畜(善也)民”,并许诺“往哉生生!

今予将试以汝迁,永建乃家”(《尚书·盘庚中》)。

这些“民”显然与商朝统治者属同一族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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