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学研结合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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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学研结合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的思考
我国产学研结合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的思考
摘要:
界定产学研结合的概念,分析我国产学研结合法律保障的现状并予以评价,探讨构建我国产学研结合法律保障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提出具体对策。
关键词:
产学研结合法律保障体系产学研结合促进法1产学研结合的概念在产学研结合的过程中,企业有对创新的需求、科技成果转化的物质能力、捕捉市场需求的能力;大学和科研机构有丰富的知识和人才资源、较强的科研能力;政府和社会中介组织等机构为产学研结合建立创造的环境资源。
最终企业将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高额的利润,而高校和科研机构利用企业提供的资金和获得的利润改善科研条件,继续进行新的技术创新活动。
产学研结合的概念应包括主体、核心、目的等基本要素。
产学研结合的目的是加快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结合的核心是技术创新。
因此本文将产学研结合定义为:
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在政府、中介机构等外部主体的参与和支持下,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各自优势相互合作进行技术创新,加快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过程。
2我国产学研结合法律保障的现状与评价我国从“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实施以来,出台了一些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其中部分为产学研结合的立法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包括
(一)相关基本法律。
如《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中小企业促进法》。
(二)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条例、2006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2002年《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2009年《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8年《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此外还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等。
(三)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之后,各地方也紧跟着对条例进行修订。
其中不乏促进地方产学研结合的具体措施。
比如,陕西省《陕西省“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11-2015年)》明确产学研结合的研究开发体系、《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厂校技术合作实施办法》;《厦门科技进步条例》首设产学研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支持产学研开发项目;广东省《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关于产学研联合,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若干意见》、重庆市《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内容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产学研,差不多覆盖到了产学研结合的主要领域,但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现行法律法规之间错综复杂,缺乏衔接,有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二是尚没有针对产学研方面的专门立法,许多领域在立法方面还是空白,整体未形成体系;三是所需政策和配套的措施不到位。
3我国产学研结合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3.1产学研结合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的必要性从国家战略方面来说,关于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的改革和发展有待立法巩固和法律升华: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把“产学研结合”作为“建设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的突破口,将产学研结合的重要性再次凸显,明确了产学研结合的战略地位,得到了国家总体战略层面的支持。
并确立了我国科技政策法律环境建设的总目标:
建立健全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龙头的、相对完备和完善的科技政策法律体系,构建和完善促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政策法律平台。
而对起关键作用的产学研结合进行法律规范,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从产学研结合的自身特点来说,产学研相结合涉及市场、技术、权益分享和风险承担等多方面的关系和多方主体的利益,较为复杂,仅依靠分散在不同地方的现有规定不足以对其进行规制和调整,产学研结合的发展迫切需要法律制度的促进、引导、规范和保障。
产学研的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突破口,是涉及到国家长远的、基本的重大问题,应当通过专门的法律来引导、促进、规范和保障。
产学研结合的过程涉及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包括产学研结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利益分配、合作协议的签署、知识产权的归属、商业秘密的保护、政府的推进职责等,合作行为不能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和规范,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
因此,对产学研结合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能够有效防范产学研结合的法律风险,促进产学研结合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3.2产学研结合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的可行性产学研结合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是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突破口,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促进和保障。
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产学研结合的重要性,在立法和政策方面做了一定的尝试和探索,其中国家层面上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已达四十多项,还有许多地方出台的有关产学研方面的法规和政策。
我国在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法律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涉及范围也较广,其中一些法律法规也具有针对性,对推动产学研结合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内容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产学研,差不多覆盖到了产学研结合的主要领域,总体来说,我国技术创新的法律体系已经明确了促进产学研结合的基本目标和方向,但是技术创新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更何况产学研结合的法律体系,现有的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监督机制缺乏,许多领域在立法方面还是空白。
根据我国产学研结合法律体系的现状,首先应当在整理和评估现有相关法律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产学研结合促进法》,对产学研结合的基本问题进行规定,统一调整产学研结合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弥补法律漏洞,加强可操作性,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其次,对产学研结合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调适,主要包括投融资、财政税收、知识产权和科技中介等各个方面;最后,从地方性法律法规的调整出发,建立并完善产学研相结合的地方性保障体系,并最终全面地建立产学研结合的法律保障体系。
3.3具体措施3.3.1以《产学研结合促进法》为中心《产学研结合促进法》制定的首要任务是促进产学研结合法律的体系性,有必要将政府在产学研中的作用单独列出,明确规定各创新主体的权利义务并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
在立法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原则性条款的法律规定,重视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明确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产学研结合创新主体的定位、国家支持产学研结合的重要性、政府的职责、企业的技术创新(包括中小企业的产学研结合)、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知识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激励和监督措施、法律责任。
①明确产学研结合主体的角色定位。
首先要对产学研结合创新主体予以正确的角色定位,清楚各主体在产学研结合创新过程中的功能,这样才能增强它们之间的有效互动,其次,对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予以规范,明确各主体在产学研结合中的法律责任。
②明确国家支持产学研结合的重要性和政府的职责。
国家对产学研结合的支持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从中央层面看,国务院领导全国产学研结合的促进工作,制定发展方针、规划和政策,保障产学研结合同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相协调,从国家和社会总体发展的高度保证产学研结合的顺利发展。
在国务院的总体领导下,科技部会同经济、教育和财政等相关部门成立协调指导机构,从宏观上对全国产学研结合进行管理。
从地方层面看,省级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地方产学研结合的发展,并负责管理。
鼓励科技部等中央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省部联席会议机制,定期沟通信息,加强对接,推进产学研结合创新。
政府是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的供给者,它制定的财税鼓励政策、科技投入政策、政府采购政策、融资担保政策等对于促进产学研结合的健康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政府在产学研结合中的作用也由原来的命令与计划转变成为指导和协调,为创新主体之间的互动与合作搭建桥梁,推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为产学研结合体系的构建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产学研结合促进法》中要继续强调政府的责任,加大在技术创新中的投入,从资金和政策上鼓励和支持产学研结合的项目,推进社会资源整合,构筑产学研公共服务平台,各级政府将产学研结合的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一个指标。
③加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的地位,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产学研结合。
长期以来,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已得到普遍认可,但实践中,企业的主体地位没有发挥所应有的作用,比如企业还没有成为技术创新的投融资主体,产学研技术创新活动要转变为完全的企业主导型模式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因此,要是企业技术创新主体的地位更加明确,并且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制度的引导和支持。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还没有成为产学研结合的投入和需求主体,其参与到产学研活动的动力不足,障碍突出。
中小企业较难留住好的科研人员,没有办法提升科研实力,如果能够和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将技术研发部分留给高校和科研机构,将所有的精力投入到市场发掘和成果转化方面,缩短创新周期,提高技术转化效率。
④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知识创新,明确其技术转移的义务。
在产学研结合创新中,高校和科研机构是提供知识、科研条件和科技人才的主体,主要对其中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负责,在整个过程中的地位极其重要,但对技术创新成果转移给企业时所要要承担的义务不够明确。
比如,高校中技术创新成果的转移工作多是由其科技处负责,往往其专业化程度不够,导致转移的效果大打折扣;而科研机构在我国还没有十分明确的法律地位,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其体制、管理机制、分配机制等都不能统一,降低了其创新和成果转移的效率。
因此,完善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的法律制度,规定其技术转移的义务是产学研结合成功的保障。
3.3.2健全配套的法律和政策主要从财税、金融、知识产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方面对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调适、修改。
通过立法和政策建立及完善相关制度,如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考核奖励制度,创新财政科技投入制度,通过经费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措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健全风险投资机制和信用担保制度,引导和促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创业投资等各类资本创新金融产品,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
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运行管理和激励机制,提升中介机构的服务能力,形成专业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加快建立产学研结合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体系,提升我国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
3.3.3强化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的作用各级地方政府根据中央和上级政府的规划,立足地方产学研结合的特点,在财税、科技和人才等方面,制定地方特色的具体政策措施。
地方在制定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法规政策的过程中,首先要与国家总体目标保持一致,但不是僵化执行。
由于地方资源的有限性,就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侧重点,实施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突出特色产业、战略产业,从而带动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地方性法规政策对于产学研结合有着其特有的作用于功能:
一是导向功能,产学研政策包含规范、价值和行为体系,这些对相关主体的行为形成了引导作用,统一创新主体的认识,协调他们之间的行动,明确体制机制。
二是协调功能,产学研结合的有效开展,需要协调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参与主体的行为,需要协调研究、生产和科技资源之间的关系。
而产学研政策的目的便是使这些关系形成良性循环,对产学研结合过程中的人、财、物等各种资源进行组织协调,使得这些资源能够得到最大效益的利用。
三是控制功能,在产学研结合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不同主体之间的摩擦与冲突,地方政府运用产学研政策这一工具可以对这些矛盾进行控制,对偏离政策目标的情况及时作出调整。
政策制定者通过执行产学研政策,对促进产学研结合的行为进行奖励,对违反政策的行为进行惩罚,实现政策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促进地方产学研结合的发展,构建区域产学研结合创新体系,就要建立符合该地方实际发展情况的法规政策体系,注重地方产学研结合资金问题的解决,促进地方财政投入体系建设,加强中小企业产学研结合的扶持,促进地方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建立,为地方产学研结合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和政策环境,协调地方的各种关系,优化地方的科技资源。
参考文献:
[1]白庆华,赵豪迈,申剑,刘云兵,张希胜.产学研合作法律与政策瓶颈问题分析[j].科学研究,2007,25
(1).[2]吴勇,陈通.产学研合作创新中的政策激励机制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28(9).作者简介:
张晓玲(1972-),女,陕西西安人,西安理工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律系主任,研究方向为经济法、科技法。
宋妍妮(1986-),女,山东烟台人,西安理工大学法学在读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科技法。
陕西省教育厅项目人文社科基金项目(09jk163)、陕西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2009krm34)阶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