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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题

法律案例分析题

1.被告人王某(男,43岁,某市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所看守人员),2002年8月18日在某市公安局看守所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私自将该所招待修建工人喝的白酒倒出半碗(约3两)自饮,醉倒在值班室的床上,造成关押在该所7号监号内的叶某、余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砸烂窗户后潜逃的严重后果。

事件发生后,武装民警和该所干警搜捕时,被告人仍在熟睡,直到市公安局领导闻讯赶到该所才被唤醒。

问: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是玩忽职守罪还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答: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所谓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是:

(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而且主要是指负有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职责的人员。

本案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安局看守所的看守员,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该预见自己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发生在押人员的脱逃,造成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本案被告人王某对造成18名在押人员脱逃所持的心理态度即过失,即他不希望造成被押人员脱逃的结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在押人员实际脱逃,造成严重后果。

本案被告人在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放弃职守,造成18名在押人员潜逃的严重后果,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400条第2款所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定罪处罚。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我们不能对这种犯罪行为再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因为玩忽职守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特别规定,根据刑法第397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只能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2.某印刷厂于1998年3月向某造纸厂购进一吨纸,议定当年12月付清货款。

该印刷厂管理混乱,纸张购进后,保管不善,损失严重,货款也未按期偿付。

次年年初,原印刷厂厂长因犯罪被判刑劳改。

造纸厂多次找印刷厂索要货款,新任的厂长认为,此款是原任厂长所欠,自己没有承担这一债务的责任。

于是造纸厂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

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印刷厂的原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所为的行为,并非个人的行为,而是企业的行为。

企业应当对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因为法定代表人更换,法人的对外债务就可以不履行。

因而新任厂长有责任代表企业承担债务,印刷厂应当如数偿还欠造纸厂的货款,并应赔偿因拖欠货款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一年中共发生入室盗窃40余起,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

因绝大多数居民不服公安局的决定,居委会便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按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

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准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买平安也值得,居委会考虑到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

问:

(1)在上述事例中,谁能够充当行政诉讼原告?

该居民区的全体居民和居委会都可以充当原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凡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全体居民和居委会都可以提起诉讼,即可以充当原告。

(2)起诉时应以谁为被告?

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护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据此,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

(3)可向何地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向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和向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起诉均可。

(4)若35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中有无第三人,若有,请指出;若无,请说明理由。

由于居委会和其他130户居民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他们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若35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解决人数众多给诉讼带来的困难?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因此,若35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推选出代表进行诉讼。

4.下列是有关自然环境与人类社会关系问题的材料。

材料1:

不同气候的不同需要产生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产生了不同种类的法律。

热带民族的怯懦常常使这些民族成为奴隶,而寒冷气候的民族的勇敢使他们能够维护自己的自由。

这是自然的原因所产生的后果。

居住在山地的人坚决主张要平民政治,平原上的人则要求由一些上层人物领导的政体,近海的人则希望一种由二者混合的政体。

——摘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材料2:

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

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

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第一个结果又取消了。

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当地的居民,为了想得到耕地,把树都砍完了,但是他们梦想不到,这些地方今天竟因此成为荒芜不毛之地。

——摘自恩格斯《自然辩证法》

材料3:

我国耕地、水和矿产等重要资源的人均占有量都比较低。

今后随着人口增加和经济发展,对资源总量的需求更多,环境保护的难度更大。

必须切实保护资源和环境,不仅要安排好当前的发展,还要为子孙后代着想,绝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走浪费资源和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

要根据我国国情,选择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和消费方式。

坚持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克服各种浪费现象。

综合利用资源,加强污染治理。

——摘自江泽民《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

请回答:

(1)对材料1中的观点加以评析。

孟德斯鸠用地理位置和气候状况等物质因素去解释民族的差别和社会制度的差别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这种观点不是从社会内部而是从社会外部的自然条件去说明的,是非科学的地理环境决定论。

(2)比较材料1和2,指出恩格斯的论述不同于孟德斯鸠之处,并说明为什么“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

恩格斯辩证地看待自然环境与社会发展的相互关系,在肯定人类改造自然的胜利的同时,着重强调要尊重自然规律,保持人和自然环境的协调。

恩格斯认为,构成自然环境的各种自然要素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盲目地征服自然,破坏生态系统,必将受到自然规律的惩罚。

(3)根据材料2和3,阐明我国为什么必须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

人类社会同自然环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必须协调发展。

我国人口众多并不断增加,自然资源相对短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

因此,只有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才能处理好我国经济、社会的当前发展与未来发展的关系。

5.刘×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居住东大街42号5间北房的王×搬走,并确认该房归自己所有。

一审法院判决后,刘×不服提出了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经双方同意后,法院进行调解,达成了协议。

但在调解书送达时,刘×拒绝签收。

又向××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内容有违反法律的地方,于是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书、二审调解协议书,将此案发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县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刘×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刘×继续向××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问:

本案在审理程序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本案中审理程序存在以下错误: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刘拒绝签收调解书,因此这份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刘不应对此向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高级人民法院不应对此再审,而应告知刘此案应由市中院继续审理并依法及时判决。

(2)即使把这份调解书看做是一份生效的调解书,市高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程序也是不合法的。

因为调解书是二审法院做出的,再审时应适用二审程序。

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第一审判决书、二审调解协议书,将此案发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是错误的。

正确的做法是:

首先此案只能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或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审,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做出的裁判不能上诉。

其次,第一审判决书、二审调解协议书不能以裁定撤销,只能裁定中止原判决书、调解书的执行。

经过再审认定原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做出新的法律文书,才能撤销原法律文书。

6.据报载,1998年南方某省一家只有500人、注册资金不到5000万元的国有控股企业,收购了3家破产的公司,这3家公司有职工5000人,资产达3亿元以上。

经过一年企业改造,这几家企业全部扭亏为盈。

在企业界,人们称为“蛇吞象”新机制。

请运用有关经济学知识,分析说明这种现象产生的原理和原因。

(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导致企业优胜劣汰,“蛇吞象”的事实说明了这一点。

(2)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根据这一规律的要求,商品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价值量进行交换,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就处于有利地位,获利多,发展快;反之,就会亏本甚至破产。

(3)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竞争、优胜劣汰,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发展生产力是有利的,同时对企业树立市场观念、竞争意识、效益观念也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

(4)产生“蛇吞象”现象的主要原因是:

原有的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僵化,不适应市场竞争。

而新机制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将竞争引入企业内部,职工失去“铁饭碗”,分配上没有了“大锅饭”。

新机制优越于旧体制,因而出现了“蛇吞象”。

7.孙某经人介绍与田某相识,此后二人经常合作做生意。

某日,田某声称有大生意要做,急需用钱,请孙某帮助解决。

孙某起初不想借钱给田某,但田某以高息相许,并答应以其在某商场摊位做抵押。

后田某如愿以偿,从孙某处借了30万元人民币,田某给孙某写了借据,并将自己的身份证、摊位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交给孙某,之后田某便不知去向。

孙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并附具借据及田某的身份证。

经人民法院查证,田某的身份证是假的。

人民法院遂要求孙某在3日内将被告的详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否则将裁定不予受理。

问:

人民法院的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答:

起诉是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自己的或依法由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予以审判保护的诉讼行为。

起诉条件可以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包括:

(1)必须提交起诉状;

(2)必须缴纳诉讼费用。

实质要件包括: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讼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4个条件,原告在起诉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发生起诉的法律效力。

就本案而言,由于原告提交的被告的身份证是伪造的,这使得本案成为“无头案”,如果原告未能在指定时间内明确提供被告真实姓名及住所等详细情况,人民法院将认为本诉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不予受理。

8.1998年1月,宁夏某镍矿在开采利用过程中,发现矿石中除含有极为丰富的镍金属外,还含有较为丰富的铯、锑、钼等重要金属元素,但是由于该矿在最初设计时,没有考虑综合开发利用的情况,故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只审批了其开采镍元素必须达到的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等技术指标。

该矿山企业负责人认为,如果重新设计新的综合利用方案,增加新的综合开发设备,不但成本太高,而且周期比较长,严重影响矿石的开采速度和镍的产量。

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协商同意后决定,不将该情况上报企业主管部门,企业继续按原来的规模加速开采镍含量最丰富的矿石部分,舍弃镍含量较低的矿石。

由于铯、钼、锑等是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上级主管部门得知该矿的这种行为后,立即责令该矿山停止其擅自开采含有铯、钼等矿石的行为,但该矿负责人一方面采取各种措施应付上级主管部门,一方面继续加速开采,最后造成钼、铯等矿产资源的严重破坏,给国家的矿产资源造成严重损失。

问:

(1)该矿山企业的开采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哪些规定?

答:

(1)违反了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采的规定;违反了合理开采的规定;违反了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的规定。

(2)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3)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

(2)对其行为可采取哪些行政处罚措施?

应当由哪些机关来实施?

《矿产资源法》第39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该矿山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该矿山企业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依照《刑法》第343条第1、2款的规定,该矿山企业在已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并造成了矿产资源的严重破坏;同时,该企业采富弃贫,对共生和伴生矿未综合开采、综合利用,不按开采回采率、采矿回收率的指标进行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的严重破坏,分别构成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

9.2004年9月,某乡人民政府为解决乡机关干部及附近群众饮用水的困难,作出了《关于筹集资金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决定》。

其主要内容是:

乡政府所在地的企事业单位每家交纳500元,所有工作人员每人交纳50元,乡政府所在地的甲乙两村每户交纳40元,作为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建设资金。

甲村个体工商户王某到浙江余杭做生意,不知乡政府的集资决定。

同年10月24日,王某返回家乡。

第二天,乡政府派人送去一份限期在10日交纳40元集资款的书面通知书。

王不愿交纳,乡政府说愿意交要交,不愿意交也得交,谁敢违抗乡政府的决定,就将处以罚款。

王不服,认为这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于同年11月27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乡政府让他交40元集资款的决定。

问:

(1)乡政府的集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

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依据其适用范围可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大类。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它具有两个特点:

其一,具有普遍拘束力,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人而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的;其二,具有往后连续使用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其特点在于:

其一,它仅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其二,它只对所针对的事件有拘束力,对以后发生的同类事件并没有效力。

某乡人民政府关于集资安装自来水管的决定,有两个特点:

其一,是针对乡政府驻地的单位、工作人员及甲、乙两村村民,尽管人数多达数千人,但对象是特定的,也就是说只对上述人有约束力,对其他人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二,该决定只对上述人一次有效,对以后类似事件没有效力,因而不能反复适用。

可见,乡政府的集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

(2)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既然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凡是因该决定需要交纳集资款的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王某是受乡政府集资决定约束的村民,有权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提起的诉讼。

乡政府集资安装自来水管虽然是为了公益事业,但它为公民设定了义务。

王某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向法院起诉,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另外,乡政府根据集资安装自来水管的决定,向王某发出了限其十日内交纳40元集资款的通知,该通知是乡政府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为王某设定了义务,因而王某有权提起诉讼。

故此,法院应当受理王某的起诉。

10.某全民所有制企业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

律师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掌握了如下情况:

(1)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

(2)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150万元贷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中;(3)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的一套进口成套设备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800万元;(4)该企业曾为乙公司将在当地建设银行一笔3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5)该企业资不抵债已达3500万元

问:

(1)该企业如申请破产,应由哪级人民法院受理?

应由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律师需准备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应准备提交下列材料:

①企业亏损情况说明;②会计报表;③债权债务清册;④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

(3)甲公司与该企业尚未审结的追索贷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应终结诉讼,由债权人甲公司向法院申报债权。

(4)工商银行的1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1200万元中的8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剩余的400万元可申报债权。

(5)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

简要说明理由。

能。

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保证人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

(6)应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包括:

①破产财产的管理、分配费用②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③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11.2003年7月,某乡人民政府为解决乡机关干部及附近群众饮用水的困难,作出了《关于筹集资金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决定》。

其主要内容是:

乡政府所在地的每个企事业单位交纳500元,所有工作人员每人交纳50元,乡政府所在地的甲、乙两村每户交纳40元,作为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建设基地。

甲村个体工商户张某到浙江温州做生意,不知乡政府的集资决定。

同年8月15日,张某返回家乡。

第二天,乡政府派人送去一份限期在10日交纳40元集资款的书面通知书。

张不愿交纳,乡政府说愿意交要交,不愿意交也得交,谁敢违抗乡政府的决定,就将处以罚款。

张不服,认为这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于同年9月15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乡政府让他交40元集资款的决定。

问:

①乡政府的集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

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依据其适用范围可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大类。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它具有两个特点:

其一,具有普遍拘束力,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人而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的;其二,具有往后连续使用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其特点在于:

其一,它仅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其二,它只对所针对的事件有拘束力,对以后发生的同类事件并没有效力。

某乡人民政府关于集资安装自来水管的决定,有两个特点:

其一是针对乡政府驻地的单位、工作人员及甲、乙两村村民,尽管人数多达数千人,但对象是特定的,也就是说只对上述人有约束力,对其他人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二,该决定只对上述人一次有效,对以后类似事件无效力,因而不能反复适用。

可见,乡政府的集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

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既然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凡是因该决定需要交纳集资款的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张某是受乡政府集资决定约束的村民,有权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提起的诉讼。

乡政府集资安装自来水管虽然是为了公益事业,但它为公民设定了义务。

张某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向法院起诉,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另外,乡政府根据集资安装自来水管的决定,向张某发出了限其十日内交纳40元集资款的通知,该通知是乡政府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为张某设定了义务,因而张某有权提起诉讼。

故此,法院应当受理张某的起诉。

12.韩某,19岁。

出于好奇心,玩弄小口径步枪。

当他见距离100米处有两个小孩在边走边玩时,便想起电影中枪弹打泥土时,把泥土打飞起来的镜头,于是想吓唬他们一下,看他们有什么感觉和反应。

韩即用枪瞄准他们两人中间的空隙击发,当场击中走在后面的小孩的心脏,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

在本案中,韩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

并指出是哪种故意或过失?

韩某的行为是过失杀人。

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理由是:

①韩某同被害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并不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且对于死亡结果是没有预见的。

②结合本案情况分析,韩某用枪瞄准距离100米处两个小孩中间射击,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是可能击中小孩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主观上具有过失。

13.黄某,男,19岁,农民。

1999年10月经体检、政审合格后,县征兵办公室确定该青年到某军区炮兵师服兵役。

但是,黄某突然隐匿,逃避征兵。

事情发生后,县征兵办公室找到他的父母,进行说服教育。

他父母始终不说出儿子的去向。

后经查找,发现黄某藏在其姑母家。

县征兵办公室把黄某找回,进行了批评教育。

黄某拒不答话。

后来了解到他逃避征兵的原因主要是其未婚妻扯他的后腿,就又做他未婚妻的工作,仍未做通。

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某乡人民政府依法强制黄某履行了兵役义务。

请问某乡人民政府根据什么强制黄某履行兵役?

我国宪法第55条规定: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我国兵役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黄某被确定为应征公民,经体检、政审合格,应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依法服兵役,而他却逃避征兵,屡教不改。

因而某乡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强制其履行服兵役的义务。

某乡政府强制他服兵役是有宪法依据的。

14.美国兰德公司被誉为世界智囊团的开创者,是美国规模最大的决策咨询研究机构之一。

在研究苏联公开发表的空间技术文献后,于1946年就写报告给政府,预言苏联将于1957年发射人造地球卫星,提出政府当年的战略措施应是加速研制人造卫星。

美国政府首脑对此不屑一顾。

结果1957年10月4日苏联人造卫星真的上天了,美国政府大出意外。

查对五角大楼的档案,竟然早已被兰德公司所预见,并且苏联人造卫星上天与兰德公司所推算的时间误差竟不超过一周。

70年代中期,美国研制成功中子弹后很得意,兰德公司却指出:

他们早在1958年就打报告给国防部,提出应当立即搞中子弹,政府听不进去,以致延误了十年之久。

美国政府一查果然如此。

试从行政决策咨询角度分析一下这一案例。

①在当今社会,像兰德公司这样的决策咨询机构在政府决策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

他们能从科学的、客观的角度,基于事实、数据和资料,作出比较准确的预测和判断。

虽然有时决策建议不一定被政府采纳,但事实证明他们的预测是正确的。

②科学决策的重要性。

从美国政府多次忽视兰德公司的建议可以看出,政府决策中枢系统和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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