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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

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1.小王曾是某部委的一名公务员,因种种原因而辞职下海,奋斗几载后,觉得还是部委机关工作条件好并且适合自己,于是他又准备报考公务员。

而小李目前是一名公务员,从事机要工作,长期以来想到某企业任职,但是受到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阻挠,一直未成功。

请问他们各自能否成功?

需要什么条件?

答案;1.答案要点:

小王与小李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成功。

小王曾是公务员,辞职后又想回到公务员系统,他的报考需经原来部委任免机关之批准,取得报考资格后,才能参加新一轮的竞争,只要考试通过且各项手续齐全,他就会重新成为一名公务员。

小李因从事机要工作,涉及保密问题,他的离开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并符合某些条件。

按规定,小李应当离开机密岗位到保密期限以后,才可以离开机关到某企业任职。

因此,调离一方面是主观同意,另一方面客观上会有限制,所以,小王、小李经过努力,达到一定要求、符合一定条件后,都是可以成功的。

六、案例分析题(每题5分,共10分)

  1.甲发现一头牛在自家田里吃麦苗,便将此牛牵回进行喂养,过了10天,乙发现自家走失的牛在甲家牛圈,向甲要牛。

甲让乙将牛牵回,但提出了一些要求,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请问:

甲可以提出什么要求?

乙是否应该满足甲的要求?

为什么?

答案1.答:

甲可以要求乙支付麦苗损失费、饲料费和误工损失费。

  乙应该满足甲的要求。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甲乙之间构成无因管理之债,乙应当承担甲的损失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条规定:

“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的实际损失。

”可见,甲的要求完全是合法的,乙应满足甲的要求。

2.孙某与他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决,要求孙某赔偿对方当事人经济损失。

孙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孙认为法院处理有错误,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被法院拘留15日。

问:

孙某是否可以对法院或其审判人员提起行政诉讼?

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所谓行政诉讼是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而引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这就是说:

首先,只有行政机关才能作为被告,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不在行政机关的范围之内;第二,法院对案件依法做出裁判,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行为;第三,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机关而不是个人。

所以说,任何人都不能对法院或其审判人员提出行政诉讼。

如果孙某认为法院的处理不当,则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在法院决定进行再审之前,必须履行法院的判决。

2.王某于某日清晨使用月票在市公园内露天舞池旁学习跳舞时,突然被自己旁边一棵树上坠落的枯枝砸在后脖颈上,随即他人将王某送进医院,诊断为颈椎过伸性损伤,王某为此花费医药费若干,因损害赔偿与公园发生纠纷,王某诉至法院。

  请问:

公园是否构成侵权?

为什么?

本案应如何处理?

2.答:

(1)构成侵权。

本案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王某因侵害行为受到损害;该损害事实是公园内的枯枝所致,损害与公园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园存在违法行为;公园对王某受损害存在过错。

公园对买了门票进入公园的游客有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义务,公园应定期修剪树枝,以免枯枝掉落伤人。

本案中,枯枝掉落伤人表明公园没有尽到保护义务,对王某受损害存在过错。

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2)应由公园对王某所遭损害进行赔偿。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本案中,王某的身体已经受到侵害,对此公园应赔偿其医疗费及误工减少的收入。

一、案例分析题(每题7分)

1.2003年7月,某乡人民政府为解决乡机关干部及附近群众饮用水的困难,作出了《关于筹集资金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决定》。

其主要内容是:

乡政府所在地的每个企事业单位交纳500元,所有工作人员每人交纳50元,乡政府所在地的甲、乙两村每户交纳40元,作为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建设基地。

甲村个体工商户张某到浙江温州做生意,不知乡政府的集资决定。

同年8月15日,张某返回家乡。

第二天,乡政府派人送去一份限期在10日交纳40元集资款的书面通知书。

张不愿交纳,乡政府说愿意交要交,不愿意交也得交,谁敢违抗乡政府的决定,就将处以罚款。

张不服,认为这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于同年9月15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乡政府让他交40元集资款的决定。

问:

①乡政府的集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

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2.韩某,19岁。

出于好奇心,玩弄小口径步枪。

当他见距离100米处有两个小孩在边走边玩时,便想起电影中枪弹打泥土时,把泥土打飞起来的镜头,于是想吓唬他们一下,看他们有什么感觉和反应。

韩即用枪瞄准他们两人中间的空隙击发,当场击中走在后面的小孩的心脏,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

在本案中,韩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

并指出是哪种故意或过失?

二、①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依据其适用范围可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大类。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它具有两个特点:

其一,具有普遍拘束力,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人而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的;其二,具有往后连续使用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其特点在于:

其一,它仅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其二,它只对所针对的事件有拘束力,对以后发生的同类事件并没有效力。

某乡人民政府关于集资安装自来水管的决定,有两个特点:

其一是针对乡政府驻地的单位、工作人员及甲、乙两村村民,尽管人数多达数千人,但对象是特定的,也就是说只对上述人有约束力,对其他人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二,该决定只对上述人一次有效,对以后类似事件无效力,因而不能反复适用。

可见乡政府的集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

②既然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凡是因该决定需要交纳集资款的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张某是受乡政府集资决定约束的村民,有权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提起的诉讼。

乡政府集资安装自来水管虽然是为了公益事业,但它为公民设定了义务。

张某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向法院起诉,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另外,乡政府根据集资安装自来水管的决定,向张某发出了限其十日内交纳40元集资款的通知,该通知是乡政府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为张某设定了义务,因而张某有权提起诉讼。

故此,法院应当受理张某的起诉。

2.韩某的行为是过失杀人。

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理由是:

①韩某同被害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并不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且对于死亡结果是没有预见的。

②结合本案情况分析,韩某用枪瞄准距离100米处两个小孩中间射击,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是可能击中小孩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主观上具有过失。

三、       一、案例分析题(每题7分)

1.某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于

2002年4月6日以贪污、受贿嫌疑将县人大代表李某逮捕,同月26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同年5月20日县人民法院对李某作出一年管制的判决。

李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于同年7月2日作出撤销原判、宣告李某无罪的终审判决。

2004年5月10日李某以对其错误逮捕、判决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请求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误工损失、参与刑事诉讼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费共计8000元,并要求为其恢复名誉。

问:

①李某是否超过赔偿请求期限?

②李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否正确?

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③李某的赔偿请求是否都能得到实现?

④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2.段某,男,46岁,某单位人事科长。

段某在当人事科长期间,于1983年4月15日,在上级主管部门批给的招工指标中,利用职权私自安插其亲友5人。

对此,本单位职工潘某向上级纪检部门写信揭发,使段某受到通报批评,其私自安插的5人也被除名。

之后,段某借调整工资之机,捏造、散布潘某有流氓行为,致使潘某未升级。

潘某向纪律检查机关提出控告,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段某撤职的行政处分。

问:

处分段某的宪法根据是什么?

四、①李某未超过赔偿请求期限。

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的确认依据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时间是2002年7月2

日,从这一天算起二年内李某均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②李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

首先,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

“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本案中,作出一审判决的是县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的是县人民检察院,因此他们应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其次,李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

国家赔偿法第10条规定: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因此县人民法院对李某的请求应当先予赔偿。

③李某的赔偿请求不能全部实现。

我国国家赔偿法主要是对当事人的直接损害、物质损害给予赔偿。

因此,对李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不予支持。

④关于赔偿方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5条和第30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第二,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

(1)、

(2)项、第15条第

(1)、

(2)、(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本案中,应采用以支付赔偿金为主,并为李某恢复名誉的赔偿方式。

2.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申诉、控告、检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段某打击报复控告人,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公然侵犯,理当受到处分。

五、案例分析题。

 

(认真阅读案例,并根据案例回答所附问题。

本部分共二题,每题5分,共10分)。

 

1.广西甲果品公司委托推销员乙带三万斤香蕉到北京销售,乙到京后,不幸遇车祸住院,为防止香蕉腐烂,乙自行决定转托北京丙代为销售,丙同意以稍低于市场价格代销,乙同时电告了甲,甲回电表明异议时,丙已将三万余斤香蕉全部售完。

甲起诉,请求赔偿,你认为甲的请求是否可以支持?

 

2.1986年2月初,中共某县县委向该县人人常委会党组和县人民政府党组织,提交了19个乡、镇长任职和免职的建议名单。

该县人民政府随即据此将这19个乡、镇长进行任免,并以县人民政府“红头文件”的形式,发至县直属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国家机关。

该县人大常委会收到此任免文件后,认为该文件违背了宪法、地方各级人大和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遂建议县政府予以纠正。

县政府并未引起重视。

事隔不久,县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又向县委作了专门汇报,县委亦未明确表态。

在这种情况下,县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就县政府的这一任免文件进行专题审议。

会上人大常委会委员们一致认为该任免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通过了将其撤销的决定。

 

试问:

县人大常委会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五、案例分析题。

 

1.【答案】:

此案中甲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此案中,甲与乙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甲是被代理人,乙是代理人,法律规定,代理人的合理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但是,此案中,乙并没有直接代理甲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在紧急情况下,将甲委托给自己的事物,转托给丙,并及时通知了甲,法律规定,代理人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将代理事务转托他人履行。

被代理人应当对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负责。

此案中,乙是为了防止香蕉腐烂而请丙代销。

因此,甲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分析】本题主要测试考生对代理知识的理解,对此部分知识考生应有所了解。

 

2.【答案】:

县人大常委会撤销县政府的任免文件是正确的、合法的。

 

根据我国地方各级人大和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乡、镇长应该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人民政府无权任免。

因此,在县委向县人民政府党组织提交了19个乡、镇长任职和免职的建议名单后,县人民政府可以就建议名单进行讨论、考察,并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意见,但无权任免。

 

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消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人民政府未经乡、镇人大通过的乡、镇任免决定,是不符合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的。

县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对县政府的“任免文件”进行审查,并撤消了这一不符合地方组织法的决定,故是正确、合法的。

1、甲委托乙外出选购一批马用来运输货物,乙出发前,甲给了乙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上有关委托事项,明确载明为“采购运输用的马匹”。

乙来到某农牧场,与牧场主商谈购马一事,商谈中得知该牧场没有马,只有毛驴,乙即想离开另找一家牧场。

该牧场主知道后,极力游说,说该牧场的毛驴个个精锐,不仅能拉磨,更能驮货物,比马实用。

乙觉得有理,于是就与牧场签定了购买10头毛驴的合同。

试用合同法的有关原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及后果。

2、a县商业局和供销社联手举办商品展销会,甲在展销会上以2150元的价格购买了b厂展销的电冰箱一台,将冰箱拉回家后,甲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安放,接通电源。

但是过了很长时间仍然没有动静,打开冰箱发现里面很热。

第二天,甲来到展销会,请b厂的技术人员到家维修,经过两个多小时检修,冰箱恢复正常。

但是用了一周后,冰箱再也不制冷了,此时展销会已经结束。

甲写信到b厂要求维修更换,但被告知b厂已经被合并到c厂,b厂已被注销。

试分析:

甲应向谁提出修理、更换、退货等要求?

3、a单位经过介绍人b向c服装厂订购工作服500套,双方在合同中订明,c服装厂给a单位10%的折扣优惠。

a单位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了450套的货款。

c服装厂提款后一个月内交货给a单位。

同时服装厂为了酬谢介绍人b,支付介绍酬金1000元。

试分析:

c服装厂与a单位的交易行为中有无不合法之处?

为什么?

 

    介绍人b收取服装厂的1000元是否合法?

4、某大学扩大招生,急需一批新桌椅,便同某家具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合同规定:

家具公司向某大学提供400张桌子,800张椅子,价款为10万元,8月25日前交货,货物由家具公司送到学校,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为3000元。

合同订完之后,大学静候家具公司将桌椅送来,不料家具公司直到8月28日还没将桌椅送来,又没有消息。

大学打电话催货,家具公司称还要等10天。

学校称9月1日学校便要开学,9月1日之前必须将桌椅摆设好,因此让家具公司别送桌椅了,大学另想办法。

该大学从另一家具公司购进400张桌子和800张椅子,但比原订货款多付了25000元钱。

9月11日某家具公司将桌椅送来,大学拒收,称已经打电话通知了家具公司,并写了一封正式的信函,说明不要桌椅了。

家具公司称大学不履行合同,要求其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而大学称其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倒是家具公司应当向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其多付的货款25000元。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析:

(1)某大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

(2)该纠纷的责任由谁承担?

5、上海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化妆品操作皮肤案,原告诉称:

因使用了甲化妆品厂的产品造成面部皮肤严重损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

原告使用的化妆品确为本厂生产的产品,但该产品是厂内正在研制过程中的实验品,并未投入市场。

经法庭调查,原告使用的化妆品是身为甲化妆品厂检验员的男友所送,法庭委托有关产品检验机构对化妆品进行检测,结果表明:

甲厂生产的化妆品以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进一步对原告进行皮肤测试,结论是原告皮肤属于特殊的过敏性皮肤,对该化妆品具有特殊的过敏性,从而导致皮肤损伤。

问:

甲厂是否要承担产品责任,为什么?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部分案例分析:

一、某市技术监督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客常来”商店销售的名酒中有100多瓶包括剑南春在内的假冒名酒,因而欲对该商场作出处以罚款8000元并销毁这些冒名酒的处罚。

在该商场经理再三恳求不要销毁这些假冒名酒、并愿意多缴纳罚款的情况下,技术监督局遂对该商店作出罚款12000元的处罚,假冒名酒不予销毁。

不日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执法大检查中,发现该商店仍然在销售前面的这些假冒名酒,遂依据所在省工商局《关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对该酒店作出罚款15000元、没收假冒名酒并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1、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

a、处罚法定原则  b、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c、公开原则  d、一事不再罚原则

2、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罚款15000元并吊销该商店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是

a、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b、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c、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d、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3、由于该商店对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因而拒绝在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缴纳罚款。

此时,工商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a、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加处罚款    b、每日按罚款数额的2%加处罚款

c、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d、每日按罚款数额的5%加处罚款

4、技术监督局若对“客常来”商店予以当场处罚,其罚款的处罚权应在

a、50元以下    b、1000元以下    c、10000元以下   d、50000元以下

5、若“客常来”商店不服工商局的处罚,申请行政复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期限为15天      b、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收集证据

c、复议申请人不能撤回申请         d、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二、甲、乙二人因邻里纠纷发生互殴,致乙轻微伤,当地公安分局经调查,作出对甲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甲赔偿给乙3000元医疗费。

甲向上级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公安分局的决定,让甲赔偿乙2000元。

甲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判决认为赔偿额过多,变更为赔偿1000元。

问:

1、甲应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甲、乙行为发生地         b、当地公安分局所在地

c、公安局所在地           d、当地公安分局或公安局所在地

2、谁为合格的被告?

( )

a、当地公安分局             b、分安局

c、当地公安分局或公安局         d、当地公安分局和分安局为共同被告

3、对于法院作出的判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院不可以作出变更判决,因为法院无权对任何行政行为作出变更判决

b、法院不可以作出变更判决,因为公安机关责令赔偿的数额并没有显失公正

c、法院可以作出变更判决,因为公安机关责令赔偿的数额显失公正

d、法院不可以作出变更判决,因为公安机关责令赔偿的决定不属于行政处罚决定

三、受市工商局委托成立的质量监督执法小组在例行检查中,发现甲厂生产的电器严重不符合标准足以造成人向伤害,该小组便以工商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2万元,并责令停产停业,在处罚过程中,甲厂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的请求,遭到拒绝。

甲厂不服,打算提起诉讼。

1、如果甲厂提出起诉,谁是合格的被告?

(  )

a、市工商局              b、质量监督执法小组    

c、市工商局或质量监督执法小组     d、市工商局和质量监督执法小组是共同被告

2、行政机关在作出哪些行政处罚时,行政相对人有请求听证的权利?

( )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c、行政拘留           d、较大数额罚款

3、对本案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行为,下列评价恰当的是( )

a、该行为适用法律不当        b、该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c、该行为严重违反程序        d、该行为属滥用职权的行为

4、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

( )

a、维持判决     b、确认判决    c、撤销判决     d、变更判决

四、1995年3月10日,张某的两个儿子因参加斗殴被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0日。

3月15日,张某前往探望,被县公安人员将车扣下。

理由是张某的两个儿子已于两日前逃跑,张某应将其追回,何时追回,何时放车。

3月17日,张某将两个回家的儿子送到派出所联系取车,得知其车被民警用于执行公务,因不了解其性能而致毁坏,直接损失8500元。

张某非常气愤,欲讨个说法。

问:

(1)公安人员的扣车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2)张某要求行政赔偿,谁是赔偿主体?

谁是赔偿义务机关?

(3)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张某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五、某县公安局在打击卖淫嫖娼活动中,于95年8月20日决定对介绍嫖宿暗娼的年轻妇女李某处以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李某拒不在限定时间内到某县公安局指定的拘留所接受拘留,也没有提出要求申诉并提供担保,遂后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a和b挟私报复,有意将住在李某附近的同名同姓的60岁老年李某予以拘留。

3天后,县公安局才发现这一错误,将老年李某予以立即释放。

问:

1、老年李某能否请求行政赔偿?

为什么?

2、假如老年李某能够提起行政赔偿,老年李某应通过什么途径提出?

3、本案中县公安局是否要向a、b追偿,为什么?

六、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未经天津市新闻出版管理局批准,擅自印制广告挂历《朗世宁绘画珍品》12500册、《古元水彩画选》12500册。

天津市新闻出版管理局根据国务院(1987)65号规定第1条第2款及第4条第2款、天津市人民政府(1988)3号令第19条规定,认定该批挂历属非法出版物,于1991年2月7日作出决定,对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9万元。

中美天津史制药有限公司不服罚款处罚决定,天同年3月8日向国家新闻出版署提出复议申请。

国家新闻出版署亦认定该批挂历为非法出版物,仍维持对原告人民币9万元的罚款决定,但国家新闻出版署在复议决定的依据部分除引用了国务院(1987)65号规定第1条第2款及第4条第2款、天津市人民政府(1988)3号令第19条规定,还引用了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加强对挂历、年历画、年画出版管理的通知的补充说明》(1990年)97号文件中的第5条规定。

请分析:

(1)国家新闻出版署在复议决定中有无改变天津市新闻出版管理局的原具体行政行为?

为什么?

(2)本案中谁是适格的被告?

为什么?

(3)具体分析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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