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委发25号法治政府建设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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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委发25号法治政府建设报告

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确保如期完成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法治政府建设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抓住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环节和“关键少数”,切实解决当前依法行政面临的突出问题,力争到2017年,各地、各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制度机制基本健全;到2018年,基本完成《纲要》确定的各项任务,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到2019年,进一步巩固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成果;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为深入实施“三大发展战略”、奋力推进“两个跨越”和谱写中国梦四川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具体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按照国家要求清理、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清理减少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控制地方新设行政审批事项。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条件,严禁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完善办事指南,实现集中办理。

(责任单位: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法制办、省委编办,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责任单位中除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外,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大力精简行政审批前置条件,2016年公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目录》,根据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法制办、省委编办,市、县政府)

(3)按照国家要求清理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公布相关目录。

(责任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其他有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省直部门)

(4)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2016年依法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初审环节。

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2017年建成全省行政权力运行数据库。

加强省、市、县三级联动审批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综合效能提升。

(责任单位: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省直部门,市、县政府)

(5)完善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2016年实现省、市、县三级投资项目全程线上并联审批。

依托监管平台加强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发布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相关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其他有投资项目审批职责的省直部门)

(6)大力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2016年成都市武侯区、新津县、江油市、巴中市完成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形成可复制的经验。

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重点地区,依托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

(责任单位: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委编办、省法制办,试点试验地区政府)

(7)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2016年完成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按照国家要求清理非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发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责任单位: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有关部门)

2.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8)实行全省统一的行政权力清单目录化、编码化管理,2016年公布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制定四川省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委编办、省法制办、监察厅、有行政权力事项的省直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9)按照国务院统一安排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制定四川省开展负面清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10)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2016年编制公布全省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三张目录清单。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获批、越权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

(责任单位:

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有收费基金项目的省直部门)

3.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11)按照国家部署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

结合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按照国家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大部门制。

(责任单位:

省委编办、省委组织部,市、县党委、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2)完善政府绩效管理。

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客观反映政府和部门工作实绩。

引入第三方评价,扩大公众参与,增强考评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责任单位:

省政府绩效办,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4.完善宏观调控。

(13)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减少投资审批事项,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根据国家公布的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及时更新我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14)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大幅缩减政府定价种类和项目,制定公布《四川省定价目录》。

到2017年,基本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5.加强市场监管。

(15)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2016年开展全面清理自查,2017年完成核查整改。

按照国家部署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工商局,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6)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省政府依法制定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2016年完成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二证合一”改革试点,探索完善市场主体便捷退出机制,推进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制定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的规定。

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在全面实施“三证合一”基础上,按照国家部署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责任单位:

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

(1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016年公布《市场主体许可经营事项监管清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制定管理办法。

建立投资项目协同监管机制,实行综合监管。

(责任单位:

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和其他有市场监管职责的省直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8)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18年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成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开通统一对外服务窗口“信用四川”,依法依规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编办、省工商局、民政厅、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公安厅、人行成都分行)

(19)健全对外投资促进制度和服务体系,加强“一带一路”建设法律服务,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推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

(责任单位:

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司法厅等省直有关部门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6.创新社会治理。

(20)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和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指导意见,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逐步建立政府向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机制,制定社会工作服务相关标准。

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

民政厅、财政厅、团省委、省文明办、公安厅、省网信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21)深化社会治理。

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修订《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16年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行政执法体系,推动出台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

2019年推行重点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药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推进基层群众自治。

(责任单位:

省综治办、省政府应急办、省安全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民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7.优化公共服务。

(22)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

2016年编制公布四川省“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文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扶贫移民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23)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及时更新《四川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相关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

财政厅、民政厅、省委编办、监察厅、省工商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8.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24)深化资源型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四川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方案。

2016年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深化农业水价改革。

按照国家部署建立资源型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地税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25)落实《四川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

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2018年制定四川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暂行办法。

推进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

(责任单位:

环境保护厅、监察厅、省委组织部、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审计厅等省直有关部门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9.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

(26)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

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

每年选择1至2件政府规章开展立法后评估。

(责任单位:

省法制办、有法规规章草案起草职责的省直部门,有立法权的市级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27)加强政府规章修改解释工作。

及时修改和废止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政府规章。

根据立法原意,及时明确政府规章有关规定的含义,促进有关方面准确理解和适用政府规章。

(责任单位:

省法制办,有立法权的市级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0.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

(28)围绕全省发展战略,加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立法。

及时将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上升为法规规章。

(责任单位:

省法制办、有法规规章草案起草职责的省直部门,有立法权的市级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1.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

(29)完善政府立法征求意见机制。

健全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

完善政府立法协商机制,每年至少选择2件立法项目进行立法协商,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责任单位:

省法制办、有法规规章草案起草职责的省直部门,有立法权的市级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30)建立政府立法咨询论证机制。

政府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组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开展论证咨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责任单位:

省法制办、有法规规章草案起草职责的省直部门,有立法权的市级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2.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31)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

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公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2018年修订《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责任单位:

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32)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2018年制定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办法。

加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信息化管理,把所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做到有件必备。

依法纠正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做到有错必纠。

加强备案审查人员队伍建设。

(责任单位:

省法制办、省委编办、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3.建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33)2017年完成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在政府网站等信息平台开设专栏公布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与文本,并实行动态调整。

(责任单位:

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4.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34)落实《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

(责任单位:

省政府办公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5.增强公众参与实效。

(35)完善征求意见制度。

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征求社会公众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

(责任单位:

省政府办公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36)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

2016年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依托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公众号等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及时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征求公众意见,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责任单位:

省政府办公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37)推行民意调查制度。

对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开展民意调查,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责任单位:

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6.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

(38)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2017年起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

(责任单位:

省委政研室、省政府研究室、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省政府参事室,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39)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责任单位:

省委维稳办、省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7.加强合法性审查。

(40)严格落实《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和作出决定。

(责任单位:

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41)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将法律顾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或财政补贴的方式,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责任单位:

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8.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42)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如实记录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并完整存档。

(责任单位:

省政府办公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9.严格决策责任追究。

(43)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

2017年起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责任单位:

省政府办公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44)健全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2016年制定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对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建立容错免责机制,营造勇于改革、敢于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

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审计厅,市、县党委、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0.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45)按照“市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区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区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市本级不设执法队伍”的原则,整合优化执法机构和队伍,进一步充实加强基层一线执法力量,推进执法重心下移。

(责任单位:

省委编办、省法制办、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省直部门,市、县党委、政府)

(46)2016年成都市、攀枝花市、泸州市、绵阳市、乐山市、宜宾市、凉山州和德阳市完成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形成可复制的经验。

(责任单位:

省委编办、省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试点地区政府)

(47)加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土地管理、道路交通、社会治安、建设规划、农产品质量安全、价格监督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责任单位:

省安全监管局、环境保护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省直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48)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2016年制定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责任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编办、省法制办,市、县政府)

(49)依法规范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责任单位:

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省直部门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50)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2017年分部门、分系统制定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

(责任单位:

省检察院、省法制办、省法院、监察厅、公安厅、安全厅和其他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省直部门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21.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51)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按照《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公布行政执法裁量标准。

2016年起推行行政执法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省直主要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公布典型案例。

(责任单位:

省法制办、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省直部门)

(52)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2016年开展试点工作,制定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责任单位:

省法制办、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省直部门)

(53)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2016年修订《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2018年开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地方立法调研论证。

(责任单位:

省法制办、财政厅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54)贯彻《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完善行政执法权限争议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

(责任单位:

省法制办、省委编办、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省直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55)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016年开展试点工作,制定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责任单位:

省法制办、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省直部门)

22.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56)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广非现场执法、移动执法和执法文书电子化。

依托四川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

2016年开展行政执法公示试点工作,制定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责任单位:

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省直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57)探索“柔性执法”,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

(责任单位:

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省直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58)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

2019年制定信用基础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建立健全信用基础数据统一平台。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公安厅、人行成都分行和其他有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职责的省直部门)

23.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59)严格确定执法责任,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适时修订《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责任单位:

监察厅、省委编办、省法制办、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省直部门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60)加强执法监督。

2018年依托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

2019年修订《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

落实政府层级监督与行政监察、预防职务犯罪联动工作制度,加大对非法干预行政执法、执法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

(责任单位:

监察厅、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检察院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24.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61)2016年底前,各地、各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责任单位:

省法制办、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省直部门,市、县政府)

(62)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我省行政执法“十不准”,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

省法制办、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省直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63)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执法辅助人员的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适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责任单位:

省法制办、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省直部门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25.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64)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大力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让行政执法人员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情。

司法机关要依法查处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责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机关,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65)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

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

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坚决杜绝以罚代管、靠罚款养人的现象。

(责任单位:

财政厅、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省直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6.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66)在起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要体现法制统一、防止部门利益倾向、有效管控权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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