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质监局2010年度部门绩效管理指标考核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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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质监局2010年度部门绩效管理指标考核体系

项目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分标准

文件依据

责任

科室

分管

领导

40.6

40.6

40.6

40.6

40.6

40.6

40.6

40.6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情况(20.7分)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情况(20.7分)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情况(20.7分)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情况(20.7分)

“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港口城市建设”学习教育活动工作落实情况,市委、市政府下达的重点调研课题和拟破解发展难题落实情况。

(3分)

学习教育活动有效开展;根据莆田区域经济实际情况,重点围绕十个专题开展调查研究(市委、市政府没有下达本局重点调研课题),积极帮助破解发展难题,提升发展质量。

(3分)

学习教育活动动员不及时、不到位的扣1分,时间、内容落实不够或方式方法单一的扣1分,实际成效不明显的扣1分;调研任务未及时完成的扣1分;破解工作没有落实的扣1分。

莆质监党[2010]9号

人事教育科、十个专题牵头组织部门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十大确保开工、十大争取开工”项目、中央增投项目完成情况。

(10分)

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

(8分)

本单位无此项职能(或任务)

中央增投项目完成情况。

(2分)

落实计生国策情况。

(1分)

履行计生工作职责;落实计生优惠政策。

(1分)

计生优惠政策不落实的,每个次扣0.5分,没有履行计生职责的,每个次扣1分。

省计划生育条例

办公室

张玉川

创建“平安莆田”工作,构建和谐社会情况。

(2分)

明确创建工作责任,落实创建工作措施。

(2分)

综治责任书没有层层签订的,该项不得分;综治、平安创建责任不落实的扣2分;成员单位没有开展综治、平安挂钩共建活动的扣2分;没有达到平安单位标准的扣2分;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每起扣2分;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每起扣2分。

莆委[2009]60号

承办为民办实事项目情况。

(2分)

根据莆委[2009]66号文件,市委、市政府没有安排本局具体项目

本单位无此项职能(或任务)

莆委[2009]66号

新农村建设工作。

(2分)

挂钩新农村建设中心村帮建工作和挂钩重点扶贫村帮扶工作。

(2分)(根据莆委办[2010]35号文件,本局作为挂钩帮扶涵江区大洋乡南岭村的参与单位)

牵头单位没有制定帮建和帮扶工作方案的扣0.5分;各挂钩牵头单位领导年内到每个挂钩村调研指导少于3次的扣0.5分;新农村建设挂钩牵头单位至少为挂钩村帮建3个项目(含协调项目),每少一个扣0.5分;挂钩市领导现场办公会议纪要议定帮建、帮扶任务没有落实的,每个次扣1分(帮扶资金不完成的,在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落实指标中予以扣分)。

莆委办[2010]35号

机关党委

王建伟

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工作任务情况。

(12.7分)

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工作任务情况。

(12.7分)

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工作任务情况。

(12.7分)

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工作任务情况。

(12.7分)

工作方案审核批复后市委、市政府新增任务完成情况;(1.6分)

根据新增任务数,按比例分值扣分。

积极保护和创建区域品牌和产品品牌,新增国家级品牌2-3个,省级品牌40个以上。

(0.7分)

1、没有积极保护和创建区域品牌和产品品牌方案的扣0.5分;2、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尚未重启开展评选中国名牌产品活动,因此无法制定该创建国家级品牌评分标准;3、与工商一起联合创建省级产品品牌,未完成一个,扣0.1分。

莆政综[2010]26号

质量管理与认证科

林纪民

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少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0.5分)

1、行政事业性收费未规范的扣0.5分;2、未减少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扣0.5分。

莆委办[2010]20号

计财科、监察室

张玉川、王建伟

建成国家浆纸质检中心一期工程,开工建设国家浆纸质检中心二期、省木雕古典家具质检中心。

(1分)

1、国家浆纸质检中心一期工程没有建成的扣0.5分;2、国家浆纸质检中心二期未开工建设的扣0.5分;3、省木雕古典家具质检中心未开工建设的扣0.5分。

莆委办[2010]20号

筹建办

陈更忠

简政放权情况(2分)

未开展下放审批权梳理工作的扣2分,梳理、下放不及时的扣1分,下放审批权不到位的扣1分,审批权下放执行不到位的扣1分。

法规科

王建伟

土制锅炉、压力容器整治率100%(0.5分)

发现一台整治一台,未整治的每发现一个企业扣0.5分

莆政综[2010]34号

冶金起重机整治合格率100%(0.5分)

无整治方案、无成立领导小组扣1分;

整治合格率达不到100%扣1分

特种设备不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0.5分)

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每起扣0.5分,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扣1分,其中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扣1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累计数、福建名牌产品累计数占全省比重。

(0.5分)

按地方GDP总量在全省各设区市的排名为基准,每减一位扣0.5分。

市效能办1号函

标准化科、质量管理与认证科

卓金通、林纪民

确保产品质量稳定提升,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平均批次合格率不低于85%;(0.5分)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平均批次合格率低于85%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闽质监人[2010]155号

完成《市食安办印发2010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主要食品项目指标市级抽检任务的通知》(莆食安办[2010]18号)的抽检任务:

每个县(区)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每半年抽检一次,每次生产企业抽检样品3批次;加工食品(8个品种)每半年抽检一次,每次抽检每个品种生产企业抽检10批次,市场抽检25批次;(1.5分)

1、未落实文件要求的抽检任务的每批次扣0.5分;2、产品抽检合格率未达到的,每少1%扣0.1分。

莆食安办[2010]18号

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2010年度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10]77号)文件要求,完成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产品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调味品(酱油、食醋、鱼露)、豆腐及豆制品、粮食复制品(挂面、线面、粉干)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6%以上;大米、食用油黄曲霉毒素B1及食用油过氧化值、酸价市场抽检超标率均控制在1%以内,小麦粉增白剂、肉蛋乳再制品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罐头、糕点、饮料、酒类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96%以上。

(1分)

莆政办[2010]77号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莆政综[2010]35号)的要求,对生产、销售违规车辆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

要加强对车辆改装企业的监管。

(0.7分)

对查到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法处罚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

对车辆改装企业没有监管的,扣0.5分。

莆政综[2010]35号

稽查大队、

监督科

林纪民

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0]56号落实情况(0.5分)

未落实的扣0.5分。

按照《关于印发莆田市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10]32号)的要求,负责液化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以及瓶装液化气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实施钢瓶规范化管理,重点对储罐站的钢瓶充装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规充装钢瓶行为。

(0.7分)

1、对液化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以及瓶装液化气计量工作没有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扣0.5分;

2、对实施钢瓶规范化管理没有监督的,扣0.5分;

3、对违法行为没有查处的,发现一起扣0.1分。

莆政办[2010]32号

特安科、计量科、稽查大队

卓金通、林纪民、王建伟

履行职责服务发展情况(19.9分)

履行职责服务发展情况(19.9分)

履行职责服务发展情况(19.9分)

履行职责服务发展情况(19.9分)

法制计量(1.5分)

1、开展全市所辖的村级(社区)卫生所(站)血压计、氧气吸入器、分光光度计,乡镇卫生院、社区中心卫生站的血压计,集贸市场电子计价秤、台案秤免费检定。

2、开展电能表、煤气表监督抽检;

3、开展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监督检查;

4、开展制造计量器具许可企业证后监管(全市共7家)。

5、推动辖区内县(区)政府召开计量工作会议或出台有关文件。

1、未开展1个领域扣0.1分;

2、辖区内电能表监督抽检率大于等于10%,每少1%扣0.1分。

煤气表首检率大于等于90%,每少1%扣0.1分;

3、未按时完成省局下达抽查任务的,扣0.5分。

4、对辖区内每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企业巡查大于等于1次,做好巡查记录,未完成1家的,扣0.1分。

5、一个县区未完成的,扣0.2分。

闽质监人[2010]155号

能源计量(1分)

1、完善企业能源计量档案动态管理。

与当地统计局配合,对辖区内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名单进行确认,实施动态管理,实时更新网上直报系统(全市15家)。

2、开展能源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耗能企业总数的50%,并提供检查记录。

3、基本完成5家省级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数据采集。

配合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完成辖区内省级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及联网传输工作。

1、未提供经统计部门确认的名单,扣0.2分;未及时更新直报系统,扣0.2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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