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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水工程施工合同

XX饮水工程

施工合同书

 

发包人:

XX有限公司

承包人:

XX有限公司

二0XX年XX月XX日

XX取水工程

施工合同书

工程名称:

XX取水工程

合同编号:

XXX

贵州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为了XX工程建设及运行,经市政府及XX水利局同意(已批复)在XX市XX镇XX组取水,为了实施XX组取水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邀请贵州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进行施工。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于20XX年XX月XX日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XX取水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1合同中有关词语定义

(1)“发包人”系指XX有限公司。

(2)“承包人”系指XX有限公司。

(3)“监理人”系指XX

(4)“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5)“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6)“业主代表”:

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7)“合同”:

指本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等共同构成的整体。

(8)“合同日期”是指本合同第5.1条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9)“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

(10)“主体工程”是指工程建成后,对工程运行产生不可缺少作用的建安工程。

(11)“临时工程”是指为进行主体工程施工而修建的临时房屋、施工便道、施工围堰、施工排水、临时输电。

(12)“技术资料”是指与合同施工内容及其与使用单位相关的设计、检验、施工、验收等文件(包括图纸和各种文字说明)。

(13)“现场”是指本合同施工的主体工程、临时工程、安全工程地点。

(14)“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加盖印章或签名的文件。

(15)“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6)“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7)“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8)“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9)“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内容

合同内容为:

2.1工程设计:

承包人负责取水工程施工图设计。

2.2建设内容:

承包人负责XX市XX镇XX组取水池工程、XX镇XX村XX组至XX水厂选址处DN400供水管道安装工程等建设工程。

2.3占地及青苗补偿:

承包人负责工程建设占地及青苗补偿等费用。

2.4群工协调:

承包人负责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群工协调。

3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款

3.1承包方式

根据以上合同内容由于许多费用无法签证计价,故采取固定总价承包方式承包。

3.2合同价款

协议承包固定总价为XX圆整(¥XX元)。

3.3合同外工程价款计算方法

如产生合同范围以外的工程内容,则另行计算工程款,超过合同范围的工程量以监理单位和业主现场代表的共同签证为准。

3.4合同价款的调整

3.4.1合同价款约定后,除下列任何一种或多种调整因素同时出现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1)双方同意;

(2)不可抗力;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4)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3.4.2承包人应当在3.4.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3.5工程量的确认

3.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3.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3.5.4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按时计量,在保证工程的功能前提下,按规定做好方案优化,确保投资控制,凡未做好方案优化、计量不及时,造成结算资金超过中标金额的,业主付给施工单位工程总价款限额为中标金额;如已履行以上职责后,由于工程特殊原因需要超投资的,必须完善相关报批手续后方能实施,否则业主拒付所超资金。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

4.1合同工期

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总工期XX个月。

4.2开工及延期开工

4.2.1工程开工日期为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之日。

4.2.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4.3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报发包人同意后,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4工期延误

4.4.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2)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

(4)不可抗力;

(5)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4.4.2承包人在4.4.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4.5工程竣工

4.5.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4.5.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质量与检验

5.1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格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6履约保证、付款办法

6.1合同币种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6.2履约保证金

无。

6.3付款方式

工程款分两次拨付,工程完工50%时拨付一半金额,工程完工验收后拨付全部合同金额。

付款方式为银行汇票或电汇。

7安全施工

10.1安全文明设施及费用

用于施工的安全文明设施和安全措施费用均包含在本合同投标单价中,由承包人另行编制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核。

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购置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及器材,确保安全生产,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3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检查承包人施工安全措施实施情况。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0.4安全施工与检查

10.4.1安全防护

(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0.4.2事故处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8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8.1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

4)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5)负责协调处理因施工对周围群众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其他事宜;

6)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若确有的话),双方另行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9.1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向工程师提供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工程量进度报表、项目月支付总表;

2)向发包人提供单价支付项目工程量结算审核表、工程量月申报表、工程量计量证书、单元工程支付工程量结算签证单。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安全保卫,保持施工场清洁卫生,负责施工期间施工单位的物资及人员安全。

4)按本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三个月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三个月后由发包人承担保护工作及相应费用。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或超期保护的应追加的合同价款,双方另行约定;

7)按本合同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若确有的话),双方另行约定。

10项目经理

10.1承包人委派在本工程现场负责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现场全权代表承包人。

10.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10.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提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10.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0.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11税费、保险费及有关费用

11.1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承包人负责建设项目发生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施工企业所得税。

11.2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

其11.1款指明的税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承包人承担。

11.3本合同价格为含各类保险费价。

工程的各类险种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承包人承担。

12合同的变更、中止、终止和解除

12.1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各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面的修改。

但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合同内容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

该项建议由一方以顺序编号的修改通知书向对方签发,修改通知书副本经对方签署人会签后退还给提出修改的一方。

如果双方共同认为该项修改会对合同价格和进度有重大影响时,承包人应收在上述修改通知书发生后的14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进度日期的详细说明。

双方同意后经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12.2如果发包人因技术、现场实际需要对合同工期作较大调整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发包人将用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作出书面答复,在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对调整涉及到承包人的范围和内容作出修正。

如果这种修正导致原合同价格变化±10%或影响完工日期7天以上的,应调整合同价并顺延工期。

如承包人同意发包人的变更要求,并提出了修正方案,承包人在履行原合同时产生的直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2.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政策原因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承包人或发包人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2.4因发包人原因要求中途终止合同,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10万元。

12.5因承包人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10万元。

12.6合同解除

12.6.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2.6.2发生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索取赔偿。

12.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2.6.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2.6.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12.7合同生效与终止

12.7.1在本合同第20条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12.7.2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12.7.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3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是指:

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冰雹、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战争、叛乱、破坏、动乱等等。

合同各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可能导致工期改变,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影响而调整合同价格。

17.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三天内用特快传递(或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另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7.3如各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九十天以上时,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14违约和索赔

14.1违约

14.1.1发包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每拖延1天违约金按预付款的0.5%计。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每拖延1天违约金按当期应付款的0.5%计。

(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每拖延1天违约金按应付工程结算款的0.5%计。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担国家法律规定的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相应责任。

14.1.2承包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每延期1天违约金按500元计,但最终累计金额不超过结算金额的2%。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违约金按不合格工程部分投资的0.5%计,且不低于500元。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担国家法律规定的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相应责任。

14.1.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4.2索赔

14.2.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4.2.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补偿,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14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4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14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14.2.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5争议的解决

15.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发包人承包人同意由仁怀市茅台镇调解,如仍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遵义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仁怀市人民法院起诉。

15.2仲裁或诉讼地点为发包人所在地。

15.3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书对合同方都有约束力。

15.4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书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15.5在进行仲裁或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仲裁或法院审理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16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项

16.1本合同生效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合同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已签字;

(2)已加盖各合同单位印章;

16.2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3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4合同各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16.5本合同列明了各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

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16.6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6.7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16.8合同各方应指定二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的技术和商务问题。

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时通知对方。

16.9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电报、传真或电传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16.10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6.11本合同一式正本贰份,副本肆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发包人:

贵州XX有限公司

住所:

XX市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承包人:

贵州XX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_

传  真:

__

开户名称:

贵州XX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贵州XX支行

帐  号:

 XX

邮政编码:

_

 

签订日期: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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