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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诞生的前前后后三中国法律援助网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诞生的前前后后(三) 中国法律援助网
第三章试点——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实践
“建立和实施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这一完整的命题,是司法部部长肖扬在1994年1月在讨论《律师法》(草稿)时首次明确提出(参见本书第一章)的。
但是“法律援助”一词在我国的应用究竟从何时开始出现?
则在1993年底或者更早,在少数律师业发展迅速的大城市,如北京、广州,社会对法律援助的客观需要已显端倪,更由于他们比其他地方更早接触国外境外的法律援助制度,可能在1994年1月之前就在某些场合使用“法律援助”一词。
有材料表明,广州市司法局由于直接受香港法律援助制度的影响,早在1993年初在有关律师体制改革文件中使用“法律援助”这一概念,并设想:
为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竭尽律师的社会义务,保障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享有律师服务的权利,更好地维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律师的法律援助要从自发性援助向制度性援助转变。
北京市司法局在1993年底提出开展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当时主要是基于适应一些生活困难的公民对法律帮助的需求、建立北京律师的良好形象以及与国际接轨的考虑提出的。
从全国范围讲,一些大中城市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试点,是对肖扬部长提出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设想的积极响应。
在此之前,类似法律援助性质的活动在法律服务界屡见不鲜。
但是,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试点是自1994年初为起始,持续到1996年3月、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颁布前后。
在试点的两年多时间里,试点城市由北京、上海、广州、武汉、郑州等几个大城市发展到无锡、镇江、银川、西宁、青岛、长春等大中城市以及安徽省、四川省等省的范围内的试点。
形成了以广州、北京、上海、武汉、郑州五城市为代表的法律援助工作典型模式。
各试点地方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援助实践经验,为后来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一、法律援助制度试点前的基本情况
正如在新《刑事诉讼法》、《律师法》颁布之前,有关法律援助的内容在我国建国以来的一些法律法规中早有体现一样,在“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制度被付诸实践(包括试点时期的实践)之前,全国各地法律服务行业一直在自发地做着带有法律援助性质的工作,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之后这类工作更加突出。
以律师为例,建国以来,特别是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收法律服务费,为贫困当事人提供帮助的事例随处可见。
1984年,河北省三河县白庄乡农民因抵制违法占地,受到地县个别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压制,造成1人死亡,5人被捕。
北京市慧丰律师事务所的杨炳芝、法大律师事务所的李梦福等6名律师同情农民所受的冤屈,尽管案情复杂艰难,还是毅然决定免费承接此案,经过一审、二审、申诉,调查取证,召开新闻发布会,走访有关部门。
历时10年,没要农民一分钱,自己贴上上万元。
在他们的努力下,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八大部门排除层层干扰,终于使这起10年冤案的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最后保护。
农民们向6位律师送来一面锦旗,热情赞誉他们“护法护民,刚直不阿”。
1992年5月,“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在武汉大学打出了“保护弱者、伸张正义、播洒爱心”的旗帜,亮出“以最优秀的律师,义务为最需要帮助的人依法提供优质的服务”的宗旨。
很快,一支由30名武汉大学法学会优秀会员和10名研究生组成的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成立了。
该中心承办的第一件案子就轰动了武汉三镇乃至全国。
1992年夏,16岁的少年邱小龙因与继母不和被父亲暴打一顿后赶出家门。
小龙的遭遇牵动了很多人的心,也牵动了该中心李祥平律师的心,他把小龙接到“中心”管吃管住,免费为小龙打赢了这场据说是中国第一宗子告父的官司,不仅使邱小龙得到了生活保障,而且在社会上引发了一场强化法律意识的大讨论。
在以后的差不多4年的时间里,青年志愿者们义务为那些急需法律援助的社会弱者提供服务,共接待解答法律咨询6000余人,回复咨询求助信函5000多件,代理诉讼近200起。
1993年前后,全国律师事业在改革中迎来大发展,律师的作用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注意。
于是作为律师的主管部门,强调律师要积极为经济贫困的当事人提供减、免费服务,建立良好职业形象,使律师向穷人提供法律服务被视为一种律师个人的自愿慈善行为,逐步成为律师的职业道德内容之一。
北京市司法局在1993年明文规定:
“各律师事务所每月至少两天为义务咨询日”,“每名律师必须每年应免费为公民办理一件刑事、民事或其他案件”。
还规定“对法院指定的刑事案件,律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据此,北京市司法局每年定期组织律师大张旗鼓地走上闹市区开展义务法律咨询,北京市各家律师事务所挂出“每周末为义务咨询日”的牌子。
对一些律师为经济困难的老人、妇女、儿童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事例、对一些办指定刑事案件较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一些律师事务所给予承办法院指定刑事案件较多的律师必要补助的做法等,市司法局都及时予以鼓励、宣传、推广。
广州市在1993年底以前,在刑事辩护方面,是由律师管理处根据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的多少,按照每年的工作月份将各律师事务所应承办的时间排期列表。
由法院根据律师管理处的排表按不同的指标向各律师事务所轮换下达刑事指定辩护通知。
在民事案件方面,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自发地对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减、免、缓收律师费的方式实施法律援助。
如:
在1992—1993年度,广州市司法局先后以不同方式表扬了免费为一名少年代理诉讼的卢为娟律师和为14名退休女工代理诉讼的胡福传律师。
以上只是举出几个地方的情况。
事实上,1993年以前,全国各地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都在自发地以不同形式不同程度地开展带有法律援助性质的活动,为保护社会贫弱者的合法权益尽一份力量,这是法律服务业的职业特点使然。
二、建立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1994年1月,肖扬部长提出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立即使一些已有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基础的城市率先行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试点。
1995年2月,肖扬部长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又明确提出:
“要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帮助,今年要把这项工作提上议程。
”会议之后,全国各地纷纷行动,试点由几个城市发展到十几、几十个城市,甚至发展到一些省的较大范围内。
探索者有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也有法律服务工作者。
(一)大中城市的试点行动声势不凡
北京市
北京市在1994年开始实施法律援助制度。
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从律师管理费和会费中拨出10万元,设立了“北京市律师法律援助金”。
法律援助金的使用方法是:
律师事务所接受需要法律援助公民的书面申请后,确定减免费用,指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承办完该项法律援助事项后,可以向援助金领导小组提出补贴申请,法律援助金领导小组给予律师一定数额的补贴。
北京市法律援助的范围是:
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事务(责任事故除外);请求给付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事务;请求给付赡养、抚育、扶养费的法律事务及其他特殊法律事务确需法律援助的。
法律援助的对象:
主要是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和残疾人、经济困难的老人、妇女、儿童。
经过一年的探索,1995年,北京市律协制定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的设立、管理、使用办法》,并对在1994年度中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律师首次发放了援助金,受法律援助补贴的律师100多名,257件刑民事案件,涉及27个律师事务所。
1996年初,又对1995年度办理法律援助的28家律师事务所109名律师发放了法律援助金,涉及250件刑事案件、33件民事案件。
后来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
广州市
也许是因为经济条件比其他地方好,广州市的法律服务业发展步子更快;也许是因为地处香港近邻,而较早地受香港法律制度的影响;或者还有其他的种种因素。
事实上,广州市司法局先于其他地方,也先于司法部,在正式文件中使用“法律援助”一词。
现存档案材料表明,广州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探索阶段起始于1993年初。
1993年2月12日,广州市司法局下发“穗司律(1993)3号”文,在题为《一九九三年律师管理工作意见》中,作为要求律师注重社会效益的重要措施之一,专门规定了要“建立法律援助基金,以保障经济有困难的单位或个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同年10月18日,下发“穗司发(1993)58号”文,《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律师工作的意见(讨论)稿〉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建立法律服务援助制度”和“设立法律援助基金”。
1994年2月,广州市司法局出台了《法律援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开始设立广州市法律援助基金。
要求:
凡在广州市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均有交纳法律援助基金和参与法律援助的义务。
基金的来源主要是每年从广州市、区两级律师事务所的年度业务收入中提取0.5%的款项等。
援助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含社会团体及有关福利组织)。
援助条件较为宽松,只要申请人有理由证明其确需法律帮助,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证明其无支付能力或无完全支付能力即可获准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遵守一般的程序。
即申请人的申请由律师管理处负责审查,并指定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
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分期分批确定3—5名律师侧重参与法律援助,参与援助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在受理案件时,可以预支一定的办案费用,结案后从律师管理处领取律师费。
刑事指定辩护方面则仍然沿用排期列表的方式分配任务。
此后,经过近3年的探索,至1995年初,广州市率先成立全国第一个政府批准的法律援助中心,形成极具特色的广州模式。
此间,武汉、郑州、上海、无锡、镇江等城市纷纷制定了自己的法律援助计划或办法,试行组织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使本地市民多多少少感受到身边法律援助的真切存在。
(二)边远地区不甘落后,创造条件搞试点
法律援助工作离不开经费的支持,这就是为什么这项工作首先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展开的重要原因之一。
法律援助制度从它被提出的那一天起,就面临一个矛盾:
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困难、经费紧张搞不了法律援助,而恰恰是贫困地区最需要法律援助。
显而易见,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将面临比发达地区更大更多的困难。
但是,就在全国一些大中城市纷纷开展法律援助试点的同时,一些边远贫困地区并未沉寂。
银川、西宁是全国比较早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试点的地方之一。
1996年2月,根据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关于“要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决定和服务大局、稳定社会的实际,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成立法律援助中心。
中心服务范围是:
在赡养、扶养、婚姻、工伤事故、劳动争议、行政、刑事诉讼等方面需要获得法律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公民和因经济效益不景气、清偿三角债诉讼等方面需要获得法律帮助,暂时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法人。
服务的方式和程序:
对法院受理的民事、经济案件进行审理时,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申请减少、免去或者暂缓交纳诉讼费;组织本中心或市属律师、公证员为需要法律帮助,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帮助。
中心的宗旨是:
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真正做到上不愧法律,下不愧当事人。
1996年3月19日,青海省西宁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宣告成立,之后又制订了《法律援助试行办法》,将法律援助工作的范围规定为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领域。
规定,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指定承办案件的律师,根据案情满足当事人的基本需求;组成律师服务团,运用法律手段,依法为企业追收欠款,并为企业的各项工作步入法制轨道提供多种法律服务。
中心成立7个月后,在一无分文经费,二无专门人员的情况下,协调所属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承办各种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60多件(其中律师法律援助40余件,公证法律援助20件),减免法律援助金额达40多万元,并且承办了几起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有较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两地的试点,为经济困难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三)律师事务所跃跃欲试,各显身手
在各地司法行政部门纷纷部署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试点的同时,一些律师、律师事务所也不甘落后,根据自己的理解和自身的情况,努力实践着带有各自特点的法律援助。
有的甚至走在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前头,为当地的法律援助工作起到示范推动作用,并提供丰富的试点经验。
武汉求是律师事务所1994年就开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并于同年11月制定了《法律援助办法》,规定每年拿出当年积累的2%(至少2万元)作为本所的援助基金。
青岛德恒律师事务所在1994年下半年就提出了《社会弱者法律帮助计划》。
该计划一出台就得到了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UNIFEM)等国际基金组织的关注和支持,1995年下半年,该计划部分内容被纳入了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妇女义务法律援助项目。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以大华律师事务所为基础,1994年底成立了“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弱者权利中心”。
“中心”下设未成年人权利保护部、妇女权利保护部、老年人权利保护部、残疾人权利保护部等。
其服务宗旨是:
上为政府排忧,下为社会弱者免费提供法律服务,伸张正义,唤起人们心中的良知、友爱与奉献精神。
上海清华律师事务所从1994年开始在上海律师界率先实施法律援助计划。
不到一年的时间,该所8位律师免费担任了11家亏损企业的法律顾问,免费代理了17件老年、精神病患者的婚姻、赡养纠纷以及儿童抚育费案件,免费咨询更是常事。
1995年11月该所又在所庆3周年之际,不搞庆典活动,而向深受社会大众欢迎的浦东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10万元人民币作为法律援助基金。
湖南省第一家法律援助机构是衡阳市第一律师事务所1995年4月成立的法律援助救济中心。
该中心规定,对于经济困难又确需法律帮助的当事人,可申请免交律师费,经中心审查核实后,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提供无偿的法律帮助。
同时还规定,凡在该所执业的律师每年必须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免费办理1—3件案件。
象以上第一批尝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几乎遍及全国。
见诸报端的就有武汉阳光律师事务所、河南开元律师事务所、河南上蔡经济律师所、广西三元律师事务所、四川云阳县第二律师事务所、长沙市中天律师事务所,等等。
除律师事务所外,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也纷纷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据了解,天津市管理部门制定公证法律援助制度首先在塘沽区公证处实施。
上海市成立了一家基层法律援助机构,主要业务范围是在基层法律服务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湖南省湘乡市司法局成立预防民间纠纷激化司法援助中心,并以各乡、镇办的司法所为基础成立预防民间纠纷司法援助站,形成预防民间纠纷激化司法援助网络。
(四)省级法律援助试点出台不易,影响深远
在省级行政区域较大范围内推动法律援助的试点,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
它比只在一个法律服务机构开展法律援助、一个城市着手法律援助试点,需要花更多的努力,做更艰苦的基础工作。
法律援助工作试点期间,安徽、江苏、四川三省可算全国省级(不包括直辖市)法律援助工作的首批探索者。
1996年3月19日,安徽省司法厅向各地、市司法局发出了《关于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计划、方案。
《通知》提出,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事业,也是律师应尽的职责。
全省各律师事务所都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在统筹开展业务活动中应积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对符合减免收费条件的当事人予以照顾。
所有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均不得拒办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
《通知》要求1996、1997两年内省司法厅和地市司法局都应建立一个直属的法律援助中心(最迟不能晚于1997年6月底),作为开展该项工作的专门机构。
为便于检查监督,省司法厅还列出了明确的时间表。
《通知》确定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是隶属于司法部门的占编事业单位,也是一个律师执业机构。
中心须由3名以上专职律师组成;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争取编委批准拨给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条件暂不具备的也可在现有的律师编制中调济组建。
《通知》明确,法律援助基金的来源有四个渠道:
一是争取当地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列入法律援助开支项目;二是根据各地律师的实际收入情况,由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共同确定每名律师每年应资助的份额,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律师交纳的会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法律援助基金;三是接受境内外人士自愿的不带政治色彩的捐资赞助;四是援助中心可适当开展一些有偿服务。
《通知》要求成立由律师管理部门、律师协会和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参加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推动协调本地的法律援助活动,认定法律援助案件,监督法律援助基金的筹措和开支等。
与此同时,江苏、四川两省省级法律援助工作也见成效。
1995年下半年,江苏省司法厅就在全省布置开展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并广泛开展法律援助的宣传、发动工作。
1996年4月上旬,江苏省司法厅向省委省政府办公会议汇报了实施律师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和落实此项工作的初步设想,得到了省领导的嘉许。
经省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每年由省财政划拨30万元人民币资助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尽管拨款数额不多,但毕竟是全国第一个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省份。
同年6月,省司法厅向全省下发了《江苏省律师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
在省司法厅的号召下,无锡、苏州、南通、镇江等城市先后挂牌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1995年初,四川省司法厅厅长曾宪章在传达刚刚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时,提出了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初步规划,要求省厅率先组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以推动全省法律援助工作试点的进程。
按照这一规划和设想,厅党组多次召集有关人员和职能处室研究并会同有关部门协调,于1996年5月31日,组建了全国第一家省级法律援助机构——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
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第一天,即受理了一起轰动全省的大案——阳江“119”案。
1995年11月9日,广东阳江发生了一起当地某派出所干警枪击四川开县民工,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大案。
其中一位民工受众多民工委托,经5天5夜赶到成都,要求请律师为民工伸冤。
时值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四川省司法厅厅长曾宪章在“中心”成立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该案为“中心”的第一项法律援助案件。
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签发了001号法律援助通知书,指派律师承办此案,并派“中心”工作人员协助承办律师工作,还提供办案费一万元。
1996年7月25日,万县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涉案的四川民工诉阳江市公安局及江城分局违法收审请求赔偿的行政诉讼,并判决涉案民工胜诉。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从中央到省、市,数十家新闻单位前后报道数百篇(次)。
“阳江119案”的法律援助行动得到了四川省各界的高度评价,老百姓高度赞扬说:
“法律援助中心是为老百姓办实事的,公民无钱照样打官司。
”
三、试点期间法律援助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无论是司法行政部门有组织的法律援助试点,还是律师事务所的自觉行动,无论是经济发达的大城市,还是一般地区,法律援助,以一个个生动感人的实例,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一)一起法律援助案,引来数十名求助者
1993年2月,报上刊登一起四川小保姆被雇主猥亵、殴打的案件。
四川籍余小清,15岁,在北京一孟姓人家作保姆。
据说,余干活不利索,还常偷孩子的东西吃,为此,多次被雇主孟某殴打。
有一次孟某出手较重,致使余某受伤。
孟某不仅不为余治伤,反而解雇余某,还逼迫其写下“因偷吃东西、勾引男人,挨打应该”的字据,以防余某日后找麻烦。
余某被迫回家后,由于治疗不及时,致使伤口感染。
在一些好心人的帮助下,余向法院起诉。
当时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郑爱丽看到上述报道后,义愤填膺,决定为小保姆伸张正义。
她主动找到正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余小清,义务担任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代理人。
郑律师的多方取证,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最后,法庭以伤害罪和流氓罪判处雇主有期徒刑十年。
小保姆获得6000元的赔偿费。
律师的义举使受害者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却让律师自己陷入困境。
郑律师义务为小保姆主持公道的事迹,一时间被全国20多家新闻媒体广为宣传。
于是,来自京城众多保姆、民工的求助络绎不绝,据说,每天有10到20人之多。
(二)五岁病童状告香港生父,济南律师仗义讨公道
1995年初,济南市涉外律师事务所免费代理5岁血癌病患者状告生父,要求获得抚育医疗费40万元一案引起社会,特别是新闻界的极大关注。
原告施孝德,1990年11月生,与母亲张某居住济南市,父亲施某是香港永久居民。
1993年11月,山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诊断出小孝德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俗称“血癌”)。
治疗此病需巨额费用,但其父一直未付分文抚育费、医疗费。
小孝德母亲无正式工作,且患有甲亢,母子二人一年多来靠亲友资助及借贷维持生活和治疗,至起诉时,已花去8万多元医疗费。
但小孝德病情一直未能控制,时有恶化,急需进一步治疗。
治疗此病较有效的办法是进行骨髓移植,需费用约35万元。
原告母子无力承担如此巨额费用,陷入绝境。
济南市涉外律师事务所得知小孝德的不幸之后,王广仁、刘昌德两位律师立即前往探望小孝德,给他带去营养品和玩具,当场捐款2000余元,并接受施孝德母子委托,免费代理诉讼。
两律师通过与香港律师密切合作,终于为小孝德讨回了公道,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中国律师报》、香港《联合报》、《明报》和《济南日报》都对此案进行了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
在律师的帮助下,法院判决:
被告在原告生病治疗期间,每年付生活费医疗费4万元,如需特殊治疗,另行商定医疗费。
(三)英雄见义勇为,律师法律援助
1996年初,在武汉市街头巷尾传颂着一个文明之花并蒂开放的故事:
卢国明见义勇为被烧成重伤后,事故责任者置之不理,阳光律师事务所伸出法律援助之手,为英雄索回36.5万元的赔偿金,法律援助的阳光,重新温暖了英雄受伤的心。
案情经过是:
1995年5月6日,湖北骑士旅游船有限公司职工袁某违章灌装汽油,引发大火,危及周围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家住附近的武汉市港口运输公司汉江分公司车队装卸工卢国明闻讯赶到现场,奋力扑火,不幸被烧成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高达30余万元,但火灾责任者不愿承担此费用,卢的家属为此诉诸法院,并向市阳光律师事务所申请法律援助。
阳光律师事务所接到卢国明的申请后,对此案非常重视,主任弓跃峰迅速召集律师会议,经集体研究决定:
指派两名经验丰富的专职律师承办,并免收代理费5600元及全部律师办案费用。
两名律师先后到消防队、医院、工商局、目击证人家中走访调查,获取有关证据20多份,并根据案情及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40万元的财产。
两位律师在完成诉前准备工作之后,又及时将案情提交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拟出民事诉状,根据事实和法律,向被告提出40万元人民币的索赔请求。
1996年2月2日,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卢国明正式向武汉汉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为原告申请缓交诉讼费,获得法院批准。
2月17日,武汉市汉阳区法院当庭判决被告骑士旅游船公司和袁某分别向原告卢国明赔偿经济损失32.5万元和4万元。
法庭宣判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几位旁听审判的群众在宣判后激动地说:
“人民法院维护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我们相信今后一定会有更多的舍己救人的卢国明出现!
”卢国明的亲属在宣判后激动地说:
“是律师帮我们讨回了公道,感谢律师的无私帮助!
”中央及湖北、武汉的新闻媒体都纷纷报道了这一感人故事,在武汉市市民中至今还流传着“英雄见义勇为,律师法律援助”的佳话。
(四)谁来帮孩子起诉
辽宁省盖州市有一年仅六岁的男孩王少东因其外婆使用了该市白果农场生产的劣质液体燃料,造成重度烧伤的严重后果,厂家仅付了的一点医疗费就不再管了,拒不承担全部治疗费用,孩子家里已是债台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