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危险因素和预防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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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危险因素和预防措施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危险因素和预防措施

一、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的工作原理ﻫ 近年来,随着国家能源环保政策和能源结构调整政策的出台,压缩天然气(CNG)汽车逐步得到了推广和应用,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也随之建立,以满足天然气汽车燃料供应的需要。

目前合肥市已经在天然气门站建立了一座天然气母站,天然气加气站也陆续再建,具备了天然气加气子站网络运行能力。

市内部分公交车已率先改装成天然气公交车并投入运行。

天然气代替汽油,可以缓解车用燃油的供需矛盾,还能大大节约燃料费用,降低运输成本,而且对环境污染小。

然而由于天然气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尤其是高压运载与储存、油气双燃料站等安全技术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套完整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是由低压调压站、天然气压缩机、计量装置、净化干燥装置、储气系统、售气系统等部分组成。

加气站的工作原理是将通过管线输送到加气站的天然气,先进行净化处理,再通过压缩系统使其压力达到25MPa,最后由高压储气瓶组和售气机将压缩天然气加入车辆储气瓶。

根据功用的不同可分为标准站、加气母站和加气子站3种类型。

  标准站直接从天然气管网取气,经过预处理系统、压缩、储存等工艺以后,通过售气机给汽车加气。

ﻫ  压缩天然气母站除具有标准站的功能外,还通过设在站内的加气柱将压缩天然气充入压缩天然气专业运输车,运到加气子站为汽车加气。

压缩天然气子站建在燃气管道尚未到达的地方,接受压缩天然气专业运输车从加气母站运来的压缩天然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火灾危险性三、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火灾预防气,经储存、压缩等工艺,通过售气机给汽车加气。

ﻫ 1、天然气的主要成分甲烷属一级可燃气体,甲类火灾危险性,爆炸极限为5%~15%。

点火能量小,燃烧速度快,燃烧热值高,极易燃烧、爆炸,并且扩散能力强,火势蔓延迅速,一旦发生火灾,难以扑救。

另外,与空气相比,天然气密度较小,一旦发生泄露,会很快在空气中扩散。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工艺过程处于高压状态,工艺设备容易造成泄漏。

当压缩天然气管道被拉脱或加气车辆意外失控而撞毁加气机时也会造成天然气大量泄漏,泄漏气体一旦遇引火源,就会发生火灾和爆炸。

 2、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进行加气时,技术要求充装站的压缩机必须加压至25MPa以上,才能将天然气压缩到钢瓶内。

若钢瓶质量或加压设备不能满足基本的技术要求,稍有疏忽,便可发生爆炸或火灾事故。

为保证天然气质量,有时需对天然气进行脱水处理,若脱水工序处理不净,积水中的硫化氢容易引起钢瓶腐蚀,造成钢瓶损坏,在给钢瓶充气时,易发生爆炸,并引起火灾。

3、营业性加气站绝大多数建立在车辆来往频繁的交通干道一侧,周围环境较复杂,受外部点火源的威胁较大。

同时操作中也存在多种火源,加气站各种电气设备及对站内各种设备实施手动或自动控制的系统潜在着电气火花;销售系统工作时,天然气在管道中高速流动,易产生静电火源;操作中使用工具不当,或因不慎造成的摩擦、撞击火花等。

ﻫ  4、操作人员因不熟悉压缩天然气新技术或未经必要的安全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容易出现违章作业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形成火灾隐患或酿成火灾。

  1、把好源头关。

要严格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有关规定进行消防审核,把好设计、审核关,加强对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消防技术指导,使之能较好地掌握规范,严格按规范要求去做,保证在设计,审核、建设阶段不留下先天性的火灾隐患。

 2、防火间距应符合要求。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压缩机组和贮气瓶组与周围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规定。

加气站内的总平面布置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城市燃气设计规范》进行,除储气瓶(储气井)、生产建筑和必要的辅助设施外,不宜布置其他建筑。

加气站生产、办公区应分区设置。

加气站区内的储气瓶组(储气井)、压缩机间、调压间、加气机等应有明显分隔,符合规范规定的间距。

 3、控制和消除引火源。

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应按《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确定。

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使用高于或等于相应作业区域气体级别的防爆电气设备。

爆炸危险区域慎用移动式和便携式电器,禁止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章用电。

 加气站的站房和罩棚按建(构)筑物的防雷考虑,一般应采用避雷带(网)保护,天然气贮气瓶组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少于2处,储气瓶组管道、法兰及其它金属附件均进行电气连接并接地,雷雨天气应停止加气作业。

 严格控制修理动火,作业时不得使用电气焊、割,严禁烟火和明火,防止摩擦撞击打火。

4、采取通风措施。

为了防止爆炸性混合物的形成,加气站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应采取通风措施,以防止发生中毒和爆炸事故。

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不应少于2个,且应靠近可燃气体易积聚的部位设置,尽可能均匀,不留死角,以便可燃气体能够迅速扩散。

  5、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为了能及时检测到可燃气体非正常超量泄漏,以便工作人员尽快进行泄漏处理,防止或消除爆炸事故隐患,加气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压缩天然气储气瓶间(棚)、天然气泵和压缩机房(棚)等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

报警器宜集中设置在控制室或值班室内,以便操作人员能及时进行处置。

可燃气体检测器和报警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的有关规定。

可燃气体检测器报警(高限)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值的25%。

  6、加强对员工的培训。

要严格岗前培训、定期培训制度。

通过培训使员工掌握防火、灭火的基础知识,提高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熟悉加气站各类设备的原理、结构等生产专业知识和操作规程,了解天然气的火灾危险性。

提高他们的自身安全意识和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的意识,自觉抵制违章操作现象,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工艺流程ﻫ    压缩天然气是一种最理想的车用替代能源,其应用技术经数十年发展已日趋成熟。

它具有成本低,效益高,无污染,使用安全便捷等特点,正日益显示出强大的发展潜力。

天然气加气站一般分为三个基本类型,即快速充装型,普通(慢速)充装及两者的混合型。

快速充装站形同我们一般加油站,一般轻型卡车或轿车需在3-7分钟之内完成加气。

一个典型的快速充装站所需的设备包括天然气压缩机,高压钢瓶组,控制阀门及加气机等,辅肋设备包括一种单塔型无胶粘剂的可再生分子筛干燥器及流量计。

  快速充装站主要是利用钢瓶组中的高压结合压缩机快速向汽车钢瓶充气。

高压钢瓶组通常由3至12个标准钢瓶组成,一般分成高、中及低压三组。

阀门组及控制面板包括3个子系统:

优先系统控制压缩机向各钢瓶组供气的次序;紧急切断系统当系统出现紧急情况时,可快速切断各高压钢瓶组向加气机供气;顺序控制系统是负责控制高压钢瓶向加气机的供气次序,以保证加气机的加气时间最短,效率最高。

 目前三储气瓶(组)三线进气加气系统被认为是较理想的高效低成本加气控制方式,这种系统,压缩机一般仅向储气钢瓶充气,因而排气量并不需要完全满足各加气机的实际加气速率。

加气机首先从低位(优先)瓶组中取气,当汽车钢瓶内的压力与低位储气瓶的压差或加气速率小于预设值时,加气机转而从中位瓶中取气直至高位瓶。

在整个加气过程中,压缩机仅在各钢瓶组内的压力低于它们各自的预设值时才会启动。

 ﻫ普通充装站则是针对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声等有汽车过夜等停留较长时间的情形,汽车可充分利用这段时间加气。

普通充装站的主要设备仅包括天然气压缩机,控制面板及加气软管总成,天然气压缩机从供气管路抽气并直接通过加气软管送入加气汽车。

这种加气系统的优点为站内无须高压气瓶组及复杂的阀门控制系统甚至加气机,因而投资费用极省。

重庆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ﻫ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气瓶使用,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与运营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是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行业发展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全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行业发展中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

ﻫ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天然气管网布局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专项规划,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定点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ﻫ市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气瓶充装许可,并对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特种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改装和整车出厂的压缩天然气汽车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ﻫ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行政许可,并负责改装、维修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行政许可与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改装后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备案工作。

科技、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ﻫ第五条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确保安全原则,会同市规划、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公安消防、建设等部门编制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有关安全设备、关键技术研发。

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科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加气站建设与运营安全管理

第七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油气合建、确保安全的原则。

ﻫ第八条申请建设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申请人应当持有关申请材料向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ﻫ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定点审批条件和程序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另行制定,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程序经审查登记后予以公布。

ﻫ第九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安装,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当由市天然气、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依法申领《气瓶充装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生产的气体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经营规章制度;

(三)有相关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考核合格;ﻫ(五)配备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ﻫ第十二条压缩天然气汽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并领取《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气瓶经定期检验合格的,领取《重庆市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

ﻫ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得为无《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重庆市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

ﻫ第十三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应当在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提出检修安排,经综合平衡后,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全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年度检修计划,并提前30日公布。

ﻫ第十四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得擅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

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安全事宜,并办理企业注销手续。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需要临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6个月以内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章 汽车改装与维修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活动,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依法颁发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许可证件。

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活动的许可条件和程序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另行制定,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程序经审查登记后予以公布。

ﻫ第十六条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实行一证一点制度。

ﻫ第十七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企业使用的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其质量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对改装、维修后的压缩天然气汽车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改装、维修竣工合格证。

ﻫ第十九条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企业应当对改装、维修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建立档案,并按一车一档备查。

ﻫ第二十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保养。

ﻫ第二十一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关安全附件、计量器具、气体质量等进行定期检验或校验。

第二十二条 改装后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其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得使用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超期未检验或报废的气瓶。

ﻫ第二十四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更换气瓶,其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向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未经定点审批进行建设的,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ﻫ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未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安装的,不得投入使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验收。

ﻫ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投入使用或未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五)项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生产的气体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未配备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

(二)、(三)项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经营活动要求的,由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ﻫ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

ﻫ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为无《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重庆市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擅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经批准终止生产经营活动,但未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安全事宜或未办理企业注销手续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活动的;

(二)超范围作业的;ﻫ(三)未经许可异地设点的;

(四)不签发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竣工合格证或签发虚假的改装、维修竣工合格证的;ﻫ(五)未建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档案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一)使用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超期未检验或报废气瓶的;

(二)更换气瓶未登记的。

第五章附  则ﻫ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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