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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程序浅析

行政执法程序浅析

所谓程序,就是做事的方式、步骤、时间(限)、顺序。

行政执法程序是由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和时间顺序等方面而构成的行为过程,由前后连接的几个阶段构成,每一阶段有其相应的要求、任务和后果及具体的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这些程度制度,这主要包括,亮证执法制度,时效制度,登记制度,告知制度,回避制度,集体审议制度,陈述申辩制度等。

执法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又称行政执法。

狭义的理解,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活动。

程序本身具有不可复议和诉讼性,但它能引起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在执法实际工作中,行政执法权既有行政处罚权,又有行政强制措施权,还有行政收费权、行政处理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处分权等多个方面。

因此,执法机构在实施执法时,除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各种程序外,还必须严格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否则,将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这里主要讲处罚程序,复议程序,许可程序,顺带讲一下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程序。

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包括两大类即现场处罚程序和立案处罚程序, 又都含有执法工作程序、行政案件审批程序、行政执法案件审理程序、陈述申辩程序、听证程序,执行程序等几方面。

主要讲立案处罚程序。

 立案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决定等程序或步骤。

    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一)案件来源:

行政执法不应有随意性,不能搞普遍开花,象挨户团一样收门面费。

无非有这么几种来源:

1、投诉举报;

2、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按规定收费)、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被检者承担费用)等,《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2010年4月1日施行。

3、上级交办,其它部门转办。

(二)现场检查:

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制作笔录等

(三)立案审批:

(四)调查取证:

笔录制作。

以上三个步聚有先后顺序。

二、行政案件审批程序;包括立案审批、决定审批、减免审批等,建立行政案件审批程序制度,其目的是加强对行政案件审理过程的管理,明确案件办理人员的职权范围,理顺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检查、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呈报、审核等工作环节,确保公正、廉洁、高效办理行政执法案件。

三、行政执法案件审理程序:

重要性,北京公安局处罚案例。

讲常德市质监局案审制度。

审核部门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依照前述审批权限报批。

审批意见主要包括: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同意承办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

(2)对适用依据不当或处罚失当的,责令改正;(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责令限期重新调查;(4)对程序不合法的,责令纠正;(5)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责令按管辖规定移送。

四、告知:

哪些需要告知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结果、权利,还包括证据质证权利,省行政程序规定所要求的。

证据质证规定(省政府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桃源案例。

①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

查证属实是指行政机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以鉴别其真伪的一种活动,从两个方面:

A、审查判断证据的来源。

包括证据是如何形成的,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科学,证据的形成是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等。

B、审查判断证据的内容:

a、要注意每个证据本身的不同特点;b、要注意证据的内容本身是否一致,有无矛盾。

c、要注意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②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

包括:

证据是否属实,是否有证据能力,是否有证明力,以及证据力的大小等。

③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也就是说,我们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关证据必须经当事人质证。

五、陈述申辩:

申辩不加重原则。

六、听证:

条件,停产停业,吊销执照许可证照等,较大额罚款20000或1000以上,

七、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处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变更或修改的,应由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新的处罚决定并报上级备案。

处罚决定需要变更、修改、撤销的,应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纳罚款通知书》、《缴纳赔偿(补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罚缴分离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只开具罚款决定书,由当事人持罚款决定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收缴罚款的机构缴纳罚款的一种制度。

《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对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

实行罚缴分离制度。

《处罚法》46、47、48条规定,现场处罚的现场收缴只能是20无以下或事后难以执行的。

其他的需当事人缴纳有困难并申请才能当场收缴。

    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是我国行政机构改革与行政运行机制优化的重要举措。

    其重要意义:

有利于解决乱罚款的问题,使行政执法机关的经济利益与罚款收入脱钩;有利于防止行政执法机关产生腐败行为;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主要要求:

第一,执法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这一法定义务。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是法定制度。

在这一制度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主要义务是除依照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二,收缴罚款的法定机构必须是银行。

银行等金融机构具有网点多、分布广、拥有专门的技术设备和专业人员等优势,是收缴罚款成本较小的机构,完全有能力接受政府委托收缴罚款的业务。

《行政处罚法》第46条把银行确定为收缴罚款的机构,除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不能作为收缴罚款的机构。

    第三,必须遵照罚缴分离的法定程序。

除采取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可采取当场罚款当场收缴外,其余处罚涉及的一切罚款必须采取由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交,执法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罚款。

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后,一方面应把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另一方面应把处罚决定书送达指定的收缴罚款的银行,以方便银行开展收缴罚款的工作。

被处罚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银行缴纳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6条的规定,这个限期为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银行收缴罚款应向缴纳人开具统一收据,并把情况及时通知作出罚款的行政机关。

银行收到罚款后,应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银行应及时把法定期限届满而未缴纳罚款的当事人的情况,及时通知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机关。

按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罚款,执法人员应自收取罚款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上缴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自收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上缴。

八、结案:

交强执或履行完毕,办案期为三个月应到发出决定书为止。

省行政程序规定为两个月。

关于送达问题:

送达、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由其在回执或存根上签章,并注明签收日期。

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工作单位代收。

收件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由其文件收发处签收。

代收人要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不能直接送达或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

(1)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

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章,把法律文件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2)受送达人已向执法机关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3)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减免程序介绍,预防渎职

 

复议程序

一、提起复议的期限:

自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60天,法律另有规定超过60天的除外。

二、复议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娈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受理行政复议的机构,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三、受理:

五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受理的须书面告知;非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七日之内转送有权机关并告当事人。

七日之内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十日内答复并提交证据材料。

五日或七日指工作日。

四、审理:

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少于60天的除外,最多可以延长30日。

 

许可程序

一、许可的概念: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实施程序

1、申请:

可委托申请,可现场申请,可通达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

行政机关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五日内一次告知制度。

2、审查与决定:

重大利益关系人的告知和陈述申辩;法律、法规设定的许可没有地域限制。

3、期限:

一般是20个工作日,可延长10个工作日;联合办理、统一办理和集中办理的为45日,可延长15日;上级许可,下级受理的在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在10日送达证件或加盖标签、印章等。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除外。

4、听证:

要告知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害关系人五日内可申请听证,行政机关20日内组织听证,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告知。

5、变更和延续:

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续展。

6、许可有数量限制的按申请的先后顺序。

 

诉讼程序

一、诉讼提起:

对复议决定不服15日内,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3个月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计量法》和《标准化法》规定是15天。

二、受理:

范围,

七日内审查是否受理,立案后五日内发副本给被告,被告十日内答辩和提交证据材料。

三、审理:

主要是审理顺序,法律无具体规定,每个地方都有所不同。

四、执行:

对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赔偿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的,申请人是公民的为一年,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为180天,自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最后一日起计算。

对体行政行为申请强制的为起诉期届满之日180天内。

 

国家赔偿程序

一、赔偿提起的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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