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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桂城市规划

文本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规划结构与规模3

第三章用地布局规划4

第四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与控制5

第五章开发控制与建筑布局5

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划6

第七章绿地系统7

第八章市政工程规划8

第九章防灾工程规划9

第十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11

第十一章建设与实施12

第十二章奖励与惩罚12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规划用地平衡表

附录三地块控制指标表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桂林市“山水城林”的发展思路,促进城市向西发展,使城市西部临桂新区的各项建设与城市发展相一致,保证区域内土地功能开发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建设相协调,增强土地开发潜力,合理利用土地,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控制和引导区域内的各项保护和建设工程,特制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2条《桂林市临桂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新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指导性文件,规划区内所有新建项目,均应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和要求。

第3条本规划适用的范围是西北至机场路、东抵西城大道—奥园东路—林桂路沿线,南到福桂路,规划用地面积1303.32万平方米。

第4条本规划以土地使用的性质及其相应的指标进行管理与控制,并与国家和本省、市的其他法规,如土地、环保、消防、交通、卫生、绿化、电力等相关条例规定一起,实施多因素控制。

第5条本规划的现状时间界定为2008年4月。

任何用地或建筑物的现有合法用途,即使不符合规划的规定,也无须做出更正,直至用途有所改变或建筑进行重建为止。

如果更改用地或建筑物的用途,或对用地、建筑物进行任何其他的开发重建,则新的用途和开发重建,必须是规划所准许的。

第6条本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说明、图纸三部分组成,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指标和内容以及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提出规定性要求,文本和图纸两者互为补充,不可分割,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说明是对文本和图纸的补充和解释。

第7条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06)

2、技术规范、规定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建设》(GBJ137-90)

(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

(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5)《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06年版GB50028-2006)

(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

(8)《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

(9)《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10)《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3、相关规划

(1)《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

(2)《桂林城市风貌设计导则》

(3)《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总体规划2008-2025》

(4)《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5)《桂林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007年6月试行)

第8条规划原则

1、加强保护临桂新区特有的山水文化品质,创造山水文化景观。

2、尊重山水的客观布局和自然走向,合理布局山水田园城市风光。

3、构建“山-水-城-林”和谐发展的城市模式。

4、充分利用自然山水资源,构建一座“真山、真水、真林”园中城。

5、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原则,提高土地开发经营的综合效益。

6、坚持规划弹性原则,对规划地块既提出强制性指标,又提出一定弹性控制指导意见。

第9条规划理念

1、规划愿景:

新区新颜碧水青山,老城新貌桂北明珠。

2、规划理念:

安全、和谐、多元、高效。

第10条本规划由桂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规划结构与规模

第11条功能定位

通过分期滚动开发将规划区建设成为交通便捷、环境优美,体现桂林“山—水—城—林”的城市特色的生态城区。

将新区打造成以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商业金融、文化休闲、居住为主的多功能、复合型和谐城区。

第12条发展规模

1、用地规模:

规划区总用地面积1303.32万平方米,其中城市建设用地1091.67万平方米,占总用地的83.76%,水域及其他用地211.65万平方米,占总用地的16.24%。

2、人口规模:

规划区总人口控制在约13.5万人。

第13条规划结构

规划区通过功能空间的梳理与组织,形成“一心,两带,双核双轴,九区”的空间布局。

1、“一心”指位于西城大道以西、山水大道以北的绿化核心。

2、“两带”:

一是生态功能带:

自机场路、世纪大道交叉口沿现有水渠,经中心公园向东南延伸至站前广场的串联不同主题城市功能区的生态功能带。

二是绿化休闲带:

通过现有水系和植被的整合形成的一条与东西向生态功能带互补的南北向绿化休闲带。

3、“双核双轴”

双核:

分别是围绕行政中心形成的新区主核;集商贸、商业和文化功能为一体的新区副核。

双轴:

东西、南北两条发展轴构成十字状的发展轴。

分别是自临桂县老城核心区,沿世纪大道向西发散的生长轴线;以及沿西城大道呈南北向的发展轴。

4、“九区”指规划区内行政办公、商业、生态公园、站前服务、创意产业和生活居住九个功能片区。

第14条开发强度

表2—1公建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控制一览表:

项目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备注

办公用地

多层

2.8

40%

含办公、商务等

高层

4.5

35%

商业用地

多层

3.0

40%

含商业服务、文化娱乐、

旅馆等

高层

4.0

35%

表2—2住宅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一览表:

项目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居住建筑

低层用地

1.0

38%

多层、中高层住宅用地

2.0

35%

高层用地

3.0

25%

注:

表中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对混合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适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根据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多功能综合楼基底,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以及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即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多层住宅面积/总建筑面积*多层住宅控制容积率+高层住宅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层住宅控制容积率+公共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公共建筑控制容积率。

第三章用地布局规划

第一节居住用地

第15条总的居住用地面积为304.23万平方米,占总建设用地面积的27.87%。

居住用地中分为三类用地,一类为住宅用地;一类为商住综合用地;一类为居住配套设施。

第16条规划以道路和水系为居住空间单元划分的依据和设计基础。

高、中、低层住宅沿景观道路及中心景观通廊分布,形成高低有序的空间形态。

第17条商住用地可调整开发建设中商业设施与住宅的比例,形成混和功能区,促进地区发展。

第18条规划在各居住区中心设置配套公建和学校、幼托,共规划设置幼儿园22处,小学9所,中学5所,总占地面积约35.87万平方米。

第19条根据人口规模在每处居住社区中心的配套服务设施用地中规划有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社区警务室等设施,其办公用房宜与其它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第二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第20条按照弹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完善公共配套设施并合理布局,全面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第21条规划在山水大道南端两侧和万福路南侧设置行政办公用地,总面积49.20万平方米,占总建设用地的4.51%。

第22条规划延伸城市形象展示商业发展轴,在世纪大道、山水大道至西城大道交汇处设置商业活动带。

商业金融服务总用地面积为163.48万平方米,占总建设用地的14.98%。

第23条市区级文化设施集中布局在东西向的城市功能带上;社区级文化及体育设施按服务半径不布置于各住区中心以及绿化休闲带上。

文化娱乐用地总面积28.31万平方米,占总建设用地的2.59%。

第24条规划医疗卫生用地16.86万平方米,占总建设用地的1.54%。

规划一所三甲综合医院,占地10.38万平方米;一所公共卫生应急中心(内含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占地4.08万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处;占地面积2.40万平方米。

第25条规划设置职业院校一所,用地面积23.48万平方米,占总建设用地的2.15%。

第26条规划敬老院一处,总用地2.73万平方米,占总建设用地的0.25%。

第三节对外交通用地

第27条规划区内对外交通用地主要为长途车站用地,总用地面积4.99万平方米,占总建设用地0.46%。

第四节道路广场用地

第28条规划道路广场总用地面积为200.46万平方米,占总建设用地的18.36%。

其中,道路用地178.44万平方米;广场用地9.39万平米;社会停车场库用地12.63万平方米.

第五节市政设施用地

第29条规划根据人口规模等的服务需求设置各项市政公用设施,其中设置3处消防站、5处加油、加气站、1处垃圾转运站、7处小型垃圾转运站、3处邮政支局、2处市政公用抢修服务基地和3处污水泵站。

市政设施总用地面积为16.71万平方米,占规划总建设用地的比例为1.53%。

第六节绿地

第30条规划沿水系布置公共绿地,相互联系成为系统。

规划区内绿地总面积为249.17万平方米,占总建设用地的22.82%。

绿地中公共绿地面积共为216.89万平方米,生产防护绿地32.28万平方米。

第七节水域及其它用地

第31条水域及其他用地总计211.65万平方米,占总建设用地的16.24%;其中水域面积164.51万平方米;山体面积47.14万平方米。

第四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与控制

第32条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号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所规定的标准。

第33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

按照控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的分类和本规定《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第34条在进行街坊或地块开发改造时,地块界限可根据实际开发建设需要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适当调整,规划确定的小区级道路在保持方向不变的情况下可进行微调,但其规模和配套设施项目必须符合图则中提出的控制指标要求,且规划中确定的城市级道路不得调整,如若调整,必须进行上层次规划调整,且上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该层次规划调整。

第35条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适建范围,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性质的,应当先提出调整意见,报桂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项目

规划用地类别

居住用地R

公共设施用地C

工业用地M

仓储用地W

对外交通用地T

道路广场用地S

市政功用设施用地U

绿地G

特殊用地D

水域和其他用地E

拟建建设项目

Rl

R2

R3

Cl

C2

C3

C4

C5

C6

C7

M1

M2

M3

W1

W2

W3

Tl

T2

T3

T4

T5

SI

S2

S3

G1

G2

E1、E2

E3、E4

E6

E7

E8

1

低层独立式住宅

 

 

 

 

 

 

 

 

 

 

 

 

 

 

 

 

 

 

 

 

 

 

 

 

 

 

 

 

 

 

 

2

其他低层住宅

 

 

 

 

 

 

 

 

 

 

 

 

 

 

 

 

 

 

 

 

 

 

 

 

 

 

3

多层、中高层住宅

 

 

 

 

 

 

 

 

 

 

 

 

 

 

 

 

 

 

 

 

 

 

 

 

4

高层住宅(含商住综合楼)

 

 

 

 

 

 

 

 

 

 

 

 

 

 

 

 

 

 

 

 

 

 

 

5

单身、集体宿舍

 

 

 

 

 

 

 

 

 

 

 

6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

幼托、中、小学

 

 

 

 

 

 

 

 

 

 

 

 

 

 

 

 

 

 

 

 

 

 

7

粮油店、供煤(气)站、饮食店、剐食百货店

 

 

 

 

 

 

 

 

 

 

 

 

 

 

 

 

 

 

 

 

 

 

9

小型集贸市场

 

 

 

 

 

 

 

 

 

 

 

 

 

 

 

 

 

 

 

 

 

 

 

 

10

储蓄所、邮政所

 

 

 

 

 

 

 

 

 

 

 

 

 

 

 

 

 

 

 

 

 

11

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12

文化活动站

 

 

 

 

 

 

 

 

 

 

 

 

 

 

 

 

 

13

变电所、路灯配电所

 

 

 

 

 

 

14

公共厕所

 

 

 

 

 

15

煤气调压站、锅炉房

 

 

 

 

 

 

 

 

 

 

 

 

 

16

公共停车场(库)、出租汽车站

 

 

 

 

 

 

 

 

 

17

居委会(含街道第三产业)

 

 

 

 

 

 

 

 

 

 

 

 

 

 

 

 

 

 

 

18

综合服务站(含物业管理)

 

 

 

 

 

 

 

 

 

 

 

 

 

 

 

 

 

 

 

 

 

 

 

 

19

工商税务管理、绿化、环卫管理、市场管理用房

 

 

 

 

 

 

 

 

 

 

 

 

 

 

 

 

 

 

 

 

 

 

 

 

 

20

行政办公建筑

 

 

 

 

 

 

 

 

 

 

 

 

 

 

 

 

 

 

21

一般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公寓式办公搂

 

 

 

 

 

 

 

 

 

 

 

 

 

 

 

 

 

 

 

 

 

 

 

22

综合商场、批发商场及其附属仓库

 

 

 

 

 

 

 

 

 

 

 

 

 

 

 

 

 

 

 

 

 

 

 

 

 

 

 

23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证券交易所及保卫公司

 

 

 

 

 

 

 

 

 

 

 

 

 

 

 

 

 

 

 

 

 

 

 

 

 

 

 

24

旅馆、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

 

 

 

 

 

 

 

 

 

 

 

 

 

 

 

 

 

 

 

 

 

 

 

表4-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要求

表4-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要求

项目

规划用地类别

居住用地R

公共设施用地C

工业用地M

仓储用地W

对外交通用地T

道路广场用地S

市政功用设施用地U

绿地G

特殊用地D

水域和其他用地E

拟建建设项目

Rl

R2

R3

Cl

C2

C3

C4

C5

C6

C7

M1

M2

M3

W1

W2

W3

Tl

T2

T3

T4

T5

SI

S2

S3

G1

G2

E1、E2

E3、E4

E6

E7

E8

25

独立农贸市场、综合市场、批发市场

 

 

 

 

 

 

 

 

 

 

 

 

 

 

 

 

 

 

 

 

 

 

 

 

 

 

 

26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

 

 

 

 

 

 

 

 

 

 

 

 

 

 

 

 

 

 

 

 

 

 

 

 

 

27

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歌舞厅、夜总会

 

 

 

 

 

 

 

 

 

 

 

 

 

 

 

 

 

 

 

 

 

 

 

 

 

 

 

28

广播电台、电视台、文化艺术团体、通讯社、出版社、报社

 

 

 

 

 

 

 

 

 

 

 

 

 

 

 

 

 

 

 

 

 

 

 

 

 

 

 

 

29

体育场馆、体育训练基地、业余体校

 

 

 

 

 

 

 

 

 

 

 

 

 

 

 

 

 

 

 

 

 

 

30

综合(专科)医院、卫生防疫站、急救中心、检验中心、血库

 

 

 

 

 

 

 

 

 

 

 

 

 

 

 

 

 

 

 

 

 

 

 

 

31

休养所、疗养院(不含干休所)

 

 

 

 

 

 

 

 

 

 

 

 

 

 

 

 

 

 

 

 

 

 

 

 

 

 

 

 

 

 

32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33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34

科研设计机构

 

 

 

 

 

 

 

 

 

 

 

 

 

 

 

 

 

 

 

 

 

 

 

 

35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36

对环境有轻皮干扰、污染的工厂

 

 

 

 

 

 

 

 

 

 

 

 

 

 

 

 

 

 

 

 

 

 

 

 

 

 

 

 

 

 

37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38

普通储运仓库

 

 

 

 

 

 

 

 

 

 

 

 

 

 

 

 

 

 

 

 

39

危险品仓库

 

 

 

 

 

 

 

 

 

 

 

 

 

 

 

 

 

 

 

 

 

 

 

 

 

 

 

 

 

 

 

 

40

露天堆场

 

 

 

 

 

 

 

 

 

 

 

 

 

 

 

 

 

 

 

 

 

41

社会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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