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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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乐东黎族自治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报批稿)

 

乐东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乐东黎族自治县统计局

乐东黎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琼府〔2017〕98号)等要求,开展乐东黎族自治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

普查对象是乐东黎族自治县管辖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海南省指导下,全县各部门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广大普查人员无私奉献、艰苦努力,广大普查对象大力支持、积极参与。

普查以入户调查和收集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根据实测数据、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及综合分析结果,核算污染物产排量,普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分阶段开展质量抽查和评估。

目前已完成乐东黎族自治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

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2017年末,乐东县普查对象数量431个(不含移动源)。

其中工业源116个,农业源26个,生活源284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3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2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2017年,乐东县水污染物排放量:

化学需氧量7316.58吨,氨氮607.88吨,总氮2088.89吨,总磷205.56吨,动植物油220.47吨,石油类0.00吨,挥发酚0.00千克,氰化物0.00千克,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0.72千克。

2017年,乐东县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二氧化硫913.28吨,氮氧化物4279.82吨,颗粒物973.20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1115.11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116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地区:

黄流镇28个,抱由镇23个,利国镇19个,九所镇16个,佛罗镇10个,上述5个地区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82.76%。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44个,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5个,食品制造业10个,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68.10%。

(二)水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41套,设计处理能力1.89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199.27万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

化学需氧量41.44吨,氨氮1.21吨,总氮3.23吨,总磷0.50吨,石油类0.00吨,挥发酚0.00千克,氰化物0.00千克,重金属0.00千克。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33.00吨、食品制造业3.69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3.26吨。

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96.40%。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1.12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0.04吨、水的生产和供应业0.04吨。

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氨氮排放量的99.17%。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2.83吨、水的生产和供应业0.20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0.17吨。

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总氮排放量的99.07%。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0.38吨、食品制造业0.05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0.04吨。

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总磷排放量的94.00%。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脱硫设施10套,脱硝设施2套,除尘设施16套。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二氧化硫752.65吨,氮氧化物1618.52吨,颗粒物222.51吨,挥发性有机物19.78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747.41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4.60吨、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0.64吨。

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的100%。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576.26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8.90吨、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6.89吨。

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量的99.60%。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29.10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85.06吨、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7.15吨。

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颗粒物排放量的99.46%。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0.24吨、橡胶和塑料制品业6.32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10吨。

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94.34%。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2017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267268.56吨,综合利用量238652.92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3.62吨),处置量28617.80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0.00吨),本年贮存量0.00吨,倾倒丢弃量1.46吨。

2.危险废物

2017年,危险废物产生量10.16吨,自行综合利用和处置量0.00吨,年末累积贮存量8.18吨。

(五)伴生放射性矿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0个。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农业源入户调查普查对象26个,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15个,水产规模养殖场7个,槟榔初加工企业3个,橡胶初加工企业1个。

2017年,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

化学需氧量1551.70吨,氨氮150.58吨,总氮1258.62吨,总磷139.90吨。

(二)种植业

2017年,种植业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

氨氮128.64吨,总氮1105.42吨,总磷107.74吨。

2017年,秸秆产生量为13.57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11.17万吨,秸秆利用量9.98万吨。

2017年,种植业地膜使用量816.00吨,多年累积残留量0.00吨。

(三)畜禽养殖业

畜禽规模养殖场普查对象数量15个。

2017年,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量:

化学需氧量967.68吨,氨氮7.30吨,总氮53.99吨,总磷10.45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

化学需氧量152.87吨,氨氮1.77吨,总氮10.18吨,总磷2.08吨。

(四)水产养殖业

水产规模养殖场普查对象7个。

2017年,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量:

化学需氧量582.38吨,氨氮14.58吨,总氮99.11吨,总磷21.69吨。

(五)农产品初加工业

槟榔初加工企业普查对象数量3个。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

化学需氧量1.65吨,氨氮0.07吨,总氮0.10吨,总磷0.02吨。

橡胶初加工企业普查对象数量1个。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

化学需氧量0.00吨,氨氮0.00吨,总氮0.00吨,总磷0.00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284个。

其中,行政村173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3个,储油库0个,加油站22个,医疗机构14个,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维修业户72个。

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二)水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

化学需氧量5722.87吨,氨氮455.94吨,总氮826.72吨,总磷65.16吨,动植物油220.47吨。

其中,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

化学需氧量1224.13吨,氨氮110.90吨,总氮165.75吨,总磷16.25吨,动植物油22.01吨。

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

化学需氧量4498.74吨,氨氮345.04吨,总氮660.97吨,总磷48.91吨,动植物油198.47吨。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二氧化硫160.63吨,氮氧化物116.59吨,颗粒物584.32吨,挥发性有机物572.38吨。

(四)危险废物

2017年,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维修业户危险废物产生量10.22吨,自行综合利用和处置量0.00吨,年末累积贮存量7.78吨。

2017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量76.32吨,自行综合利用和处置量0.00吨,年末累积贮存量0.00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1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2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0个。

2017年,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

化学需氧量0.58吨,氨氮0.14吨,总氮0.33吨,总磷0.01吨,重金属0.72千克。

2017年,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二氧化硫0.00吨,氮氧化物0.00吨,颗粒物0.00吨。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2017年末,城镇污水处理厂1个,处理污水297.69万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0个,处理污水0.00万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0个,处理污水0.00万立方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0个,处理污水0.00万立方米。

污水年处理总量297.69万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削减量:

化学需氧量268.40吨,氨氮36.76吨,总氮37.60吨,总磷6.13吨,动植物油0.09吨。

2017年,干污泥产生量215吨,处置量215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2017年,垃圾处理量13.08吨,其中:

填埋13.08吨,焚烧0.00万吨,其他方式处理0.00万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2017年,危险废物处置厂0个,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0个。

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0吨。

六、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

2017年末,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8.21万辆,农业机械柴油总动力61.43万千瓦。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氮氧化物2544.71吨,颗粒物166.37吨,挥发性有机物522.95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氮氧化物435.21吨,颗粒物8.21吨,挥发性有机物250.54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氮氧化物2109.50吨,颗粒物158.16吨,挥发性有机物272.41吨。

其中:

工程机械排放氮氧化物902.27吨,颗粒物40.00吨,挥发性有机物97.01吨;

农业机械排放氮氧化物1207.23吨,颗粒物118.16吨,挥发性有机物175.40吨。

注释

工业源普查范围:

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工业大类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

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

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

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全年出栏量≥5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5头、肉牛全年出栏量≥1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500羽、肉鸡全年出栏量≥2000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槟榔初加工企业和橡胶初加工企业。

畜禽规模养殖场是指生猪全年出栏量≥50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100头、肉牛全年出栏量≥5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2000羽、肉鸡全年出栏量≥10000羽的畜禽养殖场。

水产规模养殖场是指所有规模养殖场和符合以下标准的养殖户:

池塘养殖:

养殖面积≥5亩;

工厂化养殖:

养殖水体体积≥1500立方米;

网箱养殖:

养殖面积≥100平方米;

围栏养殖:

养殖面积≥2亩;

浅海筏式养殖:

养殖面积≥10亩;

滩涂增养殖:

养殖面积≥100亩。

生活源普查范围:

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民用储油库和加油站,床位数≥20张的医疗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维修业户,不包括机动车专项维修、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维修。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

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

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

非道路移动源包括飞机、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含机动渔船)。

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

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排入环境的量。

伴生放射性矿:

指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的非铀(钍)矿。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

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维修业户喷漆及烤漆生产工艺排放。

危险废物:

指2017年度普查对象涉及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易氧化性、毒性、腐蚀性、易传染性疾病等危险特性之一的废物(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产生量:

包括医疗机构上年末本单位实际贮存量、本单位医疗废物产生量和接收外来医疗废物量。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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