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癌互助医疗中青版计划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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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癌互助医疗中青版计划章程

抗癌互助医疗(中青版)计划章程

第1节计划宗旨

  抗癌互助医疗在自愿加入的前提下,本着“互助互爱”的宗旨,在互助会员不幸罹患本计划约定的疾病时,其他互助会员为其进行互助。

第2节计划类型

  本计划为互助金预缴型计划,预缴的互助金不能与众托帮平台上其他计划共享使用。

第3节加入与退出

  互助会员可自愿加入、自愿退出本计划。

3.1加入条件

(1)互助会员本人申请。

(2)本计划接受的加入时年龄范围为18至50周岁(含)。

(3)加入本计划之时身体健康,一年内无重大疾病及相关症状就诊或治疗史。

(4)认同并承诺遵守《众托帮互助平台会员公约》以及本章程的规定。

3.2退出机制

(1)互助会员身故或已给付重疾互助金自动退出。

(2)互助会员年满51周岁,自动转入抗癌互助医疗(爸妈版)。

(3)互助金账户余额等于¥0元,且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自动退出。

(4)有一次未能履行互助义务,自动退出。

(5)《众托帮互助平台会员公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4节计划内容

4.1观察期

  互助会员加入本计划获得互助会员资格的次日起180日内为观察期,该期间不予互助。

4.2互助范围和标准

(1)互助会员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章程约定的重大疾病(77种),本计划项下的其他互助会员为其发起互助;

(2)互助会员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章程约定的特定疾病(34种),本计划项下的其他互助会员为其发起互助;

最高互助金额如下表:

周岁(含)

重大疾病

特定疾病

18周岁-50周岁

30万元

单次:

6万元累计最高:

30万元

4.3均摊标准

  互助会员资格存续期间,若不幸罹患本计划约定的疾病,计划的其他互助会员有义务进行均摊式互助。

每人单次均摊基准上限为3元,不同年龄段扣费系数如下表:

周岁(含)

扣费系数

每人单次均摊上限

18周岁-50周岁

1.0

3.0元

注:

计划成员越多每次均摊额越少。

4.4下列情形不予互助

(1)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互助会员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互助会员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5节互助金申请与给付流程

5.1互助金申请

(1)互助金申请人(互助会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下同)知道互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众托帮平台。

(2)申请人可通过微信端、众托帮官网、人工客服等方式通知众托帮平台。

(3)申请人须填写互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a)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b)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c)所能提供的与确认救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2互助金给付

(1)本互助计划设立审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互助金给付申请进行审核。

(2)众托帮平台收齐互助事故证明材料后委托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互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形成报告;众托帮平台审核委员会就互助事故进行核定。

(3)互助事故情况清晰的,审核时间为互助申请人完整提交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情形复杂的为60个工作日内。

如有其他情形需要延长审核时间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尽快完成审核。

(4)核定意见认为互助事故符合本计划规则的,众托帮平台将每月定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在公示期间接受其他互助会员的质询。

(5)互助事故公示期满次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众托帮平台计算每位互助会员的均摊金额,并从每位互助会员的平台个人账户上划拨互助金。

(6)互助金归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众托帮平台将一次性向互助申请人划拨互助金。

(7)若有互助会员在公示期间有依据地对互助事故提出异议,众托帮平台根据异议情况要求互助申请人解释说明或补充提交材料,并对互助事故再次进行核定,并于再次核对后将结果通知互助申请人及提出异议的互助会员。

第6节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如实告知义务

互助会员和互助金申请人应当对与本计划相关的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1)如果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审核委员会决定是否给付互助金的,众托帮平台有权取消互助会员资格。

(2)如果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取消互助会员资格前发生的互助事故,不给付互助金,并不退还个人账户余额。

(3)如果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取消互助会员资格前发生的互助事故,不给付互助金,但应当退还个人账户余额。

6.2骗取互助金

  互助会员如有伪造材料骗取互助金的行为,众托帮平台有权取消互助会员资格;如已经为其发起互助,则众托帮平台有权通过合法手段追回互助金退还给其他互助会员。

骗取互助金的行为属于违法或犯罪行为的,众托帮平台有权向公安机关或其他具有监管职能的部门反映。

6.3年龄错误

年龄应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

(1)若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章程约定年龄限制的,审核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给付互助金;

(2)若年龄不真实,致使互助金少于应付互助金,审核委员会有权更正并要求补交互助金;若该互助会员已经发生互助事故,在给付互助金时最高按其实付互助金与应付互助金的比例给付。

6.4争议处理

  根据《众托帮互助平台会员公约》的规定,对于是否符合互助条件或是否给付互助金产生争议时,由委员会表决。

若产生争议时未成立委员会,将由成立的临时委员会表决,或交全体互助会员公决。

6.5其它

(1)上海仲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众托帮平台不对每次互助的互助金总额做出承诺。

(2)互助会员同时参与多个互助计划时,若发生的互助事件同时属于多个互助计划互助范围,各互助计划的互助金不互斥可叠加,本次互助金总额为各个互助计划互助金的总和,由参与对应互助计划的会员进行均摊式互助。

(3)会员年满51周岁,如未主动申请退出,将视为同意自动转入抗癌互助医疗(爸妈版),继续享有互助保障,已度过的观察期顺延,无需重新计算。

如会员在满年51周岁前已经向平台提交互助申请,则不能自动转入抗癌互助医疗(爸妈版),申请经调查审核后确认符合互助条件的,在本计划会员中进行互助金均摊。

(4)众托帮平台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本计划章程并在平台上公示,互助会员表决通过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5)本计划章程的解释权归上海仲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众托帮平台所有。

第7节释义

7.1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2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

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7.3重大疾病

  本章程所指重大疾病,指互助会员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共77种),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其中,第1至第25项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第26至第77项为我们增加的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的疾病定义。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互助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手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互助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互助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互助范围内。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首次确诊180天后,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由于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互助范围内。

(十三)3周岁后双耳失聪

  指互助会员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互助时,须提供互助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四)3周岁后双目失明 

  指互助会员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申请互助时,须提供互助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五)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互助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

  指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互助范围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互助范围内。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必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互助范围内。

  以下重大疾病定义是本互助平台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种类范围以外增加的疾病定义。

(二十六)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3)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0%;

(4)因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

(二十七)严重多发性硬化 

  多发性硬化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

多发性硬化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

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互助会员持续180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移动:

自己从一个房间移动到另一个房间;或者

(2)进食: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二十八)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

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

本互助计划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互助会员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互助申请。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二十九)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

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

三项以上。

(三十)严重冠心病

  指经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三支主要血管(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或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60%以上)。

  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互助的衡量指标。

(三十一)严重心肌病

  指互助会员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

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

互助会员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三十二)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

多见于育龄妇女。

  本互助计划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WHO诊断标准定义III型至V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本互助计划互助范围內。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I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II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III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IV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V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三十三)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互助会员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互助会员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以下列表内的职业;

(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6个月以内;

(3)必须提供互助会员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5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互助会员血液HIV病毒阴性和/或HIV抗体阴性;

(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2个月内证实互助会员体内存在HIV病毒或者HIV抗体。

职业限制如下所示:

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

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  医院护工

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  救护车工作人员

助产士消防队员

警察狱警

(三十四)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互助会员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互助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互助会员因输血而感染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受感染的互助会员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互助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

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本互助计划互助范围内。

互助平台必须拥有获得使用互助会员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三十五)严重克隆病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

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

  互助会员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三十六)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本互助所指的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互助会员已经接受了结肠切除和/或回肠造瘘术。

(三十七)1型糖尿病

  1型糖尿病的特征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慢性血糖升高,需要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

互助会员的1型糖尿病必须明确诊断,而且有血胰岛素测定及血C肽或尿C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已经持续性地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连续180天以上;

(2)因需要已经接受了下列治疗:

  ①因严重心律失常植入了心脏起搏器;或

  ②因坏疽自跖趾关节或以上切除了一趾或多趾。

(三十八)肺源性心脏病

  指被保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

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

互助会员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三十九)植物人状态

  植物人状态系指由于严重颅脑外伤造成大脑和/或脑干严重损害导致完全永久性的对自身和环境的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仅残存植物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

植物人状态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具有严重颅脑外伤和脑损害的证据。

  植物人状态必须持续30天以上方可申请互助。

(四十)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

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

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III级以上的功能障碍(关节活动严重限制,不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X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四十一)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

互助会员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互助范围内。

(四十二)终末期疾病

  互助会员被确诊为疾病的终末期状态。

疾病已经无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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