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投入激励项目申报说明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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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投入激励项目申报说明模板
2020年企业研发投入激励项目申报说明
一、申报条件
申请2020年企业研发投入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时国高证书处于有效期)或上年度(指2019年度)研发加计扣除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3.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上年度(指2019年度)已向税务部门办理加计扣除申报。
二、资助标准
对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上年度(指2019年度)研发加计扣除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根据区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激励预算,按照统一比例(最高为企业2019年度研发加计扣除额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综合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和税务部门认定的金额,取较小金额,作为企业上年度(指2019年度)研发费用实际支出。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不实申报的相关责任。
对申报金额比税务部门认定金额高20%以上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并会同税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抽查对象。
三、申请材料
申请2020年企业研发投入激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企业研发投入激励申请书》(请于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3月19日(截至18:
00)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申报时最近的一个月即可)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2019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申报时最近的一个月或最近的一个季度即可)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上年度(指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上传);
(九)上年度(指201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经市财政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中介机构,具体审计中介机构名单可在申报系统里审计中介机构(责任会计事务所)栏目查询)出具、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上年度(指201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研究开发项目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开发费用计算范围和计算比例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深圳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交证明(申报时最近一个月或最近一个季度的单位社保缴交证明汇总表即可);
(十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年度(指2019年度)研发加计扣除额5000万元以上申请单位可不提供);
(十二)企业注册地相应的自有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十三)规上企业申报材料(从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导出上年度(指2019年度)101-1《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和107-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的PDF格式文件,加盖公章上传)。
四、常见问题解答
(一)已经在深圳市科技创新委申请过2020年研发投入奖励是否还能在龙华区申请研发投入激励?
答:
可以。
(二)“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时国高证书处于有效期)或上年度研发加计扣除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申请时国高证书处于有效期”如何理解。
答:
在申报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时国高证书处于有效期的
即可。
如,2020年企业研发投入激励项目开放受理期为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3月19日,则国高证书在申报时处于有效期即可。
(三)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操作规程中向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优惠备案该如何理解?
答:
税务部门现在正推行“以报代备”,所以企业只需上传提交申请材料中“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来证明,申报人员可以请本单位财务人员协助提供。
(四)“对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上年度研发加计扣除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根据区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激励预算,按照统一比例(最高为企业上年度研发加计扣除额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统一比例如何理解?
答:
统一比例是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区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激励预算进一步统一划定,最高为企业上年度研发加计扣除额的5%。
其中,企业上年度研发加计扣除额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综合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和税务部门认定的金额,取较小金额,作为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实际支出。
假如2019年度企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250万元,统一比例划定为5%,那么企业可获得250*5%=12.5万元的奖励资助。
此项奖励上限为500万元。
(五)上年度(201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审计中介机构的具体名单有吗?
答:
上年度(201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审计中介机构需是经市财政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中介机构,具体名单可在申报系统里审计中介机构(责任会计事务所)栏目查询。
未在名单里的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本次申报不予认可。
(六)上年度(201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具体要求有吗?
答:
研究开发项目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开发费用计算范围和计算比例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专项审计报告模板详见附件《2019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模板》。
需要提醒的是:
1.建议申请单位按照附件《2019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模板》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该模板仅供本年度申请单位参考,不作强制性要求。
2.研发费用申报数为0的,不予资助。
申报单位申请书中研发费用申报数应与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中的研发费用数保持一致,请特别注意申请单位申请书研发费用申报金额单位应为万元。
3.对申报单位2019年度研发费用申报金额比税务部门认定金额高20%以上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并会同税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抽查对象。
(七)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可否用此前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的深圳市企业研发开发资助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替代?
答:
可以,但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名单需是申报系统里在列的审计中介机构(责任会计事务所)名单。
(八)2020年企业研发投入激励项目填写的申请表单中,研发项目汇总表里的上年度研发支出合计、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防伪编号、研发项目上年度发生额里的“上年度”是指2019年度吗?
答:
是的,上年度(指2019年度)研发支出合计、上年度(指201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防伪编号、研发项目上年度(指2019年度)发生额。
附件:
XX公司二〇一九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防伪编号:
报告文号:
委托单位:
被审验单位名称:
被审单位所在地:
报告类型:
报告日期:
报备日期:
签名(会计师或税务师):
XX公司二〇一九年度研究开发费用
专项审计报告
事务所名称:
事务所电话:
传真:
通信地址:
电子邮件:
事务所网址:
XXXX事务所
XXXX公司
二〇一九年度
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页码
一、专项审计报告
XX
二、已审明细表
1.2019年度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汇总表
XX
2.2019年度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分项目明细表
XX
三、2019年度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归集分项目明细表附注
XX
四、本所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复印件
专项审计报告
XXXX公司:
我们审计了XXXX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19年度《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汇总表》、《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分项目明细表》及有关编制说明。
编制该归集表是用于贵公司申请2020年企业研发投入激励的需要。
一、管理层的责任
在企业会计准则框架下,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相关规定,如实编制《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汇总表》、《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分项目明细表》,是申报企业管理层的责任。
这种责任包括:
(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4)恰当界定研究开发项目的具体范围。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用)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汇总表》、《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分项目明细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相关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我们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对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进行了评估测试、对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进行了验证、对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进行审核计算和职业推断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二、税务师的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审计用)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汇总表》、《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分项目明细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规则(试行)》(中税协发﹝2016﹞0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