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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及五险一金管理办法

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蒲县豹子沟煤业有限公司

“工伤”及“五险一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工伤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工伤保险交纳:

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的交纳由人力资源科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执行,费用由单位统一支付。

二、组织机构

第五条为了保证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经公司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领导组。

组长:

矿长

副组长:

生产矿长财务总监工会主席人力资源科科长

成员:

人力资源科科员

(一)组长职责:

负责对公司工伤管理各项工作的布署和落实。

(二)副组长职责:

在组长的领导下,具体协调安排工伤管理各项的具体工作。

(三)成员职责

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

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公司工伤事故的情况。

三、工伤报告

第六条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职工应向工友或现场人员发出求救信号,现场人员或工友在力所能及的救助下将工伤职工救离危险现场,同时立即向调度室或救助人员自己科室汇报。

汇报内容包括:

工伤时间、地点、伤者姓名、事故概况、受伤部位及伤情等,汇报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报、瞒报。

第七条调度室或救助人员科室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安全科汇报,同时向分管领导和值班领导汇报。

第八条安全科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有关人员必须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现场并作详细记录,保持事故现场的真实性,反映真实情况,不得伪造、破坏事故现场。

第九条安全科将工伤事故报告于人力资源科,人力资源科在24小时之内将书面报告递交县级劳动部门。

四、工伤急救

第十条井下发生工伤事故后,井下值班安检员和跟班队长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开展抢救,同时将事故情况立即向调度室汇报。

第十一条调度室接到工伤报告后,立即向值班领导、安全科、办公室、人力资源科申请紧急救援。

第十二条值班领导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立即召集有关应急救援队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地点、性质和人员伤害程度,制定抢救方案,进行抢救,直至将受伤职工抢救出井,同时上报集团公司及地方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办公室必须每天留有值班车辆和值班司机,以备在第一时间对伤员急救。

第十四条财务科要留有足够资金,以备对伤员急救时医药费使用或其他急救费用支付。

五、工伤认定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煤矿日常生产,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五)未经任何授权,许可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六)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七)从事不利于煤矿生产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工伤治疗及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工伤医疗定点医院为:

蒲县人民医院。

工伤职工必须在定点医院救治,情况紧急需转院治疗的必须由县级医院开具转院证明,转院治疗后及时提供报人力资源科备案。

因个人原因转院的一切费用自负。

第十九条受伤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或调度室报告值班领导后送公司指定的医院救治,单位派人护送,护送车辆由办公室安排。

第二十条受伤人员原则上由单位相关人员护送到指定医院救治,受伤人员私自检查和治疗的费用自己承担。

第二十一条工伤职工就医时要服从医务人员的治疗意见,不得点名开药或要求做一些与伤情无关的检查,否则,费用自负。

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住院期间,所用药品和器械,凡是工伤保险不予报销的,由工伤本人负担。

第二十三条工伤人员住院时,应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管理制度。

临床痊愈后,尊重医嘱,应及时出院,否则,医疗费用自行负责。

第二十四条住院工伤人员每日要确认自己当日费用明细清单并签字。

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生活补助和陪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医疗期间医药费,由家属提出申请,所在科室领导同意签字,在治疗康复后统一进行结算,不符合报销条件的费用由工伤本人承担。

七、工伤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由工伤职工申请或人力资源科通知工伤职工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本人提供相关鉴定资料,最后按照不同等级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八条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鉴定结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根据不同等级执行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经治疗康复后,由相关部门统一组织人员对工伤补偿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交县劳动仲裁部门仲裁。

第二章五项保险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包括: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条公司为正式在册员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公司和个人共同缴纳。

第三条缴费基数的核定

1、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山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山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山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山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2、特殊情况下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

(1)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在上年山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核定。

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实发工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2)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和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按本人脱产或请长假时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山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300%的按300%确定。

3、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山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核定。

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核定。

4、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到我矿工作的,其当年缴费工资基数按到企业第一个月的全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山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核定。

第四条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办理

(一)新参加工作的员工,在人力资源科报到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人力资源科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需提供的证明资料如下:

复转军人:

复转军人安置介绍信、退伍证、身份证等复印件。

技校毕业生:

技校毕业生报到证、身份证等复印件。

大中专学校毕业生:

大中专学校派遣证、身份证等复印件。

新招农民合同制工人:

身份证复印件。

(二)新调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办理

新调入职工,携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及相关手续到人力资源科报到,以便及时缴纳养老保险金,对于未及时转移手续而导致个人账户中断缴费的,责任自负。

第五条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管理

1、个人账户的转移

(1)公司内部个人账户的转移,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档案资料和个人账户信息,不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职工在调出本矿时,人力资源科社保办事员开社保转移介绍信及相关手续,本人凭介绍信到社保机构签字盖章办理转移手续,最后到调入单位人力资源科报到,即办理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2)调出集团公司外的

对调离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跨统筹范围转出的人员,填写《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一式六联)同时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机构名称,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等证明材料。

本人带转移资料到某公司签字盖章,办理转移手续。

2、基本养老保险停缴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时,自次月起终止个人缴费:

(1)调离本单位的;

(2)办理了退休手续的;(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4)农民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本人自愿不保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5)出国定居的;(6)死亡;(7)其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和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

3、个人账户的支付与继承

(1)缴费人员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

(2)退休人员死亡后,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金额×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继承额经复核后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六条以上规定与上级部门不符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三、失业保险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第一条公司为正式在册员工办理失业保险。

第二条失业保险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由单位缴费。

城市户口个人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

第三条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山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山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山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山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第四条失业保险的支付

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

在册职工同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造成职工失业的。

2、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一般条件

(1)失业人员必须符合劳动年龄标准。

根据《劳动法》规定,处于法定最低劳动年龄与退休年龄之间的劳动者,才有可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

发生非自愿失业的原因不在失业人员个人,是由于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甚至破产,由于严重自然灾害造成企业停产等客观原因,或者是同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失业的,这部分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人员必须达到一定的就业年限,或缴足一定期限、数额的失业保险费。

一定就业年限指职工必须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

(4)失业人员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具体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包括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

第五条出现以下情形,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补判刑收监执行或补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以上规定与上级部门不符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四、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要求,是发展经济,促进企业进步的必备条件。

第一条公司为正式在册员工办理医疗保险。

第二条缴费基数核定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高于平均缴费工资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

第三条参保人员的就医及结算

医疗保险实行“门诊放开,住院控制”的就医管理办法。

门诊放开即参保人员需带医保中心制发的个人医疗保险证、诊疗手册和医疗IC卡到任何一家医保中心规定的定点医院门诊就医。

住院控制是指由医保中心根据参保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居住地为其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仍按现行医疗服务区划分范围执行。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医疗费用凭个人医疗保险证、医疗IC卡从个人账户中直接核减。

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参保人员以现金直接支付。

第四条大病统筹

公司根据国家规定为档案已转入公司名下的正式员工上大病医疗统筹,每位员工会得到《医疗保险卡》,遇大病需住院治疗,凭此卡到指定医院就诊,大病统筹金分企业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大病医疗统筹金由企业发工资时代扣代缴。

第五条以上规定与上级部门不符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五、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使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推进,促进我公司工伤保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维护好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矿区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工伤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

1、带班领导,队、组长及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抢救,并报告调度室、安全科,调度室通知医院,做好抢救准备工作进行抢救。

2、工伤事故不论伤情大小,只要是须到医院医治或影响正常出勤的,必须及时报告安全科、人力资源科。

无故拖延或隐瞒,漏报对矿和伤者本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赔偿,并对事故单位领导进行处罚和综合认证考核。

因个人工伤不报,超出规定期限者,引发一切后果及伤情复发或后遗症的,责任自负。

3、安全科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追查程序,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追查,然后依据事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医院门诊大夫在职工负伤后可根据工伤证明对伤员进行检查治疗,并在伤别一栏内注明伤害部位及伤害程度,经院长签字盖章认定后方可有效。

第二条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7、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对符合工伤,视同工伤认定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人力资源科按以下程序办理工伤认定:

1、安全科必须在事发2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等证明材料提供给人力资源科。

2、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受伤者康复后向人力资源科书面提出个人认定申请,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身份证,《工伤证明》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复印件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职工遭受交通事故须提供)等证明材料。

3、认定

人力资源科接到《工伤证明》后,对符合工伤条件的职工,经矿领导同意,通过人力资源科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工伤认定。

第三条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申请鉴定——鉴定——鉴定结论——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伤者本人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工伤医疗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凭《工伤证明》经人力资源科登记盖章后方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由于工伤职工个人原因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拒付医疗费的,拒付部分由工伤职工本人承担,由于医院原因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拒付医疗费的,拒付部分由医院承担。

第五条待遇结算程序

结算工伤治疗费用由人力资源科同意填制《工伤人员治疗费用结算表》一式三份,报送劳动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提供材料:

1、《企业职工工伤认定表》;

2、医疗诊断证明;

3、医疗费用收据及费用日汇总清单。

结算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由人力资源科统一填制《工伤人员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报送劳动社保机构审核。

提供材料:

1、《企业职工工伤认定表》;

2、《企业职工工伤鉴定等级表》;

3、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

结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由人力资源科统一填制《工伤人员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报送劳动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提供材料:

1、《企业职工工伤认定表》;

2、医学死亡证明;

3、工亡职工居民身份证,户口薄;

4、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

结算供养亲属补助金由人力资源科统一填制《工伤人员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报送劳动社保机构审核。

提供材料:

1、享受抚恤人员的户口薄;

2、供养关系证明和经济收入证明等材料;

3、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

4、孤寡老人,孤儿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

5、养子女需提供公证处或民政部门的证明;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第六条以上规定与上级部门不符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煤集团蒲县豹子沟煤业公司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第三条公司为正式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在公司工作中,有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支付工资的全部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的人员。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一条住房公积金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公司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及调整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公司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

三、新录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本人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计算。

四、职工在职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费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按基本生活费计算并缴存,也可申请不缴。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山西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标准由管委会一年一定并及时予以公布。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为上年度(前一年的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时间为每年的6月15日至7月15日。

单位应于当年的7月15日前重新测算职工个人月应缴额和单位补贴额,并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额调整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

第三条公司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并经批准缓缴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的,可向管理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执行。

公司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条公司因缴存人员新增或减少的,填写《单位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同等数额支票,送管理中心审核后缴存。

第五条公司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欠缴、漏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在上述行为发生时及时补缴。

公司在撤销、破产或解散时,由公司破产清算资产中解决,优先偿还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欠职工工资。

第六条公司补缴住房公积金应填写《公积金补缴清册》,补缴程序与汇缴相同。

三、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第一条公司因名称、地址等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必须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天内携带以下资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再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一、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二、提供变更的批准文件或新的营业执照副本;

受托银行审核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到管理中心变更账户信息。

第二条职工因姓名、身份证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可填写《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表》,携带以下材料到受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需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和单位证明材料(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公积金号码);

二、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要求更正的,需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和单位证明材料(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公积金号码);

第三条公司撤销、破产或解散时,公司或清算组织在终止前,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填写并签章的《单位公积金销户审批表》;

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个人账户清理完毕后受托银行同时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条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前,按以下要求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完毕:

一、符合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二、职工有接收单位的,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

三、职工无接收单位且不符合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并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管理中心代管户委托管理。

四、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和封存

第一条职工在山煤集团内发生工作变动或调出本公司时,公司的经办人员携带以下材料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一、在山煤集团内发生工作变动,公司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

二、调出本公司的职工,提供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调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

管理中心审核后,由受托银行按审核意见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新单位。

第二条职工集体调入的,原单位应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批量转移清册》和《单位公积金转移凭证》,提供集体工作变动证明,到管理中心审核后,由受托银行按审核意见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我公司。

第三条职工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暂无新的工作单位或新单位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又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在与我公司终止关系30日内,由我公司负责封存并填写《单位公积金转移凭证》,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代管户委托管理。

第四条代管户中的职工与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职工应携带身份证,我公司工作证明到管理中心办理账户启封转移审批,经管理中心审核后,由受托银行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我公司。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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