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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监理工作规程

目录

1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3

3.1建设单位 3

3.2监理单位 3

3.3施工单位 4

3.4设计单位 5

3.5检测单位 5

4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 6

4.1项目监理机构建设 6

4.2教育培训 6

4.3监理规划 7

4.4监理实施细则 10

4.5审核(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11

4.6审批验收单元划分方案 12

4.7开工前质量预控 12

4.8审核(批)开工报告 13

5施工阶段监理工作 14

5.1 试验检验 14

5.2测量放样及监控量测 15

5.3巡视 16

5.4旁站 17

5.5工序质量验收 18

5.6工程质量验收 19

5.7工地会议 22

6竣工验收阶段及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 23

6.1竣工验收阶段 23

6.2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 23

7监理记录 25

7.1监理日记 25

7.2监理日志 26

7.3监理指令 27

7.4监理工作联系单 27

7.5旁站记录 28

7.6影像资料 28

7.7监理工作信息化 28

8监理报告 29

8.1监理月报 29

8.2静态验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9

8.3监理工作总结 29

附录A铁路工程项目进场监理人员简历信息表 31

附录B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核意见记录表 32

附录C铁路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汇总表 33

附录D铁路工程外观质量评价记录表 34

附录E监理日记填写范例 35

附录F监理月报基本格式 37

附录G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基本格式 39

附录H监理工作总结基本格式 41

规程用词说明 43

《铁路建设项目监理工作规程》条文说明 44

1总贝!

I

1.0.1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监理行为,明确监理工作程序和标准,突出工程质量

监理工作要求,提高监理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

1.0.3监理单位应依法合规、信守合同承诺,组织监理人员公平、独立、诚信、

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

1.0.4监理人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操守,做好过程巡视、旁站、平行检验、见证

检验、工序验收等工作。

1.0.5监理工作应坚持问题导向,发现问题及时发出指令,并督促问题整改闭合,

上道工序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0.6各项监理工作均应按本规程要求形成相应的监理记录,记录应清晰、详细、

真实,实现工程监理过程和监理人员履职的可追溯性。

1.0.7在铁路建设项目监理工作中,监理单位应推行标准化和信息化管理。

1.0.8建设单位可结合建设项目和工程特点,在本规程的基础上,对监理工作管

理规定进行补充或细化,创新现场监控手段,提高监理工作效率。

1.0.9铁路建设项目监理工作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国铁集

团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监理记录supervisionrecord

监理人员用于记载开展监理工作的各种文字、图片、视频、录音等资料。

2.0.2监理工作报告supervisionreport

项目监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或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定期监理工作总结(月报、

年报、评估报告等专项报告)、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或需要协调解决的重

要事项等。

2.0.3监理记录可追溯性traceabilityofsupervisionrecord

监理记录中记载监理工作内容的详细程度,具有可追查监理工作行为的由来

或源头的属性。

2.0.4监理工作影像资料imagedataofsupervisionwork

用于记录监理工作过程行为的图片或视频。

2.0.5单位工程预验收pre-acceptanceofunitworks

单位工程完工且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在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前,由监理单位

组织施工单位对单位工程质量提前进行检查验收的活动。

3基本规定

3.1建设单位

3.1.1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国铁集团有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管理规

定,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管理。

3.1.2建设单位应严格监理人员准入,加强监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及监理工作能力

考核。

3.1.3建设单位应支持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及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

开展工作,不应随意增加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监理工作内容。

3.1.4建设单位应维护监理指令的权威,不应擅自更改,不应干预监理人员正常

履职行为;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建设单位不得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不得

组织相应单位工程的验收。

3.1.5建设单位应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监理机构需要协调和处理的事宜,参加项目

监理机构工地会议,对施工单位执行监理单位指令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1.6建设单位应根据国铁集团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监

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3.1.7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做好监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并结合项目建设特

点,对监理人员开展“四新”技术和特殊工装工艺等专项培训。

3.1.8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及时组织单位工程预验收,及时组织单位工程验

收。

3.2监理单位

3.2.1监理单位应按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约定设置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满足现场

需要的监理人员及必需的办公生活设施、设备和交通通信工具。

3.2.2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组织监理人员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监

理工作。

加强对拟进场监理人员的资格审查,不得聘用纳入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从

业人员“黑名单”的人员。

3.2.3监理人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操守,行为规范,履职尽责,廉洁自律。

3.2.4监理单位负责组织监理人员的专业知识、监理业务培训与考核工作,保证

监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满足其监理专业岗位的需要。

3.2.5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和监理大纲,结合本项目工程特点及时编制监理

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3.2.6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及施工项目主要人员履约到位情况,

将检查情况报告建设单位。

3.2.7监理单位应审核(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验收单元划分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开工报告等。

3.2.8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关规范的规定和建设单位管理要求,做好检验批、分项、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及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并审核签署相关记录。

3.2.9监理人员应记录当天的监理工作内容,及时纳入监理日记、监理日志等监

理记录中。

监理记录内容应具有可追溯性。

3.2.11监理单位应严格过程监理,督促责任单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对整

改情况进行核查,形成闭合管理。

3.2.12监理单位应及时上报需要建设单位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

建设单位拒收或

不予协调解决的,可直接向国铁集团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3.2.13监理单位旁站的内容、范围、方式、程序、旁站人员资格等应在监理规划

和监理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报建设单位核备后实施。

3.3施工单位

3.3.1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接受项目监理机构对其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及相

关协调工作。

3.3.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认真执行监理指令,严格按照指令要

求进行整改,经自检合格后报项目监理机构复查,实现问题整改闭合。

3.3.3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开工报告等,并按规定报

项目监理机构审核或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3.3.4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相关规范要求对进场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自检合格、验收资料齐全后,方可向项目监理构申请验收;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

同意,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3.3.5施工单位应在工序自检合格、验收资料齐全后,方可向项目监理机构申请

质量验收;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同意,施工单位严禁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3.6施工单位应配合监理人员做好旁站工作,严格落实旁站过程中的监理指令。

3.3.7施工单位应配合监理人员做好隐蔽工程和重要工序影像资料采集、留存工

作。

3.4设计单位

3.4.1设计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监理人员关注的重要

设计问题、注意事项或设计意图应进行书面说明。

3.4.2设计单位对监理单位书面反映的设计问题,应及时研究并书面回复,提出

明确的处理意见。

3.4.3设计单位发现施工存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问题,应及时告知监理单位。

3.4.4设计单位应按照验标和建设单位管理要求及时参加监理单位组织的过程验

收工作,涉及到需要对地质情况、设计参数等进行确认的工序,设计人员应签署

明确的确认意见。

3.5检测单位

3.5.1第三方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应按建设单位管理要求,接受监理

单位对其检测工作事项的确认。

3.5.2检测单位在检测前应通知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结构实体需要破检或有疑

问需要验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进行见证。

3.5.3检测单位在完成单次检测工作后,应按建设单位管理规定,及时将检测结

果通知相关方。

其中,中间报告不应超过48小时,正式报告不应超过90天。

4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

4.1项目监理机构建设

4.1.1监理单位应在工程施工现场设置项目监理机构,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

式、位置及规模。

4.1.2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标准化要求进行设置,满足现场监理

工作需要,可根据需要设置现场监理组。

4.1.3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进行人员配置,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

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4.1.4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配置测量、试验仪器设备及交通车辆,满足现

场监理工作需要。

4.1.5项目监理机构应配置打印、扫描、拍摄、通讯、网络等电子设施及相关管

理软件,满足信息化管理要求。

4.1.6项目监理机构办公及住宿场所应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室内外设施布置

应满足消防要求。

4.1.7项目监理机构应设置明显的项目监理机构名称标牌,各办公室应有明显的

标识牌,办公区内应有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相关图表。

4.2教育培训

4.2.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监理工作需要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培

训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管理制度、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设计文件、验标和规

范、关键技术、信息化应用、监理行为规范、廉洁从业警示教育等。

4.2.2教育培训应形成记录,记录应包括参加培训内容、培训人员、考核结果等

信息。

参加培训的监理人员应在个人《监理日记》中载明自己参加培训事宜及主

要内容。

4.2.3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新进场监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对首次参加铁路

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参加

“四新”技术或特殊工装工艺的监理人员应提前进行相关专项技术标准学习或培

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3监理规划

4.3.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合同和监理大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相关合同

编制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经监理单位

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建设单位核备。

4.3.2监理规划应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和要求,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

度、程序、方法和措施。

4.3.3项目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理规划进行动

态补充、修改和完善。

4.3.4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简要写明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理位置、线路走向、

主要技术指标、总体安排等。

(2)监理标段基本情况。

列出本标段包含的主要工程内容和数量、主要技

术标准,重点写明高风险、技术难度大、工期控制工程等重难点工程及其特点。

(3)建设目标。

简要写明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创优目标、技术创新目标等。

(4)参建单位。

写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单

位等。

项目监理机构由多家监理单位以联合体形式组成时,应写明联合体成员。

2监理工作范围。

监理工作范围应依据监理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编写,主

要写明所监理标段的线路起讫里程、监理工作的开始及结束时间。

如不同专业工

作范围的起止时间不同,应按专业分别写明监理工作的开始及结束时间。

3监理工作目标。

应根据建设单位总体目标要求,细化项目监理机构的质

量、安全等管控目标。

4监理工作依据,依据均应采用其有效版本,如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

理工作依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本建设工程项目所采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2)本建设工程项目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等,应注明标准号(或文件

号)、版本号。

(3)本工程项目批复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4)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含项目实施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

各方签认的会议纪要、补充规定等)。

(5)建设单位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

5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及人员配备

(1)监理规划中应清晰表述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并绘制本项目监理

组织机构框图。

(2)项目监理机构应按附录A的格式建立进场监理人员信息台账。

(3)明确各级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4)监理人员进场退场计划。

6监理工作程序。

按照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缺陷责任

期,逐项列出主要监理工作程序(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列出,并辅以简要的文字

说明)。

7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1)工作方法:

写明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中根据不同监理内容所采用的方

法(如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见证检验等)。

(2)工作措施:

写明监理人员针对监理中发现的问题所应采取的措施(如:

监理通知单、工程暂停令、暂停支付、约谈责任方负责人、报告建设单位或监督

部门等)。

8监理工作制度。

根据法律法规及建设单位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监理工作制

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日常管理工作制度:

①廉洁自律管理制度;②教育培训制度;③交底

制度;④监理人员考核制度;⑤工地会议制度;⑥资料管理制度;⑦监理工作报

告制度等。

(2)审核(批)制度:

①图纸核对制度;②分包单位审查制度;③原材料、

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制度;④高风险及以上工程方案审查及检查制度;⑤特种

设备(大型机械及特殊工装)进场验收制度;⑥开工报告及方案审批制度等。

(3)工程质量控制制度:

①平行及见证检验制度;②测量复核及抽测制度;

③巡视检查制度;④旁站监理制度;⑤工程质量验收制度;⑥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等。

(4)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①监控量测及超前地质预报管理制度;②安全检

查制度;③应急预案管理制度;④高风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等。

(5)工程进度控制制度。

(6)工程造价控制制度:

①验工计价审查制度;②变更设计管理制度。

(7)工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

(8)合同管理制度。

(9)信息管理制度。

9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名录及编制计划。

根据监理工程特点,列出专业性较强、

高风险及以上等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名录,并明确编制计划(可列表)。

10工程质量控制。

按桥梁、路基、隧道等不同专业工程分别编制质量控制

措施(含各专业设备的采购控制和监造措施)

11工程造价控制。

明确验工计价工程的完成数量及其质量的确认程序。

12工程进度控制。

明确工程施工进度定期分析、督促施工单位进度滞后纠

偏、向建设单位报告工期风险等措施。

13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应明确落实安全管理的监理工作相关要求、

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高风险及以上工程的控制措施。

14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的监理工作。

应明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的监理工

作的重点和采取的监理措施。

15合同与信息管理。

应明确合同和信息管理监理工作的重点和采取的监理

措施。

16组织协调。

应明确组织协调监理工作的重点和采取的监理措施。

17监理设施。

应明确配置具体监理设施,包括办公及生活房屋、交通工具、

通讯设备、办公设备、测量试验设备等。

4.4监理实施细则

4.4.1监理实施细则应按下列程序编制:

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监理规划中明确的监理实施细则名录,分期编制监理实

施细则,在专业工程开工前7日内完成编制工作。

2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内容应详细具体,突出监理工作

行为主体,具有可操作性,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3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

完善,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4.4.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监理规划。

2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国铁集团及建设单位相关规定。

4.4.3监理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专业工程特点及其技术、质量标准。

应依据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进行

编写。

2监理工作范围及重点。

应依据监理规划与施工组织设计编写,监理工作重

点应包含关键工序、“四新”技术应用、高风险及以上工程等工作内容。

3监理工作流程o应依据监理规划中的监理工作程序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

工工艺、工序进行编写,宜采用流程图形式。

4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监控手段。

应依据监理规划、施工方案、设计文件及

验收标准编写,并按照工程施工顺序明确监理人员应重点监控的内容、相关标准

及监控手段。

5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应依据监理规划、项目工程特点选用。

4.5审核(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4.5.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建设单位管理要求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

(方案)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核(批)。

1施工组织设计审核

(1)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后,应在5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同意后由施工单位报建设单位审批。

(2)施工组织设计经审查需要施工单位修改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

意见,施工单位修改后重新报审。

2施工方案审批

(1)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方案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批。

(2)施工方案经审查需要施工单位修改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

程师签发书面意见,施工单位修改后重新报审。

4.5.2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合规性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依据中采用的标准规范是否现行

有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符合建设单位对施工的要求;是

否办理公路、铁路、河道、油气管道、风景区等产权单位规定的跨(穿)越专项

许可手续;对爆破等特殊作业专项方案编制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2程序性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标段

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

否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施工方案是否由项

目技术负责人审批;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和安全施工专项方案是否由施

工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3内容审查。

审查人、机、料、法、环等施工要素是否符合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设计文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

重点审查冬期、雨期、汛期等特殊环境下

的施工质量及安全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5.3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核(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过程

时,每次审核均应按附录B格式形成审核记录,并与最终审批表一并留存。

署的审查(批)意见应内容具体、用语规范。

4.6审批验收单元划分方案

4.6.1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验标要求,结合标段工程特点,对各专

业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进行细化,编制验收单元划分方案。

4.6.2标段工程中出现现行验标未涵盖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时,项目监理

机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并经专家评审后

方可实施。

4.6.3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验收单元划分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

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建

设单位备案。

4.7开工前质量预控

4.7.1施工图会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阅、核对施工图纸,将差、错、漏、

碰等问题及有关建议形成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

2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并对施工单位核对设

计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报建设单位。

4.7.2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现场工程交桩工作,按监理规范和建

设单位管理规定对控制点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对重要工程控制点进行复测。

4.7.3试验室验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监理合同约定需建立工地试验室的,项目监理机构应报建设单位验收,通

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2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建设单位管理要求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初步验

收,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最终验收。

4.7.4拌和站验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建设单位管理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混凝土、

路基填料等拌和站进行初步验收,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

最终验收。

4.7.5配合比审批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验标和建设单位管理要求对施工单位混

凝土配合比设计进行见证和审核,符合要求后准予使用。

4.7.6构配件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建设单位管理要求对预制梁场、轨道板(枕)场等大型

构配件场进行初步验收,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最终验收。

2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建设单位管理要求,组织或参与施工单位的钢构件加工

场、小型预制构配件场等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允许使用。

4.8审核(批)开工报告

4.8.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监理规范和建设单位管理要求,审核或审批施工单位报

送的标段或单位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其中标段工程开工报告审核后报建

设单位审批。

4.8.2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

日内审核完毕,同意后签署开工意见;不符合要求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施工单

位修改完善后重新报审。

5施工阶段监理工作

5.1试验检验

5.1.1原材料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验标要求的检验项目和频次对进场材料进行平行检验。

(1)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汇总平行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建立原材

料平行检验台账,其中型式检验报告和不合格报告应单独建立台账。

(2)平行检验不合格时,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暂停使用,参与不合格原因

分析和整改措施制定,并监督整改闭合。

2项目监理机构应按验标要求对进场材料进行见证检验,检验项目和频次应

符合验标和建设单位管理要求,并在见证试验报告上加盖见证印章。

(1)见证检验不合格时,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暂停使用,参与不合格原因

分析和整改措施制定,并监督整改闭合。

(2)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汇总见证试验报告,建立原材料见证检验

台账。

3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施工单位同期试验台账,作为开展平行检验和见

证检验频次的参考基数。

5.1.2原材料及构配件进场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进场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的外观、规格、型号和质

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验收。

其中,进口材料应具有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资料,

新材料、新产品应具有鉴定证明或确认文件。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原材料及构配件报审表进行审

核并签认,时效性应满足以下要求。

(1)监理人员自收到施工单位提交验收申请之时起,应在24h内对进场原

材料及构配件进行验收,如超过24h不到场,视作监理人员认可施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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