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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平等博爱笔记

读书笔记

《自由·平等·博爱-----一位法学家对约翰·密尔的批判》

--------詹姆斯·斯蒂芬

一·研究方法

作者采用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围绕自由、平等、博爱,对密尔的《论自由》进行批判,揭示现实中的自由、平等、博爱,得出自由是有秩序的自由,平等是法律之下的平等,而博爱则是一种与自由社会不相容的价值。

作者言辞直白,颠覆传统,直击人们内心最真实的一面,发人深省。

作者在第一章至第四章分别论述了:

自由概说、论思想和辩论的自由、论世俗权力和宗教权力的区分、自由学说在道德中的应用;第五章和第六章论述平等和博爱。

作者以密尔的观点出发,以此为依据得出结论,进而对此结论的不合理性进行批驳,同时作者又与文章脚注中对其持反对意见的第三方观点进行辩论。

二·斯蒂芬生平

1·斯蒂芬

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初,与尼采发表他那本惊世骇俗的《悲剧的诞生》差不多同时,有位英国法官斯蒂芬(JamesFitzjamesStephen,1829—1894),出了一本名叫《自由•平等•博爱》的书。

这位大法官一八二九年生于伦敦,其父詹姆斯•斯蒂芬(JamesStephen)为剑桥大学近代史钦定教授(阿克顿为其后任),曾参与起草废除奴隶贸易的法律。

他的祖父詹姆斯·斯蒂芬也曾致力于废止奴隶制。

他这个儿子小詹姆斯•斯蒂芬,早年就读于伊顿公学和伦敦皇家学院,后在剑桥三一学院师从法学大师梅因(HenrySumnerMaine),继而又到大名鼎鼎的内殿律师会(InnerTemple)深造,并于1854年步入律师业。

1869年他为谋一公差去了印度,在殖民当局总督议事会里任法律专员(继任于他的师长梅因),两年半后返国,担任了女王法院的大法官。

于此可见,斯蒂芬乃是一位正宗科班出身的“法律人”。

后来他又做起了评论家的副业,勤于写作,范围涉及广泛。

斯蒂芬发表在《星期六评论》上的55篇文章,于1892年他辞世的前两年,结集为三卷本的《四季闲暇》出版。

其中许多文章以书评的形式,较为详细的探讨了霍布斯、休谟、吉本、伯克、边沁和托克维尔等人的著作,斯蒂芬在对道德、社会和政治事务的理解,大多归功于边沁和霍布斯。

边沁使斯蒂芬喜欢上了功利主义,但他的功利主义不是那种技术和哲学教条,而是一种把观察和事实置于抽象推理之上的精神取向,他认为对道德和政治生活进行冷静理智的评价,需要搞清楚采取这种而非那种行动的利弊。

他的功利主义是以改良而不是取消当前的实践为宗旨。

斯蒂芬称霍布斯为“最伟大的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思想的两个显著特征,深深渗透与斯蒂芬的作品中:

一是人类的利益相互冲突,此乃人类处境不可改变的特征;因为个人利益有冲突,所以他们会形成不同的“善”观念。

二是社会秩序有赖于使用强制力量的观点。

社会秩序需要道德、法律和宗教的限制,这些限制形式从某种人类行为的协调作用中获得了形成社会秩序的权力。

从政治思想方面来说,他是霍布斯的传人,深知权威与信仰体系在维系社会上的重要作用,《自由·平等博爱》的构思与写作是发生于他在英印当局服官期间,作为一个身处异邦,学养极佳的英国人,他在思考流行于欧洲的价值观念时,又同时有良好的机会参照身边的异域文化,这也为他质疑那些形而上的政治口号提供了强大的资源。

自由的内涵开始关注社会平等和集体选择。

密尔那条著名的自由原则——“人类被允许以个人或集体方式对其任何成员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的唯一的目的,就是自我防卫;对文明社会的任何一个成员,可以不顾他的意志对他正当行使权力的唯一目的,是阻止他伤害别人”——无法适用。

当仅仅以“自卫”作为强制的理由时,就无异于取消大多数限制,而它们是维系社会不可或缺的。

法国大革命使“自由、平等、博爱”的信条呱呱落地,这些信条的寿命却比大革命更长久,在19世纪的欧洲大陆和英国仍然回荡着它的声音。

在《自由·平等·博爱》一书中,斯蒂芬对这种信条进行了有力的驳斥,同时他也着力表明,他并非他本人所说的“奴隶制、等级制和仇恨”的捍卫者。

但是他深信,自由、平等、博爱信条的许多阐述者,夸大了这个著名的三位一体价值观所设想的政治安排的优点,忽视了它的弊端,从而歪曲了对自由、平等、博爱的正确理解。

他在书中着重揭示了这些弊端的性质。

有的学者将斯蒂芬称为“英国古老自由制度的捍卫者”,因为在他看来,一些新的谬说正威胁着这种制度,其集中体现便是密尔的《论自由》、《论妇女的屈从地位》和《功利主义》这些风行一时的著作,斯蒂芬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破坏者,他在抨击密尔时,也系统阐述了自己对自由、平等、博爱的理解,即“自由是有秩序的自由,平等是法律之下的平等,而博爱则是一种与自由社会不相容的价值,这是《自由•平等•博爱》一书最重要的特色”。

2·密尔

约翰·密尔(1806---1873),英国心理学家、哲学家、逻辑学家和经济学家,古典自由主义最主要的代表人物之一,被称为“自由主义之圣”,还有人将他的作品《论自由》的发表作为自由主义理论体系最后完成的标志。

他还是经济学的古典学派的最后代表人物,心理化学理论的创始人,其他代表作还有《代议政治论》《功用主义》等。

他发展了传统自由主义原则,他的政治思想是从传统自由主义向现代自由主义过渡的中介。

另一方面,他的理论反映急进自由主义思想,追求利润,有学者评价《论自由》蛊惑民众,为资产阶级钻营牟利提供了“理论的”依据,科学社会主义思想的传播,使“论自由”为政治目的服务,引诱无产阶级放弃对资产阶级的斗争。

大多学者认为密尔思想的实质是折中主义,这也是由他生活的时代和个人出身决定的。

19世纪英国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的主要代表,1806年生于伦敦,受业于边沁和奥斯汀的门下,继承了功利主义学说传统,在边沁和老密尔之后为该学派的领袖。

曾长期在东印度公司任职,1858年退休,1865年当选为议员,在英国下议院任职。

1868年因选举失败而隐退。

密尔在政治上属于资产阶级激进派,长期致力于社会改革,特别是对宪章运动抱有一定的同情,在1866——1868年任下议员期间,以始终坚持照顾劳动阶级的利益,妇女参政权和爱尔兰土地改革著称,并对1867年的议会改革起了促进作用。

英国资产阶级公开反对无产阶级,密尔想将资产阶级的利益与无产阶级的要求加以调和,承认无产阶级的某些要求是正当的。

他既主张公开选举,有主张限制选举权,而剥夺穷人的选举权。

将《论自由》一书的要义概括为两原则就是:

第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不必向社会负责;他人对这个人的行为不得干涉,至多可以进行忠告、规劝或避而不理;第二,只有当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当接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

他认为,唯一名副其实的自由就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他强调个人自由,个性发展,关系个人幸福与社会进步。

而他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理论有一个更高的原则:

功利主义,正如他所言,“的确,在一切道德问题上,我最后总是诉诸功利的。

三·自由

斯蒂芬自由观的两个重要特征是:

第一,斯蒂芬把自由视为一种工具性价值,它本身不具有内在的价值,作为自由之首要服务对象的终极价值是社会福祉。

不把自由当做目的的本身,并不是轻视自由,或是抹杀它在文明世界发挥的核心作用。

正如斯蒂芬所言,这不如说是承认自由像人类生活的其他一切社会要素一样,也有着自身的利弊;如果我们最关心的是社会福祉,那么在任何既定的自由弊大于利的环境下,我们就不应当盲目的支持这种自由。

第二,自由从根本上将是一个否定性的概念,斯蒂芬将不存在限制的状态理解为自由的核心;然而斯蒂芬同霍布斯一样又认为,没有任何限制,根本不可能有社会,从而也不可能有自由的存在。

正如他在第四章中提到的,在许多情况下,法律不仅是命令,而且是善意的命令。

自由不是指完全不存在限制,而是指不存在有害的限制。

正义不仅意味着将普遍规则公正适用于具体案例,而且意味着善意的普遍规则公正的适用于特定案例。

由此可见,那些被广泛认可的或传统的规则、原则或道德、法律、和宗教信仰被视为对个人行为的限制,但由于它们的无害性,所以不构成对个人自由的侵害,也正是这些限制使行为的自由成为可能。

(p150)如斯蒂芬所言:

权力先于自由----自由从本质上说依赖于权力;只有在一个组织良好的、既明智又强大的政府保护下,自由才可能存在。

(p139)

斯蒂芬用水管中的水这一比喻来说明自由的本质,“我们若想知道水管管口的尺寸应当多大,应当把它设在哪里,必须考虑水的性质、水管的性质以及取水的目的;但是只研究水管的性质对我们几乎无所裨益。

它们的形状仅仅是它们所约束的事物的形状。

它们的性质不过是让水流通过,在我看来,对它们的狂热完全用错了地方。

”(p147)由此,自由的性质和价值也有赖于那些制约着它从而形成它的事物,即道德、宗教和法律。

因此斯蒂芬认为在道德、法律和宗教限制的背景之外谈论自由毫无意义。

他认为道德是塑造一般社会尤其是自由社会的限制当中最重要的因素,道德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人们害怕别人的指责和看法、害怕受到排斥构成的,所以他认为“以厌恶的态度看待某些行为的习俗,乃是道德的本质。

”密尔并不特别关心道德问题

看到这里,谁又能说斯蒂芬不是坦白的呢,很多人因为他的论述不讨喜而大加反驳,也许很多看似神圣的言辞,放在这个实实在在的世界中,以功利的方法解释会更加真实。

斯蒂芬总是以很简单、容易理解的方式向人们解释这些神圣的信条,从而对比密尔的论述作出批判,他说出了很多人不敢或不愿说的话,那不是冠冕堂皇的,不是仅仅展示人性美好一面的,他言辞犀利,也许触及人性不堪的一面,却也发人深省,我会在阅读的过程中因他将很多美好的词语解释的这样世俗化而感到惊讶,第一反应是:

片面了吧?

太现实了!

停顿一下第二反应是:

没错,确实是这样呀。

甚至在最后还带些羞愧。

这些描述,都是人们最不愿被揭露出的一面。

于是神圣的信条们被冠以功利的色彩,这要比仅仅被人们高举于头顶膜拜会有更多的现实意义吧。

在“自由学说在道德中的应用”中,一开始斯蒂芬就引用了密尔《论自由》中的一段话,以此为前提,得出结论来评说密尔的观点是否合理。

即“在社会以强制或控制的方式对待个人方面,它具有绝对的主宰力,无论那种强制使用的手段是法律惩罚形式的物质暴力,还是民众舆论的道德强制。

本书的目的在于申明一条非常简单的原则,这条原则就是:

人类被允许以个人或集体的方式对他们的任何成员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其唯一的目的就是自我防卫。

”接着他又说:

“从这种每个人的自由中,产生了个人之间在同样的限制内相互联合的自由;出于任何目的的结社自由都不可对他人造成侵害。

”(《论自由》,15-16/226)接着斯蒂芬从这段论述出发,认为可以合理得出以下结论:

一些人为了串通一气诱骗妇女、大力宣扬通奸是件好事而结成一个社团。

他们为此建立了一个出版、传播淫秽小说和小册子的组织,处心积虑的激起年轻人和毫无经验者的欲望。

英国会把这种做法视为犯罪。

......在我国这种社团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即使国法不管私刑也绝不会坐视。

密尔先生会顺理成章的认为,这提供了一个可悲的证据,证明了我们的偏狭与对真正的自由原则的无知。

(109)

注释中莫利先生的评价提出了两个问题:

“一、勾引妇女是不是只与自己有关的做法?

二、传播那些旨在激起青少年欲望的小册子,是不是一种只会伤害传播者的行为?

”斯蒂芬对此在一次重申如果根据密尔的原则,若是没有暴力和欺诈,便是一种显然只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也就是说对莫利先生的第一个问题是肯定地回答,但从密尔的原则中我们很明显的看到,“没有暴力和欺诈才是只和自己有关的行为”,而斯蒂芬所例举的是“诱骗妇女”,那么既然存在诱骗了,又怎么能得出“只与自己有关呢”?

根据密尔的原则斯蒂芬所举的例子就是不只与自己有关的了,即莫利先生的第一个问题就应当是否定的回答了。

第三章“论世俗权力和宗教权力的区分”:

“有一些对宗教最热心、最无私的支持者,他们被它道德上的完美和内在魅力深深打动......这样的人,是所有伟大宗教的精髓所在。

......不过这种人在人类中间只占很小一部分,芸芸众生对任何事情都不会付出这种无私的热情......大众真正的主要动机是个人的算计和欲望。

他们是以自我为中心的;凡是意欲主宰人类的宗教,必须承认这一事实,诉诸个人的动机。

”(106)我不能将斯蒂芬的经典描述完全展示,这里的只言片语就足以看出斯蒂芬的语言特色,也许它并不顺耳,却直击人心深处,若说密尔将人性美化,那么斯蒂芬则揭开了人性最真实的一面。

以功利主义的观点,个人的言论或行为的前提就是是否符合个人的欲望,正如对于一个人来说一样事物是否值得追求,唯一的证据就是实际上人们是否欲求于此。

四·平等

理解了自由是有秩序的自由,那么平等是法律之下的平等就豁然开朗了。

自由作为服务与社会福祉的要素之一,本身只具有工具性价值,因时因地而有利弊;平等与自由在一定程度上是矛盾的,因个人资质和所处环境不同,自己造成的结果恰恰是最大的不平等。

当然,斯蒂芬在男性与女性是否平等方面所作的论述是存在缺陷的,他认为平等是不可能达成的,并以男女差异为例,这显然有失偏颇。

(169)他认为“谈论的再多也不能撼动一个事实:

男性在每个方面都强于女性。

男性的肌肉更发达,力气更大,智力更好,性格上更有活力。

”未说明这一点,他从服兵役谈到教育,又从教育谈到婚姻,不能否认其中有他的合理之处,但这些合理之处只是相对的,而非斯蒂芬认为的“绝对”,“男性在每一个方面都强于女性”也难以让人苟同,男女在力气、智力、性格当然可以进行比较,我想现在的时代会有很多事实可以拿出来反驳斯蒂芬的这一观点。

难道说女孩就不能学习打板球、划船和参加军训吗?

平等是一种政治权利与机会上的平等,而不是等级、标准、待遇、能力上的平等,而且这种平等同样要建立在大多数人认可的基础上。

在讨论平等与正义的关系时,斯蒂芬引用密尔《功利主义》中的一段话,并对此持赞同态度。

他将这段话表述为:

就像伦理学的讨论中使用的几乎每一个词一样,“正义”的涵义是模糊的,极容易误导它的使用者,除非你认识到它的模糊性并有所提防。

首先,它是指把法律公平的适用于受该法律调整的具体案件。

其次,它是指以这种方式执行的法律要有利于公益,或至少应该由这样的立法者来制定,他们怀有真诚的意图,要促进作为法律之调整对象的人们的利益。

所以斯蒂芬得出“公正”和“正义”既适用于执法的法官或制定法律的立法者,也可以适用于法律本身,法官公平执法,立法者以促进公益为目的制定法律,这都是正义的行为;法律本身是否正义,就要看它在事实上是促进还是阻碍受它影响的群体的利益。

当前世界上得到普遍运用的大多数正义准则,都是落实我们现在通常所说的正义原则的简单工具。

一个人只能为他自觉做的事或他能够自觉避免的事负责,不经审讯给人定罪违反正义,惩罚应当与罪行相当等,这些准则都是为了防止以恶惩恶的正义原则被颠倒成没有正当根据的施恶。

(《功利主义》257)斯蒂芬认为正义包含权力和仁爱两个要素没有得到公平适用的普遍规则,从实践的目的来看,根本就不是规则。

他认为不能惩罚一条法律,有理性的人也不希望惩罚一位因真诚的错误而制定劣法的立法者。

惩罚一位将劣法公正的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法官,同样是不合理的。

这是不正义的法和不适当的法的区分的重要性。

是违反劣法的人免于惩罚,会使法律彻底终结。

法律的正义性和合宜性不过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名称,把平等与正义真正联系在一起的唯一形式是:

正义以法律和道德的普遍规则作为前提,处在与他们有关的职位上的法官,把它们适用于特定案件。

在这一章最后,斯蒂芬总结“人类事实上是不平等的,他们在相互交往中应该承认存在着真正的不平等,就像承认存在着实质性平等一样。

他们既倾向于夸大真正的差别,这是虚荣的表现;也倾向于否认其存在,这是妒忌的表现。

”(196)人生而在体力和智力方面都不平等,这个事实是不容争辩的。

一些人在健康和精力、头脑和才能、毅力和果断方面比别人强,因而比别人更加适合从事人类事务。

五·博爱

人类因为不可避免的利益之争,以及对社会前景与真善美的不同理解,也不可能达致博爱的境地。

斯蒂芬将博爱理解成为社会中的个体首先是因为彼此有相互关爱的感情而结合在一起的观念,他认为博爱的政治和道德价值的依据有两个来源,其一是一种脆弱的人性观,其二是对进步的诉求人类摆脱各种限制,受到平等对待,人类就能取得进步;正是因为进步而产生出新的活力的人性,使博爱成为可能。

他认为人性与博爱是不相容的。

对于人和人类生活,密尔认为,如果人类摆脱了一切限制,尽可能给他们一个平等的起点,他们就会自然而然的如同兄弟一般彼此相待,为他们的共同利益一起和谐的工作。

而斯蒂芬则认为“有不少人是坏人,但绝大多数人不好也不坏,还有许多好人,这个无所用心的广大群众随着环境左右摇摆,而这种环境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就是当时占优势地位的是好人还是坏人。

我还相信,在所有类型的人之间,都存在并将永远存在敌意和冲突的真正诱因,甚至好人也可能相互为敌,他们经常是被迫如此,这要么是因为存在着使他们发生冲突的利益之争,要么是因为他们对‘善’有着不同的理解方式。

”(202-203)

六·启示

本书分为七章,在阅读的过程中读者会发现作者在论述自由、平等、博爱的内容时,每一章的脚注都很有特色,在批判密尔的《论自由》时,斯蒂芬摘录支持《论自由》而质疑其批判的的莫利,哈克森等人的评论,读者感受到的不仅仅是一场单方面的批判,加之阅读脚注时,会发现整本书的生动之处,仿佛看到持不同观点的几方在现场有来有往的进行辩论。

本书的多处都能看到作者的犀利与诙谐之处,他并非一味的论述,而是在表达自己对《论自由》不同的观点时,同时毫不惧怕的“拿来”其他学者对自己的批判,再一次的进行反击。

例如在第三章“论世俗权力和宗教权力的区分”中斯蒂芬的一段睿智又不乏幽默的辩驳:

基于这些原因,我认为效忠教皇的一派关于教会和国家之关系的观点是正确的:

两者的区别不在于统治领域不同,而在于制裁手段各异。

倘若这样说是对的,那么很明显,这种区分便与意见是否应该受到强制的问题无关,而只涉及意见应该受到何种强制的问题。

区分世俗领域和宗教领域所要达到的目标或者说主要目标之一,是划出一个使自由得到保障的区域。

有人论证说,在精神领域不应该有世俗的强制。

意见属于精神领域,故不应该有针对意见的世俗强制。

如果人类的整个生活是发生在这各个领域,那么以上论证显然是不是用的。

我否认存在这种区分,可是在实证主义者的著作中,它却占有相当显著的位置,这些人在我国颇为引人注目,使我们有必要考察一下他们对这个问题的观点。

应该说我对他们的观点的了解,主要来自这个团体中的英国人的著作。

我想,我已经读过他们大部分的著作,我从中看到许多陈述,除了其他内容之外,讲到孔德对这个问题和其它问题的观点。

它们从来没有说服我去进一步深入了解孔德本人。

除了我在这里看到的理由,还有更多的理由使我断定:

研究他的作品无异于虚掷光阴,不会有任何收获。

①他对自然科学的思考有何价值,我不敢妄加猜测。

但是,他的门徒的作品,尤其是他们对他的观点的阐发,大概最重要的是,他们对他生平的介绍,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他的社会和道德思考最终不会有多少真正的价值。

我谈到这一点,是因为我在很大程度上是利用二手文献讨论他的观点,这也许有欠公允。

脚注①:

我将提供一个理由作为例证。

在孔德的《实证主义概说》一书中有以下极为重要的论述:

“所以,重大的问题在于通过人为的努力提升社会感情,使自私的感情在自然状态下就能达到那一位置。

”在我看来,这似乎是说,物理学的大目标是改变万有引力定律,我引用的这本注重还有一些段落讨论了精神权利和世俗权力的关系,但我没有看到对“精神”和“世俗”的定义。

这一段以及随后几页是我唯一提到孔德的地方,尽管在第21页也提到过他的名字。

可是哈里森先生却说,我在他的印象中“表现出引用的狂热”,我的书既是对米尔先生的回应,也是对孔德先生的回应。

他说,如果我读过孔德先生的作品,我会发现我同意他的很多观点;但是“很遗憾,斯蒂芬先生对孔德先生大加挞伐之前,他只是通过谈话和评论对他有一知半解。

”他把我说成是“像一位著名的散文家,以令人好笑的无知去谈论实证主义”(茹尔丹不是也在谈论散文,并且没有意识到他就像麦考利爵士笔下的新泽西人一样陈腐吗?

)并且以这样一句话做结:

“没有人强迫你研究孔德,但也没有人强迫你去评论他。

我素不喜欢以传闻来批评别人,所以谨慎地避免谈到孔德,只有这一个孤立的主题除外,但是我对他的观点的了解绝不像哈里森先生所设想的那样,我几乎不可能阅读近年来有关他的全部论述,但是读过他本人对自己的教义的概述之后,我并没有觉得我们两人的观点在任何一点上有哈里森先生所提到的相似性,反倒是在其他方面有广泛的分歧。

但是,哈里森对孔德的敏感,就像莫利先生对“理性人”的敏感一样。

他从我几乎没有提到孔德的段落中,也嗅出了亵渎他的先知的恶意。

(98--99)

这一节斯蒂芬不仅充分发挥了他的犀利语言的特点,又参杂着诙谐的味道;另一方面,从中也看出斯蒂芬的矛盾,既然没有深入了解孔德本人,又怎么能下定结论“研究他的作品无异于虚掷光阴,不会有任何收获”,即便有深入了解,“不会有任何收获”这样的结论也太过绝对,我对此并不赞同。

而后斯蒂芬又说,他在很大程度上是利用二手文献讨论他的观点,认为也许有失公允。

所以,对于以上哈里森先生的评论,本人是持赞同意见的。

抛开斯蒂芬对孔德的批判就究竟是否有失公允不论,单单就作者在这段论述下方的注解,其中语言的表达方式、写作的形式,也是很值得阅读和学习的。

“没有缰绳和鞭子,想驾驭一辆四轮马车是不可能的。

”(106)最近在张纪中版的《新西游记》中看到一段取经路上的故事,其寓意与斯蒂芬的“自由是有秩序的自由”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故事内容大概是孙悟空去前方探路前用金箍棒在地上给唐玄奘、猪八戒和沙悟净画了一个圈,以保其安全,不被妖怪骚扰,猪八戒说这是“画地为牢”,三人还是出了这圈,最终遇难。

解救之后,猪八戒一直嘟囔:

“为什么到处都是圈儿?

猴哥在地上画的圈儿,头上戴着圈儿(紧箍咒),妖怪手里能收兵器的宝贝也是圈儿......”玄奘看着手里的钵盂,说道:

“看这钵盂不也是一个圈儿,若是没这圈儿,斋饭又怎么能放进去呢?

”这不正与斯蒂芬“没有限制,根本就不可能有社会,从而也不可能有自由的存在”“自由是不存在有害的限制”所揭示的涵义不谋而合么。

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这是中国古语,解释的也不过是有限制、规则,才成其社会。

个人的自由只有在法律的前提下才能够存在,而法律是平等的约束一切人的,正如西塞罗所说:

“我们都是法律的奴隶。

正以为如此,我们才是自由的。

如果没有法律所强加的限制,每一个人都可以随心所欲,结果必然是因此而造成的自由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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