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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3+

第六章法律关系

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经过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

其他说法:

“权利——权利”、“权利——权力”、“权力——权力”关系。

无论如何,法律关系都是一种经过了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其各要素都具有合法性。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宪法法律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

(二)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三)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

(四)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

(五)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

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概念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者。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从各国情况看,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三类:

(一)自然人

(二)组织:

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

(三)国家

理论和实践中的新发展:

人以外的其他物种甚至客观对象能否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一)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这是主体必须具备的资格。

(二)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

能否正确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对自然人而言,按照行为能力的不同可分为三种:

1、完全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

3、无行为能力人。

法人的行为能力在其存续期间都视为具有完全具有。

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二)特征

1、客观性;

2、有用性;

3、可控性;

4、法律性;

5、稀缺性。

问:

人可以作为客体吗?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一)物

即以一定物理形态存在的有形物。

(二)人身、人格

(三)智力成果

即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出来的精神产品

(四)行为

(五)信息

第四节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一)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主要有两个条件:

法律规范;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二)法律事实的特征

1、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

2、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一)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区分标准:

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事件:

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能够引起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法律行为:

法律规范规定的,和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具有:

(1)社会性;

(2)法律性;(3)意志性。

法律行为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问: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和作为法律事实的法律“行为”有区别吗?

(二)肯定式法律事实与否定式法律事实

事实构成: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节法律责任概述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理论上具有代表性的说法:

评价说;义务说;后果说。

1、义务说: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2、后果说: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的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相关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不利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特征

1、法律责任由特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

包括:

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的特定事实的出现。

关于无过错责任问题。

2、法律责任必须依法追究;

3、法律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

4、法律责任的功能是对犯罪行为的打击、预防,或是对被破坏的法律关系的弥补、修复。

二、法律责任的本质

(一)道义责任论

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非决定论亦即自由意志论为理论基础,假定人的意志是自由的,违法者应对自己出于意志而做出的违法行为负责,应该受到道义上的责难。

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所在。

(二)社会责任论

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决定论为理论基础,假定人的行为有其规律性、必然性和因果制约性,因而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有行为者自由的意志,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

追究法律责任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存在,同时使违法者适应社会生活和再社会化。

(三)规范责任论

认为法体现了社会的价值观念,是指引和评价人的行为的规范。

行为的规范评价是法律责任的本质。

(四)综合责任:

1、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2、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

3、法律责任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

三、法律责任的构成

(一)责任主体

(二)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某种法律规定的事实的出现

(三)损害结果

(四)主观过错

四、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

(四)违宪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是指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由于违法行为而对公民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因而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是随着国家豁免理论的衰退而出现的。

目前在我国,主要发生在行政执法领域和刑事司法领域。

第二节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一、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指对违法行为、违约想或法律规定那个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

二、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

(一)责任法定原则

要求:

1、法律责任应当有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2、追究法律责任必须依法进行。

反对:

责任擅断、非法责罚、法律的有害追溯。

意义:

1、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运用;

2、有利于保障公民及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3、有利于约束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4、有利于法律规范预测功能的实现。

(二)因果联系原则

要求:

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必须考虑因果关系。

(三)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要求:

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

衡量标准:

行为的性质、主观恶性、具体情节、社会环境等相适应。

(四)责任自负原则

要求:

行为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反对株连。

问:

为什么要反对株连?

古代社会株连原则长久存在,为什么?

第三节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法律责任的承担与法律责任的实现

法律责任的承担实现是法律责任实现其功能的途径。

主要功能:

恢复或弥补被破坏的法律关系,打击犯罪,体现法律权威,进行社会控制,保持社会平衡,维护社会公正。

二、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惩罚

即法律制裁,是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

(二)补偿

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由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

主要是财产上的。

包括民事补偿和国家赔偿。

(三)强制

是指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

三、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

减轻或免除的情形: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补救免责;

5、协议免责;

6、自助免责;

7、人道主义免责;

8、特赦。

第十二章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是指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即人们遵循法定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一、正当程序的构成要件

1、程序的分化

2、对立面的设置

3、程序中立

4、自由平等且实质性的参与

5、理性对话和交涉

6、信息充分和对等

7、公开

8、及时和终结性

二、正当程序的价值(意义)

1、促进实体目标的实现;

2、增进效益和福利;

3、限制权力恣意以保障权利;

4、保证决定的正当化;

5、对尊严的尊重。

这是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是其离开结果甚至离开对结果的正当性证成的独立价值。

正当程序对尊严的尊重是正当程序内在道德性的根据。

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一章法的历史

第一节法的起源

一、原始社会的调控机制

二、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1、法出现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法的起源经历过了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过程;

3、法的起源经历了一个与其他规则混沌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三、法和原始社会习惯的区别

1、产生方式不同;

2、体现本质不同;

3、适用范围不同;

4、调整内容不同;

5、实施方式不同;

6、历史使命不同。

第二章法的历史类型

第一节法的历史类型概述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正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的不同而做的一种分类。

法系的划分则不同。

一、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

又称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包括奴隶制法律制度和封建制法律制度。

(一)特征

1、维护各自相应的生产关系,

2、维护等级特权;

3、刑法野蛮残暴

奴隶制法还带有明显的原始社会行为习惯的残余。

(二)中西方的差异

中西方封建制法的差异:

1、指导思想的不同;

2、法律表现形式的不同;

3、对君权维护的不同;

4、法律文化的差异;公法文化和私法文化的倾向

5、司法体制的不同。

二、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

(一)资本主义法的原则

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20世纪后的新变化。

2、契约自由原则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二战后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新变化

法的社会化的趋势。

这是对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制度的一种新发展,除了个人权利以外,社会权利开始进入法律视野并受到保护。

三、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法系

一、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指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而对其进行的一种分类。

关于法系的划分,理论界看法不一。

按照勒内.达维德的《当代主要法律体系》,当代世界法律体系主要有: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社会主义法系等。

二、大陆法系

也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是指以古罗马为传统,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影响下而创制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范围:

欧洲大陆国家,法国、葡萄牙、西班牙、荷兰殖民地,日本、土耳其、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等。

三、英美法系

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以中世纪英国的普通法为传统,以及在其影响下所形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法律的总称。

范围:

英国,英国的前属殖民地。

四、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

(一)历史传统的不同

(二)法律表现形式的不同

(三)制定法编篡观念的差异

(四)司法诉讼制度的不同

(五)法律思维方式的差异

(六)法律分类和术语上的差异

当代,两大法系有融合的趋势,但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差异也将长期存在。

第三章法律演进

第一节法律继承

一、法律继承的概念

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二、法律继承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观存在;

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演进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4、法律演进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三、法律继承的内容

1、法律技术、概念;

2、反映商品-市场解决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3、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4、有关社会公共事物的组织与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法律移植

一、法律移植的概念

法律移植,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即:

在鉴别、认同、调试、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二、相关的争论

法律移植肯定论和法律移植否定论

三、法律移植的必然性

1、社会发展和法律演进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3、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4、法律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求。

四、法律移植的实践

1、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至其法律相互融合和趋同;

2、落后国家或后发展中国家吸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

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这是法律移植的最高形式。

五、法律移植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注意同构性和兼容性;

2、注意外来法律的本土化;

3、注意法律移植的优选性;

4、注意法律移植的超前性。

六、法律移植路径的争论

 

第四编法的运行

第一章法的制定

第一节立法的概念

一、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指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二、立法的特征

(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特定主体即有权立法的主体

(二)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第二节立法体制

一、立法体制的概念

立法体制,是有关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的有机整体。

其核心是有关立法体系的体系和制度。

世界上常见的有三种立法体制:

单一制、复合制、制衡制

二、中国现行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中央统一领导,一定程度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领导,国务院行使相当大的权力,地方行使一定的权利。

这是由具体国情决定。

第三节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

一、立法过程

(一)立法准备

(二)由法案到法

(三)立法完善

二、立法程序

(一)提出法案

提出法案,是指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认可、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议和议事原型的专门活动。

提案者必须是有权提案的主体。

(二)审议法案

审议法案,是指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主体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对法律草案进行正式的审查和讨论。

(三)表决和通过法案

表决法案,是有权的机关和人员通过一定的方式对法案作出的最终、具有决定意义的裁决。

(四)公布法

公布法,是指由有权机关或人员,在特定时间内,采用特定方式,将法公布于众。

第四节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立法原则概述

(一)立法原则的含义和功能

立法原则,是指在立法过程必须遵循的基本原理和准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思想在立法实践中重要体现。

(二)立法原则的发展和种类

二、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宪法原则

立法必须以宪法为根据或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法治原则

内容和要求:

1、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有法的依据;立法活动的环节依法运行;立法主体的立法行为应以法律为准则。

2、规范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的法,应充分反映人民意志,有利于立法发展、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保障人的各种基本权利。

3、关于立法方面的法,在立法活动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权威,活动普遍服从。

《立法法》的规定:

1、“立法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2、“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原则。

(三)民主原则

意义:

1、是实现人民主权所需;

2、是反映人民意志和客观规律所需;

3、是对立法实行有效监督和制约、防止滥用立法职权、个人独断或不尽立法职责所必需。

问:

民主一定会导向真理吗?

要求:

1、从国情出发,建立较为完备的民主立法制度;——制度建设

2、根据国情,在观念和制度的结合上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观念培养

3、注意民主和集中相结合。

(四)科学原则

现代立法应是科学活动。

——对“真理”的追求?

意义:

1、提高立法质量;

2、提高效率;

3、克服主观盲目性和随意性;

要求:

1、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2、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3、科学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

第二章法的实施

第一节守法

一、守法的概念

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包括以下要素:

1、守法的主体

2、守法的范围

二、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一)守法是法的要求

(二)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

(三)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

(四)守法是出于社会压力

(五)守法是出于心理上惯性

(六)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三、守法的条件

(一)守法的外部条件

1、经济条件;

2、政治条件;

3、文化条件;

4、法治条件;

5、其他。

(二)守法的内部条件

法律本身的优良性。

第二节执法

一、执法的概念

(一)执法的含义

广义:

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

狭义:

仅指行政主体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本节是从狭义上讲的。

(二)执法的特征

1、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

2、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3、执法活动具有单方性;

4、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

5、执法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5、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

二、执法类别

(一)行政机关的执法

1、政府的执法

2、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

(二)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包括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等

(三)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三、执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理和准则。

包括:

(一)合法性原则

内容和要求:

1、主体合法;

2、内容合法;

3、程序合法。

意义:

1、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基础;

为什么?

2、限制和监督行政权的滥用;

3、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二)合理性原则

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意义:

限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要求:

1、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

2、目的合理;

3、方式、手段合理;

4、内容合理。

(三)效率原则

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过程中,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收益,获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为什么行政执法更强调效率?

效率要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进行。

效率包括行政主体自身的效率和行政行为的效率。

第三节司法

一、司法的概念

(一)司法的含义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司法的特征

1、专属性;

司法权专由司法机关行使,其他任何主体不得行使。

2、程序性;

专门的诉讼程序。

3、专业性;

司法是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需要专业的判断。

4、权威性。

司法裁决具有很大的权威性。

关于“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二、司法体系

司法体系是指由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享有国家司法权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组织机构即司法主体所构成的体系。

(一)人民法院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2、专门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

(二)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三、司法的基本原则

即在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理和准则。

包括:

(一)司法法治原则

是指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以事实为根据。

包括客观事实和推定事实。

2、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是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

怎么处理法律和其他规则之间的关系?

(二)司法平等原则

要求:

1、平等对待;

2、平等保护;

3、平等追究。

这是近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领域的体现。

(三)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

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

要求:

1、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

2、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地适用法律。

注意处理独立行使司法权和监督之间的关系。

意义:

这有利于保持司法机关的中立性,而中立性是司法裁判公正的基本保证。

(四)司法责任原则

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

《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查官法》

(五)司法公正原则

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原则。

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公正是司法的终极价值准则。

第三章法律方法

第一节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一)法律解释概念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

(二)法律解释的理由

1、法律是概括、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

2、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3、法律本身的不完善,也需要解释的存在。

(三)我国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

1、立法解释

2、行政解释

3、司法解释

二、法律解释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应合乎法律的规定和基本精神。

(二)合理性原则

应合乎情理、法理、道理。

(三)法制统一原则

应在法治的范围内解决。

(四)历史与现实相统一原则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一)一般解释方法

1、语法解释

2、逻辑解释

3、系统解释

4、历史解释

5、目的解释

6、当然解释

(二)特殊解释方法

1、字面解释、扩充解释和限制解释

2、狭义解释和广义解释

问: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学哪个更倾向广义解释?

为什么?

第二节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

法律推理是逻辑推理的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使用。

推理:

已知——未知

二、形式推理

又称分析推理,即运用行使逻辑进行推理。

包括:

1、演绎推理

2、归纳推理

3、类比推理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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