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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章程

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简称学校)肇始于1965年建立的广东省中药材学校,1986年成立广东省医药学校。

在此基础上,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3年5月经教育部备案,成立广东化工制药职业技术学院。

2007年5月更为现名。

2011年学校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划归广东省卫生厅管理。

2013年广东省卫生厅与广东省计生委合并为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学校隶属于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秉承“为人类健康事业培养职业化人才”的宗旨,践行“明德精业,惟民其康”的校训,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和“立足广东、服务泛珠三角、面向全国”的定位,着力培养医药卫生、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妇幼保健、养老等健康领域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区域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成为全国同类院校排头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是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英文译名是GUANGDONGFOODANDDRUGVOCATIONALCOLLEGE。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北路321号。

学校网址:

第三条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备案,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

第四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面向社会自主办学。

第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结构。

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工学、理学、医学、管理学、文学等学科门类,以工学为主。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增设或调整学科专业。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学校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办学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制定招生方案,招收录取学生;

(五)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教学活动;

(六)确定教学科研单位、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依法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赠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职能;

(二)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使用办学经费;

(五)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学校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基本目标,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致力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具有职业道德、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社会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二条在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内,学校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教学改革,注重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相结合,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办学宗旨和人才培养目标,在保持重点专业优势的同时,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发展医药卫生、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妇幼保健、养老等健康领域相关专业,优化专业结构,加强专业内涵建设。

第十四条学校主要实施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以全日制教育为主要形式,适当开展非学历高等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开展继续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多种教育模式。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学校、企业、社会、学生、家长、专业机构等多方参与的评价机制,健全质量保障体系,落实质量报告制度,不断推进人才培养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二节科学研究

第十六条学校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伦理和学术道德,鼓励和保护学术探索和科学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学校以多种形式鼓励师生开展科学和应用技术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不断提高科学研究水平。

第三节社会服务

第十九条学校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学校推进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各单位和师生与政府、校外科研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可依据自身资源优势,开展培训、技术技能评估、教学实验场地开放、信息检索资讯等服务活动,为政府、社会行业、企事业等提供信息、技术、专业、场地和设备支持。

第四节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二条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医药卫生等健康领域有关行业专业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三条学校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加强文化研究,为文化繁荣和文明发展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四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同时加强学生和教职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培育知荣辱、讲正气、做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

第四章学校成员

第一节学生

第二十五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的主体。

学校关心爱护学生,引导和保障学生勤奋学习、钻研知识和技能的积极性,激励学生奋发成才。

第二十六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技术等级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组织;

(六)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七)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八)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行使实习就业指导和服务,以及开展自主创业的权利;

(十一)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意见和提出申诉;

(十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践行学术诚信;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受理学生申诉有关事宜,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也可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等维护自身权益。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成立学生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节教职工

第三十四条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十五条学校在岗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意见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学校在岗教职工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学校建立教职工申诉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教职工申诉和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

由工会代表、人事处代表、监察室代表及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协调和处理教师和其他教育者申诉,提出申诉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向学校党委负责。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

离退休教职工为学校的建设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是学校的宝贵财富。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离退休人员政策,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尽力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章学校组织

第一节学校党委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党员代表大会(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国内外合作办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党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一条中国共产党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二节校长

第四十二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分工负责,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风建设、教师聘任等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中心)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四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召开1-2次。

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规划;

(二)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省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审议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成果和奖励;

(四)审议学校教师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的标准与办法;

(五)制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以及学术道德规范;

(六)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七)组织调查和仲裁学术争议,组织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节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全校教学工作的研究、决策和审议机构。

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从教务处长、学院(部、中心)负责人、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专业带头人、优秀骨干教师等人员中遴选。

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以推进全校教学改革、完善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紧密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就教学工作、专业建设及课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研究、决策和审议工作。

第四十八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重大教学改革措施和方案;

(二)对教育教学实践中出现重大问题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改革;

(三)评定、推荐教学奖项,审查教改项目;

(四)审议学校专业、课程、教材、实训基地、实验室等建设工作方案;

(五)指导教学检查、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等工作;

(六)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节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全校教学工作的咨询和评议机构。

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委员由各专业具有相关职业岗位工作经验的校内外专家组成。

教学指导委员会充分发挥政府、企事业、行业等社会多方力量,为学校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和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提供咨询和建议,以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学校教学事业发展和重大教学改革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对教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专题调研,并提出建议;

(三)为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课程建设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为学校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五)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节学院

第五十一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或部、中心等(简称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五十二条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三)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五)组织实施产学研合作,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六)组织与国(境)内外有关机构进行文化合作交流,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七)负责学院师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八)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讨论和决定学院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学院党总支是学院的政治核心,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履行职责,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等工作,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职责。

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授权,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七节学校其他组织和机构

第五十五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五十七条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团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五十八条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围绕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等育人中心工作,发挥思想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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