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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操作规程汇编.docx

港口操作规程汇编

第一章总则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凡进入装卸生产现场,包括库场,或建筑施工现场,或在2米以上高处,或可能有物体坠落的地方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并系好扣带,安全帽必须完好。

三、凡水上作业,必须穿救生衣,并扣好上、下带子。

四、进入生产岗位,必须根据货种规定和工作要求穿戴好各种劳护用品。

不准赤脚、赤膊和穿塑料硬底鞋、拖鞋、凉鞋、高跟鞋及裙子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五、为保证上下船舶人员安全,在使用舷梯和跳板时都要设置安全网,跳板安全网应伸出跳板左右侧不得小于1.5m,舷梯安全网应分别牢固地连接在船舷和岸上。

六、船未靠妥不准上、下船,上、下船舶或船舱,必须走专用扶梯,绳梯或跳板。

走扶梯前,应先观察扶梯是否完好和有无安全网;走绳梯前要先察看其上端是否拴牢,悬挂方法是否正确,绳梯载人最多不超过2人。

走跳板要先察看其上端是否拴牢,下端是否着地稳妥。

不准攀爬、跨越大轮船帮。

上、下船舶舷梯,必须按顺序先上后下。

七、禁火场所严禁烟火,生产现场严禁吸烟。

港区严禁擅自动火作业,如需动火作业须经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签发明火作业许可证并落实相应防火措施方可进行。

八、禁止接班前(4小时内)及上班时喝酒,不准在岗位上嬉闹、打瞌睡。

作业中要集中思想,谨慎操作,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不准擅离岗位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九、船舶靠离泊位时,非系缆人员不准靠近系缆区域。

十、港区范围内不准下江海游泳、洗澡、捕鱼、捉蟹和擅自打捞失物等。

十一、对危险区域,必须在其周围设立明显的警告标志。

严禁擅自拆除各种安全标志和防护装置;禁止使用没有安全防护装置的机械设备。

十二、不准擅自进入警戒区内,不准在码头护轮坎和护栏上逗留和行走,不准坐在码头带缆桩、接电箱和机械转动部位上。

不准自行车在码头前沿一米内骑行或停放,上、下浮码头引桥必须推行。

十三、不准在关下、关路和不明情况的舱盖板上站立、行走和作业。

十四、禁止高空抛物。

十五、夜间作业,应配有足够的照明,保持能见度清晰。

十六、作业前,认真检查机械设备、工索具、作业环境等状况。

各种工索具必需按规定正确使用。

车辆、船舶和机械设备不超负荷、不超定员、不带"病"运转。

操作场所,环境有险情的应及时排除,遇有较大险情无力解决的,应上报有关部门,不得冒险作业。

十七、各种车辆必须分别遵守各港区制定的“港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喇叭、灯光、信号、刹车等必须完好。

严禁违章停车,车未停妥,禁止上、下。

司机在操作时,禁止与他人闲聊。

十八、职工骑摩托车在港内道路上行驶必须戴头盔,严禁摩托车进入仓库、集装箱箱区及防汛墙外侧的码头前沿。

十九、大轮深舱(暗舱、暗道)禁止单人上、下或作业,必须有人监护。

二十、各类车、船、吊驾驶和电气、焊接、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学员必须持学习证,在师傅指导下进行操作学习。

二十一、新进港职工、调换工种人员;女工产假期满、因病、工伤及自谋职业等离岗六个月以上的回岗复工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十二、一切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总则规定。

第二章装卸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节甲板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遵守《总则》中的有关规定。

二、工前应认真检查起货设备及吊货工索具,卸下足够的大梁和舱盖板,卸下的大梁和舱盖板必须低于舱舷,并应留出人可安全通过的走道;未开的要扎紧锁牢。

堆放二、三层柜的,必须离舱口边沿1m以上。

三、侧稳索固结点要合理、牢靠,指挥手站位要安全,不准坐在船舷或舱口边沿上指挥,不准站在大梁上指挥。

当大船舱口或船舷低于1.05m时,指挥手要做好安全防范。

四、喊钩手要坚持喊钩先喊人,人随关行和喊“两面钩”的原则,做到手势清楚,声音响亮。

船方起松吊杆时,要招呼甲板、舱内、码头和驳船上作业人员让开,防止吊杆坠落伤人。

五、做到“五了解”。

即了解机械的性能;了解货物的重量和货种特点;了解作业人员和甲板周围人员的动向;了解关手或司机的情绪和配合情况;了解吊货工索具是否适当,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六、严格执行“五不吊”。

即超负荷不吊;关下及关路有人不吊;关不正不吊;安全网未扣不吊;灯光不明,视线不清不吊。

七、下舱电线和上下船、驳的绳梯要与关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八、随着潮水的涨落和关路的变化,要随时与码头作业人员一起调整安全网。

九、不准开自动舱盖、半自动舱盖和油舱盖。

舱底有人不准开关大梁或舱盖。

十、舱深超过2m时,开关小舱盖和大梁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吊大梁时要扣好稳件绳,吊杆应根据大梁位置及时调整;不准在大梁上行走。

第二节舱底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遵守《总则》中的有关规定。

二、舱内做关(包括机械下作业)应选择在适当的位置,不准在关下、关路、死角或危险的山头下做关,随时注意关的动向,主动让关。

三、分层分票装卸货物,不准留山挖井,不准只做一边货物造成船舶倾斜。

四、摘挂钩时,人不准站在关路方向,空钩头不准随手乱扔。

五、舱内稳关要等货物松到人的胸部以下,方可上前稳关,并应站在关路的两侧。

六、做关应问明货物的重量,定量定型,不准超负荷。

七、在大轮二、三层柜上拉电缆线或在甲板无围墙舱口和隔层舱甲边缘0.5m内做清洁工作时,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八、上、下船舱扶梯时,应手抓牢,脚踏实,按档上下,不准披衣带物,不准与他人谈话。

九、舱内灯光不明、视线不清时不准上下。

十、吊关在舱口起落时,不准在舱口的明扶梯上下。

十一、一条作业线扎位装货或分票装舱,或在一个舱口同时开两条作业线,其货物高低超过2m时,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节码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遵守《总则》中的有关规定。

二、作业前应张挂好安全网,并随潮水涨落及时调整。

三、要与司机、指挥手密切联系,不准在关下或关路站立和作业,使用工索具应符合标准。

四、稳关要等货物完全松妥,空钩起身要超过一人一手高度方可松手,不准将空钩随手乱抛,挂钩时要防止钩头扎手。

五、在卡车上出钩使用稳关平台时,不准对着关路,不准放在吊车旋转范围内。

六、关必须在平车上放稳,钢丝绳、络绳和网络的绳索头必须在平车上放好塞牢,不准在地面拖行。

七、平车“带头”应先观察周围环境和人员动向,禁止用脚代手掌握方向杆。

八、在吊运作业中,若货物或工具等坠落码头边安全网内,作业人员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不准擅自下安全网捡取。

九、不准在码头边擅自搭建凉棚和避风亭。

十、作业间隙或司机离开驾驶室时,岸吊重关必须停放码头上,船吊重关必须停放在货舱内。

第四节码头水手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遵守《总则》中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码头船舶靠、离、移泊时缆绳的系解及船舶靠、离、移泊时码头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三、上班工作时应穿(戴)好救生衣,安全帽,工作鞋。

系解缆时,应集中注意力,观察周围环境,根据作业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站位,确保自身的安全。

四、在接到调度关于船舶靠、离、移泊的通知后,应提前10分钟在码头就位,在船舶靠、离、移位置设置信号旗,晚间、雾天加设信号灯,并在码头准备系、解缆。

船舶靠、离、移泊时,负责维持该泊位码头前沿一定范围内的安全秩序,确保作业区域内无其他人员和车辆通过。

五、水手不得站在缆绳的顶端及延伸位置,用手搬动缆绳圈、琵琶扣时,手应扶握在琵琶扣接头处。

六、船舶靠泊时,水手班长应与船方保持密切配合,督促队员在移动缆绳时,应预防缆绳在张紧过程中挤压电箱等设施,须将缆绳全部搬移至相关设施不受挤压的一侧后,方能通知船方绞缆。

七、水手在接引物缆时应注意避让。

八、解缆后,水手班长应督促队员避让至安全位置,待船舶离开码头进入正常的航行后,才能撤离码头信号物。

九、船舶移泊时,严禁站在绞动的头缆、尾缆的顶端及缆绳周围、下方等危险区域。

十、机械拖带缆绳时,应配备一名指挥员。

机械拖带缆绳时应慢速(控制在5公里/小时内),拖带区域周围严禁有人或有车通过。

十一、使用机械进行拖带缆绳时,应通知船方将缆绳放至足够长度,拖带时应保持松弛状态,发现缆绳被绷紧趋势时应指挥机械停车。

指挥时站位应距离机械5米外指挥。

十二、船舶在码头靠、离、移泊过程中发生海事情况,应提醒船方(引航),并同时通知调度。

船舶靠、离、移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向调度汇报船舶靠、离、移泊的正确时间和码头的安全情况,并做好原始记录。

十三、在船舶靠、离、移泊前,应确定码头岸边的机械设备已移到安全位置,方可通知船方做靠、离、移泊工作。

十四、负责对靠在码头的船舶进行不定期的巡检,特别关注潮涨与潮落时船舶的缆绳松紧情况,发现有异常现象及时向船方及码头当班管理人员反映情况。

第五节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遵守《总则》中的有关规定。

二、在2米及2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

三、在2米或2米以上无防护栏平台、货垛、机械、设备、车厢、

脚手架、屋面、梯子、电柱及建筑物的周边上作业,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四、不准在设备运行时进行高空维修保养。

五、不准随意在高处向低处(或低处向高处)抛物。

六、凡患有高血压和恐高症的人员严禁参与高空作业。

七、在进行高空作业过程中,要注意做好防滑工作。

八、在高空进行维修作业时,要切实做好防止工具、机件下落措施。

九、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在相关设施上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或

警戒设施。

十、不准擅自单独一人进行高空作业。

十一、严禁在恶劣的天气下进行高空作业。

第六节库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遵守《总则》中的有关规定。

二、在桩头作业应选择好站立位置,防止踏空,不要站在关路、死角和桩头的边缘上操作。

三、货物按要求标准堆装,不得倒关盖帽,桩脚收顶时应留有站脚和操作的足够余地。

四、拆桩时应先检查桩头有无倾斜危险,应从上至下依次按层起桩,不准拆反桩。

五、不准在桩脚上和桩脚边躺卧休息。

六、上、下高桩时,应使用扶梯,不准抓绳子和网络。

七、库内使用铲车、平面运输车配合操作,应防止车辆伤人。

第七节火车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遵守《总则》中的有关规定。

二、不准爬越车厢连接器和车厢底部,不准在车厢下、车辆连接器和提钩管上坐卧休息,不准在车厢内打瞌睡。

三、不准用吊车、卡车、装载机等拉顶移动车厢。

四、火车装货严格按照铁路装货要求,做到不偏重、不超重、不倒关、不超限等。

五、长型货物装车厢,作业人员应在车厢外稳关。

六、吊车司机必须听指挥人员指挥,做到轻起轻落、稳起稳落。

七、散货装车厢时,装车机械司机或操作人员应注意车厢装载量和平车人员站位安全。

八、装卸前应检查车厢货物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报告。

九、调车和接挂车皮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不搭车随行,不准挂带蓬布、工具等物体。

十、开、关车厢门时,人要站两边,敞车边门开启上翻时,要上牢插销,关门后要剪掉多余的铅丝头。

十一、装货高度超出车帮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张挂防护安全网。

十二、进行牵引作业,应根据作业线长度及卷扬机的拖载能力对列车进行分解。

十三、火车进入滑溜作业线必须鸣号缓行,夜间要开车灯,并设人了望。

十四、火车进出道口时,要落实专人把守看望。

第八节驳船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遵守《总则》中的有关规定。

二、驳船与码头之间或驳船与大船之间,同时作业的驳船与驳船之间,开工前均应张挂好安全网。

三、上下驳船的扶梯必须与关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四、落驳作业要明确有专人指挥。

五、在驳船上操作的工人,不准在关下或关路上作业或停留。

六、抓斗作业或使用自动出钩作业必须有人负责驳船安全,不准代替船方指挥工作。

七、散货倒关,严禁将未倒净的货物夹在网络内带回大轮或码头。

八、空网络起身,要防止手脚被兜住,钩头起身,要超过一人高度方可松手。

九、驳船与驳船之间夹挡甲板不准坐人。

十、小型驳船装运易滚动货物应按船舶额定装载量降低25%。

十一、在驳船舱面作业时,要防止涌浪或周围情况使驳船晃动造成人货落江。

第九节货物装车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遵守《总则》中的有关规定。

二、货物装车作业,车辆应按有关规定停放,选用的工属具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三、装车作业由港方作业人员负责,未经港方许可货车司机或外来有关人员不得擅自上车装卸。

四、货车司机及其随从人员在生产现场下车要戴好安全帽,并要注意自身安全。

五、装车作业人员应注意自身防护,要时刻注意自身的站位安全。

六、吊车装车作业,司机要严格按吊车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吊臂下严禁站人或作业。

七、叉车装车作业,叉车司机在货物挡住视线不良情况下应鸣喇叭提醒有关人员注意安全,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

八、人力搬运货物装车,应做到轻拿轻放,避免以重压轻,堆放规范。

九、重大件装车,松脱钩之前要做好相应的固定或塞好楞木。

十、车辆装载的货物应不集重、不偏重、不超长、不超宽、不超重,符合道路行驶有关规定。

十一、装卸危险货物或有毒货物时,首先要了解货物的性质、特点、包装标志、容器种类,以及安全防范措施,并准备好应用工具及防护用品。

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危规”和有关安全操作规范。

人工装卸危险品、毒品时,禁止背负、肩扛和怀抱,禁止振动,不许将货物拖、拉、翻、滚或投掷(做到轻装轻卸)。

装卸毒品要做好防毒、消毒工作。

第十节冲洗码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遵守《总则》中的有关规定。

二、作业人员应穿雨靴,方可从事冲洗作业。

三、作业前,应认真检查潜水泵接零保护线连接是否良好。

四、水泵接线箱应装有漏电保护装置。

五、搭接电源应确保电源线和零线连接牢靠,并调整好相序。

六、收放潜水泵时,作业人员要注意自身的站位安全。

七、使用水枪,注意避开人。

八、冲洗时,严禁向码头配电设施喷冲水。

九、冲洗完毕,要及时整理、收存水带、潜水泵、水枪等冲洗码头用具。

第十一节理货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遵守《总则》中的有关规定。

二、现场理货必须遵守船方和港方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入生产现场要按规定着装,并戴好安全帽穿好安全背心,不准携带火种。

三、禁止在关下理货、站立或行走。

甲板上行走要注意关向,从非关向一侧通过。

禁止在舱口围板上行走或站立。

下舱理货攀梯上下时,不准披衣、携物。

卸货完毕下舱检查遗漏货物时,不准单独一人下舱。

灯光不明或视线不清时不准上下舱。

四、在现场理货,必须注意来往车辆和绊脚杂物,遇有雨、雪、冰霜及甲板油污等情况时,要防止滑跌。

不准在现场手持伞理货。

五、禁止坐在船舷上、码头护轮坎上、浮码头栏杆上、机械车辆驾驶室内、货物桩脚旁或船员房间内理货和休息。

六、无安全帽不能登轮。

上下船必须走船梯,上下船梯要保持距离,禁止拥挤,船没靠稳,严禁上下,不准跳船帮,不准披衣挂肩。

七、上下软梯应事先检查绑扎是否牢固,专人扶梯方可上下,不准两人以上同时上下。

八、在甲板上记数时,严禁坐岗,要选择离钩头距离适中的安全点。

严禁在舱盖板、甲板货物上行走。

在甲板上站立看箱要随时注意行走安全,不得边看边走,要站稳后看箱。

九、船舶开舱时,严禁在其周围行走,防止绳索断裂造成伤害。

十、理危险货物,要根据货物性能落实防护措施,穿戴防护用具,严禁手摸、口尝、鼻嗅。

工作完毕,应及时洗手,洗脸和嗽口,防止中毒。

十一、禁止擅自摸弄和驾驶一切机械、车辆和船方起货机。

禁止擅自动用现场的电器设备。

十二、在桩脚上点数时,禁止退步倒行,禁止跳越桩脚,在原木等圆形货物桩上点数时,要防止货物滚动。

十三、小票货核数时,不准手扶货盘,以防货盘移动轧手。

点平车上货物数量时要待平车停稳后再进行,不准跨越平车衔接处,不准在有倾斜危险的货物桩脚下站立或点数。

十四、危险货物装卸前,应通知港监或有关部门实行监装监卸,并督促检查有关单位按照安全要求进行操作。

十五、理进出口危险货物时,要验准有关单据,要贯彻执行《海洋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查暂行规定》,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检查,对包装不合格的危险货物,应通知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经有关部门确认安全后方能允许装卸。

十六、理货人员不准开启集装箱箱门。

箱门开启时,必须远离集装箱箱门,保持安全距离。

十七、在装、拆箱理货工作中,如确需进入集装箱内时,必须通知铲车司机暂停操作,并观察箱内货物情况,防止货物倒塌伤人。

十八、交接班看舱时要注意甲板杂物或表面,绕开杂物、油污、水迹,注意甲板防滑,走海侧躲开钩头路线;查看舱内状况时双手要扶牢舱口围板,防止坠落,甲板堆放的舱盖板之间禁止跨越,并注意舱盖板的移动带来的侵害。

第十二节桥吊集装箱作业甲板领钩员安全操作规程

一、遵守《总则》中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对码头作业设备在船舶作业区域的指挥,密切注意作业动态,负责指挥区域的安全。

三、甲板领钩员站位应安全,不准坐在船舷或站在舱口边沿、吊运的集装箱下等危险区域进行指挥。

在2米或2米以上无防护栏杆的平台、集装箱顶周边、在舱深2米及2米以上的舱面上开、关舱盖,在舱口围角或栏杆底低于1米的舱面、甲板上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四、上、下船舶或船舱,必须走专用梯子。

不准单独一人上下(或进入)大轮深舱、暗舱或暗道。

特殊情况下乘坐吊具上下船舶时,应将安全带系在吊篮上并抓紧栏杆。

五、驳船作业、甲板领钩员应站在码头平台指挥、监护。

遇有特殊情况必须上下驳船的,应穿好救生衣从下面铺有安全网的跳板上经过,或系好安全带通过绳梯到驳船。

六、不准边指挥边从事指挥信号工作之外的其它工作(如捆扎、栓固等)。

七、对甲板捆扎人员进行安全督促,对锁钮在上抛或上下运输过程中的捆扎人员站位情况进行协助看护,配合生产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以防出现事故。

八、甲板指挥时站好站位,使用通讯工具或指挥标志,随时与起重机械司机保持良好信息沟通与联系。

九、指挥作业前应对集装箱锁钮、舱盖插销锁穴等固定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向生产现场管理人员汇报。

十、船舶装卸作业前,应检查舱口、灯光、隔槽、甲板、护栏、平台作业环境是否符合装卸条件,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生产现场管理人员汇报。

船舶卸箱前,应检查集装箱相关部位是否有残损,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司机,并报告现场管理人员。

十一、工作期间不准擅自离岗,不准随意交由他人代替指挥。

十二、装卸箱过程中,发现吊具锁角平面与集装箱箱孔平面不平行或其他异常状况时,要及时告知司机调整吊具状态,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节集装箱作业码头机械领钩员安全操作规程

一、遵守《总则》中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对码头机械在码头作业区域的指挥和区域内交通秩序的维护,并对该区域内的安全负责。

在当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或随意交由他人代替指挥,对工作工具要佩带齐全,特别是要手持对讲机进行领钩。

其码头作业责任区范围:

1、维持集卡运行的畅通,禁止集卡随意变道、逆向行驶、盲目倒车等各种现象;

2、排除影响操作安全的外来干扰,制止外来无关车辆占道(集卡车道、桥吊行车通道)等各种现象;

3、排除机械轨道上的障碍物。

4、配合做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发现现场可疑人员,或有可疑人员上外轮(偷渡),应立即向当班的管理人员汇报。

三、船舶靠、离、移泊前,码头机械领钩员应根据现场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指挥码头机械(桥吊、门机等)行驶到安全位置,并做好监护工作。

四、作业时,应站立在视线清晰、安全可靠的位置进行指挥。

不准边指挥边参与捆扎作业。

五、指挥集卡车辆司机按次序就位,并督促捆扎工按规定要求进行锁钮拆、装。

六、起吊舱盖板时,码头机械领钩员应防止车辆、人员从舱盖板下穿越通过。

七、执行现场岗位交接班,应交清装卸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四节集装箱作业甲板捆扎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遵守《总则》中的有关规定。

二、上、下船舶或船舱,必须走专用梯子。

不准单独一人上下(或进入)大轮深舱、暗舱或暗道。

乘坐吊具上下船舶时,应将安全带系在吊篮上并抓紧栏杆。

三、上下箱顶应乘坐吊具并系好安全带。

箱顶敲锁钮作业,应使用安全带和安全杆,系好安全带并注意防滑。

甲板作业,两人一档,相互保护。

舱底作业,不准在关下、关路、死角拆装锁钮。

四、拆除的捆扎件(包括连接锁、拉杆、工具等),不准从高处向下抛扔,按船方要求集中摆放。

拆除4米以上连接杆、拉杆或重型锁具螺旋扣时应两人协调配合操作。

五、不准在船舶上的同贝位边卸边拆,边装边绑。

捆绑时,应根据船方要求捆好绑牢。

六、确需到驳船上进行绑扎作业时,乘坐吊具上下应系好安全带,穿好救生衣。

七、绑扎时,捆扎件(包括连接锁、拉杆、工具等)如用上抛式传递方法,上抛时操作者需明确周围环境,注意保护自身及他人的安全,禁止落差为两层箱高间的捆扎件进行上抛传递。

有捆扎件专用吊篮的,须用专用吊篮统一收集相关捆扎件,并通过吊篮上、下传递。

安装4米以上连接杆、拉杆或重型索具螺旋扣时应两人协调配合操作。

八、绑扎后,应检查是否有漏绑、松动、发现问题时应及时纠正。

九、码头拆锁时,应等吊具离开集装箱后,方可摘取锁钮。

摘取锁钮时应摆放在一起,不准乱扔。

摘取锁钮时应注意来往车辆,严禁从集卡车头经过。

等待车辆时,应站在通道或安全区域内。

第三章货种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节木材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遵守《总则》中的有关规定。

二、起吊长度为3m以上的原木,必须使用两根钢丝绳起吊,高低平衡,受力均匀。

三、做关应平稳,不准夹吊。

一般情况下,不准吊“三七关”,

以防止木材窜心。

四、原木提头,钢丝绳要套牢,不准将手或脚直接伸到提起的原木下掏拉钢丝绳。

提头时不准将原木拖离原来位置,提头高度一般不超过1m。

五、稳关必须用推拉钩,不准用身体顶推,要注意退步。

摘钩时,必须等关松受后方能进行,防止滚动伤人。

六、甲板插桩木在货物卸到平船舷时,必须及时拔去;连接式插桩,须待甲板货物卸清后,及时通知船方放倒。

七、大轮人力装卸木材,段与段之间高低差不准超过2m,段内卸货应平衡,高低差不准超过1.5m,要防止木材滚动伤人。

原木长度超过舱口围长度二分之一时禁止在同一舱内使用“对头崩”。

八、原木桩头应钉好排钉稳层,并塞好三角木塞。

九、禁止使用无档板拖运木材,长度超过4m时,不准横装拖运。

平车装原木,不准过高、过满,应形成屋脊形,临近插桩顶端处的原木,其直径的三分之二应在档板架内或做好其他加固措施。

十、方向不一致的零星原木,必须单独做关;关起身后,不准拖拉关上夹带的钢丝绳等物。

十一、重关在甲板上打停时须落地,不准将关搁在舱口上。

十二、空平车接关时,拖车司机应下车远离关路。

在拆卸原

木桩紧固件时,应停止作业。

十三、在原木上作业的人员应穿好工作鞋。

第二节集装箱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遵守《总则》中的有关规定。

二、集装箱专用吊架、吊索、吊钩、卸扣等装卸工属具,在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确认无损方可开工。

集装箱箱门、罩布,可拆卸扣和可折叠的零部件以及其他活动装置在起吊、移动和堆码时应固定牢靠。

三、在吊挂集装箱作业中,作业工人若需上下集装箱顶部进行摘挂吊具或吊钩,必须使用专用梯子或升降设备。

使用梯子必须有人监护。

四、起吊集装箱时,作业人员必须配合起重司机,采取吊离地面打停稳钩试吊操作,如发现偏重、倾斜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后再起吊,必要时须挂稳钩牵引绳。

五、集装箱装平车,必须待集装箱落到离平车0.5m以下时,方可上前稳关,稳关人员应与指挥人员同站一侧,手不准扶锁眼或锁钮。

六、在集装箱拆垛卸船作业时,要首先检查锁销等各种捆绑加固工具是否完全拆除,集装箱有无损坏或漏水、漏油、漏电以及异味等情况,如发现异常,要立即报告有关人员研究解决,不可擅自作业。

七、对超重、超高、超大件货物有特殊作业要求的集装箱,必须召集船方、货主等有关人员研究后谨慎操作,并有足够的安全系数。

八、在吊运重心偏离度小于10%的集装箱时,对装有固定转锁装置的专用吊具,应使用偏侧辅助机构调正集装箱倾斜度;对使用嵌入吊钩、卸扣钩扣集装箱锁孔形式,要注意偏载所造成集装箱的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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