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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操作行为,实现信贷程序化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使用效益,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本行实施信贷业务流程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实施风险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实施本规程,以遵循“审贷分离”原则为前提,以“风险管理流程控制”为主线,根据不同业务种类、风险程度、岗位配置情况,采用部门或岗位分离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有效控制。

第四条 实施“流程控制、尽职免责、责权对等、风险补偿”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对本行各信贷部门、各信贷业务领域、各操作环节,实施风险管理与控制。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对本行从事信贷业务工作的各单位及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等信贷工作人员的履职评价。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六条 信贷业务基本操作程序。

第七条 信贷业务服务时限。

(一)授信评审业务:

客户申请到业务受理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一般业务调查(A、B角)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含内部评级、中介评级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批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事项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签订合同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用信业务:

按照“随到随办”的原则办理,审查、审批最长不超过1个工作日(含现场调查不超过5个工作日),放款审核及贷款支付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

(三)低风险类业务,按照及时、快捷的原则,随到随办。

第八条信贷业务管理流程。

(一)受理、调查与审查、审批。

1.客户向客户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客户部门客户经理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由客户经理A、B角进行双人调查(评估)。

2.经客户经理调查后,由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查,客户部门信贷审查小组会办,信贷审查小组会办同意的信贷业务将申请资料送交信贷管理有权人评审。

3.属派遣授信评审经理、用信审批经理权限范围内的贷款由派遣授信评审经理、用信审批经理根据复审结果审批;超过权限范围的贷款,派遣授信评审经理、用信审批经理对客户部门移交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信贷管理部门审批。

4.属信贷管理部门权限范围内的贷款由信贷管理部门审批;超过信贷管理部门权限范围的贷款,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

5.信贷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后,有权审批人根据审议结果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备,

(二)信贷业务管理。

信贷业务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客户部门落实批复要求,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并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

第三章 授信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客户申请。

客户申请授信应以书面形式向客户部门提出信贷业务授信申请,其内容应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业务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要素。

第十条 业务受理。

客户部门客户经理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授信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借款用途及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办理授信业务的基本准入条件。

根据初步认定结果和本行信贷投放计划等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如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因信贷投放计划等原因暂不受理,需明确告知客户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对同意受理的授信业务,客户经理根据业务品种,通知并指导客户填写统一制式的授信申请书,并应一次性告知客户须专款专用、不得转移贷款用途、不借给他人使用、不与本行工作人员发生经济往来、不提供虚假或编造信贷资料等事宜,并由客户在告知书上签章。

同时告知客户须提供或补充的相关信贷资料。

个人贷款需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形成面谈记录。

第十二条 客户申请办理授信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法人客户

1.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房地产企业还须具备“四证”);

2.合法有效的章程或协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董事(股东)会同意借款决议;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件复印件、业务授权委托书;

4.生产经营许可证、安全、排污、消防、卫生、资质等级等所属行业必须具备的证件;

5.原则上须经注册会计或审计事务所审计并出具的上一年度及近期的财务报告;

6.拟提供的担保及证明材料或同意担保意向书;

7.根据信贷业务品种、信用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个人客户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含已离异证明);担保人及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含已离异证明);

2.营业执照(工商户)或资格(质)证书;

3.个人及家庭收入及资产情况(公务员须提供工资收入证明);

4.生产经营项目或消费证明(合同、票据等);

5.根据信贷业务品种、信用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客户经理收集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建立客户基本信息管理台账。

第四章 授信调查与信用评级

第十四条 本行客户部门是授信业务的调查部门。

客户经理负责对客户授信业务进行调查、核实和风险识别与评估。

授信业务,由客户经理A、B角调查、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查、客户部门信贷审查小组会办,按总行授信评审流程和权限进行授信评审。

第十五条 授信业务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进行调查核实,对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验证、核对相符,并由出证人或单位、验证经办人在复印件验证戳记上签字或盖章。

1.查验客户提供的各类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内容有无变更等。

2.查验客户(含授权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

3.查验客户填制授信申请书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客户住所地址和联系电话是否详实。

(二)调查客户信用记录及有关人员品行状况。

1.查询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征信系统。

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担保情况;查验贷款卡反映的信贷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担保情况。

2.调查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管人员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查验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三)调查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借款用途和盈利状况,分析信贷需求合理性和还款方案的可行性。

1.实地走访客户及其担保人住所,查阅相关账表,对客户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等情况进行核实和分析。

2.调查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调查分析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及市场趋势等。

查验借款人纳税、水电费等能反映借款人生产经营是否正常的非财务要素的增减变化情况。

3.调查分析信贷需求产生原因、信贷用途合法性、真实性,申请贷款额度的合理性。

4.查验商品交易真实性,分析商品交易必要性。

5.调查分析借款人还款意愿意、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行性。

调查担保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抵质押物的真实、合法、价值、变现能力的充分性。

第十六条 调查人员根据信用评级办法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也可由委托中介机构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行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结果作为是否授信和授信额度确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对客户提供的担保进行分析,判断客户提供担保是否符合本行担保要求,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第十八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撰写调查报告并测算利率,由调查岗A、B角共同签字确认报告事由。

(一)法人客户

1.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分析;

2.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

3.信用评级结果;

4.用途及需求量分析;

5.第一还款来源分析;

6.第二还款来源分析;

7.综合业务预期分析;

8.信贷风险综合分析;

9.调查结论。

应明示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确定信贷业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要素。

(二)个人客户(申请贷款10万元以上)

1.客户及家庭基本情况;

2.资产负债、收入增长及生产经营情况分析;

3.信用评级结果;

4.用途及资金需求量分析;

5.第一还款来源分析;

6.第二还款来源分析;担保情况;

7.信贷风险综合分析;

8.调查结论。

应明示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确定信贷业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要素。

第十九条 调查岗应对贷款条件的合规性、信贷资料的真实性、调查评估结论的可行性负责,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

第二十条调查工作结束后,如调查人员同意办理,应将调查资料报本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提交本客户部门信贷审查小组会办。

经审查及会办同意的授信申请,客户部门将授信申请书、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信贷管理有权人评审。

调查、审查或会办未通过的授信申请,相关否决环节应给出明确意见,客户经理负责告知客户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章 信贷业务授信评审

第二十一条授信评审是指本行相关信贷管理人员,对信贷风险事项进行审查、审议、审批决策的过程。

也是对其实施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控制的过程。

派遣授信评审经理应对贷款合规性、授信资料齐全性、审查结论准确性负责,对权限内审批贷款信贷政策合规性、审批程序规范性、审批结论公允性负责;信贷管理部门对权限内审批贷款信贷政策合规性、审批程序规范性、审批结论的公允性负责。

派遣授信评审经理、信贷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承担审查、审批失误的责任,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

第二十二条授信评审必须坚持独立性原则。

授信评审方式,一般根据业务种类、风险程度等情况,采取有权岗位或部门审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授信评审实行“总行垂直管理、授权分级评审”的办法,本行授信审批权限分为三级:

总行派驻授信评审经理、信贷管理部门、信贷审查委员会,所有信贷业务必须按本行授权办法及信贷业务管理流程逐级上报审批。

第二十四条派遣授信评审经理对授信申请进行授信评审并按权限审批、备案,权限内的授信申请,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形成审批结论:

(一)基本要素审查。

主要审查客户及担保人应提供的信贷资料是否齐备;审查信贷业务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全。

(二)主体资格审查。

主要审查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审查客户生产经营项目或服务是否符合规定;审查法人客户法定代表人、其他高管人员或个人客户及其家庭主要成员、有关联的主要社会关系有无不良记录等。

(三)信贷政策审查。

主要审查客户信用等级是否符合本行客户准入条件;审查信贷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或上级部门和本行有关政策规定;审查授信额度、期限、方式、利率等要素是否符合本行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等。

(四)信贷风险审查。

主要审查、复测、核定信用评级结果的公允性、准确性;审查、复测贷款利率执行的准确性(利率标准按财务会计部门下发的规定执行);审查授信额度合理性、贷款方式有效性和风险可控性等;审查、复测、分析、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提出合理、可行、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依据派遣授信评审经理岗位职责要求,授信金额达到本行规定规模的贷款授信申请,派遣授信评审经理必须参与客户部门客户经理现场调查。

第二十五条 派遣授信评审经理权限外的授信申请,除按以上内容审查外,还需按以下内容撰写评审报告,连同授信申请书、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至信贷管理部门:

(一)客户(含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含信用评级、资信情况评价等)、项目背景及基本情况、客户现有信贷及与本行合作情况等项内容。

(二)主要风险事项评价情况。

主要对客户主要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产品市场情况、效益及第一还款来源可行性、担保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审查、评价。

(三)信贷风险总体评价和风险防范措施。

根据客户基本情况和主要风险事项的评估或计量,揭示其主要风险并提出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

(四)评审结论。

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信贷业务的种类、授信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

派遣授信评审经理出具的评审报告应注明与客户经理调查结果不一致处及明确意见,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授信评审部门或岗位对明显不符合本行授信条件的授信申请,经信贷管理部门确认,直接退回调查部门并不得再次提交;对调查部门或岗位移送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授信申请,可要求调查部门或审查岗位补充完善;对符合本行授信条件、资料齐全、调查内容完整清晰的授信申请,在部门或岗位权限内的做出授信批复并进行备案,权限外的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信贷管理部门作为信贷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的授信申请按以下内容审核并形成审查报告:

(一)审核审批流程合规性。

审核调查岗、审查岗是否按程序运作,是否有明示的调查、审查意见并签字确认。

(二)审核授信与不授信合法性、合规性。

根据调查岗、审查岗提供的情况,对贷款对象与条件、贷款用途、信贷支持政策、合理资金需求等事项,作出分析判断,作出授信与不授信的决策。

(三)审核贷款额度合理性。

根据借款人承受负债的能力、自筹及自有资金等情况、第一、第二还款来源的充分程度、存量贷款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审核调查岗、审查岗对贷款额度建议的合理性,并作出科学的决策。

(四)审核贷款期限合理性。

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或季节性实现销售时间或销售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合理、灵活的审核确定。

(五)审核贷款利率执行准确性。

按照贷款类别、方式、期限,依据本行利率政策规定审核确定。

(六)审核贷款方式有效性。

根据贷款风险控制要求,须按第二还款来源充分的要求,审核调查、审查岗担保建议的风险可控性、方案可行性、客户可操作性,决策恰当的贷款方式。

(七)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

根据对上述贷款要素审核,作出科学的审批结论。

应明示是否同意此笔授信业务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方式及限制性条款等要素。

第二十八条 信贷审查委员会的设立、职责

成立信贷审查委员会。

由分管信贷管理工作的副行长、信贷管理部门、合规风险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内审监督部门等相关负责人和指定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议职责范围内的信贷事项,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行长审批的各类信贷事项,指导和协调支行信贷审查小组工作。

第二十九条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受理。

凡拟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信贷业务,客户部门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经本部门盖章、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的信贷申请报告、调查报告、评估报告(或专家咨询意见)和内部运作等资料明确专人送交信贷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并保证提交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二)审查。

信贷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对拟提交审议的有关信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规范要求的信贷事项及时安排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

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要求提请审议的客户部门补充完善。

(三)会议准备。

由信贷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提请会议主持人及时召开信贷审查委员会,并提前做好会议资料准备,通知信贷审查委员会委员和汇报、列席人员按时参加会议。

(四)审议。

会议主持人负责组织对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的信贷事项进行审议。

由审查人员向信贷审查委员会汇报信贷审查情况,参加会议委员就信贷审查报告主要方面和突出问题进行审议后,就审议事项实行投票表决。

信贷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投票结果填制《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表》,呈报本行分管信贷工作副行长。

经分管信贷工作副行长签字确认后,连同会议记录一并呈报本行行长审批。

(五)审批。

本行行长在《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对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信贷事项,本行行长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对经投票未通过的信贷事项,本行行长不得行使一票赞成权。

但不论投票结果如何,本行行长均有提出复议的决定权。

(六)备案。

经本行行长审批后的信贷事项报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七)批复。

信贷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根据本行行长在《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表》上的签批意见,在信贷审批表上签批意见批复客户部门。

(八)督促与检查。

信贷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应督促客户部门落实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行长审批的信贷事项,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十条授信审批部门或岗位,应根据总行授权和评审方式,对客户部门提交的授信申请事项,按照“程序合规、不越权审批”的要求,审慎审批决策,并签发审批意见书或签具审批意见。

审批意见应明确注明被授信人、业务种类、授信金额、授信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及限制性条款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客户部门及客户经理凭有权部门或审批人授信批复,落实审批事项。

有权部门或审批人否决的授信申请,客户经理负责告知客户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章 签订合同

第三十二条 经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依照本规程的要求,由派遣合规管理员与客户及担保人面签合同,个人贷款合同需派遣合规管理员及经办客户经理双人监督签订。

第二十三条 信贷合同应使用本行统一印发的最新格式合同,并应根据业务种类准确选择专用合同。

如因特殊业务需要,确须采用非格式合同文本,须经合规风险部门和律师顾问审核后,方可使用。

对公司类贷款、权利质押贷款,使用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分开的主从合同。

第三十四条 信贷业务合同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同内容填写必须完整,其正副本内容必须一致,不得涂改。

(二)信贷业务合同的信贷业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应与信贷业务最终审批内容一致。

(三)客户、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应在合同文本、公司董事(股东)会同意借款、同意担保的决议书上签字、盖章。

客户经理须对借款人、担保人应出具的相关决议等法律文书以及签字、盖章进行现场采集核实,已预留印鉴的,应核对预留印鉴,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四)公司作为借款主体的,其主要股东(股权在20%以上)和实际投资人及贷款人认为有必要的关联公司必须参与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如其有经营实体以及贷款人认为有必要的关联公司,须参与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人为个人的,其配偶须到场签字。

落实债务、以贷还贷等特殊情况除外。

(五)信贷合同应进行统一编号,主从合同的编号应对应一致,并应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借款借据相互衔接。

(六)合同项下的附件应详尽、具体,并应与合同之间保持特定的一致性。

(七)客户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应根据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抵(质)押担保登记(公证)手续。

(八)信贷合同印章应由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人使用、保管,并负责合同要素的审核。

第三十五条 客户经理应区别不同的担保方式,与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共同办理以下事宜:

(一)抵(质)押率及抵(质)押价值按本行信贷政策执行。

(二)提供保证,须有一定的担保能力,尽量避免同质保证。

公司类为借款主体的,其主要股东和实际投资人及贷款人认为有必要的关联公司应签订保证合同;个人为经营实体,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应有经营实体以及贷款人认为有必要的关联公司签订保证合同。

借款人为个人的,应按本规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其配偶应在配偶承诺函上签字。

(三)抵押、质押担保的应到相关房地产、车辆、海关、工商行政等有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关登记证明。

(四)存单、国债、债券、保单等权利质押的,应办理止付手续。

第三十六条客户部门客户经理,应在合同生效时间内,根据客户用款需求,提前做好用信放款时间安排。

其合同生效时间及放贷时限如下:

(一)保证担保的信贷业务自签订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之日起生效,按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用款计划的日期使用贷款。

(二)抵押担保的信贷业务自签订信贷业务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按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用款计划的日期使用贷款。

(三)质押担保的信贷业务自签订信贷业务合同和质押合同并办妥质物移交之日起生效,按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用款计划的日期使用贷款。

第七章信贷业务用信审批

第三十七条用信审批是指本行相关信贷管理人员,依据落实授信批复情况及用信时风险因素变化情况,对信贷风险事项审查、审议、审批决策的过程。

也是对信贷风险事项实施风险再识别、风险再计量、风险再控制的过程。

派遣用信审批经理应对授信批复意见落实有效性、用信资料齐全性、审查结论准确性负责,对权限内审批贷款的信贷政策合规性、审批程序规范性、审批结论公允性负责;信贷管理部应对信贷政策合规性、审批程序规范性、审批结论公允性负责。

派遣用信审批经理、信贷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承担审查、审批失误的责任,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

第三十八条用信审批必须坚持独立性原则。

用信方式,一般根据业务种类、风险程度等情况,采取有权岗位或部门审查、有权人审批人审批等方式。

第三十九条用信审批实行“总行垂直管理、授权分级审批”的办法,本行用信审批权限分为三级:

总行向客户部门派驻用信审批经理、信贷管理部门用信审批中心、信贷管理部,所有信贷业务必须按本行授权办法及信贷业务管理流程逐级上报审批。

第四十条派遣用信审批经理对用信申请进行用信审查并按权限审批或备案,权限内的用信申请,按以下内容审查,形成审批意见:

(一)审查授信审批资料要件是否齐全,审批流程运作程序是否合规,各流程审批意见是否明确。

(二)审查申请用信额与存量用信之和是否在用信申请人授信总额范围内。

(三)审查用信申请人是否存在本金逾期及欠息等不良记录。

(四)审查授信批复内容是否落实到位;审查授信批复方案各要素是否完整、准确的在合同中体现,合同填写是否规范;审查、复核利率定价是否准确。

(五)审查应签署合同是否签署;抵(质)押登记是否已经总行审核;抵(质)押权利证书是否已经取得并交本行保管。

(六)审查用信申请书中用信事由是否真实、合规,申请金额、用信期限是否与生产经营、资金实际需求匹配。

(七)审查用信主体及贷款相关信息是否准确录入信贷业务系统。

(八)审核提交支付方式是否符合“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及本行相关规定要求。

权限外的授信申请,按以上内容审查后,将用信申请书、用信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至信贷管理部门用信审批中心。

依据派遣用信审批经理岗位职责要求,授信金额达到本行规定规模且授信评审超过3个月循环用信的贷款用信申请,派遣用信审批经理必须与客户部门客户经理现场调查后,按程序审批用信。

第四十一条用信审批部门或岗位对明显不符合本行用信条件的用信申请,经信贷管理部门确认,直接退回申请部门并不得提交;对客户部门或岗位移送的信贷资料不全、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用信申请,可要求客户部门或审查岗位补充完善;对符合本行用信条件、资料齐全的用信申请,在部门或岗位权限内的做出用信批复并进行备案,派遣用信审批经理权限外的提交信贷管理部用信审批中心评审,信贷管理部用信审批中心权限外的提交信贷管理部审批。

第四十二条用信审批部门或岗位,应根据总行授权和评审方式,对客户部门提交的用信申请事项,按照“程序合规、不越权审批”的要求,审慎审批决策,并签发审批意见书或签具审批意见。

审批意见应明确注明用信人、业务种类、用信金额、用信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及限制性条款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客户部门及客户经理凭有权部门或审批人的用信批复,落实审批事项,通知客户办理放款手续,提交用信批复、合同、提款申请书等资料至放款审核岗审核放款。

有权部门或审批人否决的用信申请,客户经理负责告知客户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八章放款审核与支付管理

第四十四条 放款审核是授权有关部门及岗位,对已获准的用信业务在放款前进行法律审查、合规性审查把关,事中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合规风险。

放款审核主要审查用信批复落实的有效性、贷款手续的合规性和齐全性、用信批复要素与放款通知书相关要素的一致性,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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