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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水利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

韶关市水利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

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根据《韶关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落实工程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和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现就开展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和原则

(一)工程目标

专项治理的范围是紧紧围绕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的水利建设项目,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使用中央、省及市级财政资金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统筹兼顾、系统治理,着力解决水利工程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建立规范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

1、整体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要坚持齐抓共管,总体部署,整体推进。

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善于抓住关键环节,突出重点。

当前要以国家统一部署的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着力解决一批长期未能解决的问题。

2、严肃惩治与有效预防相结合。

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既要坚决纠正违规问题,严肃查办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案件,又要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积极探索治本的措施,着力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问题的发生。

3、集中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

通过专项治理,从多角度、多方位、多层次解决一批突出问题。

同时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延伸到日常监管中,实现水利工程建设规范管理。

4、自查自纠与重点督导相结合。

要把自查自纠与重点督导作为相互依托、相互促进的两项重要工作环节,既全面排查本地区本系统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又要加强对下级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统一协调,帮助解决工作进展缓慢地区和一些薄弱环节的问题,做到边清理、边纠正、边规范,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二、专项治理工作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和工作措施

(一)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目标要求:

着重解决未批先建、报大建小、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提高投资效率和效益。

主要措施:

1、严格执行水利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落实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决策和审批时,权力运行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对重大项目采取适当方式征求相关部门或公众意见。

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行政审批;坚决杜绝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以及索贿受贿等行为。

2、不断完善水利行业发展规划体系,把发展建设规划作为项目审核批准的重要依据。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水利行业准入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严格执行国家水利建设标准,完善地方水利管理办法。

3、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前期工作经费正常保障机制,提高前期工作各环节的质量和水平。

建立水利行业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引导社会投资,防止盲目重复建设。

严格执行政府水利投资管理规定,加强项目概算审查和调整管理,合理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规模。

对列入中央专项规划的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进行概算调整,必须按省水利厅的概算调整办法上报审批。

4、检查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是否存在着概算编制高估冒算,在工程实施中降低工程建设规模等“报大建小”套取国家资金的情况。

5、扩大内需建设项目是否存在着中央建设资金用于非主体工程建设的情况。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目标要求:

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转包和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主要措施:

1、规范招标活动。

在政府水利投资建设项目中必须委托具在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并实行招标文件的备案制度,提高招标质量。

补充完善全市的水利综合评标专家库,做好水利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后续工作。

2、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加强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监督管理。

积极推行省水利厅和市有关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落实招标投标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3、严格执行招标事项核准制度。

依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核准的工程,必须按核准的形式实行招标投标活动,同时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从源头上防止规避招标,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4、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期限要求,不得任意缩短法定期限。

严肃查处将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随意简化程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违规变更合同的行为。

5、进一步落实招标投标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增强透明度。

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信息公开。

(三)强化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目标要求:

着重解决水利工程项目中标以后资质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未按规定取得开工报告批准文件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开工;项目管理技术力量配备不足、私招滥雇;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工程监理职责不到位;随意变更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擅自变更工程设计、质量检测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低劣;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不公开透明,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暗箱操作、个人违规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和重大项目安排等问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主要措施:

1、加强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管。

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合同备案、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程建设开工报告、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移交等工程建设程序。

2、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监管。

严格质量现场查验,重点监督检查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管理技术力量配备、持证、到岗、履职情况。

严格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

3、加强水利工程监理和质量检测等机构的管理。

以严格规范工程试验检测工作为重点,充分发挥试验检测数据对指导施工、控制工程质量的基础性作用。

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规章制度、监理日志、监理旁站记录、各阶段验收资料、见证取样和平行检测、监理例会、监理月报、发布开工令、警告、整改、停工等通知,工程量和进度款审核等文件,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管理和质量控制中的作用。

4、强化水利工程建设过程监督执法。

对有条件的水利工程要求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关键岗位实行压证上岗制度,同时改善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全过程加强监督检查。

5、加强对在建工程设计单位责任心督促检查,防止设计文件粗制滥造,导致工程变更较多,对已批准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必须按《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进行报批,并同时检查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已变更的建设项目规避审批的情况。

6、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廉政工作。

对2008年5月以后新开工建设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与工程建设承包方签订《韶关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落实廉政建设的各项责任。

依照《2009年韶关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点》和《韶关市水利局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规范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商业运作行为,防止不正当交易现象的发生。

7、以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和重点项目跟踪审计为重点,规范工程建设资金预算编制、申领、拨付使用程序,健全建设项目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违规违纪甚至违法挪用、贪污浪费现象的发生。

(四)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目标要求:

着重解决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决失等突出问题,积极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公开透明,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

主要措施:

1、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各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主动公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监管信息。

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招标过程、施工过程管理、合同履约情况、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结果等情况。

2、积极配合省水利厅和市有关部门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

3、在市水利局网站新开辟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栏,主动公开工程建设各阶段进程信息。

4、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强化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专项治理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制定方案阶段(2009年9月~10月)

1、成立韶关市水利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马水源任领导小组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建设与管理科,邓韶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和联络员,办公室由局建设与管理科、水保农水科、规划计划科、财务审计科、人事监察科、农电管理科、质量监督站、质量检测站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必须成立相应机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2、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市水利局在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坚持专项治理和日常监管相结合,专项治理监督检查与扩大内需新增水利项目资金监督检查相结合,用2年左右的时间,分四个阶段集中开展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阶段(2009年11月~2010年2月)

1、开展自查摸底。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各单位都要按照市里统一部署,自查的重点是对2008年以来全市各级各类政府水利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主要包括2008年第四季度以来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水利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各部门检查(稽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包括过去遗留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对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法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等进行自查、摸清底子,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在2010年1月中旬前将有关情况报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深刻分析原因。

一是对全市属于专项治理范围的工程进行摸底造册。

二是突出重点认真查找问题。

重点对2008年以来各级各类所有竣工和在建的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逐一进行清理查找。

三是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针对突出问题,找准问题症结,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治理措施。

3、重点监督检查。

对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在上报的自查和整改情况基础上选择重点项目组织督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同时对自查不认真的单位加强督导。

(三)认真整改、健全制度阶段(2010年3月~2011年3月)

1、认真整改问题。

我局将对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计划与措施,逐个项目要落实整改责任人并登记造册,及时认真纠正,限期整改,并定期跟踪问效。

2、落实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负监管总责,落实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

(四)巩固治理成果、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4月~2011年11月)

我局将对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在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责令“补课”;我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督促各地各单位巩固治理成果,坚决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要形成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于2011年10月底前报市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作形成合力。

为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利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按照局党组统一领导,有关科室各负其责的原则,落实任务分工。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

各责任科室特别是牵头部门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综合服务工作。

各部门切实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规范项目决策行为,加大前期工作深度。

项目申报必须符合有关规划和国家政策规定,严禁盲目决策、弄虚作假、虚列工程项目、重复申报等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

立项审批(核准)必须充分论证,决策应科学、合理、合规。

项目前期工作安全评价、勘测设计等服务,应实事求是,严格按规程规范开展业务工作,科学合理确定工期,严禁附加夹带无关工程设计内容。

严肃查处围标、串标、虚假投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做好工程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工作,严格控制投资成本;注重落实安全鉴定、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多方案优化设计。

建立健全工程勘测设计等机构技术服务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抓好工程的设计质量。

(三)狠抓责任落实,严格办事公开。

水利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负责制,建立问题台账,逐个项目清理,逐个问题解决,把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做到每一个项目都要落实责任人,每一个项目都有一套工作方案,做到“四个不放过”,即问题不查准不放过,原因不分析透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到位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

同时,建立健全水利建设领域公开制度,主要针对项目审批结果、项目建设计划、工程招投标、征地拆迁管理、设计变更、资金使用、施工过程管理、质量检查结果、合同履约情况和竣工验收结果的公开。

(四)强化监督检查,注重工作实效。

要紧紧抓住项目决策、规划审批、招标投标、物资采购、计划执行、资金安排使用、质量安全、工程进度等重点环节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召开督查反馈会议,向有关单位通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在每一阶段督查完成后,我局将向被检单位以通报或整改意见函的方式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五)统筹兼顾相关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应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相结合,同时要与治理商业贿赂、推进政务公开、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等工作相结合。

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推诿扯皮、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失误、影响项目推进的,因落实不力、未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虚报套取和冒领国家资金的,利用工程建设索贿受贿的要认真查处,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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