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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运输管理规定

安全管理文书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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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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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运输管理规定

第1条 运输线路的责任范围原则上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主要运输线路(指由运输队负责使用、维护和管理的)包括:

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大巷和石门、主要绞车道、地面运矸干线。

二、一般运输线路包括:

除主要运输线路以外的运输轨道线路。

采煤面两道及掘进施工巷道的轨道由各区队自行使用、维护和管理。

三、所有工作区域(包括运输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必须明确责任范围,落实责任单位,不准存在“三不管”地段和责任盲区。

第2条 矿井轨道运输实施细则

一、做到“三同时”,即:

设计部门在进行巷道设计时,必须同时考虑轨道、道岔的铺设以及小绞车的安装问题并经各业务管理部门会审。

运输斜巷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相应的挡车装置。

二、在进行采掘巷道工程质量验收时,必须同时把轨道质量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确保施工一次到位,避免重复劳动和浪费材料。

三、主要运输巷道的轨道由运输队负责使用、维护和管理,各采掘及辅助生产单位的轨道由各区队自行维护和管理。

第3条 各采掘及辅助生产单位机电副队长分管轨道运输工作,业务上受运输队领导。

第4条 运输技术管理

一、建立运输管理资料室,健全各种基础技术管理资料,实行微机管理。

有完整的绞车、电车、平(斜)巷人车、矿车的管、用、修台帐和设备技术档案;电机车制动距离试验和年审报告、斜巷人车试验、连接装置静拉力试验、钢丝绳的原始资料和试验记录、斜巷跑车防护装置试验等。

二、对设备、设施实行图牌板管理。

帐、卡、物、牌板四对口。

三、健立健全运输各工种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运输规章制度。

各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齐全完整。

四、制定运输年度各工种培训计划,建立职工个人培训档案。

对操作各种运输设备、设施的专职或兼职电车司机、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等工种,都必须经过培训且每年要考核一次,考试合格,方能持证上岗。

严禁无证顶岗。

第5条 掘进工作面采用轨道运输时,其掘进作业规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并经运输部门会签:

一、挡车设施安装位置和形式;

二、小绞车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车房规格、提升车数、钢丝绳选择验算;

三、临时车场断面图,信号室位置及规格要求;

四、人行台阶;

五、小电车牵引车数;

六、导向轮固定与检查维修规定;

七、行车不行人制度等;

八、轨道中心线。

第二章 平巷运输

第6条 轨道运输平巷的净断面、人行道宽度和安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要制定规划或措施限期整改。

主要运输大巷,若水沟设计在人行道侧,盖板必须齐全、稳固。

管线、电缆按标准敷设。

人行道上禁止堆放物料,无浮矸杂物。

第7条 主要运输大巷、车场的轨道达到优良品,其它达到合格品。

第8条 主要运输大巷要设置巷标、里程标,弯道和道岔处应设参数牌板,弯道、道岔、风门、巷道口及硐室口等处均应设置警标以提醒司机注意。

第9条 大巷施工

在巷道内施工作业时,在施工地点两端60m处设警示信号,以示机车停运或慢行,机车运行时要发出信号,并通知井下运输调度员。

严禁在施工警戒区内会车。

第10条 阻车器的安装与使用

一、副井上下口车场与操车机连接处及出车道与车场连接处必须安设防止调车车辆误入井口作业区的阻车器。

二、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三、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四、井上下翻车机人口处必须安设阻车器。

五、阻车器的开启和关闭,应采用距轨道外侧安全距离不小于300mm的踩板式或具有自动复位功能的拉杆进行控制。

第11条 人力推车

一、一个人只准推一辆车。

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同时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坡度大于7‰时,禁止人力推车。

二、在夜间或在井下,推车人必须备有矿灯,在照明不足的区段,应将矿灯挂在矿车行进方向的前端。

三、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

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都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四、严禁放飞车。

五、在机械运输巷道推车时,要先取得运输调度人员的同意。

严禁同一区段机动车辆与人力车同时行驶。

第12条 电机车运输

一、机车安全设施

行驶3台以上机车时,使用带有电气必须的信号装置,使用5台及其以上电机车运输时应使用“信、集、闭”系统。

矿用防爆特殊型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试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断电保护装置。

弯道、井底车场和其它人员密集的地点(包括顶车作业区)要使用预报警信号装置(同时发出声光),关键部位的道岔使用道岔指示器。

道岔位置安装统一制作的道岔标识牌

单独电机车和列车组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机车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照距,对达不到标准的照明灯具必须尽快更换。

井下正常使用的电机车严禁关闭照明。

机车要有坚固的顶棚和门栏。

只有将门关闭后才准开动机车,不准站在车下操作机车。

二、电机车的运行

电机车司机是电机车的当然责任者,要做到会使用、会维护、会检查、会保养、保持机车清洁,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任何司机不得开动非完好的机车。

电机车要实行年审制度。

每年应将年审结果报公司运输主管部门,年审不合格的机车严禁运行。

电机车必须定期检修,责任到人,始终保持完好状态,机车的闸(手闸或气闸、电制动)、灯、警铃(喇叭)任何一项不正常均不得使用。

电机车应执行包机制。

司机不得将头和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必须切断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并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司机不准擅离工作岗位。

司机在开车前,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音大等处所,以及前面机车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速并发出警号。

正常运行中严禁顶车。

确需顶车时,除车辆必须与机车相连接外还必须有专人引导。

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电机车要实行年审制度。

每年应将年审结果报公司运输主管部门,年审不合格的机车严禁运行。

车辆发生掉道或中途停车,司机(或跟车工)应向行驶反方向前进。

发现来车应立即用矿灯或吹哨让其停车,防止追尾。

电机车牵引超长车辆时,电机车与超长车辆之间要连挂矿车(或专用连接杆连接)。

第13条 轨道运输:

一、新建或扩建矿井中,对于运行7吨及以上机车或3吨及其以上矿车的运输大巷及地面排矸系统主干线,轨型不得低于30kg/m,其它平巷轨道线路的轨型不低于22kg/m(包括采区运送综采支架的轨道线路)。

二、严禁生产和使用钢柱式轨枕。

三、轨道线路曲线段必须设置轨距拉杆。

必须使用木质轨枕,确保曲线段轨道线路内轨加宽、外轨加高及正矢值符合规定。

四、所有运输线路都必须使用标准道岔,严禁使用简易道岔(驴尾巴)。

五、主要运输巷道及车场的扳道器应有壁龛,人行道上禁止安设扳道器。

六、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

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

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毫米,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毫米。

2、直线段两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差,都不得大于5毫米。

3、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毫米,下偏差为-2毫米。

4、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5、轨枕的规格和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毫米。

道渣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

同一线路必须实用同一型号钢轨。

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

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

七、道床。

可采用坚硬的碎石、卵石或不易自燃的矸石铺设道床,石渣粒度以20~40毫米为宜,其中不得掺有碎末等杂物。

在主要运输巷道,轨枕下的道渣厚度不得小于100毫米,并至少要把轨枕1/2~2/3的高度埋入渣内。

道床宽度一般可按轨枕长度再加200毫米考虑。

相邻两轨枕中心线间距一般为0.7~0.8米,在钢轨接头、道岔和弯道处应适当减小。

八、为了使车辆在曲线内前后轮缘均能紧贴外轨,要求巷道转弯处要有一定的最小曲率半径。

在车辆运行速度小于1.5米/秒时,其曲率半径不应小于车辆轴距的7倍;大于1.5米/秒时,其曲率半径不应小于车辆轴距的10倍;通常600毫米轨距电机车行驶的弯道半径不得小于12米,一般为12~15米或20米,900毫米轨距电机车行驶的弯道半径不得小于15米,一般为为15~20米或25米。

第14条 井口操车设备

一、井口、井底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连锁:

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平调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打不开。

二、井口、井底摇台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连锁:

罐笼未到位,放不下摇台,打不开阻车器;摇台未抬起,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

三、操车设备平时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只有在进行设备的维修处理故障时才能转换到检修状态下工作。

四、副井上下口必须安设能够在发出开车信号后,发出“信号已发,严禁入罐”的声光信号报警装置。

第三章 斜巷运输

第15条 倾斜巷道符合设计要求及《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无空帮、空顶、淋水现象,无矸、料等杂物堆积,清洁整齐,底板平整,无积水泥泞,达到平、直、净。

斜巷内的管线吊挂应按标准敷设。

达到电缆一条线,管路一条线。

第16条 有水的倾斜巷道必须有正规的水沟,盖板齐全(设计无盖板除外),流水畅通,不冲刷道心。

第17条 每个采区必须有人行道,坡度在15°以上必须有台阶,25°(4)0以上加设扶手,台阶宽度不小于0.7m,步距合适,通风良好,与每个工作面上下平巷畅通。

第18条 主要轨道上下山禁止兼作人行道,要实行封闭管理,禁止行人,各通道口挂禁止行人牌板。

第19条 提升任务不大的轨道斜巷兼作人行道时,要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制度并有“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警示牌板,悬挂在巷道中间距离轨面不低于2米。

提升信号应由下口发到上口,再由上口发至车房。

上下车场及中间甩道口必须使用行车声光报警装置。

未经把钩工同意,任何人不得上下,不得在作业区休息。

人行道的设置执行第17条。

第20条单钩提升的轨道上下山上部车场必须优先按甩车场形式设计,从根本上解决上口的跑车问题。

第21条 轨道上、下车场的长度、坡度及调车设备,均应符合设计规范,车场长度不得小于一次提升串车总长的三倍。

摘挂钩的上部平车场的坡度应不大于7‰。

第22条 把钩工在发出开车信号之前,必须检查牵引车数、连接装置、装载情况、保险装置和主绳余绳情况。

当主绳余绳较多、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高、超长、超宽、超重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都不得发出开车信号。

第23条 斜巷上下口及中间各甩道摘挂车地点要设置标志牌,标明限定的提升车辆数、巷道斜长、倾角等参数,严防超挂车辆。

第24条 轨道上下口及中间甩道车场必须设置信号硐室,安装通讯设施。

第25条 地滚的安装、管理

一、上车场变坡点处应装设直径不小于250mm,宽度200mm~250mm,轴径不小于40mm的地滚。

二、倾角在25°以下,安装地辊的间距最大不得超过15m;倾角在25°以上,间距最大不得超过20m。

地辊直径不得小于150mm,宽度不小于250mm,轴径不小于22mm。

三、如巷道倾角不一致,在变坡点应加设地滚。

四、在巷道转弯处应安装能转动的立辊,尺寸可以参照以上规定,长度根据需要而定。

五、严禁钢丝绳与道板、轨道和巷帮及支架、顶梁磨擦,禁止使用不转动的各种物品代替。

六、必须明确专人从事斜巷地滚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不完好的立即进行更换。

地滚进行编号管理。

第26条 倾斜井巷的轨道

一、行驶斜井人车的轨道及道岔必须达到优良品,其它应达到合格品。

二、轨型:

绞车滚筒直径1.6m及以上的提升斜巷轨道,轨型不得低于24kg/m,其它斜巷轨道的轨型不得低于18kg/m。

三、使用插爪式人车的斜巷绞车道必须使用木质轨枕,且露出道渣面高度不得小于1/3。

四、使用抱轨式人车的斜巷绞车道,接头应错接,使用隐形螺栓的特制轨道夹板,相对错距不小于2m。

五、倾斜井巷上下变坡点处的轨道不得有接头,应根据变坡点处的实际坡度,制作成踏弯和罗锅,将轨道弯成弧形。

第27条 挡车装置的设计与安装

一、设计部门设计运输斜巷的同时,必须同时设计相应的挡车装置。

二、一般规定

1、串车提升斜巷上部平车场距变坡点0.5米~2米处必须安设能自动复位的阻车器。

2、上口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长度处必须安设挡车栏。

3、斜巷上部平车场入口必须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挡车装置。

4、斜巷各车场必须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挡车装置。

5、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

6、安设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有效。

7、兼作行驶人车的斜井,在提升人员时,斜井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

三、绞车滚筒直径1.2米以下的斜井

1、斜长40~200米的斜井,在斜井井身距离下口变坡点3~10米处,必须安设跑车防护装置,此跑车防护装置的操作人员必须在躲避硐室内操作。

2、斜长大于200米的斜井,中下部还应增设一套自动跑车防护装置。

四、绞车滚筒直径1.2米以上的斜井

1、在斜井井身内挡车栏以下,必须安设自动动作(不允许手动)跑车防护装置。

2、距下口变坡点20~30米处必须安设一套。

3、中部可根据斜井长度安设若干套。

五、掘进施工的斜井

1、在距掘进迎头20米处必须设挡车栏,并随掘进头推进,相应移动其挡车栏。

2、斜长超过50米时,上变坡电下方大于一列车长度(或下口变坡点向上3~10米)处必须增设挡车栏。

六、1.2米及以上绞车的变坡点以下略大于1列车长度处挡车装置应与绞车实现联动。

七、挡车装置的设置,不得影响正常的提升作业和各种大型设备、材料和人车的安全通过。

最突出部分与轨道外缘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八、斜巷挡车装置各种档的标识:

自动复位地档脚踏板为绿色,挡车尖用200毫米宽红白相间的色环;档车门用200毫米宽红白相间的色环,自动跑车防护装置的脱扣机构用红色标识。

九、挡车装置安装后必须坚持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弃之不用或随意拆除。

凡未有装设挡车装置的提升斜巷不得作业。

十、把钩工交接班时,除按相应规定交接外,还要对挡车装置的运行情况交接。

挡车装置发生故障要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请求立即处理,在隐患未消除之前,不得发出开车信号。

十一、、厂家生产的挡车装置,其安装、使用、维护、试验要严格按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自行设计的各种挡车装置都必须进行现场试验,同一种挡车装置当使用条件(巷道倾角、提升数量、装设距离等)发生改变时,要重新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以上试验要做好记录并保存。

十二、下山掘进时,除上车场按上述规定设置挡车装置外,在工作面的上方还必须设置坚固可靠的常闭挡车装置,放车时方可打开。

挡车装置应随掘进工作面前进而移动。

挡车装置距工作面的最大距离,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

挡车装置要指定专人操作。

十三、在混合提升的倾斜井巷提人时,要将跑车防护装置(包括联动挡车栏)全部锁定,以防误动作造成意外事故。

第28条 斜巷提升设备(绞车滚筒直径1.2m及以上的提升)

一、斜巷提升设备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齐各项保护装置(具有过卷、过速、深度指示失效、减速报警、行程显示、松绳保护功能);凡负力提升系统,担负运送人员的绞车必须配齐动力制动,否则不能提人。

二、设备硐室人口处必须悬挂“要害场所闲人免进”禁示牌,硐室内配0.2m3以上的砂箱,2∽4只灭火器。

三、绞车硐室内必须悬挂包括以下内容的牌板:

绞车参数牌板、绞车操作规程、司机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钢丝绳检查制、绞车巡回检查制、干部上岗查岗制、要害场所管理制、包机责任牌、绞车机械(电气)原理图。

四、绞车硐室内必须配备的记录有:

绞车运行日志、交接班记录、要害场所登记、干部上岗记录、检修记录、钢丝绳检查记录。

五、绞车技术档案包括:

设备说明书(图纸)、大型检修记录、钢丝绳出厂合格证(试验记录)、设备更新改造记录、性能测试记录、跑车防护试验记录、事故记录。

六、建立绞车油脂档案,配备井下滤油设备,每半年必须对各绞车泵站清空清洗过滤一次,加注新油必须应滤后注,保证油质符合要求。

第29条 斜巷内运行车辆脱轨后复往正轨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不得摘钩处理,不得用主提升绳强拉硬拽。

不得使用保险绳处理掉道事故。

                                       

第30条 具备条件的斜巷上下口及各甩道车场应安装调度绞车,不准以过放牵引绳的方法调度车辆以防松绳过多造成事故。

第四章 人员运输和行人规则

第31条 人员上下的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必须装设斜井人车或其它机械运送人员。

对于不具备安装架空乘人装置和运行斜巷人车运送人员的倾斜运输斜巷和正在从事上下山掘进施工巷道,可以安装行人助行器。

水平巷道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行人平巷,上下班时必须采用平巷人车运送人员。

上下人员的车场应设有候车硐室并执行点钩制度。

第32条 平巷人车的管理

一、平巷人车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人车安全运行。

人车车门处要装设保护链,保护链直径不小于8mm。

具备一侧上下人员条件的,须将上下人的另一侧封闭。

人车运行前,乘车人员要挂好保护链,经检查确认无违反乘车制度时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二、严禁在运送人员时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及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三、在人员集中乘车时,运输安全监察员要在场维持秩序,制止违章乘车。

乘车人的任何部位及携带物品均不得露出车外,只能等车停稳后再上下。

在非集中乘车时,乘车人应听从押车人或司机指挥。

严禁乘车人员扒车、蹬车、跳车或乘坐非乘人车辆。

严禁超员乘坐。

四、押车人在每次开车前应对人车及人车联结装置各个部位全面检查,发现不合格不得运行。

五、应指定上下人的地点,停车点要悬挂醒目标志、人车乘坐管理制度及列车时刻表。

第33条 斜巷人车管理

一、斜井人车必须执行从一侧上下人,另一侧要用金属网或扁铁固定牢靠,不得松动。

二、斜井人车必须有跟车人,配备人车信号机,跟车人必须坐在设有手动防坠器把手或制动器把手的位置上。

人车押车人员要选择责任心强的人担任,能了解人车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会操作、会检查。

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三、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一次空车,证实巷道和轨道不会引起掉道或有其它危险,然后才能乘坐人员(连续运人不在此限)。

四、斜井人车的防坠器,每班运行前专人(维护工和押车工)做静止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

对新安装或大修后的人车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才能运行。

人车每次试验必须严格按人车试验细则规定进行。

上述试验要作详细记录并保存。

五、插爪式人车缓冲木的材质,要选择韧性大、无裂纹、无节头的木材并符合人车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缓冲木切割长度超过100mm时要立即更换。

第34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管理

每日必须落实专人负责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运人安全。

蹬座中心距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蹬座与巷道底版的安全间距不得小于0.2m,运行速度不得大于1.2m/s,乘座间距不得小于5m。

三、在运行中人员要坐稳,不得引起吊杆摆动,不得手扶钢丝绳,沿线设置禁示标志。

必须有防止吊杆碰触托轮的措施。

四、 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品的人员。

五、 架空乘人装置的乘人沿线必须敷设照明并设有可随时实现停车的信号装置。

下人地点的前方安设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

六、驱动装置必须安设液压制动器。

第35条 行人规则

一、在运输巷道行走必须走人行道。

二、人员在巷道行走时应精力集中,密切注意前后方来车及其它运行中的机械。

三、当行走在人行道宽度不足的地段时,前后方来车,应及时躲入就近的躲避硐,避开来往车辆。

四、入井人员不准在主要运输巷道逗留,严禁在巷道中追逐、打闹。

五、人员行走时严禁进入有警示不准进入的巷道和硐室。

六、严禁不带矿灯、不戴安全帽行走,严禁矿灯不亮时独自行走。

七、过弯道和横过轨道时,要注意声光信号,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抢行和翻越车辆。

确需从车辆连接处通过时,应确认无机车、绞车、推车机等动力牵引,且车辆处于静止状态。

严禁在双轨巷道邻线有车辆通过时从车辆连接处通过。

八、人员携带较长物件时,要严防物件触及架线和运行中的车辆。

九、人力运送(指肩扛、人抬)较大物件时,遇有来往车辆,应停止行进,待车辆通过后,方可继续行走。

第五章 小绞车和小电瓶车

第36条 小绞车管理

一、领用审批制:

新安装小绞车必须由安装单位填写安装审批单,并经矿副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施工。

其内容应包括:

安装绞车的型号、地点、安装日期、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等,并有平面布置图和巷道坡度图。

小绞车必须是机电部门认证的完好设备。

二、安装验收制:

小绞车安装要严格按审批单中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安装完毕后,由矿组织机电、运输和安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填写验收单后方可投运。

三、使用非本单位的小绞车执行“申请制”:

使用非本单位的小绞车时必须到小绞车责任单位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持手续证明使用该绞车。

四、小绞车要实行挂牌管理。

管理牌板上要标明地点、设备名称、编号、斜巷长度、坡度、钢丝绳规格、允许牵引数量、使用单位和维护人,同时张挂小绞车操作规程与司机岗位责任制。

五、小绞车运输必须有完善的信号系统。

设置行车红灯或声光报警装置。

小型电器上板,开关上架。

六、小绞车更换管辖单位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辖单位通知运输队,运输队负责牵头办理。

七、小绞车不用时要及时拆除回收。

第37条 小绞车安装

一、小绞车指滚筒直径1.2m以下(不含1.2m)的绞车。

二、安装小绞车的巷道、硐室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品。

绞车安装地点必须有照明,不得有淋水和积水。

三、25KW及以上小绞车安装硐室必须有正规设计,绞车一律采用混凝土基础固定;25KW以下小绞车使用期三个月以上的,必须采用混凝土固定,使用期三个月以下的临时性小绞车,可采用压柱、戗柱或锚杆固定。

四、采用压柱、戗柱固定的临时性绞车应支设四根压柱,两根戗柱。

四根压柱应打在前后部各两根,且垂直于顶板,戗柱应打在绞车前部两侧,并前倾底板65°~75°。

各柱下部均要支在绞车底梁上,柱顶要有不少于100mm深度的柱窝(假顶除外)。

压柱及戗柱的规格应采用直径180mm及以上优质木材,同时打紧背牢,联成一体。

五、采用混凝土基础稳固绞车时,混凝土应打在巷道底板上,严禁打在浮煤浮渣上,而且其深度不得小于1m,平面长度每侧距机座固定螺栓不得小于0.25m。

六、使用锚杆固定绞车时,锚杆体要固定在坚硬的底板上,杆体直径不得小于18mm。

固定绞车时,应加设直径为100mm、厚度为10mm的钢板垫,地基螺栓应戴双帽紧固。

锚杆的锚固深度不得小于1m。

七、小绞车的固定严禁使用金属支柱。

八、绞车安装在轨道中心线位置时,提升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相一致,误差不得大于50mm。

小绞车在轨道一侧安装时,绞车(包括压柱、戗柱)外缘至支护或喧墙之间最突出部分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3m,至轨道外缘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5m。

绞车钢丝绳要缠绕整齐,严防上垛。

   

第38条 小绞车使用

一、上山掘进采用倒拉牛方式提升时,必须有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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