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初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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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初稿

第八章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2006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积极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加强劳动保护,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和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机制,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

2006年,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统领,以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创新工作方式,突出工作重点,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较好地发挥了三方机制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一、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一)积极落实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

2006年3月31日,国家三方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明确了“从2006年至2008年,用三年时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目标任务,提出了加快劳动合同立法进程、全面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等5项行动措施。

7月25日,国家三方会议召开了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视频会议,进一步对落实行动计划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同志非常重视这次会议,专门作了重要批示,充分肯定了国家三方会议的工作,特别是对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以及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给予了肯定,并提出了要求。

《通知》下发和视频会议召开以来,各地迅速行动起来,认真贯彻落实王兆国同志的批示精神和视频会议的部署,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2006年劳动合同签订率指标基本完成。

一是建立工作机制和目标责任制。

各地依托三方机制把落实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来抓,专门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

浙江等6省还将劳动合同签订率纳入了政府考核目标体系。

二是组织调查摸底,夯实基础工作。

上海、江西、广西、四川、重庆等11个省(区、市)开展了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调查摸底工作。

江苏省组织了抽样调查。

三是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动态监管。

安徽、云南、宁夏等省(区)、辽宁和山东的部分地市已经启动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江苏省建立了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四是积极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天津市编写了一问一答的《劳动合同宣传手册》。

吉林省开展了“双合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宣传周活动。

湖北省通过行风政风广播电台热线大力宣传劳动合同制度。

五是加大指导服务力度,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水平。

各地都制定了适合不同行业和农民工就业特点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广东、贵州、新疆等14个省(区)分行业制定了3种以上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山西省专门制定了煤炭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农牧民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吉林省吉林市免费为农民工提供劳动合同文本2万多份。

湖南省向企业提供了范本40余万份。

六是建立示范点联系制度。

天津市建立了市联系区、区联系街镇的劳动合同示范区域联系工作机制。

安徽、福建、河南等3省选择劳动合同制度执行差的企业作为重点联系单位。

湖南选择一批不同行业、不同性质、有影响力的企业作为联系示范点。

七是加强执法监察,督促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开展了对企业劳动用工的专项执法检查,责令企业补签劳动合同。

比如,河北省责令补签12.8万份,河南省补12.2万份,新疆补签29万份。

同时,国家和各地三方积极参与《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工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改论证和起草工作,认真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活动中,各级三方通过多种方式发动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征集到的19万条意见和建议中,职工意见占65%,企业、专家等方面意见占35%。

(二)全面部署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

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于7月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并在7月25日召开的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视频会议上,对广泛深入开展创建活动进行了动员和部署。

各地三方在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王兆国同志的批示精神和视频会议的部署,将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的主要任务和重要组成部分,迅速掀起了创建活动的高潮。

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开展了以促进企业建立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为目标的创建活动。

各地在开展创建活动中,明确目标,确定标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严格评审,确保质量;宣传表彰,营造氛围;依托三方,合力推进。

目前,一些地方创建活动覆盖企业达到50%以上。

中国企联在系统内开展了和谐劳动关系优秀企业创建活动,并于10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中国雇主论坛,表彰了中国企联命名的100家“2006年全国和谐劳动关系优秀企业”,交流了开展创建活动典型经验。

全国政协原副主席、中国企联会长陈锦华出席论坛。

国家三方会议主席王东进出席论坛并讲话。

国家三方会议副主席、中国企联执行副会长兼理事长陈兰通作主旨报告,要求广大企业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树立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思想,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倡导企业文化建设,实施和谐管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全国总工会于8月10日,在河北廊房召开了全国部分省市工会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座谈会。

国家三方会议副主席、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孙宝树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由国家三方会议副主席、全总书记处书记张秋俭同志主持并作会议小结。

会议对当前各地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具有很强的理论指导性和现实针对性,对于各级工会组织加深对王兆国同志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批示精神的理解,加强三方协调配合,不断把创建活动引向深入,创出实效,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好地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实践表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活动,适应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劳动关系的新变化,进一步加强了企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协调劳动关系的制度建设,进一步优化了企业发展环境,对推动企业建立和谐稳定、互利共赢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了促进作用。

(三)加大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工作力度

2006年,各级三方大力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推广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

国家三方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反复协商和修改,于今年8月17日,起草并下发了《关于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作为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形式,适应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我国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对协调劳动关系的客观要求,对于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在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企业集中和行业集群地区的建立与实施,发挥着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据统计,截止2006年底,全国企事业单位已签订集体合同共86.2万份,比上年增加10.8万份,增长14.3%;覆盖企业153.8万个,覆盖职工1.1亿人,分别比上年增长11.6%和8.3%。

其中,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的集体合同52.1万份,覆盖职工6253万余人。

(四)进一步加强了国家三方会议的自身建设

1、国家三方会议办公室设立常设办事机构。

根据《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工作规则》,经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第九次会议批准,国家三方会议办公室于6月19日设立常设办事机构。

常设办事机构由国家三方各派一名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常设办事机构设立后,在办公室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加强自身基础建设,制定工作规范,完成了第十次和十一次国家三方会议和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视频会议等重要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加强国家三方之间的协调,以及与各地三方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联系,认真完成各项日常事务和信息工作,共编发了6期《信息交流》和1期《信息专报》,经过半年来的努力,国家三方会议办公室常设机构的工作运转已基本步入正轨,初见成效。

2、加快组建国家三方会议专业委员会。

根据国家三方共同起草的《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专业委员会组建方案》,按照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第九次会议议定的关于设立5个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在征求各地三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国家三方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反复认真研究并提交十次国家三方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先期建立劳动关系法律政策委员会、企业工资分配研究委员会和集体协商研究委员会。

在今天三个专业委员会将正式成立并聘请十四名专家学者为三个专门委员会的成员。

专业委员会的制度建设和专业建设也将提到议事日程,经过共同努力,各专业委员会作为国家三方会议专业化、规范化的政策研究和咨询机构,在国家三方会议的各项工作中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坚持党的领导,服务于社会发展大局是中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顺利发展的根本要求。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为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发展而普遍采取的方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提上了日程。

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首先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央制定的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我国新世纪、新阶段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为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指明了正确方向,而且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健康发展提供了政治保证。

其次,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实际出发,从改革开放的全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来认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建立顺畅高效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改革开放继续深入发展的需要,是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扎扎实实的搞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做好协调劳动关系的各项具体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因此,我们要始终坚持从这个大局出发,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努力探索,不断创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好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服好务。

(二)领导重视是推进中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重要保证。

1、中央领导重视协调劳动关系工作。

党中央对协调劳动关系问题一直给予高度重视,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44号公约《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特别是制定和实施了《劳动法》,使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有了更明确坚实的法律基础,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劳动法》的相关内容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都体现了三方原则。

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经济改革的进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中央领导对建立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做出具体指示,2001年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在北京召开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第一次会议,国家一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正式建立。

2001年11月,召开了全国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劳动同工作经验交流会,尉健行同志到会发表重要讲话,吴邦国同志发表书面讲话。

此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各方面工作一直在中央领导的亲切关怀和直接指导下,顺利展开,不断探索,不断创新,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越来越显示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此期间,中央领导同志对协调劳动关系问题始终给予高度关注,就有关涉及劳动关系问题特别是农民工问题、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等作了多次批示,这就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的方向更加明确,工作更加有力。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和任务,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重要方面,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显得更加迫切,更加重要。

2007年,经过四年多的酝酿和准备,《劳动合同法》正式公布,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这标志着我国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从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各地形成了“党委重视、政府支持、各方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进展迅速,成效显著,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得到了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很多地方党委政府把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推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来抓,摆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各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企联组织积极配合,通力合作,认真组织,推动落实。

在各方的共同努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制工作取得很大进展。

全国地市一级以上基本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多数省份正向县、区和乡镇、街道一级延伸,有的已在县、区全面建立,共建立各级三方协调组织6677个,初步形成了多层次的组织体系。

一些省市三方协调组织完善工作制度,针对劳动关系领域的突出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有的地区三方成立了专门工作机构,有的地区三方在共同推动立法上取得进展,有的地区三方以产业较为集中地区为突破口,围绕创建和谐工业园区开展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还有的地区三方共同推动建立工资保障机制等等。

各地方在推进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工作中,还紧密结合本地区的省情、市情、区情,找到本地区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中重点、难点、切入点,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大胆探索,努力创新。

在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各地方已经形成了“党委重视、政府支持、各方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工作正在出现一个积极开拓、稳步推进、不断创新的新局面。

(三)整体推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突出工作重点相结合。

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通过不断摸索和总结,逐步走出一条以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促进整体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的道路。

一是五年来国家三方共同参与了《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的通知》、《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兼职劳动仲裁员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贯彻落实<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等具有实效性和指导性的政策文件,真正从源头上解决劳动关系的主要矛盾,预防了劳动争议和纠纷的产生。

二是国家三方以“两个合同”为切入点,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落到实处。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源头,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工会与企业、工会与劳动者自主协调双方利益的有效形式,国家三方通过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截止2006年底,实现了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80%以上,集体合同签订率也显著提高,切实保障了企业和最基层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三是深入开展创建活动,搭建发展企业和工业园区劳动关系和谐的平台。

以此作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的一个重要载体,推动企业建立起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促进各项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企业得到全面落实,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此外,国家三方还加大了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力度,并通过三方协商机制制定出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在确保劳动者平等公正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同时,保持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加强基础和能力建设,注重发挥各方优势。

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五年来在切实发挥宏观层面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的同时,推进三方机制向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大力做强基层三方机制。

以基层为重点,加强具体指导、协调和服务,及时协商解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现实突出问题,提高三方机制运行效率,增强工作实效。

三方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用来协调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是推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途径,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

三方存在广泛的社会基础。

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代表组织,能够将职工的要求和愿望及时反映给政府等有关部门,将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向职工进行广泛宣传,并对落实情况实施法律监督。

企业联合会作为雇主代表组织,能较好发挥政府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企业经营者的呼声和要求。

三方机制将政府与劳资双方主体紧密相联,有利于三方对国家经济和社会事务中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的内容达成广泛的共识,共同推动社会进步。

尤其在我国,三方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并且各有特色,围绕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三方加强沟通协商,达成共识,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共同推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深入发展。

(五)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不断创新。

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

为了促进全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工作的交流,国家三方每两年召开一次国家级工作经验交流大会,每次经验交流大会都成为协调劳动关系工作阶段性的标志,总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好的经验,抓住重点,及时推广,指导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深入开展。

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还通过表彰全国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集体和个人,以点促面,不断开创劳动关系工作新局面。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我国是一项崭新的事业,需要不断开拓创新。

五年来,国家三方共同探索,形成了不少具有创新性的工作和活动,一是顺应劳动关系发展的客观需求,进行劳动争议仲裁院试点工作,探索专业化、职业化地解决劳动争议;二是推出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收效显著,取得良好效果;三是创新工作思路,加快建立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覆盖小企业,依法维护小企业主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存在问题

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2006年取得了较大成绩,但要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劳动关系变化,还存在着影响三方机制深入发展、功能发挥的制约因素和障碍:

(一)三方机制法律体系不完善。

劳动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是三方机制构建和运行的重要前提。

三方机制是一种在法律框架下的社会对话机制,其创建目的、涵盖范围、运作程序以及操作规范都必须依据国家的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

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际劳工组织《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第144号),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说明指出,批准这项公约旨在建立一项工作程序,以便就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国际劳工公约的制订、批准、实施及其监督检查等,进行国家一级的政府与雇主和工会组织代表间的协商,使各方意见都能得到充分反映。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这是我国第一次确立了实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法律依据。

2007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第5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这是继《工会法》之后,在国家立法层面对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进一步肯定。

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了我国三方机制立法的基本框架,但是能够用于规制具体运行和实际操作的规则还是明显不足的。

对日益复杂的劳动关系矛盾和法治建设的要求,三方机制的有效运行仅依靠这些原则性的规定远不能适应实际的需要,急需完善有关三方机制相关立法,细化法律规则和提升立法层级。

另外,还要结合中国具体国情与时代发展要求,推动三方机制立法与国际劳工标准和世贸组织基本原则的逐步靠近和融合。

(二)三方主体作用需逐步强化。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一个平衡各方利益、平等对话的机制,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三方的职能缺一不可,各有侧重、相互独立,切实代表劳动关系领域不同层面的组织和会员利益。

可以说,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三方主体作用的充分发挥是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得以顺利运行的保证。

1、政府的主导作用问题

政府始终是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不仅代表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也代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性质的社会群体利益。

政府的地位、职能决定了其可以站在总体及长远利益的高度,从宏观上调节平衡各种利益关系。

因此政府的地位和作用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不容忽视,且不可替代。

政府可以通过经济、劳动政策来协调各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关系。

国家代表和维护全国各阶级、阶层的经济利益,是通过法律、法规、政策、方针来实现的,而只有政府才具有这种权力和能力,政府是劳动关系的调节者。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企业、劳动者三者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是人民内部矛盾。

政府可以正确地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调节这些矛盾,促使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合作,避免和减少产业冲突。

在《工会法》和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协调劳动关系的政府代表是劳动行政部门,即在国家层面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地方是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在实践中,真正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具体工作的是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的劳动工资司和地方劳动保障厅(局)负责劳动工资的处室。

一方面,国家机构改革将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职能从劳动行政部门划出,限制了由我国劳动行政部门主导参与的三方机制的协调范围;另一方面劳动行政部门受人员编制的影响,特别是在地方,尚不能充分发挥出政府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的主导作用。

2、雇主和工会组织的代表性问题

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在社会和产业层面,工会组织在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面具有相对的优势,而企业组织则显薄弱。

目前,在已建三方机制的省、市(区、州、盟)中,主要是由企联作为企业组织代表参与三方机制。

但在区县、乡镇以及街道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基层企联组织不健全,目前还存在着国资委、经贸委、工商联以及个协私协作为企业代表的情况。

而在基层的企业层面,雇主的力量则明显强于工会。

主要原因一是在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及发挥工会维权作用困难重重。

对这类企业的工会建设和地位的确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中虽均有极为明确的规定,也有实施细则,但在具体实施中难以落实。

二是国有、集体企业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和功能的完整性受到很大削弱,主要表现在工会主席逐渐脱离了劳动岗位,被纳入企业领导层(一般享受副厂级待遇),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他们同样担心为工人说话办事,自己的饭碗会被敲掉。

三是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不少工会组织被撤并,工会会员流失。

由于工会组织主体的缺位,无法形成或健全有效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三)三方机制的协调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宽。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内涵,通常包括相互联系的三个方面:

人们参加社会劳动的方式;人们在劳动过程中的组织形式;人们因参加社会劳动所取得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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