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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定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定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资产与项目融资业务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旨在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的全流程管理。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北京银行全行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

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按照本规定5.2

(1)贷款条件进行项目合规性审查,其他条件参照本规定执行并可适度放宽。

3.定义、缩写和分类

3.1定义

(1)固定资产贷款:

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项目融资作为固定资产贷款的重要类别,亦适用本规定。

(2)基本建设投资:

指企事业、行政单位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的活动。

(3)更新改造投资:

指企事业、行政单位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对原有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相应配套的工程和有关活动(不包括大修理和维护工程)。

(4)房地产开发投资:

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建设公司及其他房地产开发法人单位和附属于其他法人单位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的活动单位统一开发的包括统代建、拆迁还建的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宾馆、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物和配套的服务设施以及土地开发工程。

(5)其他固定资产投资:

指未列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活动。

(6)项目融资:

指具有以下特征的贷款:

①贷款用途通常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②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③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7)全额保证金质押:

以本行开出的存单、存放在本行保证金、本行销售凭证式国债等有价单证以及其他等同于现金的担保品进行质押,且一般情况下质物价值能够完全覆盖贷款本息。

(8)自主支付:

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9)受托支付:

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3.2缩写无

3.3分类

(1)固定资产投资:

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大类。

4.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

职责与权限

不相容职责

业务经办机构

(1)业务受理、资料收集、贷前调查,对借款人以及固定资产项目所涉及资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2)在授权范围内,按照内部审批规定进行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

(3)信贷项目的贷后管理,包括对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控、项目实施进度的跟踪,贷款资金支付凭证的归集,借款人、担保人的动态监测,抵(质)押物的价值重估等。

(4)贷款资金的支付审查。

授权范围外的审查、审批

总行信用审批部/总行中小企业事业部/分行及在京管理部授信评审部门

(1)授信业务审查,对送审业务资料完备性、业务政策性及合法合规性(不包括合同签署)负责;

(2)根据本级贷款审查委员会意见整理形成最终审批意见。

对超授权业务,上报上一级授信评审部门审批。

业务受理、调查、审批

总、分行放款中心/放款审核岗

(1)根据贷款批复信息,负责审核放款条件的落实情况;

(2)根据借款人提款申请,审核交易资料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出具意见;

总行支付结算部/分行运营部

(1)对审核通过的放款申请进行贷款账务处理;

(2)对满足受托支付的贷款,将贷款资金支付至指定账户。

总、分行贷后管理部/贷后管理岗

(1)权限内授信业务风险分类认定;

(2)督导业务经办机构做好借款人、担保人(物)险预警和风险提示。

总行资产管理部

(1)负责组织、指导、管理经营单位对不良贷款进行清收。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分行法律部门

(1)根据本办法要求,负责对授权范围内业务部门报审的法律文本进行认定或审核。

总行公司市场与产品部

(1)根据本规定要求,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类产品的操作规程。

总行信用风险部

(1)政策实施效果的跟踪;

(2)本政策的修改与调整。

总行信用风险委员会及授权审批机构

(1)在授权范围内对固定资产贷款及项目融资业务进行审批。

业务受理、调查、审查

5.基本原则与规定

5.1基本原则

(1)全流程管理:

我行按照内部控制原则和监管要求,建立贷款调查、审查、放款审核、支付结算等各岗位间的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或岗位。

(2)统一授信管理:

固定资产贷款应纳入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且需遵循总行在客户集中度、贷款区域、行业、担保方式等方面的风险限额管理要求。

(3)贷放分控:

在放款前,由独立于经办机构的放款审核机构或岗位办理贷款发放和支付的最终审核,并通知会计部门出账,最终审核人员不得为贷款调查人员及审查、审批人员。

(4)罚则约束。

对未按本办法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据《北京银行问责制度(试行)》进行责任追究。

5.2基本规定

(1)贷款条件

借款人除满足我行信贷业务基本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符合国家关于投资项目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

②借款人为新设项目公司的,其控股股东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③项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④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规定及我行信贷政策中关于固定资产项目资本金的比例要求。

(2)基本要求

①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借款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并要求借款人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②经办机构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③合同签订要求

a.经办机构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b.经办机构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c.借款人应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做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

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d.经办机构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④风险缓释要求

a.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恰当设计账户管理、贷款资金支付、借款人承诺、重大违约事项等合同条件并在合同中约定,促进项目正常建设和运营,有效控制风险。

b.经办机构可以采取以下风险缓释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固定资产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各类风险:

-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

-要求借款人通过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在合同中对借款人或固定资产项目相关方的设定财务指标控制、重大违约事项等条款。

-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⑤对项目融资而言,经办机构除必须采取④所要求风险缓释措施外,还应落实以下要求:

a.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并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b.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

⑥经办机构可以通过为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为项目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组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有效分散风险。

6.流程描述和控制要求

6.1受理与调查

(1)固定资产贷款必须针对具体项目逐一申请,严禁对多个项目发放一笔贷款;

(2)经办机构应履行尽职调查责任,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②贷款项目情况;

③贷款担保情况;

④还款来源情况;

⑤贷款风险因素及风险防范措施;

⑥需要调查了解的其他内容。

6.2风险评价要求

(1)贷款评估依据

①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的布局、财政税收政策、行业发展规划;

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和政策,我行信贷政策和贷款管理相关规定;

③政府有权部门对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权部门的论证意见;

④借款人生产经营有关资料;

⑤中央和地方有关的城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安全卫生、运输、劳动保护等有关法规和规定。

(2)评估内容

①经办机构应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贷款风险,必要时,可以聘请或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贷款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对于项目融资业务,经办机构应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相关风险。

②项目概况分析

a.调查分析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进度,说明项目立项的主要文件依据和立项审批单位。

b.调查分析贷款申请单位(项目法人)的经营、财务和技术状况,分析其申请贷款所具备的优势。

c.调查分析项目产品方案和产品纲领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是否属于国家有关政策明文规定限制或控制发展的产品。

d.调查分析项目产品方案是否符合国民经济长远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地区规划要求。

③市场需求调查与预测

a.现有拟建和在建项目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及预计建成投产时间;

b.行业分析,包括产能、消费、价格的现状和未来预测风险;

c.产品销售分析,调查销售渠道是否落实,营销策略是否可行;

d.以出口产品创汇偿还外汇贷款的项目,应分析和预测国际市场上该产品的供求状况和价格走势;

④工艺技术与设备评估

a.工艺技术评估是对建设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的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和适用性所进行的综合论证分析;

b.建设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是否先进、经济、适用,是否符合国家的技术发展政策和技术进步装备政策,是否有利于资源的综合利用;是否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源等物资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

c.项目所采用的设备是否属于国家已明文规定淘汰、禁止采用的设备,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是否安全可靠,是否经过试验和鉴定;

d.引进技术和设备有无必要,是否符合我国国情,是否与国内设备、零配件、工艺技术相互配套;

e.一个项目从多家引进设备时,要分析多家设备、工艺、技术是否配套协调,是否相互衔接,分析引进技术和设备所采用的技术标准,是否申请专利;

f.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与原材料、燃料、加工对象的适应程度;

g.调查分析项目的工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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