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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管理

(讲义提纲)

前言:

信用社的贷款业务是一项极具风险的业务。

贷出的款项能否按期如数收回,直接关系着信贷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关系着信用社保存款支付的能力和社会公众信誉度,关系着信用社自身经济效益、员工分配水平、单位凝聚能力和员工心态背向,关系着信用社的稳定与发展。

因此,加强贷款业务的操作管理,对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内部经营目标,促进信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均衡统一,乃至充分发挥连接农民的金融纽带和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促进地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操作是信贷管理最具实务性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关联环节多、作业流程长、规定细致具体、执行难度较大,但它又是一项必须强化、必须规范的基础性工作。

贷款业务操作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贷款程序是指贷款从发放到回收的先后顺序及每一步骤应当遵守的规定。

贷款业务操作管理就是依据程序规定对贷款业务的贷前、贷时、贷中、贷后管理和贷款收回等全过程的每一环节进行法制化、科学化的管理。

第一节 贷款业务基本规则

一、接受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的原则

二、符合资产负债法定比例原则

1、资本充足率8%;

2、贷存比例75%;

3、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余额比例不得低于25%;

4、最大一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30%(省办大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单户大额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可用资金的30%);

5、最大十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1.5倍;

6、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三、信用社系统行业规定的经营原则

1、坚持三性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2、坚持“十不准”、“十不贷”和“六严禁”原则;

3、坚持三优先(社员、农户、农业)两为主(小额、短期流资)的原则;

4、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

5、其它有关信贷经营管理的原则;

四、依法审查审批原则

五、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原则

1、借款合同管理制度;

2、贷款质量监管制度;

3、贷款管理责任制度。

(1)主任负责制;

(2)大额贷款集体审批制;(3)前后台分开、审贷分离制;(4)分级审批制;(5)信贷员岗位责任制;(6)驻户信贷员制;(7)逐环节主责任人制;(8)离任审计制。

4、贷款管理特别规定(《贷款通则》第十章第55—61条)。

第二节 贷款操作程序

一、基本操作程序

受理申请——贷前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办理担保——立据贷款——登记账簿——建立档案——贷后管理——债权保全——贷款收回

二、“两证”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三、农户联保贷款按照“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的原则办理。

第三节 借款申请

一、申请借款的条件(《贷款通则》第十七条)

二、受理申请的范围

1、户口、生产经营场地在本社区范围内;

2、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三、借款申请的形式

借款不能以口头形式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四、目前使用的借款申请书种类

1、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

2、农户短期借款申请书;

3、企业短期借款申请书;

4、中长期借款申请书;

5、项目借款意向书;

五、借款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1、借款人基本情况

(1)自然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生产(经营)行业、生产(经营)规模、家庭主要成员、家庭共有财产情况、生产(经营)者自有资金状况等;

(2)法人机构名称、经济类型、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资产负债状况、业务范围、法人代表姓名等;

(3)非法人组织名称、经济性质、核算形式、注册地址、资产负债、业务范围、负责人姓名等;

2、借款的种类、用途、金额、偿还能力、还款方式、使用期限等。

六、申请借款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1、贷款证、卡

(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凭农户身份证和信用社核发的贷款证。

(2)属“两证”贷款对象的个体工商户,持本人身份证、信用社核发的贷款证和股金证。

(3)企事业法人机构或非法人经济组织持人民银行核发的磁条贷款卡。

2、借款人的财务报告、报表、相关经营证照。

3、原欠贷款结息情况和重签还款协议情况以及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

4、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份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文件以及保证人拟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

5、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6、信用社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如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开户证明、购销合同、进出口批文、授权委托书等。

第四节 贷前调查

一、贷前调查程序

1、收集资料;

2、调查了解;

3、分析研究(分析三性,即可靠性、可能性、可行性);

二、贷前调查的内容

1、借款单位人员结构及素质状况;

2、借款的合法性

(1)借款主体资格合法;

(2)借款用途合法;(3)法人代表合法;(4)担保合法。

3、借款人的财务结构及质量状况

4、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条件

资源条件、政策条件、市场条件和法治条件等。

5、借款人的管理水平;

6、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效果;

7、借款人信用状况;

8、借款用途(表面用途和实际用途);

9、借款原因

(1)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2)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10、抵、质押财产的权属、价值、完好状况以及保证人的担保资格和代偿能力;

11、项目贷款调查的主要内容

项目背景,项目性质,市场预测,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的落实,项目选址和基本条件,项目的技术工艺和设备选用,项目内容和建设工期,投资计划和筹资方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三、调查结论形式

1、在借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2、撰写专项调查报告;

3、完成项目评估论证报告;

4、明确表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的意见。

第五节 审查审批

贷款审查审批是贷款发放程序中的关键环节,也是贷款管理中的核心环节,它直接关系着贷款资金的安危。

一、审查审批岗位的设置

1、审贷分离、前后台分开、分级审批;

2、信用社贷款审查与发放职责相对分离,审批与发放岗位分离;

3、县级以上联社实行贷款审查审批与贷款发放部门分离。

二、审贷分离的意义和作用

1、建立健全纵向制约与横向制约相结合的岗位、部门制约机制;

2、强化信贷人员的责任意识,维护信贷工作的正常运行;

3、防范以贷谋私,提高信贷行为的廉洁性,促进廉政建设;

4、增强贷款透明度,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三、审贷分离的原则

1、自下而上按程序操作;

2、岗位、部门之间互相制约;

3、同级制约与上级对下级制约相结合。

四、审查审批的程序

1、信用社审贷岗位负责对信贷员提供的调查情况进行审查,审查认定可行后报本社贷款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或将超本社权限贷款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县级以上联社信贷部门负责对下级呈报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核认定,认定合格后提请分管信贷主任审查,分管主任审查通过后提交贷款管理委员会集体审批;

3、贷款管理委员会对信贷部门提请的拟审贷款负责论证审批,超本级权限的,则论证通过后向上级呈报;

4、农户贷款证和城区“两证”贷款授信额度分制由各级审贷机构按审批权限审批核定。

五、审查审批的重点内容

1、借款人主体资格、担保人资格和担保手续的合法性;

2、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数据和调查人调查、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借款用途的合理性;

4、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效益性;

5、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的可能性;

6、保证人代偿能力、信用状况的可靠性;

7、拟放贷款内部各环节主责任人落实情况。

六、分级审批

1、贷款管理委员会或管理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1)市、县联社贷款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

(2)信用社贷款管理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3)信用分社贷款管理小组人员组成。

2、审批权限

(1)市、县联社审批权限;

(2)城区信用社审批权限;

(3)乡镇信用社审批权限;

(4)分支机构按法人授权授信发放贷款。

3、贷款管理委员会或管理领导小组审贷规则

(1)审批本级权限内的贷款,审查、审核并呈报超本级权限的贷款;

(2)对拟发放的大额贷款,农村社须经全体职工会议70%以上人员同意,城区社须经职工代肯会议70%以上人员同意;

(3)审贷会议由贷款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百分之八十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

(4)县、市联社理事长不参加大额贷款审批委员会,但要列席参加审贷会议;

(5)参加审贷会成员每人必须发表明确的意见;

(6)经过审贷会议百分之九十以上成员通过的贷款才能发放;

(7)县、市联社理事长对本级审理的贷款享有一票否决权。

4、贷款审批的基本要求

(1)集体研究,权限审批,责任管理;

(2)资料齐全,责任落实;

(3)除农户小额生产费用贷款外,一律推行担保制度;

(4)审贷成员之间要团结协作,秉公办事,严格执行信贷法规和制度;

(5)审批贷款要讲究工作效率,要快速反应,不得欠拖不议,欠议不决。

第六节 签订合同

一、贷款合同的形式

1、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以借据代替合同;

2、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七种,主从合一)。

二、借款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2、合法原则;

(1)主体合法;

(2)签约人具有签署该借款合同的权限;

(3)借款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4)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和程序必须合法。

3、平等互利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三、借款合同订立的步骤

1、要约;

2、承诺。

四、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

借款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结算办法、还款资金来源、还款方式、保证条款、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五、贷款合同的生效日期(《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1、一般:

成立之日起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六、贷款法律关系

1、贷款法律关系的主体(借款双方);

2、贷款法律关系的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贷款法律关系的客体(款项);

七、无效借款合同

1、无效借款合同的特征

(1)订立合同时违反了法律规定;

(2)借款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没有法律约束力。

2、借款合同在什么情形下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无效借款合同的分类

(1)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2)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违反平等自愿原则,违反法定程序或法定方式。

4、无效借款合同确认的机关

(1)合同仲裁机构;

(2)人民法院。

5、借款合同的变更、解除(以当事人协商一致为前提)

(1)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原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

(2)工程项目经原批准机关决定撤销、停建或缓建的;

(3)借款人经国家批准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借款合同的;

(4)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无法履行的;

(5)在借款合同履行中,确因决策不当,继续履行时将造成损失浪费的。

第七节 办理担保

一、担保形式

1、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2、抵押(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

3、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4、留置。

二、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合同约定。

三、抵、质押物价值评估

抵、质押物价值由合法评估机构具有评估资格的人员进行评估。

1、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价值评估;

2、房地产价值评估;

3、林木价值评估;

4、交通运输工具价值评估;

5、机械设备价值评估;

6、其他资产价值评估。

四、抵、质押登记

1、依法必须登记(《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必须登记的财产)

2、自愿登记(法律未作强制规定的财产);

3、登记机关系指抵、质押物的主管部门。

五、抵、质押物保管

1、动产及权利质押,质物必须移交贷款信用社保管;

2、设立抵押的不动产,由抵押权人委托抵押人监护保管。

六、抵押物保险

1、由抵押人出资投保,其保险额不得低于设立抵押的权利价值;

2、保单交由抵押权人(信用社)收执。

七、权利质押

1、质押权利种类(《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2、银行承兑汇票质押;

3、存款单质押。

第八节 立据贷款

一、借据的填写、传递;

1、借款借据的必填要素;

2、会出岗为贷款凭证传递终端环节,对有问题凭证,可拒绝付款。

二、账户开立和资金划付;

三、借据保管。

第九节 账簿登记

一、账簿形式

1、有纸账簿(笔写纸载);

2、无纸账簿(电脑登录);

二、账簿分类

1、贷款分户账、总账;

2、贷款监测台账;

3、借据管理卡;

4、贷款清册、报表。

第十节 建立档案

一、档案管理的要求

分类归档、资料齐全、保管安全

二、档案管理的内容

见省办《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七款

三、档案管理分类

常用类、备查类、参考类

四、档案管理的形式

第十一节 贷后监督管理

一、贷后管理基本原则(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检查、跟踪监控、及时预警、快速处理)

二、贷后检查的方法

集中检查、跟踪检查、派人驻户监督、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

三、贷后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1、检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抵、质押物保管情况;

2、检查借款人和保证人生产(经营)情况、财务变动情况、机构废设和体制变更情况;

3、检查项目建设进度情况、项目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4、纠正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和按合同约定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实施信贷制裁措施;

5、对大额贷款坚持按月或按季收息;

6、到期催收;

7、办理展期;

8、风险预测、预报、预防;

9、贷款形态的转化登记。

四、贷后监管制度

常规检查制度、驻户监控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台账监测制度、登记咨询网络管理制度、到期催收制度、按期结息制度、协议展期制度、违约制裁制度、公开管理制度。

五、贷后管理职责及责任界定

1、贷后管理员职责(直接管理)。

2、信用社主任、分管主任职责(对本级审批贷款组织实施贷后管理,对上报审批贷款贷后管理负主要责任)。

3、县、市联社主任和分管主任职责(贷后管理的组织实施)。

4、贷款手续经办人(信贷内勤、担保物品监护保管人等)职责,由各县级联社界定。

六、贷款业务到期处理

1、到期催收(发生违约的提前催收);

2、按规定展期;

3、形态转换(真实反映贷款占用形态);

4、不良贷款管理(新老划断,锁定余额,分帐管理,专业清收);

5、贷后管理责任移交;

6、贷后管理责任追究和奖励。

第十二节 贷款债权保全

一、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收回贷款。

二、参与企业解制,转移、落实债权,防逃债、废债。

三、分解落实集体立据尤其是乡、村立据贷款,防悬债。

四、追踪清收外迁户、外流户和隐匿户贷款,防躲债。

五、健全借款手续(补签合同、协议、盖章、签字等)。

六、健全担保手续。

1、纠正已办担保但手续不合规、不合法的贷款;

2、对未办理担保的贷款补办担保手续。

七、执行时效法律制度。

第十三节 贷款收回

一、临柜收贷的操作;

二、异地收贷的操作;

三、正常贷款的利息计收;

四、不良贷款和违约贷款的利息计收;

五、利率调整(贷款期间)的利息计收;

六、货币资金还贷的操作;

七、实物抵偿贷款本息的操作;

八、通知质押出证单位撤销质物止付;

九、将抵、质押的动产或权利返还给抵、质押人。

 

思 考 题

1、贷款业务操作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2、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怎样的管理办法?

3、贷前调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4、审贷分离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5、贷款审查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6、借款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7、哪些是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

哪些是附加条款?

8、什么是构成贷款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9、贷款担保的形式有哪几种?

10、抵、质押是否必须登记?

为什么?

11、贷款账簿的形式及账簿分类是怎样的?

12、常用类贷款档案主要包括哪些资料?

13、贷后管理应坚持哪些原则?

贷后检查的方法有哪些?

主要检查哪些内容?

14、借款借据的必填要素有哪些?

15、作为一名信用社员工,谈谈自己对贷款业务操作管理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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