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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欠工作考核管理办法.doc

清收清欠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应收款项的催收与管理,确保公司清收清欠工作取得实效,降低企业风险,加快资金周转,提升资产质量和增强企业竞争实业,根据《****公司清收清欠管理实施细则》、《****公司绩效考核办法》以及企业债权占用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收清欠,是指对各类应收款项的清理回收。

即包括合同内正常应收款项,也包括逾期(超过合同期)应收款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项目经理部及三个管理中心。

第二章清收清欠责任制

第四条未完工项目或以后新上项目所产生的应收帐款,遵照“谁主管、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清欠责任终身制。

无论工程项目是否竣工清算,是否完工并账,项目经理均为应收款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应收款项终身负责,负责清收全部应收款项.

第五条对于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形成的老应收账款,要召开专门会议,将欠款划分到具体责任人分管,收尾办与清欠办要专门建立台账。

此项应收账款的收回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进行考核、奖惩。

第六条项目经理(第一责任人)调离时,必须与财务进行应收款台账核对,并将项目应收款同业主或发包方核对、确认无误,并取得业主或发包方确认的书面文件交予继任者。

项目经理(第一责任人)调离后仍有协助收取工程款的义务,否则不予调离或扣减奖金(或工资)。

第七条对严重逾期或发生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报公司总经理决定后,可通过保理、诉讼等其他方式专进行清收。

第三章应收款项催收管理

第八条各责任人应针对应收款项分类处理,积极采取措施清欠。

对到期的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提醒业主依约付款;对超过信用期的应收款项,采取相应措施、多种方式进行催收。

对重要的、逾期严重、催收难度较大的应收款项,要成立专门的清欠执行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专项措施,跟踪催收工作,直至收回为止。

第九条各责任人在追索逾期应收款项过程中,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支付给专门收账的机构或人员的劳务费用、代理费用等,应在款项收回后支付,不得提前预支。

第十条在工程竣工结算期间,项目部应对合同内、合同外、新增和变更项目认真核对确认,形成最终应收款项金额,及时取得对方的签认。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对于已经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的应收款项,应做到账销案存并做好保密工作,逐笔建立账销案存档案;由公司清欠办负责保存原始档案,继续列为催收项目,组织专人追索清收,确保该款项重新收回。

第四章考核与奖罚

第十二条考核指标指标目标值核定

1.上年末累计未确权(即应收客户合同工程款)余额,考核年度回款率不低于68%,当年末累计未确权(即应收客户合同工程款)余额应控制在当年营业收入的8%以内;

2.上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考核年度回款率不低于68%;

3.当年确认的营业收入(不含BT项目),考核年度回款率不低于90%;

4.上年末预付账款中预付工程款全部收回(不允许对施工队提前预付工程款),预付购货款控制在当年营业收入10%以内并且该比重比上一年度的比例下降10%。

5、已到期的其他应收款,考核年度100%收回;未到期的控制在当年营业收入10%以内并且该比例较上一年度下降10%;

6.已到期的长期应收款项、BT项目投资款,考核年度回款率100%;

第十三条对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形成的已完工项目工程款,按以下情况奖惩:

1、对以前年度形成的应收款项,收回超过三年以上的外欠款(工程款以工程竣工移交与业主办理完财务决算为期,保证金以业主认可开始返还之日为期,下同),给予第一责任人回收金额3%的奖励,给予项目相关责任人2%的奖励(在所有相关责任人之间进行平均分配),如有特殊原因的公司将另行规定;

2、收回三年以下、一年以上的外欠款,给予第一责任人2%的奖励,给予项目相关责任人1.5%的奖励(在所有相关责任人之间进行平均分配),如有特殊原因的公司将另行规定。

3、对于工程履约保证金、预付账款及各类押金等其他应收款,在正常退还期限内回收,不奖不罚,对应收回未能收回款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未能回收金额的3%(第一责任人2%,相关责任人总计1%,由所有相关责任人平均分担)计提罚款,从其当年奖金中抵扣。

4、、经公司经济管理部认定为索赔款项的,按收回金额10%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5、由公司专门会议指定的责任人收回的以前年度难以追缴的应收款项,原则上加大奖励力度,按本条第2种奖励政策上浮1%对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奖励。

6、对于工程质保金及其他保证金,未能按期收回款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未能回收责任额的3%(第一责任人1%,相关责任人总计1%,由所有相关责任人平均分担)计提罚款,从其当年奖金中抵扣。

7、为清欠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在所得奖励中,以上奖励的基数均为收回款项减所有费用支出后的净额。

若兑现奖励后,发生债务支出的,应从责任人其他奖金中扣回。

第十四条通过其他创新方式回收款项的,按以下原则进行兑现

1、通过折扣折让方式提前回收款项的按到账金额0.5%标准计提奖金;

2、通过债权保理方式提前回收款项的按照到账金额0.8%标准计提奖金;

3、通过保函置换方式提前回收款项的按照到账金额1%标准计提奖金;

第十五条应收款项考核实行“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与其他相关责任人风险共担”的考核原则,其中:

项目经理兑现比例应不少于30%,其余由项目经理主导按贡献大小核定,事先制定方案,力求适当与公平。

纳入收尾、并帐项目,当项目收尾人员只有2人时,项目负责人按70%,主要业务人员按30%进行奖罚;当项目收尾人员有3人时,项目负责人按60%,主要业务人员按40%进行奖罚报公司备案后予以兑现。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债权无法收回或重大损失的,公司视损失金额的大小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主管负责人降职或撤职;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钻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的空子,隐瞒不报、或3天内不上交收回应收款项,给公司造成人为经济损失的;

(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对方不满导致产生坏账损失的;

(三)未经公司主管同意,随意核销应收款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清收清欠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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