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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借款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

联系电话:

传真:

 

贷款人(乙方):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

联系电话:

传真:

 

重要提示:

本合同系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订立而成,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愿的真实表示。

为充分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利,贷款人特提请借款人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中的黑体部分,并对其内容予以充分的注意。

甲方因本合同2.1条的需要,特向乙方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种类

1.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中期或短期)流动资金借款。

第二条借款用途

2.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2.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2.3本合同项下的流动资金借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和期限

3.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3.3甲方应按本合同3.2条的约定提取借款,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甲、乙双方办理的借据或借款凭证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

借据或借款凭证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提款日期和还款日期以外,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借款利率和计息

4.1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依据实际借款天数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按(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每季末月的20日)。

4.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按下列方式确定:

4.2.1年利率为%的固定利率,合同期内不调整。

4.2.2本合同利率确定为在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浮%。

合同利率实行一期一调整,以(年/半年/季/月)为一期。

第一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本借款合同实际提款日,由乙方按借款合同实际提款日的相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双方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第一期利率,即年利率%,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借款合同实际提款日的对应日,由乙方按借款合同实际提款日的对应日的相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双方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当期利率。

如遇调整当月不存在与借款合同实际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分期提款的,一期内无论分几次提款,都按借款合同实际提款日或对应日确定的当期利率执行,并在下一期借款合同实际提款日的对应日同时调整。

借款合同实际提款日的对应日,是指借款合同实际提款日满一期之后的相应日期,如,借款合同实际提款日为某年5月9日,则以一月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该年6月9日;以一季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该年8月9日;以半年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该年11月9日,以一年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次年5月9日,以后各期依此类推。

4.2.3本合同利率确定为在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浮%。

合同利率实行一期一调整,以(年/半年/季/月)为一期。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算;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根据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的调整,调整从下一个周期的1日开始。

4.2.4其他方式:

4.3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利率确定办法,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乙方于利率变更之日起30日通知甲方,但通知送达与否不影响执行。

第五条提款先决条件

5.1甲方已向乙方送达下列文件,文件所载明的情况没有变化且持续有效,或者甲方已就变化作出令乙方满意的解释和说明:

5.1.1甲方应提供其符合借款人主体要求的文件;

5.1.2甲方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且经法定人数或股权数的董事或股东表决通过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关于同意向乙方申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并明确借款用途以及接受乙方要求的各项借款条件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正本或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5.1.3如果存在第三方担保,经该担保人书面确认的担保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签字样本,以及该担保人有权机构做出的关于同意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或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5.1.4乙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报表、凭证等资料。

5.2甲方已填妥与放款有关的借据或借款凭证。

5.3在提款日或此前未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5.4如果存在抵押/质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当办理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已经妥善办理,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证明文件等的正本已按照乙方要求交给乙方收存;如果存在第三方保证,该保证合同已经生效。

上述担保应持续有效。

5.5如果乙方要求就抵押物办理保险,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手续已办妥且保险单正本已交给乙方收存;且该保险持续有效。

5.6如果乙方要求办理公证等手续的,已办妥相关公证手续。

5.7甲方已按照乙方要求在乙方开立账户,自愿接受乙方信贷监督和支付结算监督,并已按照乙方要求支付了本合同项下相关费用。

5.8乙方要求的其他提款先决条件。

第六条账户监控

甲方承诺在申请发放借款前已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先决条件,接受乙方监督借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等账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借款资金的发放、支付及还款资金实施监督与控制:

甲方指定下列账户为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若乙方要求,甲方应与乙方就该还款账户签订账户管理协议。

第七条贷款资金支付

7.1支付方式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与“借款人自主支付”。

7.1.1“贷款人受托支付”是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提供提款申请书、支付委托书以及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

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7.1.2“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按季度向贷款人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7.2贷款人受托支付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进行贷款发放:

7.2.1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

7.2.2与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立业务关系且借款人被其评定信用等级为BBB级(含)以下的;

7.2.3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7.2.4。

7.3借款人自主支付

不符合本协议第7.2条所列情形的,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进行贷款发放。

7.4贷款支付过程中,甲方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乙方有权通过协议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7.5受托支付模式下的注意事项

7.5.1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模式下,乙方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对支付金额、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及经办账户进行形式性审查。

乙方完成对上述支付要素的形式性审查,认为符合贷款人(乙方)要求后,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甲方)交易对象。

7.5.2乙方对上述支付要素的形式性审查并不意味着乙方对交易的真实性及合法合规性进行确认,也不意味着乙方介入借款人与其交易对象或第三方的纠纷或需要承担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7.5.3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模式下,如果由于借款人提供信息错误等原因导致贷款资金未能成功支付至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产生的责任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7.5.4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模式下,非因贷款人过错导致的贷款资金支付失败、错误、延误等风险、责任及损失,不由贷款人承担。

7.6双方依据规定选择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原则上为

(自主支付/受托支付),但在借款发放过程中当贷款支付方式适用的条件发生变化时,甲方与乙方双方可以按7.4条规定进行变更。

第八条还款方式

8.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并按下列项的约定偿还借款本金:

8.1.1一次还本,甲方应于年月日偿还全部借款本金;

8.1.2 分次还本,具体还本金额和日期如下:

8.1.2.1    年  月  日,金额(小写) 元

(大写)  元;

8.1.2.2    年  月  日,金额(小写)   元

(大写)  元;

8.1.2.3    年  月  日,金额(小写)   元

(大写)   元;

8.1.2.4    年  月  日,金额(小写)   元

(大写)   元;

8.1.2.5    年  月  日,金额(小写)   元

(大写)   元;

8.1.3其他方式

(附注:

期数较多时请见附页)

8.2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或本金,并授权乙方于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甲方账户主动划收。

第九条担保

9.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及担保合同为:

9.1.1 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

9.1.2 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

9.1.3 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

9.1.4 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

9.1.5 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

9.1.6 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

 

(附注:

本合同的担保合同较多时,可以以附件的形式附在此页)

9.2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如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经乙方通知,甲方应按要求另行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担保,否则,乙方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第十条借款人声明

10.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已得到有权机构的授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若甲方有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10.2甲方承诺以下事项:

10.2.1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10.2.2配合乙方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10.2.3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

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乙方同意;

10.2.4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10.2.5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乙方;

10.2.6保证按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保证不将贷款资金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十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甲方的权利、义务:

11.1.1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不挪作他用或被用作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目的的任何用途。

随时接受并配合乙方进行借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配合乙方对甲方使用借款资金情况和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资产负债、银行存款、现金库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清点或其他乙方认为必要或合适的要求。

11.1.2甲方提前还款,应经乙方同意,并补偿乙方的预期收益损失及其他费用。

11.1.3对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1.1.4自觉接受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11.1.5积极配合乙方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报表资料;

11.1.6提供乙方认可的足额、有效的或其他贷款人认为合适的可接受的担保。

如本合同项下担保为房地产抵押的,甲方和抵押人在知悉抵押房地产将被拆迁时,应及时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抵押房地产被拆迁的,对于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甲方和抵押人应与乙方协商清偿债务,或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并重新设置抵押,在原有抵押房地产灭失后而新抵押登记尚未办理之前,应提供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方担保;

11.1.7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11.1.8承担本合同项下乙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11.1.9对乙方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签收后应在3日内将回执寄出;

11.1.10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对外进行重大担保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行为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11.1.11如本合同项下担保为房地产抵押,抵押房地产被拆迁的,对于以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的拆迁房地产,乙方有权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继续作为抵押财产。

11.1.12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1.1.13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11.1.14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立即归还借款本息。

11.2乙方的权利、义务:

11.2.1要求甲方提供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11.2.2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甲方账户上划收依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11.2.3对甲方逃避乙方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

11.2.4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提供借款(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11.2.5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12.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2.2甲方未按本合同3.3条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乙方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

12.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12.4甲方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乙方有权限期清偿,甲方授权乙方自行扣收甲方开立在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的资金以抵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同时对逾期借款按合同利率加收(30-50%)的利率计收罚息,并对未支付利息按合同利率加收(30-50%)的利率计收复利。

扣划款项为外汇的,按扣划日乙方所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算。

12.5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并对甲方违约使用的借款根据违约使用天数按合同利率加收

(50-100%)的利率计收罚息,并对未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加收(50-100%)的利率计收复利。

12.6借款期内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改按12.4条约定的利率计收复利。

12.7甲方使用借款如同时出现12.4、12.5所列情形的,乙方应择其重而处罚,不能并处。

12.8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7日内予以改正,并采取令乙方满意的补救措施,否则乙方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直至解除合同。

12.8.1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

12.8.2不配合或拒绝接受乙方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12.8.3未经乙方同意转让或处分,或者威胁转让或处分其资产重要部分的;

12.8.4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乙方债权遭受严重损失的;

12.8.5未经乙方同意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行为而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

12.8.6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乙方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2.8.7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等,使乙方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其他任何可能导致乙方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12.8.8其他任何可能导致乙方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12.8.9采用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提款应采用受托支付要求的。

12.9甲方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声明、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未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提款先决条件或贷款资金支付条件、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等的,乙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

12.9.1要求限期纠正违约;

12.9.2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未发放的借款,并停止支付借款合同项下未支付的贷款资金或解除合同;

12.9.3单方终止借款合同,要求甲方清偿到期或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或赔偿相关损失及费用;

12.9.4要求甲方追加或更换保证人、抵押物、质物/出质权利;

12.9.5实施或实现有关借款的任何担保项下的权利;

12.9.6从甲方在泉州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任何账户(公积金、工会费等公益性账户除外)中扣收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委托借款人账户开立行对其账户扣收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息、借款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等;

12.10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或其他承诺中的任何一项义务或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中为其设定的任何一项义务,均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采取本合同第12.9项下的任何一项或几项措施。

第十三条交叉违约

甲方或甲方的关联企业及担保人或担保人的关联企业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被视为甲方对借款合同同时违约,乙方有权提前收贷,并根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3.1任何借款、融资或债务出现或可能出现违约或被宣布提前到期;

13.2任何担保或类似义务未履行,或存在未履行的可能性;

13.3未履行或违反有关债务担保以及其他类似义务的法律文件或合同,或存在未履行或违反的可能性;

13.4出现或即将出现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到期借款/融资的情况;

13.5经法律程序被宣告或即将被宣告破产;

13.6将其资产或财产转让给其他债权人;

13.7危及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4.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担保的,自担保合同生效后生效。

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1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贷款本息,赔偿损失;

14.2.1甲方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

14.2.2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且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另行提供所需担保的;

14.2.3甲方未按期归还借款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欠息或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14.3甲方如要求贷款展期,应于本合同到期日前30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14.4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之外,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15.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5.1.1由泉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5.1.2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6.1。

16.2

16.3

第十七条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

17.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电传号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17.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毫不迟延地以任何快捷方式通知对方。

一方未及时通知对方的,合同另一方按未通知前的联系方法送达文件、通讯和通知,一切后果由未通知方承担。

17.3任何文件、通讯和通知只要按照上述通讯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7.3.1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5个工作日;

17.3.2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17.3.3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17.4双方约定,双方的单位公章、办公室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收发章及贷款人的信贷业务专用章等均是双方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的有效印章。

借款人单位所有工作人员是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的有权签收人。

第十八条附则

18.1乙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或个人查询和使用,乙方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甲方的相关信息。

18.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3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8.4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乙方、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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